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为本”的价值分配方式探幽——浅议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本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分配论文,居民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近几年来,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成为“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由此可见,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的问题已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重大问题。从表面上看,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分配结构问题;但是进一步分析,分配结构往往由分配方式决定;再进一步分析,研究分配方式,需要对分配总量进行构成情况分析,即C、V、M这三部分对于分配总量的贡献,从而为分配结构奠定基础。鉴于以上分析,对于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考察,需要在分配方式的既定前提下,探究分配总量和分配结构。本文将在分析分配总量和分配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既定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方式的各方面影响因素,最终提出相应对策。
一、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表现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2]由此可见,马克思将社会总产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投资部分: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和扩大生产,这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其中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直接投资、税收减免等间接投资方式来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和扩大再生产,属于公共投资部分;由企业直接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和扩大再生产,属于个体投资部分。第二,消费部分:用于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和救济丧失劳动能力人群的各种后备基金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属于公共消费部分。而管理费用,以及上述“六项扣除”之后剩余的分配给被管理者的部分,属于个体消费部分。由于公共消费部分实质是个人剩余价值的延期支付,因此,公共消费部分会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返还给个人。有鉴于此,社会总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无外乎是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这两种形式。其中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公共部分(以下简称为公共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这便印证了一句名言:税收是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3]除掉公共基金以外,剩下的个体投资基金和个体消费基金的比重分配体现了企业对于税后产品价值的分配倾向。所以,个体消费基金主要由税前社会总产品价格(以下简称社会总产品价格)扣除公共基金和个体投资基金之后的余额决定。
图1 按照收入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www.macrochina.com.on/)。
按照上述分析,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偏低,无非就是消费基金占社会总产品价格的比重偏低、个体消费基金占社会总产品价格的比重偏低的现实表述。如图1所示,从按照收入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来看,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55%左右下降为2007年的45%左右,从绝对数来看,下降了近10%;从相对数来看,下降幅度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的18.2%。从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余额这三者的比重来看,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这两者的比重基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营业余额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20%左右上升为2007年的30%左右,从绝对数来看,上升了近10%;从相对数来看,上升幅度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的50%。由此可见,营业余额比重的提高挤占了劳动者报酬的分配比重,而营业余额无非就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所以,利润挤占了工资,即社会总产品价值转化为货币形式的社会总产品价格后,转化为消费基金的比重较低。
那么,这种转化过程是如何形成的?由哪些背后因素驱动?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在公共基金和个体基金的构成中,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具体分配情况,以及相应的决定因素。
二、居民收入分配的总量基础和结构基础
图1中的劳动者报酬没有包括再分配因素。再分配主要由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或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加以实现。以社会保障支出为例,我国2008年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与人均GDP3 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DP 3 000~6 000美元国家相比,分别低9.9个百分点和18.3个百分点,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在消费方面的财政支出力度较低;与之相反,在投资方面的财政支出力度则大得多,近几十年来我国铁路、公路、机场等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正是鲜活的印证。因此,在公共基金的分配中,投资基金的分配比重高,消费基金的分配比重低。
在分析了公共基金的分配情况后,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个体资金的分配总量由社会总产品价格扣除公共基金的剩余部分决定,而公共基金主要来自于税收。当前,我国企业税负比例较高,17%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企业税负最高的国家之一。③根据2010年1~7月的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1 132.97亿元,与2007年全年水平基本相当。④这说明我国公共基金无论从相对量还是从绝对量上看,都占据较大部分。同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企业利润率较低,因此,从追逐利润的角度出发,企业自然而然地会把扣除公共基金后剩余不多的个体资金更多地分配到个体投资基金,从而造成个体消费资金比重偏低,即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初次收入分配的比重偏低。
综合公共基金和个体基金的两方面分配情况,可以得出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两个层次:从公共基金和个体基金的分配比重上看,公共基金的分配比重偏高,这就造成了为个体消费基金提供总量支持的个体基金分配总量偏低,初次分配的总量基础较差;无论从公共基金和个体基金的总和还是分部分来看,投资基金的分配比重都偏高,这就造成了消费基金的初次分配比重和再分配比重均偏低,即收入分配的结构基础也较差。
在此情况下,居民便会产生应对养老、疾病等预防性的未来支出需求,从而加大储蓄力度。我国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长期维持在31%以上。⑤储蓄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的放贷等途径转化为投资资金,导致全社会投资基金和消费资金的比重分配进一步失衡,收入分配的结构基础进一步弱化。
三、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本质
居民收入分配的总量基础和结构基础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更进一步说,居民收入分配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马克思曾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由此可见,分配方式完全取决于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即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方式。马克思又指出:“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4]由此可见,从使用价值的生产而言,生产要素不仅有人的劳动,还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创造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要素是多元化的。而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方式是具体的、有差异的,因此,分配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基于此,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投资基金和消费资金的比重分配不合理造成的,本质上是由于我国长久以来所特有的生产方式造成的;生产方式必然“适合”于既定的生产力。因此,考察我国生产方式时,必须结合我国的生产力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价值分配的最终结果,即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留出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生产资料。同时,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迫于缓解众多人口就业的压力,劳动报酬被进一步降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者不仅把M交给了国家,而且把相当一部分V也交给了国家。如1957-1977年这20年,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工资没有增加,绝对水平从1957的637元下降为1977年的602元。[5]进入改革开放年代,这种状况有所缓解。然而从图2来看,1985-1996年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工资增长并不多。但是,为了提高生产力,大力发展经济,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施行资源禀赋战略,充分发挥劳动力廉价优势,进行长时间的资本积累,是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工业化阶段。⑥然而,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继承性,生产方式的变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经济发展依然还是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即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资本的投入或基础资源的投入。在生产力方面,生产力是人的体力的扩展,因而以生产规模大小来决定生产力大小;在生产方式方面,以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资本成了生产的中心要素,劳动成了被动的要素,劳动中内含的科技和人力资本要素从属于物质资本并为其服务,经济运行中的创新等复杂劳动行为由资本所有者推动;在分配方式方面,物质资本分配比重较大,劳动中的科技和人力资本等分配比重较低。
图2 1985-1996年实际工资增长率和CPI上涨率
数据来源:1985-1986年《中国统计年鉴》。
低水平的生产力,以及以物质资本为中心、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导致劳动是被动地组合在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外在激励。这种经济机制束缚了劳动者的创造力,使得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形式成为价值创造的主要劳动形式。与之相对应,以创新为代表的高级智力劳动等复杂劳动在我国较为罕见。而复杂劳动相当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如果复杂劳动形式相对于简单劳动形式的比重越多,那么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越多。相反地,我国复杂劳动形式相对于简单劳动形式的比重较低,因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较少,从而造成收入分配的总量基础薄弱。
针对这种现象,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可以引进外资,从国际分工中简单的加工组装或低技术含量的“三来一补”开始,获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积累管理技能和营销经验,以此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经营能力,培育劳动者进行创新等复杂劳动的能力,从而逐步实现价值总量增值,从价值链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跨越。但是,如果跨国公司仅将制造环节投资放在我国,研发设计及服务营销放在母国,那么我国得到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则都属于生产制造过程,创新等进行复杂劳动的能力成为外生变量,先进技术和营销能力无法积累,而生产商被锁定在单一生产环节,无法实现生产向设计和营销等环节的升级,相应的利润率随着产业发展成熟而降低。[6]这种锁定效应不仅在理论上,在现实中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印证。从2003年直至此次经济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加工贸易所带来的贸易顺差额大大超过了总的外贸顺差额,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外贸顺差的主力军,而一般贸易与其他贸易常常处于逆差状态。⑦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两头在外,中间加工”的经营模式,多数是图我国廉价劳动力之利。期望通过引进外资来为劳动者积累创新等复杂劳动能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收入分配总量基础薄弱的问题。因为无论引进外资与否,均是股东激励企业家,企业家再去激励其他劳动者。这种生产方式在根本上不能释放劳动者从事复杂劳动的能力。
此外,结合我国人口大国的国情,在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下,居民收入分配的结构基础薄弱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决定了物质财富生产还是离不开大规模的物质资本。虽然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但是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由于人口众多和人均资源的贫乏,个人经济行为的轻微变动汇总在一起便会对市场构成巨大的冲击,而市场机制只能通过供求调节来解决比较轻微的经济波动,所以,政府拥有大规模的公共基金,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支出,实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具有必然性和现实性。这就决定了当前的价值分配会导致个体基金的份额较小,公共消费基金的规模也较小,导致再次分配弥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的力度有限。[7]在既有的生产力状况下,企业较少进行生产要素有机组合的创新,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机器折旧等多方面影响,提高劳动者报酬的做法较难实现。
四、知识经济时代的总体特征
综上所述,我国现处的工业化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在客观上导致了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步入工业化阶段的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居民收入分配难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联系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以及现代技术与社会的进步,“以知为本”的知识经济应该是工业化进程或者说现代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21世纪应该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提高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从而解放劳动者的创造力,使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从被动地位归正为主动地位,最终摆脱以物质资本为中心的发展困境,解决居民收入分配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价值创造具有如下特征:固定成本、物质耗费等生产资料的有形成本耗费比重较低,知识成本、人力成本、服务成本等无形成本耗费比重较大。劳动是以智力劳动为特征的人支配物的过程。劳动形式主要有能力形成型劳动、能力应用型劳动、原创性劳动等智力劳动形式。智力劳动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觉和能动的主体,是创新的第一动力。体力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只占据很小部分。[8]
在知识经济时代,价值交换具有如下特征:由价值交换而表现出的价格,其决定基础和市场经济时代不同,不再是单一的劳动价值,而是劳动价值、效用价值、效益价值、时间价值等多元化价值的综合反映。价格影响因素除了产品成本、市场供求、市场竞争、通货膨胀等传统因素外,还有知识、服务等因素。价格形成的载体不仅有市场,还有信息。价格不再由市场、竞争、供求等因素自动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加以决定。一切和价格决定有关的劳动产品信息将在信息网络上集成、整合、优化、升级,价格随之形成。[9]
在知识经济时代,价值分配具有如下特征:分配在知识、服务等方面的比重将大大超过生产资料的比重,甚至是生产资料比重的几何倍数。价值成果未分配的部分将绝大部分用于知识生产等无形投资。而分配给政府的部分将更多地用于信息网络等知识经济时代的基础投资,以及日趋完善的福利支出,从而为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总体而言,在知识经济时代,价值分配的结果将使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处在一个合理区间内,而投资基金更多地用于知识积累等无形投资,从而形成人力资本分享剩余的分配方式。
结合价值创造、价值交换、价值分配的三方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经济时代的总体特征:在生产力方面,生产力以规则和程序为标志,是人的智能的扩展,知识就是整个生产力的核心,取代了原来资本的地位;在生产方式方面,以知识为中心,是知识转化为智力劳动,进而“雇佣”其他生产要素而展开的高度社会化协作生产方式;在分配方式方面,劳动中的科技和人力资本等要素分配比重较大,物质资本分配被固定在一定比率。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分配方式是人力资本分享剩余即“以知为本”的分配方式,这在根本上确立了智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从而相应的经济体制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经济体制,一个能促进人们对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的经济体制。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对策,以迎接我国市场经济全面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工业化阶段,从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五、构建“以知为本”的“内生”激励机制
在“以知为本”的框架中,解决收入分配难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构建复杂劳动的“内生”激励机制:第一,复杂劳动相当于多倍的简单劳动,这就大大夯实了居民收入分配的总量基础;第二,知识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智力劳动,它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因而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土地共享剩余之际,资本和土地所得剩余固定化,人力资本得到纯剩余,这就大大夯实了居民收入分配的结构基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体制的构建离不开知识转化成智力劳动的过程。只有将知识转化成智力劳动,使智力劳动“雇佣”其他生产要素展开高度社会化协作的生产过程或劳动过程,智力劳动才能成为生产的中心。而知识作为智力劳动的最终源泉,便成为生产中心的根本。
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建立“以知为本”的经济体制,需要有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撑体系。只有体系的支撑,才能让整个社会系统运转起来,才能使工业化进程真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支撑体系中,需要产业基础、人才培养体系、知识产权保护、适合的制度保障以及商业精神等各方面的充分耦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内生”激励机制。
1.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夯实知识经济产业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虚拟企业应运而生,政府进行经济干预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这些都离不开扎实的信息产业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生产要素转换成信息,在网络上拟实生产、流通及交换,生产商品的各个环节通过信息在极短时间内同步综合集成,实现整体优化。在此基础上,技术先进与否也需通过拟实生产评估,畅快的技术交易市场随之形成。在此背景下,市场节奏陡然加快,当市场出现新机遇时,具有不同资源与优势的企业为了共同开拓市场,往往突破企业的组织界限,建立基于信息网络之上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企业联盟体,虚拟企业随之诞生。相应地,政府调节价格的范围将不单是实体经济,还有虚拟经济。政府除了调控市场和价格之外,还要调控信息、知识和服务等生产要素。这些调控必须依托高度有效的信息网络运行系统。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⑧[10][11]信息技术产业是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深刻认识全球化竞争的挑战和机遇,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2.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方式,诱导知识转化为智力劳动。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将知识转化为复杂智力劳动,通过智力劳动的引入改变生产要素组合方式,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开发和利用,调整和改革生产关系,实现劳动投入的高回报。[12]这就需要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方式,诱导知识向智力劳动转化,从而提高劳动者将理论知识向实践成果转化的素质,为高附加值产品生产创造人力条件。根据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观点,这种人才培养体系的目的并不是直接针对社会同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的某一具体情况,而是旨在影响他人,使之完成设定者所希望的劳动活动。[13]在不同的诱导或促进力度下,人们对这样一个转化过程的参与度与积极性的排列次序大为不同。人才培养体系主要包括教育体系和科研体系两方面。以科研投入为例,我国科技投入虽然逐年增长,但经费投入强度偏低。如2003年,R&D经费投入强度的世界平均水平为2.28%,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为2.44%,而我国仅为1.3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高收入国家更是差距甚远。[14]经费投入强度偏低说明诱导不足。与此同时,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出比例均具有下降趋势,而试验发展研究的支出比例则稳步上升。这说明我国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成果的水平存在不足。因此,应该加大科研投入,从而诱导劳动者提高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成果的能力和素质。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必须在法律层面上高度承认和有效保护基于知识而引发的创新等智力劳动的成果,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和法典化问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均是以《著作权法》、《专利保护法》、《商标法》等单行法形式出现,既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亦未将其整合而编入民法典。纳入民法典抑或编纂独立法典是立法体例的选择,涉及法律传统、立法技巧、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但是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知识产权名义体系化、法典化,是实现立法完备、减少内部冲突、覆盖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由之路。第二,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制度衔接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超国民待遇”⑨问题。即国内立法保护水平低于《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保护水平,或者由于我国特殊规定而产生“超国民待遇”,这无疑会挫伤国内企业的创造力。第三,知识产权执法存在弊端,过多倚赖行政保护。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行政处罚制度、纠纷调解制度、行政登记审查制度都由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部门来承担。行政执法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但权力固有的惰性和利益性,可能使其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而完善的稽查办案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位,均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弊端所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4.完善制度保障,构建服务型政府。在知识经济时代,有关商品生产的信息都将被传输到网络,信息均是共享的,市场变得高度透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企业和虚拟企业的沟通协调问题也不复存在,经济波动幅度随之变小,经济周期随之缩短。因此,经济运行的可控性将大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建立合适的制度保障体系,更为深入到位地引导经济合理有序地运行。由于需要的信息均可获得,政府就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计量模型,测定调节目标,获取及时、全面、准确、有效的参数信息,据此进行投入产出分析,进而模拟经济运行,建立有效的宏观监测体系。政府只需改变模型参数,预测投入产出比率,制定投入产出比率最大的可行性方案,便能准确、到位、细致地引导企业和虚拟企业的生产行为。在其他方面,政府应该减少经济干预力度。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价格的波动幅度变小,政府只需调控价格走向而不是价格水平。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应全方位地施行电子政务,应是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第三方”政府。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使服务型政府建设真正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需要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
5.理清政企关系,孵化商业精神。知识经济的支撑体系需要政府引导,但是支撑体系的成长发展还需企业和虚拟企业来主导。企业和虚拟企业是知识经济的主体,而企业和虚拟企业只有依靠市场和信息才能生存,其与市场和信息的关系是鱼水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生产、淘汰、更新速度极快,企业和虚拟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这就需要企业和虚拟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等商业精神。马克思曾强调商业精神于西方社会的意义:显然,如果没有商人地位的特殊性所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雏形便永远没有它的落脚点,而人类也将永远在古代文明迈向现代文明的门槛前徘徊。[4]在西方经济史的分析中,商业功能和交易机制的建立是一个自然演进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生产方式、社会制度转换的重要标志。商业功能的建立是在市场经济成熟以前就解决的问题,一直被视为市场制度天赋的基础性功能。[15]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整个社会的商业规则已消失殆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首先揭开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曾遗失的商业精神及与之相适应的商业规则的重新建立的帷幕。[16]然而,商业精神的建立是一个的渐进过程。我们还需要在30多年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使商业精神的孵化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而形成我国工业化进程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基础。
六、结论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只有政府和企业携手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优良的知识文化和知识氛围,大力推广能力形成型劳动、能力应用型劳动、原创性劳动等智力劳动形式,使知识的应用成为社会财富和福利增加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从以物质资本投入为主向以人力资本开发为主转移,从而解决生产过程的激励相容问题,实现全社会深刻而久远的变革,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围绕着“人”而不是围绕着“物”的内生激励机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将在根本上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占国民收入比重偏低、按劳分配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的问题。
注释:
①两点说明:(1)本文的“以知为本”是在价值分配的视阈内,相对于“以资为本”而言的。“以知为本”是指将知识转化为智力劳动,进而“雇佣”物质资本等生产要素,从而在根本上确立了智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相应的经济体制随之成为一个“以人为本”的经济体制。因此,在价值分配的视阈内,“以知为本”的提法并未和“以人为本”相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如果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讲,本只有一个,即人本,因为知识无非是人的认识与实践的反映与总结。(2)本文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特指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
②资料来源于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www.macrochina.com.cn/)。
③资料来源于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www.macrochina.com.cn/)。
④资料来源于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⑤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⑥关于工业化的具体阶段问题,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由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暂不强调这种差异性,而只把我国总体上处于工业化阶段作为研究前提。
⑦资料来源于中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两个概念的融合。战略产业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参与国际分工起促进、引领作用,并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产业;新兴产业是处于起步或成长期的产业,其当前规模不大,但增长率一般高于整个经济平均增长率。国家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相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界定因不同的国家而异。学术界对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界定也还存在一定分歧。一般认为,我国当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⑨以《著作权法》为例,《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即使未经作者声明保留,此种转载也仅局限于有关政治、经济或宗教问题的报刊时事文章,而非报刊上所刊登的任何作品。很显然,新《著作权法》达不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平,因而不适用于外国人,这样就产生了双重标准,出现了在版权方面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我国公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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