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获奖补
2019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明确在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10个省份,对省级财政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
通知明确,获得保费补贴的保险标的由试点地区自主确定,但不超过两种。对已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如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也将给予奖补政策支持。
按照“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低于目前的大宗农产品,其中,对中西部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原则上,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暂定1年。
(财政部网站)
标签:优势特色农产品论文; 保险发展论文; 农业经营主体论文; 中央财政论文; 省级财政论文; 财政部论文; 内蒙古论文; 小农户论文; 财政部网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