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日战争财产损失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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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学术史考察

近代以来,中国反对列强侵略的战争多数以失败而终,每次战败后又多以割地和赔款了结。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仅仅从一般的国际惯例来看,列强各国在对中国索取战争赔偿时,表面上是依据当时较为通行的国际法准则,以其军费和损失数目确定索赔额度,而实际上战胜方往往很少考虑这一层就随意地提出勒索数字,致使中国蒙受了相当大的赔偿损失,甲午战后中国对日本的赔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故有人针对近代中国的战争赔偿惊呼:“赔偿,国家之大患也,国家之大耻也。”① 由于中国每每处于战败国的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对于自己在战争中所真正受到的损失从未作过认真的调查和统计。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绝不相信日本会再次赢得战争,抱定了必胜的信念。早在“九·一八”事变刚刚发生后,施肇基就代表国民政府向“国联”提出申诉,希望“国联”调查日本侵略中国东北所致中国的损失,并据此要求日本赔偿。虽然此项要求由于日本代表在“国联”会议上的反对以及“国联”内部英、美等国家没有支持,未获结果②,但毕竟标志着中国官方对因列强的侵略战争使中国蒙受的损失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军政当局也有意开展了一些战争损失的统计与调查,如“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社会局就对上海部分行业的损失进行过调查,得出了损失逾14亿元的初步结论。③ 官方以外,也有个别学者专门对“九·一八”事变以及稍后的“一·二八”事变期间中国所遭损失进行了调研,从而开了中国学术界研究中国战争损失的先河。④

全面抗战爆发后,由于侵华日军在中国各地恣意的暴行,造成了中国人民财产的更大损失,因此对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研究自然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更多关注。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潘嘉林在1941年写成了《抗战三年我公私损失初步估计》,因种种原因,此著未能面世。该所的另一位研究员韩启桐于1944年发表了《中国对日战争损失之估计(1937-1943)》,成为中国学者研究抗战损失第一项公开出版的成果。韩氏的写作态度是:“取材务求审慎,一切可疑的资料非经分析研究,决不轻易引用,纵即陷于抱残守缺,亦在所不计”,“估计力求避免夸张,其有必须自作假定或从事决断之处,亦采取保守原则。”⑤ 可见其对于战争损失的研究完全是基于一种严谨的科学态度。韩启桐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研究为国民政府战后的损失调查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考,同时该著作也成为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研究的奠基之作。

抗战胜利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问题继续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无论是在资料的整理还是在研究方面均有较大的进展。

就资料的整理而言,虽然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专题性资料并没有出版过,但各种大型的近代史资料则对此多有涉及。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陈真主编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等就收录了抗战时期中国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的损失数据。90年代以后出版的有关资料主要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单位编辑的《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多卷本,中华书局1991年版)、章伯锋与庄建平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抗日战争》(多卷本,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与经济等各卷,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张宪文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多卷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上海档案馆编辑的《日本在华中经济掠夺史料(1937-1945)》(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等。上述这些资料中有不少篇幅都涉及到了中国抗战时期的财产损失问题。

就学术研究层面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研究主要是从帝国主义经济侵华的视角作定性的分析,重在揭露帝国主义经济侵华的罪行,并不注重中国所遭损失的数量结果,如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系于1978年编写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虽然对中国战时经济损失的各种形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并没有对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给出具体的数据。⑥

80年代以后,因应对日本右翼学者不断掀起的否认侵华战争的挑战,学术界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海峡两岸甚至一些国际上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其研究的视角也多从一般的谴责转向实证。

台湾学者迟景德所著《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于1987年由台湾“国史馆”出版印行,这是战后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问题的第一部专门著作。该著作搜集了大量藏于台湾“国史馆”的有关档案,详细地研讨了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的机构沿革和不同时期调查与统计的概况,虽然其写作的出发点并非求得中国抗战损失的最终统计结论,但其提供的线索对后人的研究颇有参考价值。海外华人学者吴天威(美国)在其主持编辑的《日本侵华研究》(不定期出版物)上也发表了不少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论文,从而使中国抗战损失问题日渐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大陆学者研究中国抗战损失的第一部专门著作是孟国祥、喻德文合著的《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索赔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该书利用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档案材料,对国民政府的战争损失调查与对日索赔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袁成毅所著《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对于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问题也略有涉及。万仁元主持的国家“九五”规划课题《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损失研究》则分别就日本对东北的侵略、中共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损失、国民党统治区的损失、中国文化教育事业和航运事业的损失、中国被劫劳工等方面进行了分类的研究,并初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⑦,但遗憾的是该项成果未能公开出版,一般很少为研究者所知晓。

除了以上这些著作外,在其他的有关抗战史的论著中,也往往会提到中国抗战的损失问题,其焦点是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总数。

20世纪80年代以前,学界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总数多采用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战后初期所形成的几种数据,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350亿美元说⑧;第二、584亿美元说⑨;第三、559亿美元说⑩;第四、620亿美元说。(11) 这些不同的说法在各种有关中国抗日战争的财产损失研究中往往因作者研究视角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转述或不同的发挥。

80年代以后,大陆学者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有了一些新的估算,其中关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说法基本上还是立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调查与统计结果,而对于中国抗战的间接损失数则与国民政府战后的调查与统计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如1985年军事科学院发表的数字中就认为,抗日战争中,中国的财产损失与战争消耗折合1000多亿美元(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战争消耗400亿美元,共达1000多亿美元)。(12) 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八年抗战中,中国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13) 目前影响最广的一种说法来自于中国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史》,该书所列的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财产损失情况是:中国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按1937年美元计算),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14) 此说在学界内外被广为引用,似乎被视为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定论,但因为此论并没有相关调研成果公开发表,因此也常引起学术界的争议。

战后围绕着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数目之所以会出现较多的说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官方所组织的调查与统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调查与统计的结果难以全面地反映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情况,正因为此,学者们就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尝试得出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更为全面的数据,若用不同的方法和口径来估算,自然就会得出不同的说法。

二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关于抗战财产损失调查结果及存在问题

早在抗日战争初期,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就注意到了进行战争损失调查的重要性。1938年11月,在重庆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上,黄炎培等参政员就首次郑重地提出提案,建议国民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对战争损失加以调查。(15)

黄炎培的提案不但获得大会通过,而且也引起了最高当局的重视,在蒋介石的亲自过问下,抗战损失调查的工作交给了行政院。1939年7月,行政院正式颁布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通令全国中央机关及各省、市、县政府分别调查,每三个月具报一次,并指定由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调查资料。

在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调查战争的损失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再加上国民政府中央各部和地方上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战争损失的调查与统计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1940年10月,国民政府主计处处长陈其采在致军事委员会的公函中称:“遵照行政院所定查报办法,应报未报之机关甚多,沦陷区之地方机关既全未查报,撤退之中央机关查报者亦仅有数处,现时收到者大都系后方各地受空袭之损失,即此项数字亦不齐全,是项查报办法似尚未能普遍遵行,诚恐延宕愈久,补报愈难,而益失其统计之价值。”(16)

抗战进入后期,当盟国对日作战形势日渐好转之际,国民政府开始考虑设置专门的战争损失调查机构。1944年2月5日,行政院成立了直属的“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4月,该会改属内政部。(17)

1945年11月以后,随着沦陷区的相继收复,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抗战损失调查,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拟订了9项抗战损失调查要点,通令全国开展此项工作。但问题是,中国抗战时间之长、损失之大,调查与统计远非短期所能完成,于是便出现了一边估计、一边调查、一边汇总的情形。

最早的数据是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应对盟国对日索赔需要而作的一个估计数。

1946年8月,身在巴黎的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根据盟国对德、意等国所拟的赔偿办法,起草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就有关战争损失调查与赔偿问题提出了7条意见,其中,对于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因为当时尚未有完整的统计资料,只是估计道:“自一九三七年七月起,至战争结束为止,中国公私物资损失已达三百至四百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一九三一年九月至一九三七年七月间中国因日本侵略所受之损失,亦不包括中国生命损失之估计及军费在内。”(18) 行政院认可了王世杰就战争损失调查与日本赔偿问题的7条意见,并指示:“应由该部及经济部专家暨赔偿委员会按此纲领会同拟定具体之说帖与规划,迳寄顾(维钧)大使应用。”(19) 于是,国民政府外交部会同相关部门据此精神草拟了《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对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作了一个初步的估计:“据中国政府初步估计,中国财产损失一项即达350亿美金。”(20) 这个数字是战后国民政府对于抗战财产损失所作的第一次估计。

也就是在1946年8月间,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随着各地损失数据的陆续上报,逐渐形成了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初步统计汇总。1946年8月11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所制《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提供了如下的统计数据:

《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1937年7月美金价值)(21)

A.金银币金银条:列入金融业内

B.外国货币证券:列入金融业内

C.船舶:2240231元

D.工商矿业及动力:128359718元

E.港口

F.交通:768264836元

G.道路:215249232元

H.农林水利:116817848元

I.公共机关:712628041元

J.家具及私产:17936417048元

K.珠宝及珍贵品列入J项

L.(原文无项目内容-作者注)684896007元

M.(原文无项目内容-作者注)4143061247元

N.资源减损:7019869065元

P.其他:70226156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18.22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战后各国对于本国战争损失的调查内容是由盟国统一制表进行,负责日本赔偿问题的远东委员会所列各国财产损失共分为三大类: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全国公私财产其他损失(间接损失)、军费损失。而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1946年8月11日的损失统计表在格式上并未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也没有单项的军费损失,可见此表还只是一个初步汇总,并不是一份成熟的统计结果。

目前我们所能看到最早的按直接损失、其他损失(即间接损失)来统计抗战财产损失的资料有两份:一份是国民政府外交部所藏《王炳文拟抗战损失说帖》,另一份是外交部存档的《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两份材料虽然均未注明具体时间,但据其将财产分为直接与间接损失的分类来看,大体上可以判断稍晚于前述8月11日的《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兹将两份说帖列表作一比较。

外交部所藏《王炳文拟抗战损失说帖》将财产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全国公私财产其他损失”,这与外交部所藏《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的分类完全一致。就统计结果而言,在“直接财产损失”项中,两份材料仅有两处地方有异,可以看出系笔误所致(22);在“全国公私财产其他损失(间接损失)”项中,两份材料的统计结果完全相同。此外,两份材料都没有战费损失这一项,事实上军政部在1946年7月15日已经形成了一份《军政部修正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呈》(23),但这份文件在以上两份统计结果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考虑到王炳文稿系以个人之名起草,后者则在格式上比较规范,因此我们可以初步推断《王炳文拟抗战损失说帖》是《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的底本,而《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是官方所用的正式文本。

不过《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也只可视为阶段性的统计,并不能当成最后的统计结果。因为该说帖特别提到:“我国抗战八年所受损失,自非短时期所能调查完竣,日人占领较久之区域,尚在继续调查,凡未及查报完毕之损失,或遗漏未报之损失,均应保留补列。”(24) 因此后来很多学者在论著中引用《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的数据,显然是不够全面的。

到1947年以后,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又先后形成了两份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统计资料,即1947年2月的《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和1947年3月的《赔偿委员会存档的损失统计》,两份材料分别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台湾“国史馆”。兹将两份报告分列于次(见表2),并加以比较。

1947年2月的《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是一份完全按照远东委员会设计表式统计汇总的材料,它将全国的财产损失分为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公私财产其他(间接)损失、战费损失三项,该报告还特别提到了其形成的过程是“根据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八次累积统计数字,并参照战前我国国民富力及各种资产状况,与国际间一般情势,邀集有关部会及专家研讨我国可能提出之损失数字,制成各种统计表,呈经本院核定转饬备用”。此外,该报告还提到“现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至分类统计,预计本年四月始克汇编完竣”。(26) 由此可见,该报告所列数据仍然是一份阶段性的统计结果。台湾学者迟景德认为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于1947年3月份形成的《赔偿委员会存档的损失统计》(藏于台湾“国史馆”)才是该会最后的统计结果,而且该份统计材料在同年5月召开的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上正式公开过,因此该份报告中所列的数据才是国民政府以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最终统计结果。不过若仔细比较1947年2月和3月的两份统计结果,其实并无多少出入,只存在着个别数据的计算误差,3月份的统计结果不过是对2月份统计结果的一次核对而已。况且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向国民参政会提交的报告仅仅是供参政员咨询,并不具有立法程序上的审查价值,因此国民政府1947年5月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的抗战财产损失数据仍然不能视为国民政府的最后结论。

通过考察上述5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战后1946年到1947年间国民政府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数据,最早只是一个初步估计数350亿美元,随着各地方材料的不断上报和累积统计,大体上出现了584亿、559亿等几种说法,而559亿美元的说法虽然在国民参政会上公开过,但却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仅就国民党统治区而言,虽然国民党最高当局认为“中国抗战最久,损害最重”(27),但由于各地方对调查战时损失的重视程度不一,有相当多的被难县市在战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迅速展开调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最早要求各地在1946年8月20日以前将抗战公私财产损失全数上报,后将上报的最后期限定在1947年8月底,而且漏报者仍然甚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最后只得将上报战争损失的截止时间推迟到1947年12月底,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地方没有上报。国民政府自己也承认“各地查报损失,多属零星报送,两年以来,虽仍依照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继续办理审查登记,但以地方不清,办理迟缓,至东北、河北、山东等省及在外华侨,因情形特殊,一时尚难查报”。(28) 对于那些迟迟未上报损失的省份,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则采取了估算的办法,因此便存在着有的省份是完全按上报数字统计的,有的省份则是估算出来的,标准自然不够统一。

第二,在抗战损失统计的起止时间上,1947年5月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向国民参政会的报告仍然未将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7月长达6年中国所蒙受的各项损失统计进去,而在这6年里,中国因东北的沦陷所遭经济损失极大,同时上海“一·二八”事变因发生在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其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是一个巨大的数目,这些均没有反映到最终统计结果中。

第三,1947年5月国民政府所公布的数据没有包括中共领导的敌后根据地的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抗战胜利后,由于联合国善后救济计划的实施,中共领导的解放区从解决战后善后救济的原则出发,对于战争的损失也进行过认真的调查和统计,如《董必武报告解放区抗战损失致蒋廷黻函》中,就反映了1946年4月间中共所控制的晋绥、晋察冀、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等七个解放区的战争损失情况,只不过上述这些地区的统计是将损失的类型按家畜损失、被毁房屋、粮食损失、被服损失、农具家具损失等五类加以数量上的汇总,并未将其折算为法币或美金。(29) 因此将中共解放区从量的统计折算为从价的统计,一并计入到国民政府所列统计中,大致才可以看出战争结束初期中国抗战损失的整体情形,当然难度在于解放区的币值与法币是两个不同的币值系统,将其最后折算为美金存在诸多的技术难题。

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将559亿美元损失的说法视为国民政府官方的正式结论,况且1947年5月国民参政会闭幕以后,各地对于抗战财产损失仍在陆续上报,正因为此,即使在国民党在大陆执政的时候,就有人对559亿美元损失的说法提出过不同看法,如国民政府驻日本的“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半农在1949年9月写就的《中国驻日代表团劫物归还与赔偿工作综述》绪言中,提到了中国抗战财产损失620亿美元的新说法,虽然我们还无法得知620亿美元这一说法的实际构成情况,但这一说法显然后来是被广为引用的。

三 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价值计算问题

由于抗日战争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范围广,既有沦陷区,又有国统区和中共领导的根据地,各地币值不同,物价有别,要想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进行量化的统计,必然要涉及到价值的计算问题,抗战财产损失价值的计算问题是战争期间和战后调查统计中遇到的重大难题。(30)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韩启桐在开展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研究中,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统计方法的不同所产生的不同结果。

他认为,一般的战争损失估计概不能计之以量,而须计之以值,而且损失的计价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他认为如果以“市价”来计值,当然含有特定时间及地域两项条件在内,因此即使有两个完全相等的损失,但由于遭受损失的时间与地点的不同,就会产生结果上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常常是相当大的。因此,以“市价”方法查得的损失数值,如果不采取适当的修正办法,不但损失的意义不清楚,而且也难以做到比较研究。他提出的修正方法有两种:第一,经由货币对外价值途径,以调查原值乘以我国的外汇率,折成外币单位损失数,此种修正方法可称为“外币折算法”;第二,经由货币对内价值途径,以物价指数(专指以战前年度基期者言)除其调查原值,折为战前法币币值单位损失数,此种修正方法可称为“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

以上两种方法所采取的途径虽然各有差异,但其最终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两种方法都是在消除调查原值的币值变动成分。在通常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随意择用,不致有显著的差异。但若仔细比较以上两种方法,就“外币折算法”而言,由于战时我国外汇因受人为的“统制”,一切官价或黑市汇率,实均不能代表自然水准,并且各国货币本身价值在战时亦多变动,如果借外币取得稳定基础的目的,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韩启桐认为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统计,只能使用“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由于我国灾区分布甚广,战时物价变动各地悬殊,只有用物价指数做修正工具,才能符合地域上的差异。在选择物价指数的时候,除其他统计技术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两项原则:第一,于地域上必须力求一致,除非万不得已,不能代之以其他地方的指数;第二,关于指数的种类,应尽量选用趸售物价指数,除非当地缺少此类指数,否则绝不能以其他种类指数来代用。

韩启桐正是根据以上“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对中国抗战前六年的财产损失情况,按人口伤亡(折算成财产损失价值)、财产损失、资源损失、其他负担等四个大类进行了汇总,得到的结论是抗战前六年损失:44967571千元(1936年法币币值),如以1936年法币与美金之比价,大约折合133.59亿美元。(31)

不过韩氏也充分地意识到了此项估计的保守性,他认为“这一估计当然是属于最低的数字,因为其中有许多有意或无意的缺漏,致有多次损失都未计入,预料将来损失调查及估计方法改进以后,我国全部损失增为上数之一倍,也是很可能的事”。(32)

韩启桐的战时财产损失统计中有一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他将中国抗战时期的人口伤亡也按一定的折算办法算入财产损失中。(33) 但从战后盟国对于战争损失的界定中,人口伤亡是单独列项,并未折算为财产损失数,虽然个别国家如菲律宾也曾根据其国内法将每人的损失折算为3000比索,不过最后并未成为对日索赔的依据。(34)

抗战胜利后韩启桐被聘为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特聘委员,他的“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对国民政府统一抗战财产损失的计价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战时国民政府自启动了抗战损失调查工作以来,对于财产损失统计的计价问题进行过多次研讨,也经过了多次反复。

早在战争损失调查初期,国民政府要求各地对于财产损失要按法币的“市价”来上报,但各地实际上报损失的计价办法五花八门,鉴于“各机关查报时办法分歧”,1941年5月,负责战争损失统计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主计处认为“实有从速制定划一办法之必要”。因此便制定了《划一抗战损失账目折旧计算、损失价值之估计、岁入减少额之估计办法》,根据该项办法,对于原价可查的部分毁损的财产采取的是原价减去每年的折旧额再乘以使用期限;原价无从可查者则以市价为其全部损失价值。(35)

由于行政院主计处当时并没有确定对于原价与市价的修正方法,因此上述损失价值计算办法还是出现了难以汇总的问题。1944年3月3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委员贝祖诒为此曾致信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专门谈论此事,他说:“查战前战后七八年间,物价波动,反应币值,以(民国)二十六、七年间损失之数字与近二三年来之损失数字相较,其所代表之实际价值迥不相同。例如某机关以前损失现洋十万元,与目下损失现钞十万元自难比论,又如(民国)二十六、七年间被毁房屋一所,原系五万元购买者,只可列报原价五万元,但在(民国)三十二年被毁相仿之房屋一所,系属新建,所列报之价值恐已在五百万元以上,同一房屋列报损失价值悬殊若此,以此类推,问题尚多,于将来向敌人清算战债赔偿之时,将如何计算,将如何定一标准,其查报抗战损失先后之价值将如何求合理之核算,似亦有商讨之必要。”(36)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于1944年8月11日在《修正抗战损失查报须知》中则明确了财产损失价值均依损失时之价值为准,其有购置时之原价可查者亦应列报,沦陷区于必要时得以伪币具报。(37) 这样,在该机构所设计的“财产损失报告表”中,关于价值一栏分为两部分:一栏是购买时的价值,一栏是遭受损失时的价值。实际上这种“财产损失报告表”仍然存在一个最后的汇集与统计计算难以划一的问题。

面对统计口径存在的矛盾,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内部也有人曾一度主张以量为主,以求解决统一计算价值的问题。(38) 实际上以量为损失单位计算其价值,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如汽车百辆,其中有新有旧,有优有劣,大不相同,百辆的劣旧汽车尚抵不上一辆名牌汽车,以此类推,很难以量来得到财产损失的统计结果。

1946年8月5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召集国民政府主计处、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人员开会商讨,对于抗战财产实报损失的折合方法终于达成如下共识:以抗战期间历年9月份重庆销售物价指数之平均数,除抗战期间历年实报损失之价值,而得1937年7月份法币价值(7月7日),再以当时美金与法币比价(1∶3.39)折合美元,如原报为美金者不再另行折合;计算损失时期自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签投降书为止。(39) 至此,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统计的口径总算是有了一个较为公认的办法,这个办法既解决了抗战时期中国国内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间所遭受的损失的价值统一问题,同时将战前(1937年7月7日)法币最后折合成1937年的美金价值,也解决了中国抗战财产损失与其他被侵略国家财产损失的比较问题。

国民政府从1946年8月5日以后所作的历次财产损失汇总均是按照上述统计办法折算而成,1947年5月所公布的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数也是根据以上这个口径计算的,因此,我们一般讲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数,都是据1937年7月7日的美元价值标准。

余论 进一步开展抗战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研究的几点想法

由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调查与统计中存在着前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学术界一般认为国民政府最后公开的数据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中国抗战实际的财产损失情况,于是便有了各种各样的估计,但这些估计往往由于缺乏实证性的研究,也很难被接受,因此,继续开展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实证性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推动抗战财产损失的研究,兹提出如下思考。

首先是有关中国抗战财产损失史料的进一步挖掘和整理。战后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调查与统计基本上是立足于各地的上报材料并通过较为科学的统计方法得出来的,因此,我们应当将各地上报的这些调查资料视为基本史料,并对1947年国民参政会公布损失数据之际尚未上报的有关地区的损失数加以认真核实。与此同时,还应当扩大视野,进一步挖掘其他方面的史料,具体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有关战争损失的调研材料。该机构在战后初期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便是对战后灾情的调查,虽然其调查的重点是立足战后的救济,但其调查的来源涉及到:(1)各省市政府报告,(2)各地同乡会报告,(3)有关机构或团体汇集之情报,(4)通信及访问所获得的资料,(5)实地调查的报告,(6)合理之估计数字,(7)参考伪组织所发表之统计报告。(40) 这些资料以及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的各类业务报告对于研究抗战财产损失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仅以战后难民的统计为例,国民政府的各种公开材料中,基本上就是引用善后救济总署所调查的结果。(41) 第二,战争期间有关机构所作的调查和研究。如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在抗战前期编辑的《沦陷区经济概览》就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此外,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特种经济调查处也编过各类资料,如1940年编的《四年之倭寇侵略》就对上海等沦陷区的经济损失有过较详细的披露。第三,要进一步整合大陆和台湾所存的国民政府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和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在战时和战后初期所形成的战争损失档案。目前有关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一部分档案资料存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更多的档案则存于台湾。这是因为国民党逃离大陆时,将其战后成立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案多数搬到了台湾,存于“国史馆”。(42) 此外,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也存有一定数量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案资料。若能将以上几家机构所存的战争损失档案加以系统的整理,无疑会对战争损失的研究提供极大的便利。第四,史学界以及各省区的党史部门、政协文史资料部门、地方志部门在战后开展了大量的日军暴行的调研工作,无论是中共党史资料、政协文史资料还是新出版的地方志多数都载有关于日本侵华战争暴行的记录,其中有不少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损失,同样值得珍视。通过以上这些史料的挖掘与扩充,必将有利于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的深化。

其次是注意调查与统计的历史延续性。由于战后各种关于战争财产损失的不同说法基本上是根据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官方组织的调查与统计结果估算出来,新的调研如果完全不顾此项事实,另起炉灶重新加以展开,时过境迁,难以还原历史的真实。特别是对于统计结论至关重要的币值换算问题,仍应当以国民政府主计处、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人员在1946年8月5日会议达成的共识为基本依据,这样就可以保证对于抗战财产损失调查与研究的连续性。另外,对于抗战财产损失的分类,也应按战后初期盟国所定的标准进行,这有利于将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与别的被侵略国家的损失加以比较。

最后,对于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财产损失的结论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慎之又慎,一切重在实证。即使作必要的估算,也必须注重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如有的学者就建议在各项调查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参照中国战前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按一定的“数量集”来确定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概数(43),这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注释:

① 烈公:《中国赔款述略》,《东方杂志》第13卷第7号(1916年7月)。

② 《东北日祸反响录》,载《国闻周报》第8卷第39期(1931年10月5日)。

③ 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在华中经济掠夺史料(1937-1945)》,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④ 章君谷:《抗战史话》,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44页、第52-53页。

⑤ 韩启桐:《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4页。

⑥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下,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97-141页。

⑦ 李良玉:《对一项社科规划成果的评估意见》,《变动时代的记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⑧ 《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贴》(原文未署年月),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第44页。

⑨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第32—34页

⑩ 《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1947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2页。

(11) 参见吴半农:《中国驻日代表团劫物归还与赔偿工作综述》绪言部分(所署时间为1949年8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续编》第7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版。

(12) 罗焕章、支绍曾:《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军事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07页。

(13) 《中国的人权状况》,载《光明日报》1991年11月2日。

(14) 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卷,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625页。

(15) 《黄炎培等建议中央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之国民参政会提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四一六(2)-37。

(16)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查报从速填送训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七八二-76。

(17) 1946年11月,该机构又改称“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行政院。

(18) 《外交部抄送对日赔偿问题中国提案纲领七条呈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

(19) 《外交部抄送对日赔偿问题中国提案纲领七条呈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20) 《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原文未署年月),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第44页。

(21) 《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1946年8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二(2)-2652。

(22) 《王炳文拟抗战损失说贴》与《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两处不同分别为F项和G项,前者的F项为653371000元,后者为635371000元;前者的G项为215082000元,后者为215062000元。正是由于这两处不同,使最后的统计结果略出现差异:前者的公私财产损失总数为584.4亿元,后者为584.2亿元。

(23) 《军政部修正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页。

(24)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第40页。

(25) 此处统计有误,正确的数据应当是31348156000元。

(26) 《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1947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27) 《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0页。

(28) 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编:《日本赔偿》,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8年3月编印,第23页。

(29) 《董必武报告解放区抗战损失致蒋廷黻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30) 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台湾“国史馆”印行,1987年,第224-228页。

(31) 韩启桐:《中国对日战事损失的估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84页。

(32) 韩启桐:《中国对日战事损失的估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84页。

(33) 1946年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曾一度按韩启桐对于抗战时期中国生命损失的折算方式,对中国抗战中陆海空军伤亡人员折算成1937年7月美金价,但由于当时的远东委员会在有关战争损失的计算与日本赔偿问题上并无关于人口伤亡折算成财产的办法,故此种折算办法最后未得以应用。参见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编:《全国陆海空军伤亡统计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二(2)-2652。

(34) [菲]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著,温锡增译:《菲律宾共和国》下,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41页。

(35)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查报从速填送训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七八二-76。

(36) 转自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225页。

(37) 《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正抗战损失查报须知》(1944年8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五九五-1338。

(38) “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档号A05494-A05509,转自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227页。

(39)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伤亡和抗战损失项目说明》(1946年8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二(2)-2652。

(40)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编:《各省市善后救济初步调查概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号21(2)-221。

(41) 相关材料可见之于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编纂委员会编:《这样干了两年》(1948年8月)以及《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业务总报告》(1948年4月)等资料。

(42) 迟景德:《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案介述》,台湾《国史馆馆刊》复刊第20期,台湾“国史馆”印行,1996年,第303-308页。

(43) 此观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姜涛先生所提,特此说明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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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财产损失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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