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制度经济学研究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一个制度经济学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对农业产业化的研究始终是农业发展研究的一个热点,但多集中于应用领域,而对农业产业化理论的研究却关注不多。以至今天我们如果要追问农业产业化的动因、进程和其制度缺陷等问题,仍需重新思考。

本文作为一篇侧重于农业产业化理论研究的文章,将从制度经济学的思路出发,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进程的分析,力图对上述诸问题给予回答。对于农业产业化,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农业产业化是中国农业发展中的一次制度创新。它通过合约形式(特别是长期合约的确立)的创新,降低了农户/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交易费用,但由于其发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局限性,使之难以支持中国农业的长期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说明我们的观点,以下将分四个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交易费用;第二部分则探讨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合约形式的创新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部分将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参与主体进行分析,找出政府和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的原因;第四部分是结合对农业产业化自身制度缺陷和农业产业化与中国农业长期发展目标之间内在不一致性的分析,指出农业产业化的局限性。

一、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交易费用

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不仅使农村中微观生产主体发生易位(注:这种易位是指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结构取代了过去的生产队为单位的生产结构。),而且也使农户在与市场隔离近30年后又重新被纳入市场交换体系中。农村中微观生产主体的易位消除了社队生产结构所造成的制度损耗,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产出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农户在市场交易中所遇到的高昂交易费用的问题也日渐显露。80年代中后期所出现的农业总产出徘徊不前和农产品售卖难的现象就是这种高昂代价的最显著表征。

生秀东曾对这种交易费用进行了分析,他将农户在市场化进程中遭受的交易费用分为两种:1.农户与居于垄断地位的国企之间谈判所遭受的损失;2.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由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生秀东认为前一种交易费用是市场交易主体不对称所致;而后一类交易费用,他将之归因于农户的信息不充分和市场地位低下[1]。生秀东的分析无疑富有启发性,他指明垄断问题是造成过高交易费用的原因之一,但他对第二类交易费用成因的分析仍有待深入。我们认为,尽管造成农户市场地位低下原因很多,但垄断无疑是最重要的,这一点,在前已有论及,所以,可将市场地位低下的因素在此略而不论。农户之所以会信息不充分,最主要的是其对价格信息缺乏足够的掌握,而这种价格信息的缺乏又是与农业价格体系自身的缺陷密不可分的。

我们知道,农户生产决策主要依据农产品价格。而一个健全的价格体系,既应包括短期价格,也应包括长期价格。后者甚至对农户更为重要,因为它可以更好地稳定农户的生产预期。但在80年代,中国农业价格体系却缺乏这样一种长期价格。农户所参与的绝大多数农产品交易活动都是即期交易,他们对未来的生产决策也是建立在即期价格之上的。(注:在我与农民的交谈中,发现他们对来年某种作物种不种、种多少的生产决策,基本取决于该作物今年的卖价高低。)由于未来期的价格往往会偏离即期价格,当广大农户都采用这种简单的适应性预期时,这种偏离的程度会更大。因此,当农户在用即期价格作未来决策时,价格风险就已蕴含其中。(注:这一点,蛛网模型已有说明。)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农业生产是有时间性的(几个月甚至跨年),农业生产过程也难以中止且不可逆。(注:这意味着当秧苗长到一半时,农户不可能将之拔去以种其他作物。即使可以这样做,对他而言也是有成本和风险的:秧苗被毁后,成本无法收回,这是一种“沉淀成本”;其次,还有农时已误的风险。)这意味着农业生产中,一旦某阶段的生产决策被作出并付诸实施后,其所使用的资产就具有了极强的专用性。这种农业生产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性的存在使农业生产中的价格风险难以通过中途改变生产决策加以规避。农户预期未来价格的困难性与农业生产过程的难改变性的共同作用,使得农户一旦按即期价格作出生产决策后,其价格风险就几乎是无法规避的。这种价格风险的损失实际上可以视为农产品价格发现机制中长期价格缺失所带来的一种高成本。可以想象,如果能有一个长期价格来帮助农户形成未来的生产决策,那么由价格风险所致的交易费用则可以大为减少和降低。

此外,市场结构不完善及运输成本过大对农户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阻碍也不可忽视。我国幅员辽阔,农产品价格往往因地而异。这种价差的存在虽为农户逐利提供了可能,但由于不少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破坏了市场结构,使价格信号并不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注:这突出地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实施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的行为上。地方封锁是指农产品出产地政府为了保证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低价收购,禁止外地客商收购或禁止本地农产品外流;而地方保护则是指一些政府以行政命令或不合理收费将外地农产品拒之门外的行为。),这样,即使价差存在,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农产品由低价地域流入高价地域;而且,农产品长途运输的高成本与农户的小规模之间的不对称性也是阻碍农产品由低价地域流入高价地域的一个重要因素。撇开市场结构的不完善性不谈,单就农产品贩运本身而言,它的平均成本与运输总量是负相关的(注:这只是一个大致的结论,并不精确。有关进一步的分析可参阅任何一本《微观经济学》中对成本的分析。),这要求农产品的长途运输应在一定规模起点上进行,而这种规模要求对许多单个农户却显得过高。因此,在缺乏有效长途贩运组织的区域内,农产品的商品化率与农户的市场化进程通常是低下和缓慢的。正是从以上分析出发,我们将市场结构不完善给农户所带来的损失及过高的运输成本都纳入交易费用的范畴中。

二、长期合约(注:我们这里的长期合约,是指能覆盖农产品一个产出周期以上的购销合同。所谓长期,是相对即期交易而言,即指在农户确定生产决策时,该合约即已存在。合约的具体长短与农产品的生产期限有关,它至少能涵盖一次生产过程或更多周期。同时,在这种合约中,价格已为交易双方所约定规范。)与专业化组织和专业化市场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已经指出了造成农业市场化进程中高昂交易费用的四个方面:1.垄断问题;2.价格风险(这里不涉及垄断价格的问题);3.市场结构不完善性;4.运输的高成本与农户小规模之间的矛盾性。因而摆在广大中国农户面前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通过一定形式的制度创新来降低由此而造成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可以说,在这四个因素中,普通农户对价格风险最为敏感,因为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收入。

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由于价格发现机制中长期价格的缺失,使农户只能依靠简单的适应性预期,因而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如果能以一种长期价格来取代短期价格作为生产决策的参考依据,则农户所遭受的损失会减少很多。因而,寻求一种决定长期价格的制度安排成为农民在进行制度创新时的首要选择。

一般而言,农产品长期价格的形成有三种方式:政府规定的农产品保护价;如果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农户可以通过卖出远期合约来获得一个长期价格;农户还可以在生产之前通过缔结产销合同来形成一个长期价格。在这三种方式中,方式(1)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之前并不存在(注:农产品保护价的实施迄今不过五六年时间,其保护范围也是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不能覆盖所有的农产品领域。);而方式(2)尽管在80年代中期,我们就已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但其规模和运作要求却都不是普通农户所能企及的(注:由于中国农户经营规模太过细小,离期货市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规模的要求还差得太远。但在国外,已有普通农户以其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来指导和安排自己农业生产的成功案例,可参阅伯赖恩D·施莱格尔“利用期货市场使农业有利可图”。)。由于这两种方式的“缺位”,使得在我国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探索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户往往采用第三种形式——即以长期合约来获得一个长期价格。

农业产业化中长期合约的形成与各种专业化组织密不可分。现有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中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民协会+农户”以及“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公司(企业)+农户”等形式都可以视为专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缔结合约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专业化组织(企业)与农户之间一般都有明确的合约关系和合约内容(如双方签订正式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罚责条款)(注:对于这类合同的具体样式,可参考牛若峰《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的第六章“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产销合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绝大多数此类合约中都对农产品未来收购价有明确规定。(注:在这里,我们未包括专业技术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原因是专业技术服务合同虽可以降低农户经营的自然风险,但不能解决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风险,而农业产业经营的初衷正是为了解决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一价格的给出,才使农户摆脱了依靠短期价格作未来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专业化组织的出现不但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一种选择长期价格的制度安排。而且,如果我们能够注意到在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专业化组织中,不少是属于农民自发组织和形成的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产供销联合体(如山东的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等[6]这一事实,我们还可以发现:此类组织的出现,同样也减少了“垄断问题”对单个农户所带来的损失,因为自发组织的形成可以极大地增强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注:关于这一点,有兴趣的读者还可以参考姚今观等著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理论与实践》(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中第4章(刘金霞执笔)“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经济学分析”中所引用的鲁振宇、易法海的相关结论。)。同时,这类组织在长途贩运方面也比单个农户更为便利和有效率。由此也可以看出,专业化组织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价格风险,同时也降低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其他交易费用。

我们还观察到:在农业产业化中,还有另一类重要的模式——即“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注:“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也就是“批发市场+农户”模式,由于批发市场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批发市场,往往专业性很强,市场所交易的农产品种类比较集中。因此,我们将之称为是“专业化市场+农户”。),它与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专业化组织+农户”的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尽管从表面上看,两者差异性很大:在“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中,我们似乎难以找到一个明确规定的长期价格,农户是自主生产,自由交换,随行就市;而“专业化组织+农户”模式中通常有明确的合约关系和合同要件。但如果考虑到合约所给出的长期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农户信息搜集成本,而专业化市场的存在则同样可以使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成本降低(因为在专业化市场中,信息更为密集,参与主体的专业知识更为丰富)。那么,我们是可以将专业化市场与专业组织在降低价格风险方面视为等价。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我们可以这样认定:虽然其中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远期交易价格,农户的生产行为也无合约的约束,但专业化市场的存在则意味着对某一类农产品有大量的、长期而稳定的需求。因此,农户以专业化市场为导向的生产也可以看成是农户与专业化市场之间的一种隐性合约:农户“承诺”按专业市场的需求进行种植、生产,市场则“承诺”提供农产品的低成本销售途径。这类合约也因为专业化市场的长期存在而具有了长期性。

“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对于“垄断问题”及运输所引起的成本也可以较好地解决。由于专业化市场的设立一般是靠近某项农产品要素禀赋比较集中的地域(注:胡继连(1992)在《中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中指出:在农村,“创收”性农业投资趋同化。如苍山60%的农民种大蒜,瓦房店市泡崖乡杨屯村80%农民种葫芦。趋同性农业投资往往成为专业化市场形成的农业基础。在苍山就形成了全国有名的“大蒜之乡”;山东寿光也是由于农民创收性农业投资趋同于蔬菜种植,形成了有名的“蔬菜批发市场”。),参与生产与交换的主体通常对该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都掌握比较完全,因此可以较好地防止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农民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在专业化市场中,由于许多农户是就地就近销售,农户在长期贩运中所承受的由市场结构不完善及运输所带来的成本实际上都是由流通中介机构承担。这样,农户也可以减少在此方面的费用。

我们如果可以将“专业化组织+农户”视为显性”的长期合约,那么“专业化市场+农户”模式则可被视为“隐性”的长期合约,但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长期合约,两者都可以有效降低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交易费用。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中的农户、企业和政府(注:以下的分析与生秀东“农业产业化的陷阱——论政府、企业、农民各自目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中洲学刊》2000(2))一文有相似之处,但我们的分析过程与结论是独立作出的。)

农业产业化给农户带来的利润不仅在于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它还能促使农户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如果用π=PQ-C(Q)来描述农户的利润函数,那么一旦在P以长期合约固定后,则农户的最大化条件将是。在此约束条件下,农户将尽量扩大其产量Q,使边际生产成本等于合约价格。而产量的扩大一方面可以通过外延型方式(如增加种植面积或畜养头数),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内涵型方式(如采用新技术、新种苗)。这一切最终都会表现为农户专业化(分工)倾向的加强。一个地区的农业产业化水平越高,农户的分工水平也越高,这已为现有众多成功的农业产业化案例所证实。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我们,一项制度变迁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制度变迁的预期效益和制度变迁的成本,虽然农户可以从农业产业化中受益,但对单个农户而言,要推行一项旨在以长期合约来消除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行动本身就意味着过高的实施成本。因此,即便是农户知道其可以在这项制度变迁中受益,但过高的预期成本仍阻止其成为变迁的主力。

当农户未能成为这场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时,政府的参与就十分必要了。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它之所以会参与这场变迁的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当农民遇到农产品售卖难时,第一举动往往是“不找市场找市长”(因为“找市长”的成本比“找市场”的成本低),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其二,由于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是否搞得好是上级在考察和选拔地方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指标。对某地方的领导人来讲,若他能解决当地的农业发展问题,则显然可以给他带来良好的政绩,而这将有助于其升迁。所以,在农民“找市长”的压力和当政者追求政绩名声的刺激下,地方政府似乎是无可避免地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一部分制度变迁的成本,如规划成本、协调成本、市场建设成本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等。

而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讲,促使其参与农业产业化的一个主要动因也来自市场。在丰年时,企业通过低价就可收购到足够的原料,但在欠收年份,企业即使出高价也不一定能保证收购到足够的货源。如果是大宗农产品,这种影响也许不大,但如果是某种经济作物或特种作物,这种产量的波动对企业生产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因此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中,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大多是与经济作物或特种作物的加工联系在一起,这正反映了企业希望能以长期合约获得稳定的供给来源的意图。而且,还应看到,由于地方政府与这些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的出面和要求下,企业也会服从政府的安排,与农户签订长期合约。此外,还必须指出的一点:在“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谈判地位并不对等。大部分情况下,农户仍然是某种垄断价格的接受者。这样一来,企业在这场变迁中并未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还是受益方。当然,一旦合约达成后,龙头企业将成为价格风险的承受者,这是其参与农业产业化中所承担的最大的成本。当这种成本小于其收益时,企业也就成为了这场制度变迁的另一推动力量。

四、农业产业化与我国农业的发展

应当肯定,农业产业化的推行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许多论者指出,农业产业化所推行的“+”字模式,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制现状基础上,通过长期合约取代即期交易的方式使农业生产水平和经营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在稳定中求发展的目标。农业产业化推行的另一贡献就是使传统农业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正如我们前面已指出的,在一个较固定的价格水平下,农户可以通过生产的规模化来获得收益的最大化,这种规模化既可以外延方式也可以内涵方式甚至两者并用来实现之,而后果便是会带动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集中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由于农业产业化不单纯是生产与销售链接加强,它还是合约结构和市场力量深入传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形态的过程。因此,虽然农业化的最初动因是解决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问题,但它的推行和实施却使中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肯定农业产业化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它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

首先,农业产业化在实行过程中,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地方的农民签订合同后,往往又会践约,从而使签约的组织(企业)遭受损失。(注:如农户在农产品收割后,往往待价而沽,而不交售与签约企业。)由于这种践约行为通常涉及面很大,在“法不责众”的惯例下,法律监督往往难以奏效。而且这一行为有时也发生在企业身上;一些地方的企业在应履约时不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而当企业不执行合约时,由于关系网的作用和地方出于保护税源的目的,被惩罚的机率也相当小。这种合约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效率。

其次,农业产业化的推行受政府行为影响很大。政府在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或指导对农业健康发展又有较强的负面影响:1.在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制订中,一些地方领导人好大喜功,容易忽视当地农业的发展现状,制订不合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人为拔高农业市场化进程;2.在农业产业化具体实施中,地方政府有时忽略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促进本地农产品企业与农户结合过程中,喜欢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来实行“拉郎配”,人为扭曲农业产业化结构。这两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讲,都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不幸的是,这两种不良倾向在农业产业化的实际进程中却经常冒现。

在指出农业产业化自身发展中的制度缺陷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即使上述制度缺陷被纠正了,我们也不能认为单纯依靠农业产业化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我国农业长期发展。在我们看来,农业产业化还需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农业产业化的对象如何由少数经济作物、特种农业向大宗农产品、基础农业的转变?现有的农业产业化对象大都只涉及一些特种作物(如药材、花卉、蔬菜等)和养殖业(如猪、羊、牛等),而对于大米、小麦、棉花等大宗产品却关注不够。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因是前者的供需缺口大、市场波动大,而后者的供需缺口不明显、市场波动小,企业可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这些大宗产品而无须通过与农户签订长期合约的方式来解决。但“无粮不稳”的道理告诉我们基础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关键。农业产业化应当也必须将其视野拓广到基础农业领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农业产业化真正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而在目前,农业产业还并未做到这一点。

第二,农业产业化能否真正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不少研究者都乐观地认为通过农业产业化可以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的现状。其中一些论者还举出了农业产业化中利润返还机制作为例证。但是农户收入的增加是否等同于农业比较利益升高呢?农业比较利益的高低是与其他产业特别是与工业比较而言的。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一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农业比较利益低的根源在于农业的细小规模经营。总体的规模不经济就决定了农业的比较利益高不了。农户收入的增加并不必然证明农业比较利益得到改善。农业产业化尽管可以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水平,甚至可以在局部地区促使土地集中使用,但要指望其能改变我国现已存在且日益固化的土地细小经营现状无疑是不现实的。在造成农业利益低的根源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对农业产业化能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说法表示怀疑。可以预计,农业产业化的最终推行还会遇到土地过份细分造成规模不经济的约束。而土地制度的自身改革则是农业产业化所无法左右的。因此,农业产业化需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及加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的现状。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农业产业化,确实是现阶段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有力工具。但它并不是带动我国农业长期发展的可靠的途径。对其局限性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而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促进农业发展的独步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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