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的摄政纪律研究_周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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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代以来,尤其是本世纪初王国维之后,出现一股否认周公摄政史实的研究倾向,近年持此见者尤夥,不烦枚举。其实,周公摄政是不容抹煞的史实,否认者或是出于误解,更主要是由于历来对摄政制度本身未能深入研究所致。本文试以分析考证摄政制度为端绪,重申周公摄政的史实,同时解决周公摄政纪年等相关问题。

一、摄政制度

明确记载有“周公摄政”的较早文献,可举出《逸周书·明堂》、《礼记·文王世子》及《尚书大传》等。相关的如《左传》隐公元年、《公羊传》隐公三年、《孟子·万章上》及《荀子》的《儒效》、《大略》篇中,可见到“摄”、“摄位”、“假摄”等说法,亦皆有助于对摄政制度的理解。据《说文》:摄,“引持也”,是乃其本义。此所谓摄,是指出于某种原因,由他人代替原来的法定主体做某事。在先秦,有摄行礼的习俗,礼书中多见。如《周官·大宗伯》:“凡大祭祀,王后不与,则摄而荐豆笾,彻。大宾客,则摄而载果。”是乃代王与王后参与祭祀宾飨之礼,与此相关礼书中有所谓“摄主”(注:《公羊传》昭公十五年、《礼记·曾子问》等。),乃对祭祀中的“正主”而言。又《礼记·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是关于丧礼中摄代丧主的规定。综之,在各种礼仪活动中,如果法定主持者不能直接参与时,可按规定选择一人代为行礼,是即所谓摄。礼仪活动之外,在先秦的政治活动中,如本官主者不在,可由他人代行职权,亦称为摄。如《左传》简公二十八年:“舟之侨先归,士会摄右”,昭公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皆是其例。又虽设其官而未命专人,乃由他职兼任,亦谓之摄。如《左传》昭公十三年:“羊舌鲋摄司马”,杜注:“摄,兼官。”他如《论语·八佾》:“官事不摄”,《孟子·告子下》“官事无摄”,摄皆指兼官,与上文所举如本官主者不在而由他人代行职权之例不同,可不具论(注:《逸周书·邦保》:“明命摄政”,与此所言摄政概念不同。)。从上举诸例可以推断,至少在西周春秋时代的礼仪活动与政治活动中,摄代现象应较多见,所以摄政制度的存在应无可疑。只是“摄政”概念正式见于文献,时间稍晚,但也不晚于战国。是后大量使用“摄政”概念的史籍,乃是汉代的《史记》。如果仔细分析《史记》的记载,可见其关于摄政制度的记载都是有来历的,俱非虚言。

《史记》中所见摄政制度,最早始于尧时,即《五帝本纪》谓“尧使摄政”,“命舜摄行天子之政”。其说本于《孟子·万章上》:“尧老而舜摄也。”《殷本纪》载帝太甲暴虐,伊尹放之于桐,“伊尹摄行政当国”。此谓伊尹摄政亦有据,即《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相即摄政,见后文详论。春秋时摄政之例首见于《鲁世家》:“惠公卒,长庶子息摄当国,行君事……鲁人共令息摄政”。此应据《左传》隐公元年“公摄位”之说。又《吴世家》载:“季礼贤而寿梦欲立之,季礼让,不可,于是乃立长子诸樊,摄行事当国。”按诸樊之立与鲁隐公摄位事相类,故《吴世家》所载乃是依《鲁世家》而来。与以上相似,《史记》中言周公摄政最多,如:《周本纪》:“周公乃摄行政当国”。《鲁世家》:“代成王摄行政当国”。《燕世家》:“周公摄政,当国践阼”。《卫世家》:“周公旦代成王治,当国。”《宋世家》:“周公旦代行政当国”。与以上记载相较,可见一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凡与摄政制度相关者,几皆有“行政当国”的概念出现,就是说,《史记》所言摄政制度,至少应有取于春秋时鲁宋郑齐等国的执政当国制度。

西周春秋时以天子、诸侯为国君,下设众卿会议讨论政务,众卿之中往往再选一至二卿任执政。一般王室设两位卿士执政,诸侯国任一卿执政,称上卿、正卿、冢卿等。执政权位重要,春秋时鲁宣伯曾谓:“鲁之有季、孟,犹晋之有栾、范也,政令于是成。”(注:《左传》成公十六年。)按季、孟、栾、范乃当时鲁、晋两国的大卿强族,季文子与商武子则是当时鲁、晋各自的执政之卿,其地位重要乃关系到国家政令的维系推行。执政主持众卿会议,负责上报众卿会议结果给国君,由国君做出裁决。如春秋时宋以右师、左师、司马、司徙、司城、司寇为六卿,每新君即位必书六卿之次。宋景公时“皇缓为左师,皇非我为大司马,皇怀为司徙,灵不缓为左师,乐茷为司城,乐朱鉏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称君命以令。”按“降听政”即共听政(注:《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参杨伯峻注。)。六卿议政本应由执政之卿主之,此则因大尹专君宠而传达君命。后来六卿铲除大尹,以司城为上卿,并盟曰:“三族共政,无相害也。”由此可见西周春秋时的国君、执政、众卿会议体制。他如鲁三桓、郑七穆、晋六卿等大率近似。执政在特殊情况下可代行君权摄政。如西周时“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注:《史记·周本纪》。),即由于历王出奔,形成周、召二执政卿士摄政之局。春秋时鲁昭公奔齐,季孙意如主国,亦形成由执政代行君权摄政的局面。郑国制度较为特殊,在执政之上又设当国,乃形成国君在位的当国摄政制度。《左传》襄公二年郑伯卒,“于是子罕主国,子驷为政,子国为司马”。按子驷已为正卿执政,其上又置子罕当国,所以杜注说为“摄君事”。孔疏进一步解释说:“郑国间于晋楚,国家多难,丧代之际,或致倾危。盖成公顾命,使之当国,非常法也,子驷为政,已是正卿,知当国者为摄君事矣。”孔疏谓当国乃特殊情况下所设的一种临时应急制度,然继子罕之后,子驷、子孔、子展相继任当国,从而在春秋各国中创国君在位设当国摄政的特殊制度。郑国之外,是后齐庆封亦曾居当国之位。据说庆封“好田而嗜酒,与庆舍政”,自己则迁于卢蒲嫳氏,数日而“致国迁朝焉”(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是齐之当国与郑相类,亦是国君在位而设的摄政制度。尽管当国制较为特殊,但其根据还在国家有故时执政之卿可摄政代行君权一点。总之,从《史记》关于周公“摄行政当国”的说法,知司马迁乃据西周春秋执政制度说周初摄政制。《殷本纪》谓“伊尹摄行政当国”,据古本《纪年》伊尹曾任“卿士”,因此其摄政便相当于周室执政卿士于君位有故时代行君权之例。这样,通过上述的考察与分析比较,可证《史记》所载摄政制度及周公摄政之说,不仅有历史渊源而且有制度史实根据,是可信的,不能因摄政概念出现较晚而怀疑否定它。尤其司马迁使用“当国”的概念,说明周公是在成王在位情况下摄政,这点很重要,后面要论到。

若结合其他记载推断,周公摄政确应在制度上前有所承。《史记·燕世家》载:“成王既幼,周公摄政,当国践作,召公疑之,作《君爽》。君爽不悦周公,周公乃称汤时有伊尹,假于皇天,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假于上帝,巫咸治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般,率惟兹有除,保乂有殷。于是召公乃说。”是周公摄政引致召公怀疑,于是周公作《君爽》,历举殷商诸王及周文、武皆因得贤臣辅佐而致王业有成,其意欲劝说召公与自己同心戮力,共成王业。《燕世家》所引“假于皇天”、“假于上帝”,在今本《书·君爽》中“假”均作“格”,乃谓汤,太戊诸王由于有伊尹诸贤辅佐,致使其声名王业显闻于皇天,犹《君爽》下文所言:“乃惟时昭文王迪见,冒闻于上帝……,惟兹四人昭武王,惟冒。”按“惟冒”即“冒闻于上帝”,亦即“格于皇天”、“格于上帝”、谓文王、武王得诸贤辅助亦致声名事业显闻于皇天之效。此言乃为突出贤臣辅佐在成就王业方面的重要意义。但《史记·燕世家》只引殷商诸王及其贤辅诸臣,未及以下周文、武二王及其诸辅臣,其中自有缘由,盖殷商诸贤具有执政卿士或摄政身分,周公意在以此自喻,使召公理解其摄政的意义。如伊尹曾摄政,见上文引《史记》,正因其摄政的身分,后来沃丁“以天子礼葬之”(注:《史记·殷本纪》正义引《帝王世纪》。)。据殷卜辞,对伊尹的祭祀极其隆重,其身分在“先公与先王之间”(注: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362-363页。)。又如伊陟,《史记·殷本纪》载:“帝太戊立,伊陟为相……帝太戊赞伊陟于庙,言弗臣”,按“伊陟为相”殆如周公摄政而某些记载却称其为“相成王”一样,帝太戊待以不臣之乱,或因其曾摄政而获得与伊尹一样的尊礼。伊尹、伊陟之外,其他如臣扈等诸臣身分限于史料难知其详,但除太戊时举三人外其余每王只举一臣,估计其身份纵非摄政也当为执政卿士无疑。总之,据《书·君爽》周公所言推断,殷商已有摄政之职,故周公引以自喻。此外周公身为太宰(注:《左传》定公四年。),于武王崩后自具摄政之权。据《论语·宪问》,至少殷代已有“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之制(注:又见于《礼记·檀弓下》及《尚书大传》。),《史记·殷本纪》亦载武丁即位,“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周人继承此制,《礼记·曾子问》载: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面于西阶南。”郑注:“摄主,上卿代君听国政。”是国君崩,确由执政之卿摄政。那么,武王崩后周公以太宰身分摄政是当然的。《孔子家语·冠颂》载:“武王崩,成王年十有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摄政以治天下。”这则记载不能全然视为无稽之谈。

总之,通过对殷周时代摄政制度的考察,记载中所言周公摄政的史实是不容怀疑的。

二、摄政与摄位

如前文所言,明确有“周公摄政”之说的记载出现于战国时,但与之前后又有“周公相成王”一类说法。如:

《左传》定公四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逸周书·作雒》:“周公立相天子”。《墨子·贵义》:“故周公旦佐相天子”。《书序》:“周公相成王。”《吕氏春秋·开春》:“周之刑也,戮管、蔡而相周公。”

按所谓“相”即摄政,故《书》孔传解“周公相成王”曰:“相谓摄政”。隋李德林亦谓:“摄之与相,其义一也,故周公摄政,孔子曰:‘周公相成王。’”(注:《隋书·李德林传》。)所言极是。证之《史记》,司马迁每以“相”说执政、摄政。如《史记·晋世家》曰:“誓军旅,君与国政之所图也。”按“国政”即正卿执政者(注:《左传》闵公二年杜注:“国政,正卿”。)。《晋世家》又谓:“荀息为相,主国政。”即司马迁认为相即执政。《左传》载子驷、子孔各曾居当国之位,《史记·郑世家》则一概称之为相。子产为执政,《郑世家》亦称之为相。察其实,西周春秋的执政有类战国秦汉的宰相;当国虽摄君事,实仍以摄政的身分辅助国君,故《史记》一概以相称之。同时,由于司马迁对摄政制度的深入理解,使之在《殷本纪》中以“摄行政当国”恰当地翻译了《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的“相”字。《史记》中较多使用了摄政的概念,后人谈论摄政制度也主要受到《史记》的影响,所以自《史记》之后,“周公摄政”成为定型说出现在相关记载中,“周公相成王”一类说法仅做为原有的文献用语而继续存在,人们在谈论周公历史时几乎不再使用它了。

刘文淇曾辩摄政与摄位之异(注:《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5页,科学出版社,1959。),其说有据。盖摄政者,代行君政而不居君位,摄位则权居君位之言。周公不独摄政,又曾摄位,即所谓的称王。宋以来多有否认周公称王者,亦颇有申论周公称王之说者。如皮锡瑞指出:“周公摄王,见于《逸周书·明堂解》、《礼记·明堂位》、《荀卿子书》,两汉今古文家皆无异义。后人乃谓周公无摄王事,用王肃、伪孔谬说,以王为称成王,皆陋妄不足辩。”(注:《今文尚书考证》卷十二,278页,中华书局1989。)是周公摄政称王乃汉以前旧说,不容置疑,只是当如郑玄所说:“周公居摄,命大事则权称王。”(注:《尚书·大诰》孔疏引。)清钱塘则本此意而发挥曰:“然而公之摄政,恒也,摄王,非恒也,出政之谓摄政,称王之谓摄王,王者有大事则摄,平时固摄政之冢宰也。”(注:钱塘:《周公摄政称王考》,转引自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文史》第23辑。)就是说,周公平素以摄政的身分辅助成王,遇有大事亦径自称王以发布诰令,即摄位称王乃是为增加权威性和号召力的临时举措,在此意义上可谓周公摄政又摄位,在记载中亦可见周公兼此二者的证据,如:

《礼记·文王世子》:“周公相,践阼而治。”《史记·鲁世家》“周公乃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史记 燕世家》:“周公摄政,当国践阼。”按“相”与“摄行政当国”皆谓摄政,“践阼”乃指摄位称王。又《左传》定公四年之“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即《逸周书·明堂》之“周公摄政君天下”,皆周公摄政兼摄位之证。明确周公摄政辅成王,当遇有大事则临时摄位称王的事实,对理解周初历史极为重要,因为它可以解开记载中的一些疑团。

在记载中有成王幼在襁褓、周公负之以朝的说法(注:见《韩诗外传》卷七、《史记·蒙恬传》、《孔子家语·观周》、《汉书·霍光传》等。)。此说之不实,已多有驳者。如武王崩时成王之年主要有十岁与十三岁两说(注:见《礼记·周堂位》孔疏及《诗·豳谱》孔疏。)。仅此已足见幼在襁褓之说不足信。然周公负成王以朝的说法却启发人想到,周公平素摄政时必是奉成王以朝天下诸候,奉成王以出令征伐,即多是在成王的名义下发政举事。如《史记·鲁世家》载:“成王临朝,周公之代成王治,南面倍依以朝诸侯。”可为证。如前所言,《史记》记述周公摄政使用了“当国”一词,它说明周公是在成王在位情况下摄政的。明于此有助于解开人们对《书序》之疑。有学者指出,在今本《书序》中,征伐、诛戮、封国、行赏,一切都是出于成王之令,周公只是同召公一样的宰相,惟有尊奉王命行事,连摄政都不是(注: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文史》第23辑。)。其实只要明白周公主要以摄政的身分辅佐成王,其发政举事诸般政令多是在尊奉成王的名义下进行,就不会有上述对《书序》之疑。近今学者又有据西周金文的研究指出,不仅有周公东征的记录,如《方鼎》,更多的却是成王东征的记录,比如《小臣单觯》、《禽簋》记成王东征,周公仅随军征伐,其余如《康侯簋》、《鼎》、《冈劫尊》、《令簋》等皆是成王亲征,还有如《小臣谜簋》、《鼎》、《明公簋》、《班簋》等皆是成王遣将征伐。如果根据金文的这些记载,《书序》以成王为东征平叛主脑的说法,确实是对的。似此能援引金文的资料于周公摄政历史的研究,无疑使研究深度加大;对成王做为东征主帅的观察,从金文资料表面反映出的意义看,也无可厚非,但由此进一步否认周公摄政的史实,便导致谬误(注:参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一)》,《考古学报》第9册。)。此说之误就误在它归纳为周公摄政七年,代为周王的“周公摄政代王”说,没有认识到周公主要以摄政的身分辅助成王,而且多是在尊奉成王的名义下发令征伐,当遇有重大事故时才临时摄位称王,并无周公始终摄位称王之事。因此其误不足深辩。根据有关记载推断,周公摄位称王只是在遇有重大事件而成王有故或不在时才会发生。如《书·大诰》自汉以来多有学者认为乃周公摄位称王以诰。其时武王崩,三监叛,一时内忧外患俱起,形势紧迫,而周公又身被流言,周公摄位称王实是出于不得已。《书·大诰》孔疏所言有助于对此的理解。其提出《大诰》乃周公称成王命以诰,而非出自成王本意,因为“成王尔时信流言,疑周公,岂命公伐管、蔡乎?”虽然孔疏乃本孔传周公称成王命以诰,而非如郑玄主张乃周公摄位自称王以诰,但其所言还是有助于对其时周公与成王关系的理解。即成王因惑于管、蔡流言可能导致对周公的怀疑,在此情况下很难要成王亲自发诰讨三监,那么,周公抛开成王而径自摄位称王发诰讨三监,完全是合理之事。《大诰》如此,《康诰》、《酒诰》、《梓材》三篇,自汉以来就有学者主张乃周公称王以诰,尤其《康诰》中王若曰:“孟候,朕其弟,小子封……”其辞气非周公身分莫属;但历来又多争议。如果明白周公摄政遇有大事时亦曾临时摄位称王,就不会怀疑《康诰》等乃周公称王以诰了。

但如果是这样,象《书序》所言“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即使不便解为周公称王作《大诰》,也可用周公代成王或奉成王命以诰的说法,使之解释得通,而《书序》言:“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余民封康叔,作《康诰》、《酒诰》、《梓材》”,已明言成王是东征主帅和诸诰作主,未及周公,这将如何解释呢?对此的解释是:《书序》是禀受某种思想观念的影响撰作而成。首先,试读《史记·周本纪》:“初,管、蔡畔周,周公讨之,三年而毕定。故初作《大诰》,次《微子之命》,次《归禾》,次《康诰》、《酒诰》、《梓材》,其事在周公之篇。”可见东征平叛及《大诰》与《康诰》等三篇之作,俱以周公为事主,这应该如实反映了当日的事实真相。“其事在周公之篇”指《鲁世家》。察《鲁世家》所叙略同,唯多出“周公乃奉成王命”几个字,则作《大诰》、东征平叛、封康叔、作《康诰》等三篇,俱是周公奉成王命所为,而这正合于周公之意。我曾指出,周公归政成王之后,为推行周礼传子、尊尊之制,曾勉力礼敬成王,曲尽臣道,因而有意掩饰自己摄政称王的旧事(注:葛志毅:《周公摄政史实再考》,《求是学刊》1999(6)。)。因此《书序》所叙周公摄政期间的历史一以成王为主,而退周公为辅臣,正合周公一贯尊奉成王的隐衷和目的。因为这样可使周公摄政期间自成一独立王世的可能被排除,从而使周室王序按武王、成王、康王的父子相承之序排为一系,避免因周公以弟及兄的介入而破坏父子相传之制。试读今本《书序》,《周书》部分确实反映出武王之书、成王之书、康王之书的编排意图,这就是前文所谓:《书序》乃是禀承某种观念的影响撰作而成。如上文分析,这种观念影响当主要来自周公当初的有意营造。这样,尽管《书序》因此遭受一些学者的怀疑,但其出现绝不会很晚(注:如顾颉刚在《周公执政称王》中认为《书序》出于西汉后期。)。如前所言,“周公摄政”说出现在文献中是战国,与之前后的另一说法乃“周公相成王”,《书序》是其代表之一。由于《史记》而“周公摄政”说大行于世,“周公相成王”说仅保存在以前的文献中而罕再为人所言及。《书序》中既无“周公摄政”字样,说明其出现于此说大行之前,至少不会晚于《尚书大传》,乃先秦儒家经师《书》说解题部分的一个汇集(注:前人已注意到东征平叛应以周公为主谋,但《书序》皆言成王征伐,因此试图对之提出两点解释,即一,东征平叛虽周公谋之,但征伐时有成王在,故称成王;其二,“周公摄政耳,成王则为王,君统臣功,故言成王。”见《诗·豳风·破斧》孔疏。其说实未脱出周公有意营造的观念影响。)。

综之,周公在摄政期间虽亲主万机,遇有大事时亦曾随机主断,摄位称王,但他始终有意使自己保持摄政的身分辅助成王。这些作法与他明确的政治目的有关,即以自身的实践贯彻周礼规范的传子、尊尊精神,企望借以建立起新的礼法秩序,以巩固周室统治,由此也表现出一个政治家的非凡气度与襟怀。历史证明,周初之所以能在政治上取得极大成功,与周人统治集团中能出现周公这样的杰出政治家有着密切关系,而周公摄政一事,则使周公的政治谋略与无私品格都得到充分表现。

三、周公摄政纪年

周初年代,自《史记》已不甚清楚。但据《逸周书·文传》及《尚书大传》俱有关于文王受命之年的说法,那么至少可以认为文王时周人已有自己的纪年。以前对《逸周书》的注意不够,如据其《柔武》及《成开》两篇,武王、成王俱曾建元(注:《逸周书》后附《周书序》亦有曰:“武王既没,成王元年。”),则《汉书·律历志》谓武王不改元之说谬矣。王国维作《周开国年表》,不仅仍沿武王未改元之误说,且谓成王即位、周公摄政之初亦未尝改元,是亦承《律历志》之误。王氏又举《书·酒诰》之“惟元祀”,谓元祀者,受命称王配天改元之谓,是乃文王受命之元祀。又举《洛诰》之“元祀”,谓乃成王初平天下之元祀。但王氏既谓《洛诰》之“惟七年”乃文王受命之十八祀,武王克商后之七年,成王嗣位五岁所称之元祀,又于十八祀后列十九祀(既克商八年,成王六年),次列成王元祀(既克商九年),并引《召诰》、《洛诰》年月证明之。这样,成王纪年出现两个元祀,那么,《洛诰》“惟七年”究为成王五年还是成王六年的次年?显然,王氏排列年表时在“惟七年”问题上出现疏略。不唯如此,王氏又把周公摄政元年定在成王三年,至成王元祀相当于周公摄政五年,使摄政七年旧说被截去两年。凡此皆不足信(注:“元祀”仍当如旧解作大祭祀,而非祀天改元之纪年。今有人提出摄政五年说,观其所言显承王氏之说而来。见李仲操《西周年代》,文物出版社,1991。)。总之,周初年代确应再予研究,尤其《洛诰》末尾的“惟七年”乃是文献所见最早的周人纪年实例之一,极为重要。它确为周公的摄政纪年,只是有些相关问题还需要解决。

首先便是周公身为摄政能否建元纪年的问题。《左传》明载鲁隐公是“摄位”之君,但鲁隐公列于《春秋》十二公之首,有自己独立的纪年。周公则如前所言,只是遇有大事才摄位称王,因此在这点上周公与鲁隐公身分还有些区别。而且从另一方面看,春秋时代的礼制与周公制礼之前的周初还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周公摄政能否建元纪年的问题,是不能用后来的周礼来范围约束的。较系统明确肯定周公摄政纪年之说的,是隋李德林。他引《尚书大传》:“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候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并论述了周公虽建元纪年但与即位为王者有异,不影响他摄政相成王的身分(注:《隋书·李德林传》。)。其实周公摄政能否纪年不是一个是否合乎礼法制度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存在。《尚书大传》之外,《逸周书·明堂》、《礼记·明堂位》、《韩非子·难二》、《淮南子·齐俗》及《韩诗外传》等先秦及汉初的文献,俱谓周公摄政七年。《史记·周本纪》载曰:“周公行政七年”,此犹后文曰:“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共和十四年,”就是说,《史记》把周公摄政七年与周、召共和行政十四年视为形式相同的两个独立纪年单元。所以从文献记载上看,周公摄政纪年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其次便是周公摄政始于何年的问题。周公摄政的始年,在汉魏儒家经师中有歧异,如郑玄虽接受了《尚书大传》摄政七年说,但他又提出武王崩后周公、成王守丧三年;周公避管、蔡流言又居东二年,即所谓“周公以武王崩后三年出,五年秋反而居摄。”(注:《诗·豳谱》孔疏引郑玄。)王肃及《书》孔传反对郑玄之说,以为武王崩后次年即摄政元年。已经有学者指出,当以武王崩后次年为周公摄政元年为是(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一。皮锡瑞亦指出避居东都乃东汉古文说之非,西汉以前无此说。见其《尚书大传疏证》,转引自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这可从文献记载上得到参证。如《逸周书·作雒》谓:“武王乃岁十二月崩镐,肂于岐周。周公立相天子,三叔及殷东徐奄及熊盈以畔,周公、召公内弭父兄,外抚诸候。元年夏六月,葬武王于毕,二年,又作师旅,临卫政殷,殷大震溃。降辟三叔,王子禄父北奔。”按此则武王崩后周公即摄政,余下元年、二年事可与《尚书大传》“一年救乱,二年伐殷”相较。当日的实情是,武王崩后久已潜伏的危机立刻爆发,周公必须即时出来支撑局面,其间根本容不得服丧、居东滞延五年之久。

以上论证了武王崩后次年周公摄政,前后建元纪年有七年之久,这样,又产生摄政纪年与王世纪年关系的问题。虽然周公亦曾摄位称王,但其身后在史籍中并未被视为一代王世。如学者们习惯于举《史墙盘》之例,认为其中历数文、武、成、康、昭、穆六世周王,其中并无周公。其实《史记·三代世表》已表明这种观点。其周世自武王伐殷后历纪成、康、昭、穆、恭、懿,孝、夷、厉诸王,并无周公,周公降在王室之下列为鲁、齐、晋等大国始封君之首,是司马迁已不视周公为一代王世。周公的这种地位,一方面与周公摄政时始终尊奉成王,尤其于归政后更加以臣节自抑有关,另一方而则与成王对他的封赐方式有关,即别封周公于鲁,虽使之得行天子礼乐,但却推为异代受命王(注:参《尚书大传》卷五《金縢》,王闿运《补注》。)。借助这种象征性的荣誉,既可报答周公以王礼,又使周公别出王室之外而无碍周室王统的父子相承之序,其立意颇似周宗法制别子为祖、以别于正嫡的设计之意。周公本食采于岐周畿内(注:《诗·周南召南谱》。),周公本人亦以宰辅之职留相王室,但却另以嫡子就封于鲁,其中具有微意。《公羊传》文公十三年曰:“封鲁以为周公也。周公拜乎前,鲁(公)拜乎后,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主。’然则周公之鲁乎?曰‘不之鲁也,封鲁公以为周公主,’”即鲁公伯禽封于鲁,是为使之供养周公和做周公祭祀主,亦即封鲁公之举完全是为礼敬周公而为,因此又特使鲁得行用天子礼乐。如《礼记·明堂位》:“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于天下,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以下即详述鲁所得用四代王礼器服节目,《礼记·祭统》亦有相似记载。但这些记述历来多无人相信,以为乃鲁人的夸饰之谈。其实综据有关记载,《礼记》所述并非全然无据。试读《书·金縢》曰:“我国家礼亦宜之”,即成王已表示要待周公以国家大礼。《通鉴前编》成王十一年引《尚书大传》:“鲁郊,成王所以礼周公也。”《史记·鲁世家》亦曰:“于是成王乃命鲁得郊,祭文王,鲁有天子礼乐者,以褒周公之德也。”按“郊天”乃受命称王者方得用之天子礼。又立文王庙,且“周公称太庙,鲁公称世室”(注:《公羊传》文公十三年。),皆与天子同礼。《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又曰:“鲁祭周公,何以为牲?周公用白牲(牡)”,孔颖达解释说:“白牡,殷牲。尊敬周公不可用已代之物,故用白牡。”(注:《礼记·明堂位》正义。《明堂位》亦谓祭周公用白牡。)。既祭周公以殷牲,则推周公为异代受命王之意显然。成王的这种作法既以王礼报答了周公的功德勋劳,也如实反映了周公当日的政治地位与实际作用,但由于采用了别封于鲁的方式,又使之与周室王统有别。而且究其实质,以王礼礼敬周公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荣誉,并不包含有多少真实的政治关系,下面论述摄政纪年时便可认清这点。总之,成王封周公之后于鲁使之以王礼尊奉周公的记载,应是有事实为根据的,而后来《公羊》家黜周王鲁、托始于鲁隐公为受命王的说法,也绝非秦汉经师的无稽之谈,实乃以经说形式曲折反映出的一种历史记忆。

周公既被排除在王统之外,其摄政纪年也不能作为单独的王世纪年而与西周列王纪年并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摄政纪年并入成王纪年之内。记载证明,恰是如此。关于成王纪年及周公摄政纪年之关系,《史记》虽语焉不详,但仍可考其大略。如《周本纪》:“周公行政七年”,乃是对周公摄政纪年的总括。《鲁世家》载:“成王七年二月乙未,王朝步自周至丰,使太保召公先之雒相土,其三月,周公往营成周雒邑。卜居焉,曰:‘吉’。遂国之。成王长,能听政,于是周公乃还政成王。”按所言年月及营洛、还政诸事,与《书》之《召诰》、《洛诰》合,则“成王七年二月乙未”乃是将周公摄政七年归于成王纪年之明证。此可与其他记载比证,如今本《纪年》:成王元年,“王即位,命冢宰周文公总百官,”七年,“周公复政于王”,八年,“王初莅阼亲政”。又《艺文类聚》卷十二引《帝王世纪》:“成王元年,周公为冢宰,摄政,王年少,未能治事,故号曰孺子。八年,春正月朔,王始躬亲政事。(注:《太平御览》卷八十四所引略同。《汉书·律历志》引《世经》,武王年世之后接周公摄政元年,周公摄政七年之次为成王元年。不知此是否如昔人所述,乃刘歆为使王葬居摄独立于汉帝而作的张目之论。或者刘歆别有所据,有意保存了周公摄政纪年做为独立纪年单元的原初事实。)。此外《周书序》亦谓:“武王既没,成王元年”,皆是以武王、成王年世相接,而将周公摄政之年并入成王纪年之内(注:有学者试图以《何尊》之“惟王五祀”,说成王或周公摄政纪年者,皆不妥。此器当如李学勤先生所言,乃康王五年器,见《何尊新释》,载《中原文物》1981(1)。)。

虽然后来把周公摄政纪年并入成王纪年之内,但周公摄政纪年作为一个独立纪年单元而存在的事实,却在记载中留下其痕迹,这就是《书·洛诰》文末的“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史记·三代世表》曾谓孔子“序《尚书》则略无年月”,若《洛诰》末年月日俱全之例唯此一见,乃是把周公摄政七年做为历史大事而由史官做的特笔实录。现今所见最早对《洛诰》此句作出诠释的应是《尚书大传》,即所谓:“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候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是后即刘歆《汉书·律历志》引《世经》有曰:“周公摄政五年……后二岁,得周公‘复子明辟’之岁……是岁十二月戊辰晦,周公以反政。故《洛诰》篇曰‘戊辰,王在新邑,蒸祭岁,命作册。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而且如上所言,刘歆显然把周公摄政七年视为武王与成王之间的一个独立纪年单元,此颇值得注意。此外据《经典释文》马融、郑玄注,并以周公摄政之年说之。王肃虽不信《尚书大传》“四年建候卫,五年营成周”之说,但亦认为《洛诰》作于周公摄政七年反政成王时。(注:《诗·豳谱》孔疏引王肃《书·金縢》注。)。《书》孔传承王肃之说,亦谓:“言周公摄政尽此年十二月,大安文武受命之事,惟七年。”可见汉魏以来皆以周公摄政七年解“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迄无异词,此说很可能传自先秦,又经汉魏以来师师相承,乃至众说并同。宋儒读书,喜立新说,好伸己见,如蔡沈《书集传》。他首先否定周公摄政其事,谓:“先儒谓成王幼,周公代王为辟,至是反政成王,故曰:‘复子明辟。’夫有失,然后有复。武王崩,成王立,未尝一日不居君位,何复之有哉……王莽居摄,几倾汉鼎,皆儒者有以启之,是不可以不辩。”(注:《书集传·洛诰》注,上海锦章图书局1928年版。)据其所言,多道学家的价值判断,少实事求是的论学之心。其否定周公摄政的史实后,不得不对“惟七年”另加曲解。他引吴氏曰:“周公自留洛之后,凡七年而薨也。成王之留公也,言诞保文武受民;公之复成王也,亦言承保乃文武受民,越乃光烈考武王。故史臣于其终,计其年曰:‘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盖终始公之辞云。”(注:《书集传·洛诰》注,上海锦章图书局1928年版。)以周公是年留洛,后七年卒于洛,所见不可谓不新,然绝无任何根据,人谓宋儒好逞己意以说经,信然。以上所引蔡氏之见极为重要,它成为宋元以下否认周公摄政说的主要根据。因《书集传》在宋以后受到官方推崇,其说影响亦较大,如清代著名学者崔述便接受蔡氏之说而否认周公摄政之事(注:崔述:《崔东壁遗书》,200-20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是后王国维亦受其说影响而在《洛诰解》中提出:“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者,上纪事,下纪年,犹《艅尊》云:‘惟王来征人方,惟王廿有五祀’矣……周公留洛,自是年始,故书以结之。书法先日次月次年者,乃殷周间纪事之体……自后人不知‘诞保文武受命’指留洛邑监东土之事,又不知此经纪事、纪年各为一句,遂生周公摄政七年之一说。盖自先秦以来然矣。”按王氏受蔡氏影响,认为“诞保文武受命”指周公留洛邑监东土之事,非谓周公摄政;但王氏又谓成王于是年改元,“七年”乃此前之七年而非此后之七年,则又异于蔡氏。此外,王说最易于发生影响者,在于他援引金文纪年例以证其说之新。但若把“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解作周公摄政七年,亦无悖于他所谓“上纪事,下纪年”的金文文例,只是他解事为周公留洛而非周公摄政,实由于他受蔡氏影响之深而在思想上发生偏失,但王氏并未从根本上否认周公摄政其事,故于《周开国年表》及《殷周制度论》中仍言周公摄政之事。至其弟子杨筠如乃假宏扬师说的形式,于《尚书核诂》一书中根本否定了周公摄政的史实。由于杨氏曲解师说,且遗误后人,乃至世人震于王国维的学术名声与影响,生出种种否认周公摄政史实的不根之谈,至今仍有人沿其谬。细审文义,“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应指周公摄政辅成王,使文武以来所受天命王业得到巩固维系。因此以周公摄政七年解之,既与文义契合,又无悖于先秦以来周公摄政七年的审谛之说。深祈学者明察焉。

结语

综合经传史籍研究,可证周公摄政之说既有文献记载上的根据,更有制度史实上的渊源。例如对摄政制度与周公摄政史实阐述详明而又广布影响者,乃司马迁之《史记》。《史记》融贯了诸多的史实资料,所作记述是不容置疑的。《书·洛诰》之“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乃文献所见周人历史纪年的最早实例之一。它作为周公摄政纪年的明确记载,切实无疑,且有汉魏诸儒相承之师说可据。但以周公摄政为子虚乌有者一误于宋儒蔡沈为代表的道学家迂见,再误于杨筠如曲解师说的似是而非之言。察王国维虽以金文文例证说《书·洛诰》之纪年文例,但其本意不在否定周公摄政其事。因为只要详核经传子史记载,周公摄政及其在历史上留下的重大影响,实无从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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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的摄政纪律研究_周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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