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当前消费模式的规范途径_生态环境论文

中国社会当前消费模式的规范途径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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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的消费模式以倡导良性消费(绿色消费与生态消费)为主线来约束人们的消费行为,在良性消费原则的把握下,主张个性消费得到尊重,奢侈消费不受限制的多元化、多形态的消费模式。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消费模式,是满足人们个性需求与多种需求并存的基本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自由放任,适度地引导与管理是使其得到顺畅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慈善助人的风尚

作为能够表现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标志性消费模式——奢侈消费,我们已经认识到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现实中人们仍然会对奢侈消费提出诸多的质疑。表现为:一是认为消费者财富来源的不光彩,认为中国的奢侈消费人群所拥有的财富不是和腐败、贪婪相关,就是和圈地运动、血汗工厂、欠薪及偷税、漏税有关。这就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所指出的“原罪”之说。二是中国的新贵们选择财富使用的效用途径不科学,如以子女的名义购置房产,形成了中国所特有的“娃娃贵族”、“儿童业主”等怪异现象;再如以常人无法想象的天价购置个人用品,如天价手表、高档服饰、昂贵香水等。这些不科学的用财之道显示出了这些财富拥有者们对消费的短视与自私。只有在利国、利民、利他、利后代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消费模式,才真正能发挥财富的更大价值。具体的运行思路一是进行“实业投资”,二是热心于“慈善事业”。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在过去的4年时间里,共捐款230亿美元,相当于他本人净资产的54%,相比之下,美国《福布斯》杂志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中国富豪们的捐赠款额不过是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这里我们并不是怪罪中国的富豪们没有爱心,问题的症结在于,在中国的环境氛围中尚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更有价值的消费模式。任何人的慈善行为都会赢得大众传播媒介的关注,并由此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中国中央电视台举办过“CCTV年度经济人物评选“活动;举办过“CCTV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举办过“CCTV消费者最喜爱的车的评选”活动,而最应该举办的是“中国年度慈善家排行榜”。尽管中国有丁磊为东南亚海啸灾区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媒介的一次性关注,然而,在富人阶层,丁磊的行为并没有发挥榜样的作用。问题不在于丁磊本人是否想因此而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带头人,而在于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对慈善行为给予高度的重视。对此运行的程序应该是,政府首先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免收捐赠款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应有的社会荣誉等。其次,形成良好的媒介效应,系统连贯地报道相关人及相关活动。在此,设立资助贫困人口基金会,如助学基金会、养老基金会、贫困人口健康基金会、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会等。通过政策、鼓励、宣传、支持等措施,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吸纳富人阶层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最好办法。这样一可以使富人为政府承担一部分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解决我国部分贫困人口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状况;二可以为富人们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富人们得到社会公众的尊敬与爱戴;三消除社会中的仇富心理和一些人对消费的不平衡心态,形成完美的和谐社会。

二、建立生态消费体系,推广环境会计制度

这是对生态生产消费过程进行管理的具体措施,是在绿色GDP的制约下对企业经济运行的把握。绿色GDP是指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净产值。绿色GDP的要求是,在生产消费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消费的基本原则,根据资源禀赋的条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完善生产体系。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元之一的企业为社会承担着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任务,自然也要接受绿色GDP的约束,为此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迎接这种考验的具体措施之一,就是引导企业走上生态管理的道路。

生态管理是指为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更好发展,对生态环境给予的保护,为协调人类消费与自然环境、自我消费与他人消费、当代消费与后代消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之间的关系等消费行为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的过程。生态管理根据实施主体所管辖的范围分为宏观生态管理、中观生态管理和微观生态管理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生态管理是指政府及相关机构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包括政府制定的,与环保相关的方针、政策,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检查、监督等措施,其中包括在绿色GDP中各项环保指标的制定,黑环保指标的扣除等。中观生态管理是指在经济运行中,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其经济运行中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包括行业环保运行标准与运行规则的制定,为贯彻宏观经济政策而出台的地区性环保管理条例的颁布,并保证其实施所进行的各项检查与监督性工作。微观生态管理是指微观经济主体对环保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的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这是一项企业生态管理工作,是生态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这说明,企业是贯彻绿色GDP指标、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最基本单位。

随着国家绿色标准与生态标准的日益成熟,企业发展的节奏与最初对于环保的投入与管理的关系将越来越密切。在中国,无论是工业废物排放,还是工人环保标准,政府都已有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而随着绿色GDP进入到试点阶段,国家确定各级政府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同时,还会确定环境保护指标与任务,并将其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之中,这对于企业的经济运行是一项严格的约束。首先,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都会对地球和大自然造成伤害,只有企业在采购过程、生产过程、和产品设计等各个方面都积极地推进环保理念,才能保证地球乃至大自然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企业对环保的追求,将带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对最新科技成果的接纳,进而带动利润的增长。①

现在在欧美国家早已兴起的企业环境会计制度已经被引入了我国,我国的一些走在环保前列的企业,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已经提前一步进入到了环境会计核算阶段。环境会计制度是一套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和由此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做定量性测定、分析并加以公布的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定位有所不同,环境会计制度是通过对环境综合措施的投入成本、投资额、费用额的计算来评估经济效果和环境保护效果,从而可以量化环境管理与保护活动的支出和经济效果并对未来的环境工作进行指导,也可使企业更环保地从事各项活动。将环境会计制度作为多企业经营活动决策和实施效果测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应用于企业的环境经营中,可以更准确地掌握环境保护的成本及效果,明确企业内部目标与活动效果的关系。

三、建立消费道德公约,形成良性消费机制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道德约束对消费者消费行为提出的要求,这里,我们从社会道德体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消费道德是指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自觉遵守消费规则,尊重他人、尊重环境、尊重社会、尊重后代子孙的良性消费行为。消费道德内涵着生产者的消费道德、社会组织业务运行中的消费道德和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道德等一系列内容,由此形成了一个消费道德体系。这里,我们把前两种消费道德归为商业道德的范畴,把后一种道德归为个体消费行为道德的范畴。商业道德体系是一个组织机构在经济运行中所必须遵守的各项道德的全部。在生产消费领域中,商业道德直接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这里以制造业为例来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美国著名的管理与沟通专家弗雷泽P.西泰尔认为,作为一个生产产品的企业,它的社会责任表现为:

产品系列——纬线产品、产品销能与规格、产品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市场营销——销售实务、消费者投诉政策、广告内容和公平定价。

慈善事业——均增能力、对员工参与社会事务的鼓励以及社区发展活动。

环境方面——污染控制项目、对政府环境标准的遵守以及对新产品、新包装的评估程序。

外部关系——对其他企业的支持、投资实务以及与政府的关系。

员工政策——现行的雇佣政策、晋升政策、岗位专业化咨询提供给特殊族群的工作机会。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环境方面的政策、事故防治措施以及饮食和医疗措施。②

西泰尔所描述的企业社会责任,从产品系列到环境保护,再到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均与良性的生产消费有关。现在大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工作任务,必须把它融入到企业的经济运行中。实践证明,那些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通常在经过一定时间后,都能成为社会上最赚钱、最成功的企业。

关于个人消费行为中的道德约束我们认定,它是在消费者个人约束的基础上,通过消费者行为形成的,对他人、对环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提出的维护他人、保护环境、保障社会利益得以实现的约束机制,是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形成并体现出来的,是社会文明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地方政府在规定其居民的社会文明公约时,已经体现出了公约对个人消费道德的要求,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等。但仅有这些公约还不够,在中国目前的个人消费道德体系中,还缺乏对各种消费行为的系统规范,如对生活环境的保护、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要求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个人消费中生活垃圾的处理或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或有道德公约规定,如将垃圾分为可再生性垃圾、不可再生性易处理垃圾、不可再生性需加上处理的垃圾等。在我国,政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保护环境、分类垃圾处理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在这方面,我们仍然要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希望这个路程缩短,且越短越好。

四、健全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消费行为

在人类的消费过程中,有很多不利于他人、不利于环境、不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消费,同时还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消费等。对于这样的消费行为,当通过软性的约束手段(如道德公约)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时,法律手段就要发挥着对不良消费行为给予治理的作用。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其法律体系的健全让人们感觉到人们生活中的任何正当行为都有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正当行为都有法律的制约。2004年7月美国国家环境署指责杜邦公司没有遵守美国“毒物控制法”和“资源恢复法”进行技术报告的一些要求,指的是杜邦公司应根据这两项法律要求,将“特福龙”不粘锅涂料是否含有“全氟辛酸”并是否有害人体与环境的技术报告上报给美国国家环境署。③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完全是空白,仅有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尚未达到人人理解、各个遵守的程度,另一方面其细致度不强很难制约到人们消费行为的具体细节。为此,如果我们能在消费领域中从一个序列的角度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约束人们的消费行为,则会对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起到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1、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与《资源恢复法》,这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消费过程和自然人的生活消费过程可能造成的非法开采、掠夺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应出台的法律。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应承担的义务。《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所必需的法律,包括对空气、山川、河流、森林、草原、生物、地下资源等资源的保护,其作用在于事前的监督与检查。《资源恢复法》是针对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处治的依据,是一种事后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制裁。当出现不良消费现象导致生态环境遭致破坏时,责任者要承担恢复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鄂尔多斯集团因原材料基地的建设破坏了草原的生态状况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河南南街村的污水排放污染河流,使下游村民遭受饮水困境并忍受身患疾病的折磨,就有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而无需政府为环境污染问题而头痛,为无经济能力治理污染而困惑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相应的企业必须要将被自己破坏了的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有了这样的法律,人们破坏环境的情形就会相应减少。

2、建立健全《健康消费法》和《毒物控制法》,这是针对人们的生活消费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不健康消费现象而出台的法律,同时,也约束着企业的行为,保证进入生活领域中的消费品全都符合绿色消费的标准。其表现形态,一是对物质健康指标提出的要求,二是对精神健康指标提出的要求。同时为配合这两项法律的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各项标准的制定,如“食物健康指标标准”、《食品容器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如关于“特富龙”不粘锅是否有毒的争议,就是依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容器内比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关于“苏丹红”事件是因为2005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宣布收回“苏丹红”污染的食品后,我国质检总局才发出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召回含有“苏丹红”的产品,同时,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部门参考国外标准,研究相应的检测方法,经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省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实际应用,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联合出台《苏丹红检测标准——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如果没有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的引导,此项工作可能还要拖延。

3、建立《劳工法》和《劳动环境法》,这是针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提出要求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要求健康劳动环境的权利。如果一个企业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到工人的健康,就要有相关的法律给予处罚。有了这样的法律,类似于温州永昌研磨厂工人在弥漫着呛人、刺鼻的粉尘环境下工作,对工人造成长久致命伤害的问题的解决,就有了法律的依据。当然,健全《劳工法》和《劳动环境法》的目的不在于等到了事件发生后,依据法律寻找让企业承担责任的理由,而在于在事情没有发生时,就约束企业建立起有利于工人身心健康的企业内部环境和劳动环境,将工人们的身心健康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挂起勾来,为劳工环境得到彻底地改善提供法律依据。

4、以税法的形式对已出台的《筵席税》给予修正,并对实施细则给予具有约束力的监督与执行。《筵席税》是我国1988年出台的一项税法,时至今日已经有19年的历史了,但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可能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不符合现实中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起征点为200~500元,显然不符合人们对奢侈消费的约束;也可能是征收方法的不得当或监管机制不健全所致。如果筵席税的核算办法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办法,所确定的基数是被人们广泛认可的奢侈宴、豪华宴的价位,如每桌单价在万元以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可行性。征收筵席税对于国家来讲不会有更大的税收入库,但筵席税的本意并不期望税收有多大的增加,而在于抑制奢侈消费中浪费现象的发生。如果实际运行中确实出现了豪华宴,也就是说筵席税抑制无效,也不是坏事,因为由此国家可以增加税收,商家可以得到利润,消费者的消费愿望可以得到实现,此乃一举三得之事。

5、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办法》和《废品回收管理法》,这是针对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的行为而提出的法规。现在,在发达国家关于“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废品回收的管理”不仅有法律约束,而且已经成为了人民生活中的一种自觉的行为,每个家庭都将生活中的垃圾进行分类分装,如分为可回收再利用型垃圾、可回收易处理型垃圾、回收后需要经过加工再处理型垃圾等。这样处理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有利于垃圾处理的各项后续性工作的运行。如果出现不遵守法律、法规,没有按照《垃圾分类法》处理垃圾的消费者,国外的做法是,第一步是环境工人监督消费者的行为,并提出警告,常常是给消费者留下一个纸条,并给予指导;如果此方法不奏效,第二步就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给予说服、教育。一般情况下,对于不遵守规则的消费者(可能是对当地法律不熟悉的外国公民),常常是在接到环卫工人的纸条后就会给予改正,无需进行下一步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办法》和《废品回收管理法》,一方面要得到全民的支持,并成为所有消费者的自觉行为,这需要进行全民的素质教育和环保意识教育;另一方面要培养一支有责任心、有工作热情的环保工人队伍,使其能承担得了引导消费者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责任。如果我国能颁布这样的法规及相应的管理条例,一定有助于消费者自觉意识的形成,有助于环境的清洁,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对于上述所提出的一系列方法,尽管每一种方法都强调针对某一种消费行为,但如果对这些方法综合起来考虑,就是对我国消费领域中的各种消费行为给予的整顿、治理,从而引导消费者和生产者走上良性消费的轨道。

注释:

①刘萱,爱普生.绿色GDP时代下的企业环境管理[N].中国经营报,2004-12-13。

②(美)弗雷泽P.西尔泰.公共关系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第70页。

③杨宏生.谁在操纵“不粘锅有毒”风波[N].中国商报,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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