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1]2017年在《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企业不断增长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增长的重要力量。而日益频繁的关联交易使得转让定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不仅是跨国企业自身,还包括各国税务机关。从跨国企业的角度来看,随着跨国集团规模日益壮大,转让定价成为了影响其内部交易的一个重要价格机制,使得跨国企业上下游经营需求可以在内部得以实现,确保经营利润尽可能地保留在集团内部;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转让定价也成为了部分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重要方式,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破坏了国内企业依法纳税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然成为了我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税收问题。虽然外国资本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关联企业愈演愈烈的避税问题,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流失,会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尽管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对转让定价税收规制已经有了比较可观的发展。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仍然有较为明显的不足,税制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存在诸如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尚不完善,纳税人举证义务规定不合理,反避税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等问题。目前,跨国企业在我国转移利润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给我国税务机关提出了一项严峻的挑战,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需求迫在眉睫。在二十国集团批准采纳BEPS行动计划之际,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全面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以期应对纷至沓来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进行研究分析。首先,通过研究我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结合前人的研究归纳总结,分析了国内跨国企业主要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导致的结果以及我国转让定价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其次,研究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不足。然后,分析这些不足对于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包括避税成本,反避税效率,转让定价避税处罚,涉税信息不对称等。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方法去研究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税务机关稽查之间的博弈关系。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对策以期改进现行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间反避税交流与合作。希望能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解决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高以及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高等问题,并且促进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合作或多边合作逐步实现跨国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最终,有效防范跨国企业在我国的避税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实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目标。
赵静[2]2012年在《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规模在逐渐增大,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它们扮演着重要的世界生产组织者的角色,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的现象。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避税可以减轻税收上的负担,不断的追求其利润最大化;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反避税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避税与反避税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永远无法避开的主题,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在各国间展开。同时,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为此各国纷纷加大反避税力度,制定了许多新的反避税法律和措施。自1998年颁布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的转让定价法规以来,针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执法实践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历程。伴随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从无到有,并且发展到如今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已走向更为规范的阶段,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反避税力度,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本文根据国际税收学中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理论,以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为研究重点,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和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措施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首先,通过对跨国公司避税概念界定、动机和手段进行分析,揭示跨国公司避税的实质及其避税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加凸显对跨国公司进行反避税的重要性。其次,系统分析转让定价领域的避税和反避税情况,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的现状和最新动态,提出转让定价的后续管理以及预约定价制度在中国的引进和发展情况。第叁,建立双边预约定价制度博弈模型,分析其实践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完善我国针对预约定价的反避税措施提供更有直观性和说服力的建议。最后,根据以上相关论述及模型的分析和总结,提出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将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拓宽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思路和视野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为我国制定有关的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提供分析依据,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胡俊洋[3]2017年在《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与反避税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全球化经济趋势的愈来愈明显,在国际上出现了大量的跨国集团。与之相伴随的,跨国集团在各国子分公司的注资,对于一国的经济进步与成长极为重要。但是,跨国集团为了完成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并减少相应的风险,通常在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性企业之间有意对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调整,将其应在高税国的利润转至低税国,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提高盈利。随着我国加入WTO并成为其中一员,跨国公司逐渐进驻中国,而且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视中国为产品经济的生产基地或者销售市场。尽管外商直接投资额(FDI)在近年来总体呈现上升趋势,然而仍有不少在华跨国公司对外宣称长期亏损,实质上大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了隐蔽的利润转移。除此以外,我国相比较于成熟的海外发达国家而言,尽管目前也有一些法规是针对于转让定价的,但鉴于起步较晚,反避税税制建设依然不太完善,很难对于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进行有效的指导。这种现象不仅形成我国投资环境不佳的假象,甚至造成我国的税收流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避税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在系统梳理了转让定价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的基础上,对2001至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从进出口商品总值、进出口贸易方式、贸易增幅及差额、在华投资方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五个角度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在华跨国公司实施转让定价避税的疑点;并且对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现状及现行反避税法规进行整理汇总,总结出现阶段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的问题。其次,通过构建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博弈模型来分析税收征管中的反避税策略,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逐步放松假设条件不断进行模型拓展,揭示了税务机关检查概率、税收处罚率、反避税检查正确率、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成本以及税务机关避税的成本等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影响。然后,以OECD、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对其成熟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具体比较并得出相应的启示,最终,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税制的相应对策。
马昕[4]2004年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跨国企业的合法避税对于提高企业全球竞争力和对跨国企业投资战略具有重要影响。跨国企业内部交易价格——转让价格,作为合法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受到跨国经营者的青睐。 本文先从剖析国际避税问题l出发,分别论述了国际避税存在的主客观原因;避税的后果;避税的主要方法。指出进行国际避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大有可为的。这个问题的提出一是为了引出转让价格问题,因为转让价格是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之一;二是为转让价格的研究提供合理的依据,只有避税是合理和可行的,转让价格才值得我们的关注。 接着本文自然将目光投向转让价格。具体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转让价格产生的原因;影响其择定的因素;制定转让价格的方法;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避税的数学模型;转让价格影响成本、利润的主要方式。在以上理论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我国跨国企业运用转让价格的现状;结合理论研究的数学模型具体分析了在我国跨国企业的避税实践;提出了避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即如何进行转让价格管理;我国跨国企业如何面对税务机关的纳税监管。 这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其中指出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决定转让价格的诸多因素中税收因素在跨国企业决策中至关重要。并将我国跨国企业对转让价格的实践应用数学模型进行了分析。另外,本文不只从跨国企业的角度研究转移价格,还从它的统一体的对立方——税收机关角度分析了转让价格问题。提出了跨国企业在制定转移价格时的“平衡”观点:即由于转让价格影响因素异常复杂,企业在具体利用它时必须平衡跨国企业同税务机关的关系。 本文最后通过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冲击,对转让价格影响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国际避税和转让价格在今后的应用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它并不会因为各国政府的严格监控而自行消亡。这个问题的论述正印证了论文的开头部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转让价格问题值得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在国外跨国企业早已将转让价格视为惯用避税手法的今天,我国跨国企业对转让价格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这无疑影响了我国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跨国经营的不断发展,应加快研究我国跨国企业不能有效运用转让价格的制约因素,找出合理使用转让价格的有效途径。
张易菲[5]2018年在《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贸易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无形资产宛如一股强大的生命体在高速发展,无形资产在国际舞台中的强劲势头和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由此各国大型跨国公司借助无形资产来避税,加上国际税收制度天然的滞后性给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使之各国税收主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其中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跨国集团的“高频活动”,也是最为困扰各国税务机关的税务问题。我国必须承认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差距,体现在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方面都不具备完善的税务处理体系。再加上我国头顶发展中国家的标签,在反避税过程中遭受重重阻碍。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可归为以下几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基本界定缺少量化的标准,税收稽查机制形式大于实质,税收人才队伍过于薄弱,违法成本过低等。2017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在我国税务总局的指导下隆重发布,并且指出了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一些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并且规范了其调整税收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本文用公共管理学科中的理论方法从税制设计、执法缺陷、人员素质等方面全面地分析跨国公司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深层次成因。并通过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前沿的税收理论和完善的税制管理机制来启发我国现阶段关于税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总之,践行落实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工作刻不容缓,贯彻以全面打击避税现象开展的反避税工作具体方针,尽快让营销性无形资产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角色定位”,加强税收制度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税收监管体系,形成相互制约的税收公平环境,并且通过依托大数据信息科技手段来有效地追踪企业避税历史数据,从而对推进国内外反避税合作机制等有重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研究的开展对新时代科学公共财政税收模式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谭虎[6]2006年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外资的大量涌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和税收收入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造成中方权益受损,还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对外经贸的声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已迫在眉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利用我国税收政策漏洞等方式规避我国税收,具有逆向避税的特点。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和征管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信息、人才尤其是地方保护成为当前反避税工作的瓶颈。我国必须在学习、借鉴西方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反避税机构和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确保我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得到维护和稳定。本文从分析避税和反避税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状况、成因、特点、危害和方式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进而有针对性地从提高认识、完善税制和强化征管等方面提出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和建议。
刘爱明[7]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白思达, 储敏伟[8]2017年在《转让定价与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研究——来自中国商品出口贸易的实证检验》文中研究表明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利润转移和国际避税,在发达国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伴随而来的企业国际避税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文章借鉴Bernard等(2006)的模型,考虑到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具体规定,将出口量和税率差一并纳入价格差的决定方程,对其加以拓展,从而在理论上说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开展国际避税的存在性、异质性和反避税效果,并利用2000-2006年中国海关出口数据,运用叁重差分法加以实证检验。研究表明:(1)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出口贸易中存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且出口目的国与我国的税率差越大,转让价格偏离公平交易的价格幅度也就越大。(2)企业的避税程度因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内资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避税更加严重,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更为严重。(3)税收协定作为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所起到的作用还相当有限。文章从避税动机的角度为我们理解当前我国企业的"走出去"行为提供了一种思路,也为我国当前反避税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启示。
邓秀珍[9]2008年在《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税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回顾我国政府反避税的成果以及现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力量薄弱。据分析,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是转让定价避税的主力。现今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收入、费用分配以及利润转移,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以规避税收,是跨国公司主要经营策略中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为使其集团企业取得最大效益;若果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同时它对各国的税收管辖权亦构成了挑战,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演变成为现今国际税收麻烦难题。在绪论中介绍了转让定价的含义,并且本题主要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存在性、动机、影响因素、管理现状等进行了研究,首先从研究跨国企业在华及其国外母公司的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再分析转让定价的动机,影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因素和形成的动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并介绍了公平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企业在实践中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综合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新税法反避税措施和OECD美日等国对转让定价避税的治理经验和国际治理的发展新动向。本文创新之处,在对探讨问题把握的基础上,分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策略及影响国际的原因,就反避税提出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建议。首先透过探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策略、表现形式以及它对经济的影响,指出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关键是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再比较分析了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特别就新税法的施行,回顾我国政府反避税的成果以及现状,种种经验基础上,就反避税提出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方面一些建议作为我国未来转让定价税制管理上的完善,就反避税加强监管的建议、防范措施具有一定新意。
桂渐[10]2008年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过去的叁十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始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在带来直接投资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理念、方法和实践。然而,跨国企业出于其全球战略的考虑,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转让定价手段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为了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我国的税务主管部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转让定价法规。2004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结合以往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又首次增加了关于转让定价管理方面的特别纳税调整内容。随着我国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执法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跨国企业正日益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转让定价税制风险。本文简单介绍了转让定价方面的一些基本概念,并通过对转让定价税制历史发展过程的回顾,特别是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思考,列举了目前跨国企业在华经营所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通过对中美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沃尔玛中国的案例分析,本文重点介绍了预约定价协议这一目前在大型跨国企业中较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并特别指出了优缺点以了解其适用性。最后,针对在华跨国企业如何规避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税制风险,本人还从策略制定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提出了对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陈浩.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2]. 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D]. 赵静. 天津财经大学. 2012
[3]. 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与反避税策略研究[D]. 胡俊洋.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4].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D]. 马昕. 东北林业大学. 2004
[5]. 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D]. 张易菲.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6].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及对策研究[D]. 谭虎.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6
[7].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1
[8]. 转让定价与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研究——来自中国商品出口贸易的实证检验[J]. 白思达, 储敏伟. 财经研究. 2017
[9]. 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 邓秀珍. 暨南大学. 2008
[10].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研究[D]. 桂渐.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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