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论文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论文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霍 静

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 要: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下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主要为申请、审核、颁发离婚证三个阶段。而在审核阶段主要实质审查。协议离婚比起诉讼离婚,有其优势所在,同时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中由于侧重形式审查,在接触婚姻关系时在事后救济手段、未成年利益的保护上等与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现行立法及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未成年利益

一、协议离婚的内涵

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民政部门的确认下,协议离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合同,离婚协议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生效,即颁发离婚证书。在未确认之前,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法院也不能以此为处理夫妻双方财产或者关系的依据。

在我国,与协议离婚相对的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更多是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而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实质审查下,以公平公正,保护双方合法利益为原则,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上都小于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二、我国协议离婚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第31条对协议离婚作出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本质在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办理离婚,不可委托他人。《婚姻登记条例》同样也对协议离婚作出了规定。对办理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首先,离婚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成立,是经过行政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并不认可事实婚姻。其次,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为了保障协议是双方完全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障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双方都需要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是否是自愿也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这也是协议离婚的核心要意。在离婚程序上,则主要分为三步,当时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而行政机关审核则主要是形式审核。

接着教师根据查看学生微课学习情况,总结学员在学习交流中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和学生反馈情况,让学生提前做PPT在课堂给全班进行讲解;教师在课堂上重点讲授学生都不理解的共性疑难内容,这样充分利用了线下传统课堂的优势,采用适当的教学法使学生消化难以理解的知识点。

协议离婚若是日后一方查明受到欺诈,却无法像诉讼离婚一样行使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鉴于理智被情绪裹挟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离婚协议拟写草率,导致后续产生后续一系列的执行问题,但是这些我国法律中都未对协议离婚设置救济程序。协议离婚选择离婚时,耗时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由于审查程序重形式、轻实质,在实践重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已有适当处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协议离婚中,更加强调的事双方意思自治,鲜有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事实上,小孩的成长环境,对于小孩今后性格养成等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中,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审查时,仅仅是形式审查,未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意愿以及是否在实质上适合子女成长。

诉讼离婚制度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这是为了避免夫妻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同时诉讼离婚中,法官也会对婚姻关系是否实质破裂进行审查。而协议离婚中,为对夫妻因冲动离婚而设置前置程序,这从而也为后续的一系列财产分割问题埋下隐患。

1.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不足

调查问卷还包含5个开放式回答的问题,给学生自由发言的机会,以讨论探究式实验的有利和不利方面。表4对学生的典型回答进行了总结。

从我国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上来看,主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欺诈、胁迫形。诉讼离婚则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而协议离婚也会产生与诉讼离婚同样的效果,这就成为某些人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一个途径。

“在过去,林姓为了不让村里有外姓,立了很多规矩,外姓人是不能在村里落户的,生了儿子的人家才能分到耕地,儿子多田就多,娶媳妇可以是外姓,儿子一律不准入赘到外姓人家。”

离婚协议重涉及的财产分配问题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复杂,且影响重大。极可能由于语言表述等问题,并非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离婚协议的拟写并不需要子女的参与,却又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是极易产生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形。因此,为了对婚姻中较为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应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2.协议离婚程序上存在缺陷

这下可好了,总算来了个说人话的!我连忙起身道歉,坐到另外那张床上。这女人反身关上门,坐在我对面床上,摸过洋烟,点起一支叼在嘴上。她又把烟盒递向我,我摇摇头,她顺手一丢,就把烟盒丢到床头柜上。我抬眼打量她,见她正放肆地盯着我,眼都不眨一下!她缓缓吐出一串烟雾,还是盯着我,突然哈哈大笑起来,“这东洋人还真是他娘的馋,连老妈子也稀罕!”

三、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

(一)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3.协议离婚缺乏救济手段

具体措施为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一定程度的调查取证的权利;适当延长对离婚协议的审查期限。

然而,刚刚从“文革”深重灾难走出来的中国,亟需一场变革让国人从梦魇中醒来。中国若要发展前进,必须打破把毛泽东的话作为判断一切是非标准的神学信条。好在邓小平、胡耀邦等人以极大的胆魄,推动了接下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思想钳制和政治专断,也为以后的改革开放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增加事后救济程序

由于目前的协议离婚制度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协议离婚主张速战速决。但是离婚协议也是民事契约,主张真实的意思自治,当意思表示非真实时,应当同样有事后救济制度,例如无效和可撤销。我国婚姻制度中,对婚姻关系无效和可撤销作出了规定,当设置协议离婚事后救济制度应当与原有的制度相衔接,无论是宣告机关还是法律效力上。

(三)设置子女利益最佳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首次出现于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为了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等,应当在法律上给予保障。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同样也是受害者,离婚后父母再婚、子女无人管教的情况生活中实有发生。通过相关采访研究指出,很多的暴力犯罪行为与未成年时期父母离异,缺乏关爱有一定的关联。为了尽量地避免这种情形,在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上应当予以未成年子女一定程度的保障,其中包括物质保障和精神关爱。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立法的逐渐完善,给予离异后子女物质保障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在协议离婚中,应当设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单方监护、轮流监护制度并存,以保障父母离异后,子女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关爱,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安定。

四、结语

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夫妻双方在关于离婚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合意,通常选择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其优势在于速战速决、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等。但是正是由于其偏重形式审查,在处理婚姻解除关系上,也存在有不完善的地方。对离婚协议适当增加一些实质审查,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核时,增加子女利益最佳原则等。协议离婚自制度与诉讼离婚制度相结合,完善我国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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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28-02

作者简介: 霍静(1982- ),女,新疆人,本科,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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