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侵权中网络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浙江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为例
马建刚 冯小兰 岳廷芸 晏菊芳 徐正雄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30
摘 要: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得到明确。然而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以2018 年发生在浙江的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为例,研究以网约车为媒介的刑事犯罪中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重点探析网约车平台就其雇佣的司机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中,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民事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的特色日益凸显。网约车改变了传统的出租车模式,由于其是利用互联网搭建的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2018年浙江一女子乘坐顺风车去给同学过生日,被网约车司机通过持刀威胁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等行为。赵某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机和某平台进行赔偿。但某平台认为平台不是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平台只是充当居间人的角色,给乘客与司机提供信息服务。
在上述案例中,平台能否成为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仅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这条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当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约车平台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而在网约车侵权中,多数情况下网约车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样便导致被害人的损害无法的到公平合理的赔偿。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各种软件较多,各个网约车平台提供的出行业务大同小异,且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是顺风车模式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因此,本文就以某平台出行下的顺风车模式为代表,探寻在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他心里升起一股不祥的预感,蹑足潜踪地向前查找。空气中的血腥味越来越浓,终于,在几块巨石旁,他发现了一大片鲜血。
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网络约车侵权中,平台能否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而要回答此问题,就必须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居间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委托关系说、雇佣关系说等。
(一)居间关系说
居间关系说认为,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它的任务是向司机提供乘客的打车信息,平台本身并不是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只是在促成合同履行后收取一定的报酬,因此平台是作为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关系。当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时,司机便毫无疑问的成为责任主体,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更不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但此种观点下会导致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二)劳动关系说
劳动关系说认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在性质上与普通的公司并无差异。司机通过在平台注册,进而取得营运人资格,之后在平台接单,并完成客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司机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平台的约束,这样其实在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自此种观点下,网约车司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劳动者,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乘客权益的,网约车平台便是责任主体,也即其应当负赔偿义务。
(三)委托关系说
虽然顺风车司机是顺路接单,但其接单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营运资格,否则其便是违法营运。正是由于平台许可了司机的注册申请,司机才具备了营运人资格。而司机是长期专门从事营运业务,还是根据其自己的时间安排接单营运,这只是平台的内部管理和分类问题,从乘客索赔角度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四)雇佣关系说
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对所发问卷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数据,被调查者认为网约车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司机,所占比为46%,其次是网约车平台,占比为36.6%,其中也有少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乘客也需要负责,所占比为5.2%。综上所述,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负主要责任是司机和平台。
从网约车的定位来看,顺风车也是属于网约车,但其与网约车平台下的专车、出租车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专车或者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大多都是长期、专门从事营运业务的,而顺风车的定位则属于顺路接单的情形,其是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然后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去承运。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允许司机在其平台注册,则足以表明平台默认了司机属于自己的员工,在他们之间也就形成了现实的雇佣关系。因此,在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司机的行为负责,当乘客受到损害后,既可以向网约车司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网约车平台请求赔偿。
三、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雇佣关系说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即司机提供营运服务,平台给予司机报酬。在这种观点下,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当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网约车平台请求赔偿。
表1 你觉得网约车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
在上述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中,笔者倾向于雇佣关系说,此种关系下,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此规范而言,第一,提供了乘客利益受损害时向网约车平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乘客不仅可以向司机主张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平台主张损害赔偿;第二,有利于解决司机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弊端,平台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可以更好的让受害人得到赔偿。
委托关系说认为,司机是受平台的委托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此观点下,司机是受托人,受托人的行为要归属于平台,当司机在执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侵害乘客的合法权益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司机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司机导致乘客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时,其虽然也是执行职务,但此种侵权行为是出乎意料的,若仅仅依委托代理关系,乘客向网约车平台请求赔偿,这对网约车平台而言,实属显示公平。
②利用H3PO2进行化学镀银反应中,氧化剂与还原剂的物质的量之比为4∶1,则氧化产物为____(填化学式)。
“众人拾柴火焰高”,各种场所一些错误的公示语可能无意中被英语爱好者看到,他们可以去管理部门反映问题所在。同时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英语专业人士的热情。
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顺风车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承担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亦或是补充责任呢?笔者倾向于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兼顾了平台与司机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符合本文中所论述的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主张。
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守法经营,应该注意做到:一是宣传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宣传守法经营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塑造守法经营的典型;三是惩戒不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其不守法经营的“成本”,杜绝法不责众的不良心理。
四、结语
在顺风车模式下,如何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理论中存在的居间说有扭曲事实之嫌疑,且完全阻断了乘客向平台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可采纳。劳动关系说与委托关系说主张赔偿责任归属于平台,这对平台来说实属不公平,亦不可采纳。雇佣关系说下乘客的损害既可以向网约车平台索赔,也可以向网约车司机索赔。该观点一方面符合危险控制理论,即网约车平台将订单提供给司机,其作为危险源的启动者,并从司机营运中提取利润分成,属于利用了司机提供的劳务获得利润,因此应当承担风险和责任。另一方面在该观点下,乘客的损害赔偿请求也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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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雅男.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J].河北法学,2018(07).
*西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1910742007)。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061-02
作者简介: 马建刚(1996- ),男,回族,宁夏固原人,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