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时期“邑”的社会政治经济实体性——官社国野体制新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体性论文,政治经济论文,战国论文,体制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1-0029-11
对于我国古代文献中常见的“邑”,学界的研究,一般是把它当做城邑和军事据点来理解的,但这却不是“邑”的本质属性。对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邑”,我认为它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实体。
一 邑为传统共同体组织
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用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周金文中多有称邑者。《礼记·王制》篇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①《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而立邑建城,[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② 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量土地肥而立邑建城,以城爯(称)……三相爯(称),出可以战。”③《周礼·地官·大司徒》云:“造都鄙。”④ 诸如此类,都是政府的行政作为,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是包括了一定数量的人口和地域的共同组织体,它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我把它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这种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它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凡是这种居民点,不论其大小,皆称之为邑。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如《诗·大雅·文王有声》云“作邑于丰”⑤,《商颂》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⑥。天子诸侯之国都皆称为邑,此系指国城所在地而言,非指通国也。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民居,愈具有经济实体性。每一邑都包括一定的人口和地域。待战国社会乡官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入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
邑有一定量的土田和人口,而且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分授予一定人口。这就是《田法》之所谓“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
《田法》又言:“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蒹(镰)……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邑有名山林,归国有,地方不得制之,恒山林县得制之,邑之普通水泽、林木,得集体所有,然有一定折比之法。这种邑就是实体邑,它拥有一定集体财产,如山林等,也有土地可授予民,这就是前所引“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管子·乘马》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缣(镰)纆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⑦《周礼·地官》将土地分为上中下或一易再易之等,春秋时楚国之“井衍沃,牧隰皋”。齐管仲改革,使“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⑧ 诸如此类,将土地以某种比率折计之法,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份地授田基础之上的制度,也可以说皆起自于份地授田。
邑的集体开发,尚且成为一种经济目标。“垦田仞邑”这一概念在先秦文献中反复出现,是很值得注意的,它反映了邑的实体性,故有是称。
这里应当指出,战国具有政社合一特点的基层乡里制度,实际来自于传统邑社共同体制度,系由之转型而来。
《老子》曰:“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⑨ 这是天下—邦—乡—家—身的系统。《墨子·明鬼》篇曰:“何不尝入—乡—里而问之。”又曰:“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孙诒让注:‘此篇多以请为诚’)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⑩ 按,家祭而饮乡里,其义源于乡里本为宗族姻亲或邑社共同体,故一家祭饮则合聚乡里而共饮之。故言“取亲于乡里”,让全乡里得一家父母之福,即所谓“得吾父母兄弟而祀之”。我以为,后世基层乡里行政制度从其社会历史渊源而论,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制。
《墨子·尚贤》曰:“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凡所使治国家、官府、邑里,皆国之贤者也。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贤者之治邑也,蚤出暮入,耕稼树艺,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此处所言国家组织体制为:国家、官府、邑里。邑即地方,亦即田里乡村,是农耕作业区。这里虽称邑里,还不能断定地方是否再分出若干等级来。“长官”之职为:“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官”即官府,亦即国家政府各机构,皆有专门业务,其中聚敛并管理钱物之机构为其核心部门。故下文云使不善者“治官府则盗窃”。“治邑者”的职掌则不同于“长官者”,要求是“蚤出暮入,耕稼树艺,聚菽粟”,使“菽粟多而民足乎食”。应当指出的是,此处之所谓“民”,非仅指农民而言,乃是泛指全民。那时的“邑”除了粮食自足而外,还必为国家全民提供粮菽等农产品。此治邑者主要是管理农业生产,首先督耕,而不是聚敛。其所谓“聚菽粟”,乃为督民劝耕而使邑里多生产,因而也便能多收聚耕稼之果实。由此可见,在邑的性质中,它还具有作为生产实体的一面,是为经济生产实体邑,而并非官府之纯行政聚敛机构。这正是一个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墨子·尚同》篇透露的社会政治系统格局是自上而下的:天子—诸侯国君—乡长—里长—家君。此乡长、里长为“正长”一类,是国君“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国中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的”。此正长是由国君选择的,也可以说是在上者所选择的。乡长、里长所由选择的范围是:乡长来自乡,里长来自里。他们是乡里中的仁人、贤人。总之,这种正长是由在上者从基层的仁者、贤者中选择出来的,并不是在上者从外指派的官吏。此乡长、里长是土生土长的,他们本是地方上的头面人物,表率模范,民间的自然领袖,所谓“乡兴贤能”,亦即此之谓也。此处乡、里两级地方组织颇为值得注意,它已接近后世地方行政系列的形式。
《国语·楚语》曰:“日月会于龙……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絜其粪除,慎其采服,禋其酒醴,帅其子姓,从其时享,虔其祝宗,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11) 在楚国百姓家尝祀先祖,同时会合州乡朋友姻亲。于此亦可见楚国有州乡组织。又据《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伐陈,讨夏征舒弑君之乱,杀夏征舒,“因县陈”,即以陈地为楚之县。后因接受申叔时所谓“今县陈,贪其富也”的批评,“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12) 于此可见,陈有乡级地方组织,从乡取一人可以构成为夏州,知其乡当为地方上较小之普遍的组织。讨夏氏,乡取一个人以归而成一州,因谓之夏州。夏州之立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表示了楚讨夏氏之胜利。乡取一人,实与古代的战俘有同等意义,只不过是处理上古今不同罢了。所取之人,仍令其聚居一地,故立为夏州。与此同时,夏州之立也是对弑君之乱的惩戒。古有胜国之社,今乡取一人立为夏州,实可谓胜国之州,是一面败亡者的镜子。又,自胜者角度言之,应降等为之,此州之级别应低于乡级。此州、乡皆为地缘组织。
春秋时,齐国的居民地方基层组织在文献上留下了不少记载。其组织分开为两个系列,即国、鄙两套组织系统。国,即齐国国都,除了指其城郭内之外,还包括了与之相连为一体的一定范围内的郊野区域。鄙,指除国之外的四鄙邑野区域,这是更为广大的农耕作业区,也就是相当于国野规制下的“野”的区域。管仲佐桓公实行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以建立系统的居民组织为核心,实行军政合一,政农合一。其改革的基本内容为“定民之居”以“成民事”(13),即通过对居民实行严格的地缘编制,使民各成其事,并实现对居民的有效政事统制。
中国古代对人口、居民的控制,本来是有着“四民”、“三官”分职管理传统的,它的原则是将人口按职业分出四大类型,即士、农、工、商四大系列。文献上所提到的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商攻货(14),便是这个大原则的具体实践。统治者所乐道的是四民不知迁业,行业之间的渗透与突破是极困难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世职”。管仲的改革也正贯彻着这个原则,使四民分职更为凝固化。管仲对齐国居民的编组原则更确切些说,是以业缘为本,而辅之以地缘,而在具体运用中,则表现为地缘、业缘交织使用。故管仲强调的便是令士、农、工、商四民,“勿使杂处”,亦即按行业,分地缘而实行分处居住管理政策。然四民又各“群萃而州处”,即各聚居一域,为的是使四民各相劝于传习本行技艺,而世代保守不知迁业。如何“定民之居”?即将国分编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工乡三、商乡三),皆不从戎役。士乡十五,每五乡为一军,分为三军,公、高子、国子各帅一军,是谓“参其国”。具体的编制是:“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15)
在野鄙,“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注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桓公曰:各保治尔所,无或淫怠而不听治者”。于正月之朝“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16)
适用于国、鄙的不同情况,分别为两套居民社会政治组织,其系统虽名分为二,然自有其共同之处。其所谓“制地分民”云云,便足以表明其“参其国、伍其鄙”之实质,乃是对居民实行新的严格的地缘编制,而且是编地(编农)与编民的一体化,并于其中寄军令,如此便是三合一了,实为战国官社经济体制之滥觞。尽管仍是世卿世禄、世官世职体制,然而其却表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预示着向一个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演进。后代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基层乡官制度,其渊源亦多少可于此寻到一些因子。管仲改革,“定民之居”,于工商之乡未见其组织之层次细节,士乡民政则分为轨、里、连、乡四级。鄙野则分为邑、卒、乡、县、属五级。《管子·小匡》篇言鄙“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17),名目层级稍异,而邑通为三十家则一。其名目层级、所含家数虽有所异,然却皆为“五”之整数倍,此可谓皆起于“五家”之编制。后代基层行政乡里组织亦起于“伍”,这便是其相同之基因。不论其名目、层级若何,但总是把地方按照地缘分制为若干行政等级,并以此系民,此亦系秦地方行政以及乡官制度的组织原则。其制于管仲“定民之居”,“制土分民”,“参国伍鄙”之制中,亦可多少寻得形式上的线索。
在秦制中,民、农、政、军在组织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以国家授田为核心,以编户系民为网络,将民之政、役、兵、农诸事纳入一个总的框架系统之中。秦的授田是遵循着“乡田同井”原则的,在乡邑居同里邻编伍,在野则同田比邻而耕,出军役则亦比肩尽力。此即普遍的官社体制。此系统既简单,又极便于驾驭,可以收到良好的统治效果。秦的乡官制度与齐国的伍鄙制度虽是不同时代的制度,然就其社会组织形式与历史渊源而论,皆是一种官社系统。
到了战国时期,由于人口的繁衍,尤其是土地国有制的高度发展,世卿世禄制的取消,国家政治新的发展,实行地方官僚制便是当时共同的趋向。为此,在各诸侯国便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的建设,尽管其层级之多寡、进位家数之标准各有所不同,然其总趋势却是一致的。
通过包山楚简(18),可以约略窥见战国末期楚国怀王时期的地方政域组织状况。见于包山楚简的邑名凡五十余处。邑有人口、地域、田地、城垒、治理者。
包山楚简还出现十余个里名。这些里名,又多在其前面冠以更大范围之地名,称某某地之里,如第23、31、62、83、90、96、97、120、121、122简等。这些“里”皆为城邑中的民居里组织,自有严整规范化的特点,不是田野散户聚里。此时楚国似乎还没有以里对于全国城乡邑野统编人户的制度。只是在城圈内有按居里的人户编制,这是一个古老的传统。不过,简文透露,这种里仍是系民编籍的根据,确定一个人的地缘位置,仍可以里为基层标志,此等里乃系民编户之本。在简文中还可发现,若言田地所在,则谓于某域某邑,如第77、151简。
综上所述观之,于楚国,我们获得了两个地方行政编制系统,一个是某地一某里的系统,另一个是县—域敔—邑的系统。这两个系统当是分别对两类不同地缘空间的编制,这似乎又与一定历史传统联系着。前者是对都邑即城圈内的编制,后者是对鄙野的编制,或系传统国野制度的自然发展。
还应指出,在历史上,邑本是一共同体,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包括宗族的、家庭的、邑社的——都可称邑。其大小不一,范围不等。小者有“十室之邑”。当春秋之时,如:“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鲁昭公)命。’”(19)“(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饭蔬食,没齿无怨言。”(20) 又,“(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拒)也”(21)。“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22)。“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23)。又,鲍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氏民人都鄙”(24)。上述为北方的社、邑。邑必有社,或邑即社。从上述看来,其范围都是很小的。楚国到战国时仍有邑、社,邑例已如上述。至于社,如包山楚简第138简反面文曰“同社、同里、同官不可”作证人,可见社仍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圈子。社、里同言,可见二者并非合一。再结合以上所言来考虑,社与邑应是有所联系的。或者可以说,在历史上这些在野之邑本皆为社之类共同体。简文之所谓“同社”是否意味着“同邑”,社、邑是否合一,尚未敢定,待考。不过,《管子·乘马》说过:“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
由包山楚简可知,当时楚国确定人事名籍所系,是要求“居处名族”(25) 几项,其中包括地缘与血缘两个系列。族属成为必备项目,可见其时楚国的人们在社会政治人事诸方面仍为家族的圈子所藩限着,宗族势力强大,族类意识浓厚,这与楚国封君数量之多都是一致的。秦国的情形则与此不同,其宗法势力早已式微,族类意识淡薄,虽仍有大家庭,实亦不过直系小家庭的扩大,且不成体统。因之,面对同一类事情,却有着不同的制度。秦简《仓律》规定,入禾仓,必“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籍”。(26) 秦简《封诊式》“覆”、“黥”、“黥妾”条,都指出要“定名事里”。称“族里”与称“邑里”,反映了不同的社会背景与制度。“邑里”是纯地域性的组织,这里只须确定地缘关系,而不问其族类。秦、楚制度之所以如此不同,乃是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背景和地域之别所造成的。东方的情况大抵与楚有类似者。《管子·问》篇开列了两项社会调查内容:“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又“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这些宗法族类破落户子弟,虽已飘零潦倒,但还依然成为政府注目的对象,足见其仍是一股不可小视的社会势力。
包山楚简中未见乡级组织的材料,《国语·楚语》于楚制则州乡并言。
曾在楚国做过兰陵令的荀卿,在《荀子·王制》篇中写出了十五个官的职掌,其中有:“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悌,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荀子所言,当是战国某地施行的制度,这里是乡—州—里的系统,只是不知其规格。银雀山竹简《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这也是个乡—州—里的系统,而且给出了一定规格。此皆与秦不同,秦无州级组织。《荀子》所言“乡师”之职掌为:“顺州里”——调解、理顺州之各类民事、政事;“定廛宅”——决定分配宅地和房屋,若今农村划定宅基地;“养六畜”——主管乡内六畜饲养,这又恰与秦简《厩苑律》中田啬夫评比田牛相一致;“劝教化,趋孝悌”——管教化,道德训练之事。从“趋”来看,行孝悌带有强制性,这与秦的社会政策以及乡官权力都有所不同。(27) 故荀子所言,不包括秦制,而是东方型的,主要当是齐鲁地区。“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总之,要时时顺修,遵行上述诸事,以使百姓顺从上命,这就是“乡治”,使其安乐处乡而不移徙逃匿。这与秦的目的无殊,然而手段却有别。它的做法较为缓和,可得安乐处乡的效果。此等乡组织,带有政社合一的特点,亦为官社经济体制之一种。
二 邑(国)野一体
讨论邑的问题,还应联系古代的国野、都鄙、乡遂制度。
根据《周礼》一书说,周天子王畿分为国、野两个区域。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国指城郭以内;广义的国则包括郊。郊以外为野。清人焦循云国之称有三: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其一,郊内曰国;其一,城中曰国。“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又城内为国,城外为郊”(28)。在城郭以外,郊以内划分为“六乡”治之。在郊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叫做“野”,“野”中分为“六遂”以治之。这就是所谓乡遂制度。遂之外又有公邑、县、都鄙之制。
乡的组织系统自基层言之则为:比—闾—族—党—州—乡。其组织起于五家,为五进位制。五家为比,乡得12500家。乡的军事组织则与之相对应为:伍—两—卒—旅—师—军。这是一个军、政、农合一的官社组织系统。
遂的组织系统为:邻—里—酂—鄙—县—遂。其进位制与乡同。
都鄙则行井牧之制,质言之曰井田之制。组织系统为:井—邑—丘—甸—县—都。其组织起于九家,为九进位制,亦可谓三进位制。《司马法》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文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上述即《周礼》之所谓国野、都鄙、乡遂制度之大略。不管《周礼》这部书的来路、面目如何,然其所言国野之制,确乎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制度。至于这种制度是否如此严整,其具体规制如何,其实行范围及其实质又如何,则另当别论。
不过,学界对国野问题的研究,却曾经走入一个误区,甚而至今仍陷于这个误区。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讨论国野问题,大抵是为着找出一个社会阶级方面的结论,然而却忽视了对一个最重要而又最基本的事实的研究,那就是没有从经济和生产的角度去研究国野问题。前引《礼记·王制》、《尉缭子·兵谈》、银雀山竹简《田法》所言人、地、粟三相称的立邑建城原则,说到底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个农业生产问题。《管子·八观》篇是这样说的:“入国邑,视宫室,观车马衣服,而侈俭之国可知也。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宫营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实其宫;室屋众而人徒寡者,其人不足以处其室。”从上述理论来看,这里不是国野对立,而恰是国野一体:一个中心城邑,外围有田野,人居在城邑,去田野耕作。国依野而生存,故言野浅则不足以养其民。正是在此国野一体化的体系中,才造成了如孟子所说“君子”与“野人”统一的社会格局。
再说,古代邑里之人是不能脱离农耕的,因为生产能力有限,必须有更多的人去搞粮食吃,即在社会上层亦必从事生产。这一点就决定了当时不可能有大规模的消费城市,只能是城乡一体,此可称之为农业城堡,即城堡与农业耕作区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农民聚居一处,出耕田野是不方便的。金鹗在其《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中说,古以邑居,而不以丘居,邑居不能加于四井(即三十六家),只能少于四井。(29) 这是有道理的。国野之关系,自经济言之,则有特殊意义。立邑建城,不论其大小,上自王城,下至农业屯落,皆必守此原则。
又,在当时,就是一个小的农耕点也必设防,因为除了防止人为的攻袭之外,其时地旷人稀,仅单纯为了对付野兽的侵害,亦必筑沟墙之类以自卫。
其实,《周礼》那般绝对化的划分是根本不存在的。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的规模是无法行通的。这里还应特别指出,六乡之民亦必是农民。就是管仲在齐国为政,编士乡十五个,组织三军之众三万人,这三万人也同时是农业生产大军,并非职业军人。他的“伍鄙”制度,亦并非与军事绝缘。因为“伍鄙”的结果是,“以守则固,以征则强”。可见,其国鄙之间并非社会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而是社会职业有所异同。国中是三类乡:工、商、士乡,其士乡是兵农合一的。只是为了中心城堡的所在,即齐之国都才特编为比较规整的三军,名曰士乡。而在鄙之农伍也同时执行着守战的任务。要之,国鄙(野)之间(不从一国之内言之,而是从更大范围即整个齐国而论)是大小城堡之别,然皆为国野一体的军政兵农合一的组织。此即一种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那时的邑,一般说来,是包括国野,即城乡在内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实体,亦即官社共同体。本着国野一体的原则,其大小城邑的规模大抵皆守着如下一个模式:“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坰。”(30) 这种传统规划其实来源于古邑社区域分划蓝图,周代乡村的基本面貌就是如此。较大城邑的国野规划实脱胎于此。其时,不论出于何等目的,分疆划野虽不必如此整齐,但大致说来包括这些层次是不会错的。国外之郊种植蔬菜、瓜果、桑麻之属,是园圃树艺之区。其外则为农耕区,也可叫农业圈。又其外则为放牧圈。再其外则为林野。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大率是分这些层次来规划邑野的。这里首先是个农牧结合、国野一体的经济实体,是个经济生产问题,而不是阶级政治问题。
商郊有牧野。《诗经》中有许多篇反映出周代的邑野结构。《駉》曰:“駉駉牧马,在坰之野。”《静女》曰:“自牧归荑。”《东山》称“烝在桑野”。《出车》曰:“我出我车,于彼牧矣”。“我出我车,于彼郊矣。”《桑柔》篇称“瞻彼中林,甡甡其鹿。”《兔罝》:“肃肃兔罝,施于中林。”《野有死麕》曰:“野有死麕,白茅包之。”又曰:“野有死鹿。”《叔于田》篇:“叔适野,巷无服马。”《野有蔓草》篇:“野有蔓草,零露溥兮。”《燕燕》:“之子于归,远送于野。”又《击鼓》篇:“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又《载驰》:“我行其野,芃芃其麦。”《干旄》:“孑孑干旄,在浚之郊。”《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31) 三郊即近郊三乡之地,此为鲁之国野。《国语·周语》云:“国有郊牧。”又云:“野有庚职,场功未毕。”这都是当时国野一体化的情况。其时农耕作业区广远,又加交通和运载工具落后,故稼禾多在野中随地临时筑场圃收打。单襄公一路见“野场未毕”,可见当时邑野收获打禾之状,亦可见邑社集体经济不景气之象。由“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可知其劳动者为邑社成员,能逸乐者当为邑社自由民,非为奴隶或农奴。然逸而不耕者不积极生产,亦绝非自耕农,当为集体者。由此而知邑社集体经济之状:此时邑社集体经济已濒临尽头,必当瓦解了。这是春秋时陈国的情况。单襄公并引先王之法以明之,说明陈国这种国野一体的邑社社会经济结构带有普遍性和历史悠久性。
春秋时,宋国有乡遂制度,《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宋城内有里的编制,是直属于宋国的,又有四乡。遂不知有几个,亦可能为四遂。
郑国亦有国野制度。《左传·昭公十八年》载:火作,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可见,郑有郊野。此野司寇所司之野,非必《周礼》之遂,当为郑国外之通野,国野相连。郑有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鲁有遂制亦见于记载。《左传·襄公七年》载:“南遗为费宰,叔仲召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隧正即“遂”之长,一个地方隧正,竟可交通鲁之高等贵族季氏,求媚费宰,手段及条件是多为派役,可见其地位权力之不凡,并手中掌握着大量人力资源。又可见这等隧正具有很大独立性,派役之多少,一任其自定,费宰倒无权亲征其役人。这种制度并非后来的地方官僚行政体制。
待到战国时代,国野传统制度与观念还残存着。孟子对齐宣王说:“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32) 可见,齐都尚有郊,且郊圈范围相当广大,方四十里之囿尚在其内,只为其一部分。齐郊还当有明显标识物,不然何以别之。郊地圈上还当设有关口,故称“郊关”。孟子说:“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33) 此为滕之国野。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户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寡居,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这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告令,下距战国终结只有31年。从魏王命令中知,魏此时仍存在着邑野观念。不过,从“非邦之故”来看,国野制度历经衰变,至此已徒有其名,而其面目则已全非旧观了。“邦之故”实乃是强力官社时期,政府对居民控制力强。“弃邑居野”则是政府控制力减弱,这是官社体制解体的征象。
就生产角度而论,在国野一体化体制下,城邑不能太大,而人们的居址亦是分做两部分。这是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才必须如此的。《逸周书·作雒解》云:“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34) 可见这都鄙都是农业城堡,它的构造原则以方便农业生产为准。邑大者不过百室,小者才十家。清金鹗考论邑不得过四井,也是这个道理。其时,地旷人稀,广种薄收,不论邑之大小,出耕在野,一般较远。故人多营二居处:一为在邑者,此为常居之处,条件较好;一为在野者,是备耕临时住所,条件较差。“在野曰庐,在邑曰里”。(35)“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五谷毕入,民皆居宅”。(36)《诗·豳风·七月》曰:“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至战国时,尚有邑居与野庐之别。在秦,野庐称为田舍。秦简《田律》曰:“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又《封诊式》“贼死”条曰:“男子死(尸)所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秦末,刘邦“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之……老父已去,高祖适从旁舍来,吕后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37) 此言“居田中”,即是居田舍之中。“旁舍”之“舍”,亦为田舍,乃别家之田舍。可见,至秦末,尚广泛存在着邑居与田舍之别。
即在今日,亦可见此类田舍之筑。吾于济南市区边际上之小清河沿岸便发现有田庐存在,农家在此有极小片责任田承包,虽然每家田头宽不过几米,然于田头却多建有小屋。小屋毗连,每处不过几米见方,里面存放些农具,并可备躲避风寒时雨之急,此乃古代田舍之遗意。要之,在今为偶见之物,而在昔则为普遍制度。究其产生与存在之原因,则为古今一致。
三 从邑(国)野一体到城乡对立
最值得研究的是野庐田舍的发展。过去无人注意这个问题,我以为,后日广大的散户乡村聚落便是由此田庐自然发展而来。农村的变迁,乃至于国家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田舍的发展。邑的发展最终是建立在庐舍区的垦僻基础之上的,并表现为庐舍区的变迁。《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何以成县?就是因为人口的增加与“垦田仞邑”,最终表现为庐落的增多及其生活条件的改善。庐舍初设,只是简单的棚屋,随着生产的发展,庐舍区不断扩大,而且建造也由简单到讲究,甚至“聚落成市”。吕后与两子居田中,可以饮食过客,高祖又从旁舍来,可见田野中庐舍已相连成片,而且备有锅灶,饮食条件大为改善,已成为生产生活的可靠依托。据此亦可久营日常的生活起居,不少路人亦到此庐舍区串来走去,并可得宿息饮食之便。至此,田舍已有条件做为人们的常居之处。由田间棚屋而发展为常居邑落,以至于成市,中国古代乡村的发展大抵是走着这个路径的。战国之所以“弃邑居野”成为时尚潮流,便是由于野庐的发展及其对邑居者的强大吸引力所致。
此况之下,大批人口从城邑流向村野,到田舍村野去谋生计,开辟新天地。这个潮流的大背景便是:各种共同体躯壳的解体,使集体对于个体的束缚力崩解,每一个个体,正如金蝉蜕壳般四散;政权对于散户野庐聚落的控制力相对薄弱,甚或可以说是失控。野里便为人们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因而也就恰成为社会上走投无路者以及企图摆脱政府控制的各色人等投归逋逃之渊薮。在各种官社共同体解体的大潮中,定有不少人口远走穷乡僻壤,遁入山野,以谋生路。这种细小的自然生成的邑落,还在商鞅时,就已成为政府瞩目并竭力控制的对象。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便包括了对这些琐细散户野庐专制统治的加强;再者,战国时各政权皆竞相以惠政争取人口的增加,都反映了时君世主争夺人口的心态。必须指出的是,此时的争夺人口不是为了增加城市人口,而目的则在于“辟草莱,任土地”。其时有大量人口,包括一些学者在内,在列国之间走窜,“原受一廛而为氓”。这种趋势,结果便造成了农野乡村的数量迅速增大。
综上所述,战国时城市人口虽也在增加着,但人口流动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趋势,却首先是大量人口走入农村乡野。这也便造成了农村新的大发展。这一点从未为人所道破。战国首先是散户农村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广阔的供销市场,为城市发展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创立了基础,进而促进带动了城市以及全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此非本文话题,恕待另详论之。
还应申论的是,当初以政权之力有计划地造官社,做邑造都鄙,实是建立农耕据点,等同于一个村落,野间又分布着农夫们的庐舍。此乃城乡(邑野)合一体。就居地而言为邑,就耕处而言则为野。一般说来,是邑野合一的。只有大的国都,因为政治中心、军事中心之故,不事耕者遂多,但这是极少数。百室之邑,十室之邑,为上下之限,这是通常规模。此等城邑内。有宅地,可树墙下以桑,近处又有负郭之田。待后日经济发展,“城”亦渐“市”化,才摆脱了农业区,城乡分离。由邑野合一,到城乡(邑野)分离,过去的研究不仅忽视了这个过程,而且更忽视了野即乡村聚落的发展。
就生产结构而论,也由国野一体的农牧结合体制,逐渐走向单纯的农业经营。这是由于人口之大增,集中向地要粮所致。辟土殖谷,逐渐向着远郊牧地进垦,农业圈扩大,吃掉了牧业圈,“隙地”尽辟,生产结构亦渐失去平衡。到战国时,农业已渐跛足,成为单纯农业。孟子为小农设计的生活蓝图也只有小家畜的饲养。一家老小,“七十者食肉”,尚且成为奋斗目标,可见余者吃肉更成为问题。其实还在春秋时,根据曹刿所论,已只有显贵们才称得上“肉食者”。至战国农业跛足,旧的国野一体化体制亦告终结。
总之,郊野隙地的垦辟,散户乡村的发展,与各种共同体组织的解体以及传统国野体制的破坏,都是同步进行的,也可以说是一回事。村野聚落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严整的邑居体制,而其前途则是逐渐走向散户小农乡村。村野不仅大为发展,而且较为自由,故“弃邑居野”已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时代潮流。前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告令所言,也只是这种潮流之一斑而已。又,《汉书·惠帝纪》注引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如此满天星斗般的散户乡村的存在与发展,给君主的社会政治统治带来了新的困难。为了对散沙般的乡邑聚落进行有效统治,集权专制的政权建设,宝塔式的地方官僚行政系统及其官社经济体制的同步创建与完善是最为关键的棋着。秦做得最为成功。秦孝公用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对各色村落邑聚,统加地缘编制,设县行政,建立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县—乡—里—伍的行政统制系统。这种政治统治又纳入到一个官社经济体制的框架中,政社合一,国家政治行政控制了民之经济命脉,遂造成了一种新的集权专制性极强的、效果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前已论之,不仅集小乡邑聚为县,亦当有集散户为里者。这项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建立了对国家的出发点——乡村的新的有效的地缘行政统治系统。秦的这项制度竟成就了中国二千余年来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基本规模。
至于汉代,为备边警,晁错为汉文帝规划的边塞新村,仍具有古老共同体以及官社共同体体制下邑制的遗意。晁错言:“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侯: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幼则同游,长则共事。夜战声相知,则足以相救;昼战目相见,则足以相识;欢爱之心,足以相死。”(38) 此与孟子所言“乡田同井,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井邑官社,以及《逸周书·大聚》所言“弹”的组织相仿佛。云是:“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间,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此处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等事项,实为政府组建官社,包括了婚丧、农业生产、牧养、室屋建设、民伍管理规划制度等一整套政府的组织、干预活动。这与《周礼》的所谓“造都鄙”,分划邑野,实为同类事。《周礼》之“造都鄙”与此“兴弹相庸”,实皆为造建官社。此处的“兴弹”,与《周礼》“遂人”的“兴耡”,并“里宰”的“合耦于耡”皆是同类事情。惠士奇《礼说》卷五论“合耦于耡”,亦把“兴弹相庸”训作“民功曰庸,佐助曰相”(39)。如此说来,所谓“兴弹相庸”,乃是由官方组建民间互助合作组织,令其彼此换功,相互为用。这类似于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互助组、合作社。这都是造官社,即在政府组织下的生产、生活、战守、宗教文化、行政管理的合一,亦即政社、政教合一的官社组织。这个组织坟墓相连,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同祭祀,有共同的精神文化生活,社自然是他们的共同信仰。直到汉代,里尚有社,亦有“街弹之室”,此乃一脉相承之俗。汉代的乡村保留着比较明显的古代官社共同体的影子。乡里民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社会经济及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诸多联系,从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不论是官办的、还是民办官控的、抑或是民间自为的组织来看,其间所表现出的乡里民间社会的自治、自助精神还是很浓厚的;同时乡官权力重,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强,绝非后世所可伦比。秦汉的乡村面貌不与后世同,其间具有质的差异性,显示出古代官社共同体的遗风。晁错所规划的边塞新村,也具有共同体性质。
过去讲战国史,多只把注意力集中于城市和手工商业的发展上。诚然这些发展都是事实,然而对于它的基础的研究,更确切些说,对于它的基础——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则远远不足。我现在把它颠倒过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的发展是更为关键的,散户乡村的发展是战国在社会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最大的基础性成就。农业、农村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中国历史上的城市,若无农村的发展,是不能存在的。就过去对农业的发展而论,多泛泛之言,多只盯在工具、产量等问题上,而完全把散户乡村当做被动的角色。把广大农村作为全社会的新的出发点和基础,做为广泛的社区,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几乎等于零。今应重新认识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与基础,重视对广大农村这块社会基石的研究。
四 乡吏政社合一的职掌
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的战国、秦之乡吏,其职掌范围之广,权力之重,远出后世同类之外。
第一,土地管理权。秦的乡官,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政府最基层、最具体、最实际的代表,也是国家赖以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经济内容的基层政权组织。举凡划野封疆、分授田里,皆由其主持。银雀山竹简《田法》曰:“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此乃当时之通制。
第二,生产的监督、管理权。督民课耕、游牧饲养,评定年景诸事都由乡官主持或参与。
第三,对人的管理权。治民为乡官要务之一。乡官具体掌握户政、编造户籍、联邻伍、伺察并规范乡民行动,实现“乡治”。对辖区境内所有民户人口,包括私家臣妾在内,都建立有详细的人事、政治以及社会生活档案,举凡一个人的租赋完纳、徭役服给、官狱征事、历史关节等诸种重大事体的情况,都由乡官记录在案。“乡部”号称“亲民之吏”,实为治民最切要之官,乃集权专制政府最重要的耳目爪牙之吏。欲最终而且有效地完成治民活动,舍乡官而莫属。秦简《封诊式》“黥妾”条称:“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又,“告臣”条称:“丞某告某乡主”,令其以书回报的情况有:男子丙“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而复臣之不也?”又,“亡自出”条所载“乡某爰书”是一份乡主上呈县廷的文书。其中据“籍”案,开列了一个逃亡自守男子甲历史上的逋、亡情况。秦在官狱民刑诸事中,当事人的各种情况都是由乡政府来提供的。秦乡官掌握民情最为悉备,民有事上请亦必经乡官转达,且开具保证,方为可信,秦律规定出入禁苑的“田传”凭证也是由“乡部稷官”签发的。汉代官民外出必办理“过所”之类通行凭证,“过所”的申请,必经乡啬夫具保,且以文书上呈。如《居延汉简甲乙编》载:“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一乘忠等毋(无)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一序河津关所欲□敢言之。”(40)
第四,负责收租、取赋、征兵、派役,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内容。(41)
第五,参与司法。《汉书·百官公卿表》曰:“乡啬夫职听讼”,“皆秦制也”。然此说不确。秦决狱最低一级为县廷,乡无审理权。秦简《法律答问》云:“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廷”系指县、郡两级政府,即县廷、郡廷而言。乡政府不可称“廷”,只可称“部”。辞讼要讼于“廷”,而不诉于都官之长或县中各官啬夫(包括乡官之啬夫)。由此看来,秦乡政府并非决狱机构,无决狱权。然而,它在司法活动中却仍有不可或缺的权力和作用。乡官必参与和协理“廷”的司法活动,如秉承县公文,并行文里中,查封本乡案犯之家;参与查勘盗发现场;接受亡者自首并行文诣送县廷;办理上级各种查询事务等。从乡官可以具爰书、行文乡里,并可“几讯”里典、伍人以及“甲党(傥)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的口气和令里典、伍人具保的行为来看,秦乡官之权力也着实有些吓人。
第六,参与某些专业事务机构的双重领导和监督。如秦简《效律》云:“都仓、库、田、亭啬夫各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可见仓、库等机构既有本部门的垂直系统,又有“属于乡者”的横的关系,这就是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都仓、库、田、亭为直属于县的专业事务机构,其又有“属于乡”级的下属单位。秦简《仓律》曰:“仓、乡相杂以印之”,足可为证,乡参与封仓。汉初,官仓尚有在乡者。
收稿日期 2010—01—20
注释:
① 《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38页。
② 《尉缭子》,《百子全书》本(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按,“以城”,今本夺,据银雀山汉简本补。“以地”,今本作“以城”,据银雀山本改正。
③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④ 《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5页。
⑤⑥ 《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26、628页。
⑦ 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4~15页。
⑧ 《吕氏春秋》卷十六《乐成》,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90页。
⑨ 王弼:《老子注》,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页。
⑩ 孙诒让:《墨子间诂》,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54页。
(11)(13) 《国语》,上海书店1987年版,第206、78页。
(12) 《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76页。
(14) 《吕氏春秋》,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3页。
(15)(16) 《国语》,第81、83页。
(17) 戴望:《管子校正》,第121页。
(18) 本章所引楚简文均见《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有的改为现行通用字,未尽者从原简隶定。
(19) 《春秋左传正义》,第2110页。
(20) 刘宝楠:《论语正义》,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05页。
(21) 王先谦:《荀子集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67页。
(22) 《春秋左传正义》“哀公十五年“条,第2175页。
(23) 《吕氏春秋》,第185页。
(24)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25) 第32号简:“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至(致)命”。见《包山楚墓》,第351页。
(2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36页。本文所引秦简均采自该书。
(27) 张金光:《秦制研究》第6章第2节、第5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8) 焦循:《孟子正义》,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65页。
(29) 金鹗:《求古录·礼说》,山东大学馆藏光绪年间刻本,刻者不详。
(30) 《毛诗正义》,第609页。
(31) 《尚书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5页。
(32)(33) 焦循:《孟子正义》,第64~65、206~207页。
(34) 黄怀信等:《逸周书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31页。按,引文已据善本或参以他注本重加隶定,未尽从黄氏底本,下同。
(35)(37)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1、5页。
(36) 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287页。
(38) 《汉书·晁错传》,第2288~2289页。
(39)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1页。
(4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4页。
(41) 详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