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与家庭联产承包的关系_农民论文

农业产业化与家庭联产承包的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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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家庭承包制的关系,是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有关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目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农业产业化与家庭承包制之间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的递进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1 生产过程变革向再生产过程变革的递进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社会再生产应具有不间断性;直接生产过程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环节;产品的实现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问题;流通过程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基本原理对于研究农业再生产同样适用。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直接生产过程因动力不足而效率低下,几十年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实现家庭承包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生产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农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短短几年就解决了几十年未能解决的农民温饱问题。但是,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徘徊多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思考的热点。从表面上看,问题出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内,实际上则是出在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自然和市场风险较大,又缺乏必要的保护机制,导致农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使农业再生产缺乏应有的动力和保障,徘徊不前实属情理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如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产品市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等等,虽然也收到一定成效,但是最终不能从根本上和总体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业比较发达且商品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山东半岛等,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向农业生产的“产前”和“产后”进军,并且与农村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乡镇企业、农村经济、服务、中介组织等)通过市场建立联系,寻求农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和直接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良性循环的机制,在继续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市场农业和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扩大再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递进到农业产业化这样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家庭承包制既为农业产业化的出现提出了要求,又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农业产业化反过来又为家庭承包制的巩固和机制优势的发挥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更高的要求。所以,从家庭承包制到农业产业化,是一个从生产变革向再生产变革递进的过程。

2 确立农业生产主体向确立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递进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主体是生产主体与交换主体的统一;作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是经济上权、责、利兼备且对称的实体,而不是名不符实的“虚体”。

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导致农民与土地名义上结合而实际分离的关系。农民劳动与农民收入名义上结合而实际上脱离的关系,徒有虚名的土地所有者和按劳分配优越性的享受者,使农民成为无权、无责、无利的“生产虚体”,农业生产失去了最基本的动力。家庭承包制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是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直接结合,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二是实现了农民劳动与农民收入的直接结合,做到了“劳者有其利”。这是家庭承包制的合理之处和普遍意义所在。

但是,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民的生产主体地位,却没有完全确立农民作为交换主体的地位,从而不能使农民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要确立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和巩固农民生产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让农民的经济行为向“购”和“销”两个流通领域延伸,在“生产者”的基础上成为“买卖人”。农业产业化使承包经营的农户在成为生产主体的基础上,围绕自己的生产进入“产前”和“产后”两个领域,与“工”、“商”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建立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从而确立农民作为交换主体的地位,最终使农民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一定意义上讲,承包经营的农民是家庭承包制的主体,也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因此,从经济主体上看,由家庭承包制到农业产业化,是农民由生产者向生产经营者递进的过程,是农民由相对单一的生产主体向生产主体和交换主体相统一的市场经济主体递进的过程。

3 农业增产向农业增值的递进

增产和增值都属于收入的增加,但是,增产是使用价值形式的增加,而增值则是价值形式的增加。由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增产向增值的转化。在一定意义上说,增产向增值的递进程度,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

家庭承包制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这种制度有强烈的功能优势。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的功能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促使劳动者劳动努力供给趋向最大化。家庭承包制能够有效地克服农业生产的外部性,大大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劳动者的努力供给程度趋向最大化目标。二是促使劳动者劳动监督费用趋向最小化目标。家庭承包制使劳动成为劳动者“自己的事情”,劳动者具有高度的主动性,从而使劳动监督费用趋于最小化。这种“最大”与“最小”的双重功能优势,必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正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制度绩效鲜明的内在根据。

然而,家庭承包制降低了劳动监督费用,却没有同时降低农民进入市场交易的成本。由于体制、市场发育等方面的原因,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相当高,家庭承包制带来的增产并不能通过市场完全转化为增值,既影响了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又制约了农民消费结构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使增产转化为增值,农民便创建或利用龙头企业、公司对剩余产品进行加工或流通,建立或利用中介组织进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产——供——销一条龙经济组织,以农业为基础建立农——工——商一体化经济组织,增加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途径,缩短农民与市场的经济距离,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巩固、转化和发展家庭承包制带来的生产成果,真正实现发家致富。这个过程也就是农业产业化自然形成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实质不在于让农民进入市场,而在于通过市场使农业增产转化为增值,使农民增收转化为获利。如果说家庭承包制使农业增产而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的话,那么,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将增产转化增值使农民逐步走向小康。因此,从家庭承包制到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增产向农业增值递进的过程。

4 农村经济增长向农村经济发展递进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一般地说,经济增长主要是经济上“量”的扩张,而经济发展不仅包括“量”的扩张,而且包括“质”的飞跃。

家庭承包制靠利益机制的推动,实现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短时间就使农业生产达到自给有余的水平,因此,家庭承包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家庭承包制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于增长的问题一直存在,其主要表现有:经济效益和比较利益偏低,农业剩余产品实现不及时和不充分;产业结构不合理,一直处在相对单一性状态和低级阶段上;规模经济严重不足,小生产特点鲜明;科技推广和运用水平低,农业产品科技含量小等等。总之,家庭承包制推动的经济增长基本上是建立在农民自觉的物质、劳动、时间不断投入的基础上,具有明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特征。

要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把效益作为经济中心,将结构、质量、规模、科技、管理等因素引入农业生产中去,并通过市场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形成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最终使农村经济走上集约型增长和全面发展的轨道。农业产业化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表明,尽管农业产业化存在多种模式,如主导产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双加(公司+农户+市民)带动型等等,但是这些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通过市场尽可能动员支持农村经济增长的多种力量,综合性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经济素质、经济效益的提高,而这正是相对单纯的经济增长向比较全面的经济发展迈进的过程。农业产业化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飞跃,是两个根本性转变的结合点,推进农业产业化对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双重促进作用。因此,从家庭承包制到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递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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