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农场实行委托经营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有一个重要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国有农场如何实现委托经营?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国有农场是农业企业,就其所有制形式和企业身份来看,与工商企业具有相同点,客观上也要求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从这一点上看,也可以象工商企业那样实行委托经营。但农业企业与工业企业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一是两者的劳动对象不同,农业生产从事的是有生命的生产,而工业生产则从事的是无生命的生产。有生命的生产是自然生产时间和经济生产时间并存,有一定的风险,属风险型产业。二是两者的市场环境不同,农业产品国家有定购任务,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并存;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大部分已经放开,以市场调节为主。三是两者委托与受委托对象不同,工业部门委托与受委托的主要对象是资产,而农业企业委托与受委托的对象是资产与资源并存。工商企业以资产为主,而农业上则是以资源为主,如土地、草原、水面、林地等。四是两者的组织结构不同,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一级法人,而农场经十多年的改革,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也不是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意义上的国营农场了。工商企业分离出多个二级法人,农业上生产资料大都已属私有,有成百上千个家庭农场。五是两者的社会性、地域性程度不同,工业企业社会性和地域性程度小一些,而国有农场的社会性和地域性程度相对来说要大一些。鉴于上述这些不同点,农业企业的委托经营不宜照搬工商企业委托经营的模式,应当具有农业企业自己的特色。
我认为,国有农场实行委托经营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产权界定清楚。国有农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工商企业、社会性服务设施和机关所属财产依然为国家所有,土地等各种资源为国家所有,住宅、农机具已为职工个人所有。在资产评估上必须认定这一事实。委托方所委托经营的是国有资产部分,国有资产如发生产权转移必须经委托方认可。
2.在农业上由于委托方、受委托方和职工家庭所经营的是同一对象,即资源,这样势必加大费用,提高资源经营价格,从而加大了资源直接经营者(即职工家庭农场)的负担,所以对资源经营价格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调控界限。
3.委托经营不是委托管理,所以行政社会管理工作不应在委托的范围之内,而应划归党委领导,并合理确定经费指标。
4.由于农场的经营面宽,行业复杂,所以必须有一个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科学的指标体系,以有效准确地考核受委托方的经营情况。
5.根据农业企业的行业特点,除亏损的小型农场外,一般不宜大面积的整体委托,可以对工商企业实行部分委托经营,如一个工厂等。农业上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四自”的主体,不宜再增加一个受委托经营的层次。
委托经营是处于试点阶段的一种经营,必然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所以必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试验中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国有农场的委托经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不能代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通过委托经营,搞活企业,最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鉴于国有农场行业复杂、管理面宽的特点,受委托者除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外,还必须有对国有农场较强的经营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到受委托方的思想素质。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优胜劣汰。
3.农业生产周期长,经营成果年终体现,对受托方自然人的收入宜实行年薪制,年终按照合同规定的奖励原则和经营成果一次兑现。
4.企业在委托经营期间产权不变,无论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均为企业所有,不得流入经营者个人手中,必须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和《审计法》,经营者私自侵占企业资产应按法律视为贪污,并依法惩处。
5.必须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采取委派监事,定期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年度审计,形成科学,严密的资产运营监控、预警和效果核准系统,确保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