论“痛苦与失落”_经济人假设论文

论“痛苦与失落”_经济人假设论文

论“吃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吃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吃亏”的伦理价值

所谓“吃亏”,就其一般含义而言,是指个人利益的损缺,即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或应得而未得。“吃亏”是一种社会现象,有人唯恐避之而不及,有人却心甘情愿一再“吃亏”而毫不后悔。面对“吃亏”,为什么人们的态度竟然会有如此鲜明的差异呢?归根结底,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于“吃亏”的价值有着不同的认识。

如果仅仅把价值定位于个人利益的拥有和获得,那么,就必然会认为“吃亏”不值。因为“吃亏”导致个人利益的减少甚至丧失,所以,在视个人利益为最大价值甚或唯一价值的人看来,“吃亏”就没有价值或仅有负价值。由于“吃亏”如此不值,故这样的人不愿“吃亏”,生怕“吃亏”,把利益揣在自己手中,而把“吃亏”留给他人承受。“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可谓不愿吃亏者的典型。“一毛”虽小,但毕竟是自己的利益。按照极端的反对“吃亏”论者的逻辑,即便个人利益微如“一毛”,也不能白白送人。

与上述定位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相反,如果把价值定位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或全体人类的利益,那么,就会肯定“吃亏”的价值。“亏了我一个,幸福十亿人”,就是对“吃亏”的价值的充分认可,是“吃亏”精神的高度体现。这里,所谓“吃亏”的价值,其实就是一种道德价值,即可从道德角度予以确证的价值。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根本精神,在于给予、付出而不在于索取、获得。“吃亏”虽然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损缺,但同时又成全了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为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作出了贡献。“亏了我一个”之所以“值”,在“幸福”了十亿人。通过一定的个人利益的损缺,换来了大于、高于个人利益的整体利益的增进,这就使得“吃亏”的道德价值现实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除此之外,“吃亏”还有相对于“吃亏”者本人的内在价值。为了整体利益的增进而损缺个人利益,使得“吃亏”者的道德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境界,利益的损缺换来了品性的升华,物欲的舍弃导致了精神的满足,这对于“吃亏”者个人而言,具有物质利益所无法替代、不能媲美的道德价值。一味沉溺于物欲的满足,没有崇高的精神追求,人就会走向非人化,就会把自己降低到动物的水平。而道德的提升、精神的满足,才可以凸显人之为人的本质,才是真正的人的价值的实现。

就社会上“吃亏”现象的具体情况来看,有“主动吃亏”与“被动吃亏”之分。在某些情境中,要成全他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的利益,就必须牺牲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利益。如果基于为他人、为社会的明确意识而“吃亏”,就是“主动吃亏”。而所谓“被动吃亏”,是指自己本不愿“吃亏”,甚至还想让别人“吃亏”,但却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而导致了自己“吃亏”。不同的“吃亏”,会产生不同的心理效应。“主动吃亏”由于出于自愿,故“吃亏”之后心态平和,终身无悔,甚至有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感。而被动者在“吃亏”之后,则往往显得无奈、懊悔甚至愤怒。对于“被动吃亏”者来说,因自己“吃亏”而使别人获利,会造成心理的不平衡。为了恢复心理平衡,要么效法阿Q,诉诸精神胜利法;要么寻求报复,把失去的利益夺回来。“主动吃亏”是正确的、值得褒奖的道德行为,因为它既出自主体的道德动机,又产生了良好的道德结果。而“被动吃亏”则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因为它虽然有时可能导致好的结果(有时也未必),但却缺乏道德行为所应具备的要素之一——良好的道德动机。就道德价值而言,“主动吃亏”的道德价值是全面的、充分的,而“被动吃亏”却没有产生道德价值的必然性,特别是没有产生足以提升“吃亏”主体道德境界的内在道德价值。“亏了我一个,幸福十亿人”是“主动吃亏”,而通常所谓“吃了哑巴亏”则是“被动吃亏”。

虽然我们肯定“吃亏”的道德价值,只有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或人类整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境中才可能实现。如果并未发生上述利益冲突,个人利益的损缺即“吃亏”也就成为不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吃亏”不会产生外在的道德价值,而由于个人利益是个体存在的基础,故此时的“吃亏”也难以导致附丽于个体存在的内在道德价值。因此,提倡“吃亏”精神,应与没头没脑的、禁欲式的一味“吃亏”划清界限。前者是为道德而“吃亏”,后者则是为“吃亏”;前者把“吃亏”,作为实现道德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则把“吃亏”当成了目的。

二、市场行为是否与“吃亏”不相容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历史证明,市场经济有利于个性的张扬和发展,也是能够最有效地增进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模式。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从道德上肯定对市场经济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关于所谓“经济人”的经济理性的假设为前提。经济理性是“经济人”在经济行为选择中所运用的理性。路斯和莱法曾从博弈理论的逻辑出发,把“经济人”的这种理性定义为:“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中,博弈者将选择能产生较合乎自己偏好的结果的方法,或者用效用函数的术语来说,他将试图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按照如此定义的经济理性的要求,“经济人”总是从诸种可能的经济行为中,选择会导致其预期效用最大化的行为。经济理性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其个人性、自利性。经济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是符合“经济人”的个人偏好的目的,或者说,“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用最大化,是指“经济人”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由于经济理性讲究自利,因此,“经济人”总要设法增进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避免个人利益的损缺,即避免“吃亏”。按照市场逻辑,“赚”是天经地义的,“亏”则是无可奈何的。而若某市场主体主动地、自愿地“亏”,则显得有些荒诞不经,让人觉得不可理解。如此看来,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行为似乎与“吃亏”格格不入。然而,事情往往没有如此绝对。实际上,不管出自何种理由,市场主体还是可能做出甚至必须做出某些“吃亏”的行为。

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即使是纯粹意义上的“经济人”也可能在市场中做出“利他”行为。“经济人”的这种“利他”行为,通常需要行为主体支付一定的费用,即意味着“经济人”为利他而损缺一部分自己的利益,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吃亏”。但是,“经济人”的这种“利他主义”,其实是以利己为前提的。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只是在“经济人”的利他主义所获致的报酬超过利他主义的费用时,“经济人”才会做出利他行为。这就是说,“经济人”为“利他”而一时“吃亏”,实际上是为了长远意义上的不亏;“经济人”为“利他”而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为了获取更大报酬而进行的一种“投资”。因此,“经济人”的“利他”行为归根结底还是利己的。如果没有任何利己的因素,纯粹的“经济人”是不会做出利他行为的。这种纯粹出自经济理性的“利他”行为,在道德上没有多少可推崇的价值。这种“利他”行为,使得“经济人”可以获取或保全较大的利益,但如果在客观上无损于他人,而且也给他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无可厚非,即没有必要谴责市场经济中这种纯粹出自经济理性的一时“吃亏”的行为。

我国曾有“吃小亏占大便宜”的说法。这种说法固然境界不高,但如果“吃小亏”者所占之“大便宜”不是以欺诈、损人为前提,而“吃小亏”又意味着让利、微利等等,那么,这种说法在实质上就与上述那种以费用与报酬的计算为基础的“利他主义”相去不远。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是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任一市场主体,都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即不仅仅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任一市场主体,由于必然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凡有利益关系的场合必有道德调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即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同一实体之中,故“经济人”必然同时也是“道德人”。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不仅仅有经济理性,同时也会有道德理性。即使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来看,经济理性的运用也不是没有缺陷的,因为市场经济可能产生所谓“外部的不经济”问题。“经济人”为了实现个人的最大效用,可能会不顾及社会效用以及人类后代的效用。单纯从个人性、利己性的经济理性出发,会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给人类的长期生存带来致命危害。因此,必须对市场主体的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加以限制,将其限制在不能有损于社会效用、人类长期效用的范围内。这样,为了社会效用,为了人类的长期效用,市场主体的个人效用就不能任意最大化,即使其效用的最大化遭遇到道德划定的最后边界。个体的最大效用中那些逾越这一最后边界的部分,必然要为道德所否定。这就意味着,从道德理性出发,市场主体要损缺那一部分只有不顾社会效用、人类整体效用才可获致的个人利益。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吃亏”,但这种“吃亏”不同于“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吃亏”。前一种“吃亏”具有道德意义,出自道德理性,而后一种“吃亏”仅仅出自经济理性,无任何直接的道德价值可言。

由上可知,在市场经济中,尽管市场主体追求“赚”,避免“亏”,但却不能排斥“吃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能否定“吃亏”的意义和价值。纯粹出自经济理性的“吃亏”,是一种明智的、深谋远虑的市场行为选择,而以道德理性为依据的“吃亏”,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对于人类、对于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之保障。尽管市场主体追求“赚”,但市场行为并非与“吃亏”不相容。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有必要弘扬以道德理性为基础的“吃亏”精神。市场行为要排斥的是“亏本”、“亏损”的“亏”,而不是出自经济理性或道德理性的“吃亏”。前者与后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利益的损缺。但是,前者意味着市场行为的失败,无论经济理性还是道德理性都会排斥这样的结果。而后者则意味着市场主体的主动追求,或源于经济理性,或出自道德理性。前者是价值的阙如,而后者则要么导致或保全较大的经济价值,要么产生无形的道德价值。

三、关于“老实人吃亏”的问题

时下,“老实人吃亏”似乎成了社会生活中的经验之谈。这样的经验之谈,在有些人眼中成了为避免吃亏而不做老实人的依据。这不仅不利于有道德意义的“吃亏”精神的弘扬,而且使得“做老实人”这一道德要求难以付诸实践。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之加以澄清。

所谓“老实”,从词源上考察,一般是指诚实、不诡诈。诚实是一种道德品质,因此,“老实人”就是内在地具有诚实品质的人。诚实是一种最为基本的道德品质。讲道德就意味着或多或少地“吃亏”,即一定的个人利益的损缺,而诚实又是道德的基础,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老实人吃亏”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上的必然现象。你要讲道德吗?那么,你就必须诚实。你要诚实吗?那么,你就得或多或少地“吃亏”。一个很不老实的人,已经丧失了道德之根。这样的人,当然不愿意主动“吃亏”,但同时他也就不配称作“道德人”。这样看来,因“老实”而“吃亏”,其实在道德上很“值”。所谓“老实人吃亏”,“亏”的往往是有形的经济价值,但老实人却因此一“亏”而实现了无形的道德价值。从道德角度分析,老实人不能怕“吃亏”,不能想方设法躲避“吃亏”,不能对“吃亏”斤斤计较,而是要主动地“吃亏”,甚至在必要时甘愿“吃”最大的“亏”——牺牲自己的生命。把“老实人吃亏”引为经验之谈者,多半视“吃亏”为不值,他们因怕吃亏而不愿做老实人,因不愿做老实人而告别人之为人的根本——道德。

从伦理学的理论分析中,可以为“老实人吃亏”提供其必然性根据,但将“老实人吃亏”引为经验之谈者,则往往是根源于社会关系中的复杂情况。老实人的诚实、不诡诈,在现实中可能会被不老实的人所利用。老实人自己具有诚实的品质,也往往容易把别人设想为诚实可信。而不老实的人行诈骗之术之所以能够得逞,则有不少是以老实人的诚实信用为前提的。正是由于这种情况,老实人“吃亏”不少,而不老实的人则占尽老实人的“便宜”。然而,老实人如此这般的“吃亏”并无多大的道德价值,因为这种“吃亏”反而刺激、助长了不道德的欺诈行为。从道德上看,老实人是为成全他人的正当利益而“吃亏”,但欺诈者利用老实人的“吃亏”而获得的利益却属于道德上的不正当利益。因此,老实人的“吃亏”不应当是无限度、无条件的。一个明智的老实人,没有义务为成全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而“吃亏”。老实人的“老实”,其实应当是一种审慎的而非盲目的“老实”。审慎的“老实”,应当在道德上受到支持和赞扬,而不审慎的、盲目的“老实”,即使从道德角度来看,也是应加以排除、避免或否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人们以“老实”作为不聪明的婉辞,这样的“老实”其实就是不审慎的、盲目的“老实”。

虽然老实人要能为成全他人的正当利益而“吃亏”,不斤斤计较于“吃亏”,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实人就活该“吃亏”。如果老实人活该“吃亏”,“吃亏”就成了对老实人的惩罚,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做一个老实人呢?你要做一个老实人吗?那好,所有的“亏”都让你吃不了兜着走。这样的“亏”,老实人如何吃得起?其实,老实人也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做“老实人”并不是时时处处都要“吃亏”,而是仅当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以致不能两全时,老实人才有义务在道德上作出“吃亏”的选择。当老实人的利益并未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并无必要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时,老实人谋取自己的利益,在道德上也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也就是说,倘若并不影响他人利益,老实人避免“吃亏”也具有道德合理性。吃亏并不是老实人的一项绝对的道德义务,而只是处在特殊的利益冲突的情境中才有必要作出的道德选择。

就个体的道德品质而言,做一个老实人确实要有“吃亏”的心理准备。但从社会的道德建设来看,却又不能让老实人总是吃亏,特别是不能让不道德的人很方便地利用别人的“老实”图一己之利。老实人总是吃亏,利己主义者普遍有了占老实人便宜的可乘之机,社会的道德水准就难以提高,就会造成讲道德者日益减少的窘境。个体的道德品质是在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塑造出来的,社会的道德建设应当促成个体的道德品质的普遍形成。因此,社会要从制度上为“做老实人”营造良好的外部道德环境。首先,要建立能够有效地打击、惩处利用他人的“老实”而营利的不良行为的制度。就这一方面来说,法律可以发挥其特有的强制作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蒙骗等亵渎“诚实”、不利于“诚实”普遍化的行为。其次,要建立对“老实人吃亏”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老实人审慎地吃亏,是道德上的应当。而社会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老实人的“吃亏”予以一定的精神补偿甚至物质补偿,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做老实人。虽然补偿不是老实人所追求的目的,但这种外在的激励,会诱导诚实的内化,即有利于诚实品质的塑造。

总之,老实人自己要能吃亏、愿吃亏,特别是要主动地为成全他人的正当利益而吃亏。而社会则要尽量少让“老实人吃亏”,特别是不能让利己主义者利用老实人的“吃亏而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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