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数字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及其启示_数字图书馆论文

欧洲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解决方案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启示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版权论文,解决方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今天,数字图书馆建设如火如荼,各类机构和各个国家都把数字图书馆建设作为培育信息资源这一核心资源的重要手段。但数字信息资源的建设涉及一系列的版权问题,可以说版权问题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成败的关键问题。2005年开始的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首先从版权问题解决方案出发,制定了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方案的普遍的高级原则和有关孤本作品、绝版作品和数字保存的各自方案,有效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1欧洲数字图书馆

2005年4月28日,欧洲六个国家首脑及其政府联合致信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委员会,倡导建立欧洲虚拟图书馆,旨在实现欧洲文化与科学资源的共享。欧盟委员会非常欢迎这一计划,于2005年6月1日通过了“i2010:一个为了增长和就业的欧洲信息社会”[1]计划,并把欧洲数字图书馆作为旗舰项目。2005年9月30日欧盟发布“i2010数字图书馆”[2]通讯,正式启动i2010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

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在联机环境中更容易地使用欧洲的信息资源。该项目包含数字化资源和原生数字资源两部分。数字化的资源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收藏的图书和其它实体资料的数字拷贝,原生数字信息在科学信息中越来越常见,如数字出版物和大量存储在数字仓库的信息。

为了推动数字图书馆计划,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2月27日决定成立了数字图书馆高级专家组,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如何在欧洲层次最好地处理机构、法律和技术的挑战,同时为欧洲数字图书馆提供共享的战略构想。

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版权问题。欧盟信息社会和媒体委员会主席Viviane Reding说:“保护版权对于知识经济中的创造和创新很重要。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对于我们要把欧洲数字图书馆的理想变成现实是至关重要的。”

欧洲数字图书馆高级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27日在布鲁塞尔举行。讨论了欧盟委员会“‘i2010数字图书馆’通讯”强调的许多问题,包括许多涉及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法律、技术和经济问题。会议讨论了众多的知识产权挑战:“什么是知识产权挑战?利益相关者可以共同采取什么行动和安排来减少围绕版权的紧张程度?是否需要在欧盟层次上有一个关于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例外和限制?有什么途径来为文化机构实现版权清算?”为此,高级专家组专门下设了“版权小组”来分析和研究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版权小组成立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于2006年10月提交了中期报告[3],2007年2月提交了最终报告[4],为欧洲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版权解决方案,以推动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

2 i2010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版权解决方案

欧洲数字图书馆高级专家组“版权小组”制定的版权解决方案,包括高级原则、数字保存原则、孤本作品版权解决原则、绝版作品版权解决原则等。

2.1 高级原则

“版权小组”认为数字图书馆作为i2010主要方面,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9月30日的“‘i2010数字图书馆’通讯”中,确立了对欧洲共同记忆的数字化、网络存取和数字保存的战略。欧洲共同记忆包括印本资料(图书、期刊、报纸)、图片、博物馆物品、档案资料、影像资料。上述欧洲公共记忆需要一些高级原则来处理。为此,版权小组把一些高级原则作为参考框架,用来管理涉及上述欧洲公共记忆的数字保存、孤本和绝版作品问题。版权小组认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解决方案应该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完全协调,同时也应尊重欧盟条约中确定的次要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版权拥有者的管理原则包括:

①尊重版权和相关权,包括版权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的道德权;

②在图书馆范围内进行数字化和使用,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同意或基于法定例外;

③网络存取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许可;

④版权拥有者的许可,原则上意味着基于个人或集体许可或基于上述两者的版权清算。

(2)对于图书馆、档案馆或博物馆的管理原则包括:

①图书馆、档案馆或博物馆这些机构在其活动中取得法律认可是重要的;

②存取意味着在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范围内,或在网络上可获取;

③对于原生数字作品或被版权拥有者数字化的作品,意味对作品的存取需要取得许可;

④对于模拟作品,意味着大范围的数字化和存取应取得许可;

⑤法定肯定对于所谓孤本作品(不知道或找不到版权拥有人及其作品)意味着一个解决方案。

2.2 关于数字保存

版权小组认为数字化在一些情况下只是为后代保存和使后代能够继续存取文化资料。依照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29/EC第5(2)(c)款,一些欧盟成员国法律允许图书馆和其他机构为了保存的目的复制一个备份。然而版权小组注意到版权许可的排他性复制权的这种例外对于数字保存可能是不够的,由于记录媒介的技术淘汰和循环发生是从一个格式移植到新一个格式的需要,格式转换可能要求不断进行保存。另外,在声像领域,现行的数字化也不可能是保存的灵丹妙药,因为现今的数字媒介可能比模拟媒介存在的时间更短。因此,应该在声像领域设计其他补充但同等有效的解决方案。

当一个成员国实行一个例外来允许对一个作品复制多个数字化备份,并且这些复制件只用作保存目的时,版权小组建议:①版权拥有者应该授权一些机构(如公共图书馆,教育组织,博物馆和档案馆)为了确保保存作品的需要而复制多于一个备份。而且为了保存的目的,为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应该允许连续的复制,以保护出版物的一致性和完整性。②只有当作品在商业上的任何格式不可获得时,保存才被认为正当的。如果作品在市场上可获得,就没有必要保存它,除非是在国家图书馆的保存框架内。③应该在地区、国家以及欧盟层次的诸多保存计划间进行协调,避免在不同计划间以及在国家“法定存缴”图书馆中重复。④在国家保存图书馆和涉及原生数字化作品中有一个嵌入保护策略,应注意到出版商与国家图书馆已经同意,在只为保证永久的和不受障碍的存取文献的存储备份(如只为国家图书馆的目的,而不是为最终用户所存取)中,这个保护策略是无效的。

在讨论数字图书馆计划时经常提及“数字化一次,广泛传播”的公式时,版权小组认为在数字化方面避免重复是重要的并应受到鼓励。同时版权小组也认为“广泛传播”的概念不可能在全部情况下自由免费传播, 以免不受控制的二次传播机会毁坏了对作品的首创和对原始开发的投资的鼓励。因此,版权小组希望强调关于保存目的的数字拷贝的建议仅仅是为了保存的目的,而且是严格限制于为了长期保存不同格式和版本生产和传播的文化物品和国家遗产。适应于法律许可而制作的任何备份,在版权过期之前不能用来增加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备份份数,假设存取任何备份只发生现场咨询。

版权小组也注意到有些国家法律已经实施了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第5(3)(n)条款,允许图书馆为了研究和私人学习的目的,将其馆藏中适于5(2)(c)款的有关作品通过指定终端和不适于购买和租赁条款的其他学科资料,利用传播使得公众可获得。版权小组的建议不与上述条款相冲突。

2.3关于孤本作品

第一,一个作品在版权状态方面的清晰和透明对于包括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在内的许多领域是必要的因素。因为,所有被保护作品都可能是孤本作品。因此,对孤本作品的任何方案应该适用于所有品种的保护作品。

第二,诚实用户在使用一个孤本作品之前需要进行一个彻底的检索/合理检索,目的是确定、找到并且/或者联系版权拥有者。关于处理孤本作品的合理检索的标准,包括:①在作品被认为是孤本作品之前,进行深度调查来检索版权拥有者;②合理检索必须认真开展;③检索的要求层次不应该是太容易满足,但也不是不可能达到;④任何人企图利用孤本作品,需要能够在寻找版权拥有人方面展示足够的努力;⑤检索的概念应该考虑几个因素:孤本作品的种类、预见的利用种类、用户的种类。

第三,特殊类型的作品的最好操作或指南可以被不同领域的利益相关人设计出来,但是不应该引入确定最小步骤或信息资源的法律措施。应有一个可行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类型的孤本作品的个性环境。

第四,当作品的版权拥有者不能确定或版权拥有者不能找到时(所谓孤本作品),鼓励成员国建立一个机制,如果在使用作品之前已经进行了合理检索来确定作品或找到版权拥有者,并依照认同的条款和支付报酬后,那么,非商业或商业目的都能够使用孤本作品。鼓励欧盟成员国承认其他成员国为了取得数字图书馆需要的跨境效果而履行指定标准的解决方案。因此,在一个成员国可以合法使用的资料在另一个成员国也应该可以合法使用。

2.4 关于绝版作品

绝版作品正常理解为适当的版权拥有者宣布商业上无法取得的作品,尽管作品的真实复本是存在的。

版权小组认为需要一个解决方案来便利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并通过图书馆提供使用。解决方案基于四个主要因素:①一个样本许可;②建立一个绝版作品数据库;③一个共同清算中心;④一个清算版权的过程

(1)绝版作品解决方案——样本许可

许可的范围:版权小组企图为图书馆指出的特殊需要和希望来确定和设计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来帮助图书馆满足其用户对信息的足够存取的要求;围绕图书馆指出的这些要求和现实需要,样本许可现阶段限制在允许图书馆数字化并通过封闭网络向用户提供存取绝版作品;样本许可也设计来适应成员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并成为欧盟成员国进行版权管理的有效样本。

许可的内容:许可给予图书馆一个非排他性和非转让性权利来数字化和使得许可作品在一个封闭网络提供给用户。版权拥有者有权收费,除非他(她)自由地免去收费。有关作者/出版社保持作品及其数字版的版权并可随时取消许可,并重新实行商业化。作者/出版社可以从图书馆要求作品的使用情况来更好地评估作品的商业潜能。如果许可者从图书馆已许可资料中撤销任何部分,而且被撤销的资料超过一个作品的10%,图书馆有权要求退还其花费。

取得许可,图书馆可以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存取数字化版本,以系统方式储存来便利检索,通过安全网络向授权用户提供存取,为了备份和保存的目的可重新制作电子版或纸版。

图书馆可通过与版权拥有者或代表的另外协议,向其他图书馆提供数字化作品的网络存取,并使得其它图书馆可以通过封闭网络提供给其各自的授权用户。同样,图书馆可通过另外的许可,向第三方如一个企业或一所大学提供网络存取。

允许用户检索,观看和展示数字作品。图书馆也可与拥有版权的作者和出版社达成协议,用户可以电子保存并对一部作品的多个部分各制作一个备份。

(2)样本许可的潜在使用

尽管样本许可主要是直接针对图书馆的,它也可被档案馆和其它希望或需要与版权拥有者在使用绝版作品上达成协议的机构所使用。

3 启示与建议

3.1 把版权解决方案设计纳入数字图书馆建设规划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必然涉及大量的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包括印本资源的数字化和原生数字资源的管理、存取服务等,这些都与版权密不可分。没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的解决方案,数字图书馆建设将举步维艰。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发生的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就是明证,严重妨碍了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而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之初,先研究制定版权解决方案,可以说是抓住了牛鼻子,可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大量的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为了保证各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各数字图书馆项目规划一定要优先考虑版权解决方案,当前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完整的数字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来指导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3.2 按照系统设计、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原则,逐步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

欧洲数字图书馆以高级原则统领版权解决方案,重点突出解决数字保存、孤本、绝版涉及的版权问题,数字保存、孤本、绝版各自方案又预留了进一步完善的步骤和应用的空间,特别是在数字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强调了解决方案在一国层面、多国层面、欧盟层面乃至国际层面的适用性,体现了版权解决方案的可扩张性。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来研究制定和完善数字图书馆版权方案。

标签:;  ;  

欧洲数字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及其启示_数字图书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