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及其优化路径--以中美社区矫正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为视角_社区矫正论文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及其优化路径——以中美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区论文,中美论文,模式论文,视角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谓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①目前我国城市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农村社区一般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社区参与则是指社区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管理,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维护自身权益,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和过程。②社区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乏科学参与模式的建构及实践。

       一、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的理论构建

       1.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的概念

       所谓“模式”,一般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们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③。显然,这是从静态角度揭示“模式”的“典型性”和“可模仿性”,主要指事物的标准样式。而现在,“模式”的语义已经发生改变,它在原来特指实物的基础上拓展到非实物标准样式的含义,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方法体系、范式体系、结构体系等。社区参与模式是指在既定的时空范围内,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各种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协商,相互增进信任,整合资源,采取合作行为,单独或者共同治理社区事务的状态或形式。④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以下正文中简称“参与模式”)是社区参与模式的下位概念,是指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的状态或形式。

       2.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的构成要素

       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以下正文中简称“社区参与”)是由许多环节、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结构系统,而参与模式是社区参与的一种简化、抽象和类比表示。因此,可以借助系统理论来分析参与模式。贝塔朗菲认为:“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⑤参与模式的主要元素(要素)包括:(1)参与目标。参与目标由参与方向和参与规格两部分组成,参与方向是指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什么人,而参与规格是指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2)参与主体。即指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力量,但仅指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中与“官方”主体对应的“民间”主体。(3)参与对象。即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直接针对的对象。(4)参与客体。即指参与主体的具体任务。(5)参与质量。即指社区参与的实际效果,其衡量标准是参与目标的实现状况,具体考核指标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等。

       3.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各要素内外关系分析

       参与模式是结构范畴和过程范畴的统一,结合系统论,参与模式各要素内外关系特征如下:⑥

      

       图1 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各要素内外关系图

       图1说明:(1)参与模式诸要素之间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多元性、层次性和结构性的逻辑关系。⑦其中,参与目标是系统的核心要素,对其他要素进行引导和制约。参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培养目标,参与对象不同,参与目标应当有所差异。参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参与客体。参与客体是实现参与目标的关键环节,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同的参与客体蕴含着不同的质量产出。参与质量是对参与过程的监控,也是保证参与目标实现的最终环节。(2)参与模式是一个开放系统,随着国家刑事政策调整等外界因素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只有所有要素达到基于目标取向上的逻辑联系的优化组合,参与模式才能实现整体优化,并产生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参与功效。

       二、中美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之比较

       我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是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对应机构。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可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建模式是“一体双翼”:“一体”,即是指以司法所行政人员为主体;“双翼”,即是指以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辅助。在美国,处在联邦监狱释放前监禁状态中的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由美国司法部联邦监狱局矫正计划处管理⑧;处在非监禁状态的犯人的社区矫正主要由联邦地方法院来管理。⑨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下设有矫正局,承担对监禁和非监禁的罪犯的管理,但是市、县一级一般不设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⑩,只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美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建模式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即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模式则是工作队伍组建模式的子模式,体现的是“专”“兼”组合中“兼”即社区力量的结构特征。总体上说,美国的参与模式深深根植于市场和民间,具有主动性的特征,社区参与性较强;而我国的参与模式具有被动性、政府强制性等特点,社区参与性较弱。现将中美参与模式构成要素简要比较如下:

       1.参与目标比较

       社区参与是为了助推社区矫正,因而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社区参与的目标。根据《办法》等规定,我国的参与目标主要是:第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刑罚执行效率,降低行刑成本;第三,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和促进实现刑罚执行经济化。(11)《美国社区矫正示范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目标是:第一,提高公众安全和取得经济的效益;第二,确保刑事惩罚的适当性;第三,提高社区意识和参与度以及对矫正体系管理的责任心;第四,确保罚当其罪;第五,为罪犯提供教育、培训、处遇;第六,使罪犯在社区中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第七,尽量减少监禁刑的适用。(12)另外,杰克森等人认为美国多数社区矫正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节省社区财政资源和减轻监狱囚犯人口过多现象。(13)相较而言,中美两国的参与目标也大体一致,只是美国已由法律规定参与目标,权威性更高,有利于操作和落实。

       2.参与主体比较

       我国的参与主体是“2+N”模式:“2”是指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N”是指有关社区力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在这种参与模式下,各地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地方模式。第一,北京市的“3+N”模式:“3”是指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由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N”是指参与社区矫正的其他社会力量。(14)第二,浙江省枫桥镇的“4+1”模式:所谓“4”,是指该镇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由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担任;而“1”则是指代社区矫正人员本人。(15)为此,该镇成立了84个村社区矫正工作组。工作组由村民委员会主职干部任组长,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以及团妇负责人、村会计等为成员。工作组设在基层行政村,主要依托社区力量开展工作。(16)

       美国的参与主体采用“市场主导、社团协作”模式。参与主体主要是:

       第一,社区自治组织。1992年《美国社区矫正示范法》规定,社区是指地方的司法执法管辖区、结合的司法执法管辖区以及在符合法案的宗旨和要求的前提下,与政府共同努力和分别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责任的司法执法管辖区。(17)在美国,社区事务则通常由社区董事会进行自治管理。比如,《纽约市社区董事会章程》规定,全市59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董事会。社区董事会下属职能委员会、代理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等负责执行具体事务。(18)美国社区参与社区矫正的途径一般包括:一是参与社区矫正立法、决策与规划。各州成立的负有监督政府刑事执法政策和方案职责的政府刑事执法委员会的15个委员中必须包括4位一般社区公众代表;每一个社区都应当建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组成都应当至少包括3位或3位以上一般公众代表。(19)二是在每一个社区至少聘用一名兼职的社区矫正信息员,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络,为司法所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同时在每一个街乡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矫正社工,专门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20)

       第二,私营机构。美国社区矫正主要包括各州主办的综合性社区矫正、地方主办的社区矫正以及私人主办的社区矫正三种基本形式。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亮点就是市场化运作,允许私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将开办企业与解决犯人矫治问题联系起来,将文化、劳动技能培训与改造罪犯紧密结合起来。私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既收押法院判令到社区矫正机构中服刑的缓刑犯,又为监狱的假释犯提供契约服务。它们都必须达到美国《成年犯社区居住服务工作标准手册》中所列的195条标准,以保证向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21)比如,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强调社区矫正的市场化运作,以保证社区矫正运行的有效性。(22)“从经济学的眼光看,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事业更像是一种产业。在这一产业中存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存在投入和产出的效益比,存在财政援助和费税支付,存在产业协会,存在标的物(监管)的购买、租赁和转让,存在固定资产投入,存在购买服务,等等。可以说,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了全社会的相关力量,使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3)美国迪兰西街矫正中心则是社区矫正市场化运作的典范。该中心于1971年成立后采取完全自治的模式,由自身成立的董事会和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的多个理事会进行全面管理,先后创办了23家公司,年产值已达2000万美元,并已将成千上万的社区矫正人员培养成守法公民。(24)

       第三,社会团体。美国《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不限于县政府下设的社区惩治和矫正中心,也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主办。它们参与管理社区矫正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全程管理;另一种是非政府组织或社团组织与官方的组织和机构通过签订合同设立中途之家等方式承担部分社区矫正工作。(25)美国90%以上的中途之家是私营的,而且私营中途之家中的犯罪人占全部中途之家中犯罪人总数的60%。(26)私营中途之家可以选择它们愿意接受的犯罪人类型,而适合在私营中途之家安置的犯罪人,则由监狱中的个案管理员或者缓刑官推荐,州或者县政府按照每个犯罪人每天的一定标准向私营中途之家支付费用,犯罪人自己也会每日按照一定标准向私营中途之家进行一定资助。(27)

       第四,志愿者。“美国的缓刑就是作为一种志愿人员服务而兴起的。”(28)美国已制定社区矫正法的州都规定了市民应参与社区矫正,并且规定了市民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发挥的特别作用。(29)据统计,在美国的3000多个司法管辖区中,每年有约30万到50万的公民自愿参与社区矫正。(30)例如,在奥兰治县,有500多名志愿者帮助该县缓刑部运行缓刑志愿者计划;在志愿者的帮助下,每名缓刑官可以监督很多名缓刑犯,典型的案件量为每名缓刑官监督80~120名缓刑犯。(31)美国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按照一对一模式(即志愿者个人帮助当事人顺利地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监督模式(即志愿者担任缓刑官和假释官的案件助手,在缓刑官和假释官的指导下向几名当事人提供服务)、专业模式(即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管理模式(即志愿者帮助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间接地为当事人服务)等四种模式提供服务。(32)

       3.参与对象比较

       我国的参与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种社区矫正人员。美国的参与对象范围比较宽泛。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参与对象包括:第一,成年犯和青少年犯;第二,审前未决犯;第三,已决犯;第四,刑满释放人员。(33)曾被美国全国执法和刑事审判研究所树为典型的艾奥瓦州波克县《得梅因社区矫正法案》中也包括了对未决犯的审前释放和监督释放两个部分。(34)《美国社区矫正示范法》规定的参与对象包括:其一,轻罪;其二,非暴力重罪犯人,包括需要特殊治疗的毒品滥用者;其三,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罪犯或违反缓刑、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规定的罪犯;其四,即使罪犯不符合以上三条标准,但法庭认为可以作为符合本法案要求处理的个案类型。(35)相较而言,我国的参与对象明确、固定,但是范围较为狭窄。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功能,扩大参与对象是必然趋势。

       4.参与客体比较

       我国的参与客体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同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还要严格遵守我国《刑法》的禁止令等规定。美国社区矫正项目具有比较完整的结构性,包括对罪犯的强制的要求、承担责任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对于不遵守强制性措施的制裁。(36)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管理包括监管和矫治两方面内容:日常管理是为了对其实行监督,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而矫治则强调应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技术对其进行矫治,从而体现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功能。(37)可见中美两国参与客体基本一致,只是我国更注重教育和帮扶而美国更注重监管和矫治。

       5.参与质量比较

       参与质量是我国社区参与的薄弱环节,我国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是至今尚未有国家层面的绩效评估和数据分析。相反,美国则很重视对管理过程的评价并催生大量研究成果,运用这些研究成果形成系统的量化评估体系用于指导和调整下一阶段的管理方案。(38)为了保证社区参与的质量,美国除了采取加强危险控制等方式保证矫正和参与质量以外,还有专门的质量控制和保证计划。(39)美国社区矫正立法对于参与质量一般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美国联邦监狱局《社区矫正的使命与责任》规定了专门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保证计划”:前者是指通过检查和评价方法监控矫正计划结果的一种制度或者过程;后者旨在向负责的矫正计划管理人员提供关键信息,以便帮助评估他们领导下的某个矫正计划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质量。(40)美国的上述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的优化路径

       我国社区相较于美国社区,更具有动员社区人力、财力、物力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威和优势。因为,美国实行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程度高,但是社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我国则实行自上而下的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程度低,但是社区的组织化程度高,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上是“准行政机关”。但是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对发挥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重视不够。《办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村(居)民委员会仅忝列为社区矫正的“协助”主体,还不够资格当“参与”主体。这种规定较大程度上脱离了我国国情。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制约,我国广大偏远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很不健全。所以,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而非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此,我国应立足国情优化社区参与模式,注重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农村社区,应构建以村民委员会为主导的参与模式,笔者称之为“村民委员会”模式;在城市社区,则应构建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参与模式,笔者称之为“居民委员会”模式。“村民委员会”模式和“居民委员会”模式合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模式。其实现路径是:由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将社区矫正中社区参与的具体任务全部委托给村(居)民委员会,再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现将参与模式构成要素的优化路径阐述如下:

       1.科学设定参与目标

       保留“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同时作以下优化:第一,增加“惩罚犯罪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制裁形式,对犯罪人应具有惩罚性。第二,用“保护公众”取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保护公众”的表述更为明确、直接,也更符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41)第三,建议删除“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刑罚执行效率,降低行刑成本”。主要原因:一是这些属于工作效率和方法的范畴,不应该成为社区参与的追求目标;二是我们并非把原本的被监禁者施以缓刑或假释,而是把实际上处于“相对脱管”状态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加以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因此,行刑总成本必然上升而非下降。(42)

       2.合理强化参与主体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社区矫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环境、社会的贡献。(43)就社区参与而言,企业应该通过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基于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很低的现状(44),我国应对积极接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调动这些企业社区参与积极性。其次,完善我国的中途之家:一是其规模不宜太大,一般可容纳20余名矫正对象,管理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为1∶5左右比较合适;二是提高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接受对象的范围等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彰显其福利功能,着力为社区矫正人员等适时适度提供帮助;四是大力建设民营中途之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45)再次,增强我国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力:一是政府应确立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新理念,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并给予政策优惠和激励;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并强化其内部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

       3.适度扩大参与对象

       有学者认为,如果不将刑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通盘考虑,中国的社区矫正终究走不远。(46)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我国应独立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以剔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沉积诟病,承继其应然功能,对教育矫治对象实施社区矫正。(47)同时,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措施,筛选出社区矫正解矫人员、监狱刑满释放人员中再犯风险较大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及时予以教育、监督和帮扶。所以,我国应以现有的社区矫正为基准,向前延伸至监狱开放式处遇,向后延伸至出狱人保护事业,并相应拓展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将监狱的开放式处遇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纳入社区矫正人员的范围。(48)

       4.深度落实参与客体

       落实参与客体应以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化”为基本指向。(49)最近,美国学者们总结出能够达到社会化目标的一系列有效原则,如把握犯人的风险、认知犯人的犯罪需求、使用犯人的风险及犯罪需求的评估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给予鼓励及信任和将矫正和惩罚相结合等。(50)克里斯·特罗特教授提出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罪犯监管模式应该包含帮助罪犯认识监管的目的、建立亲社会模式、帮助罪犯解决那些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和监管人员掌握与罪犯的交往技能等四个主要要素。(51)循证矫正理论则提出了对社区中罪犯的监管水平应当由他们被评估得出的风险水平决定的论断。(52)借鉴上述经验和理论,我国的社区参与应着重把握以下要点:第一,洞悉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管教和帮扶;第二,采用鼓励和赋权的方法激发社区矫正人员的潜能和优势,帮助他们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

       5.着力提升参与质量

       首先,应高度重视参与质量,开展全方位评估:既进行整体工作、具体制度的评估又进行具体做法的评估;既进行全国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域的评估又进行不同类型地区的评估等;其次,从五个环节完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一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概念;二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定位;三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基本指标及其相互关系;四是质量评估体系的评估标准及评估方式;五是质量评估体系的基本规范;(53)再次,采用超级分析方法(meta-analysis)等在国际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一些新的先进的评估方法,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最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选择与社区矫正没有利害关系且专业资质优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54)

       注释:

       ①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②李笑:《社区管理实用手册》,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第69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91页。

       ④李霞:《中国城市社区参与模式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⑤⑦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第21页。

       ⑥胡玲琳:《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页。

       ⑧(40)赵秉志:《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242页,第387-388页。

       ⑨Cromwell,Paul F.:"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Belmont,C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2003,pp.100.

       ⑩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9页。

       (11)种若静:《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国司法》2008年第10期。

       (12)(17)(19)(35)(53)刘强:《社区矫正评论》(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64-265页,第265页,第267-270页,第270-271页,第16页。

       (13)Jackson,J.L.,deKeijser,J.W.,& Michon,J.A.:"A critical look at research on alternatives to custody",Federal Probation,1995,PP.59.

       (14)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5页。

       (15)曾贇:《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之模式与路径》,《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6)陈立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经济视角(下)》2010年第6期。

       (18)谢芳:《美国社区》,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第67页。

       (20)林仲书:《美国伊利诺伊州的社区矫正工作及启示》,《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

       (21)(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83-90页。

       (22)(23)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1页,第131页。

       (24)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5)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6)Belinda Rogers McCarthy,Bernard J.McCarthy,Jr.& Matthew C.Leone:"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4th ed.Belmont,CA:Wadsworth/Thomas Learning,2001,pp.241.

       (27)Paul F.Cromwell:"Leanne Fiftal Alarid & Rolando V.del Carme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6th ed.Belmont,CA:Thomas Wadsworth,2005.pp.162.

       (28)Howard Abadinsky,Probation and parole:Theory and practice,8th ed.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2003,pp.340.

       (29)M.Kay Harris,"Key differences among community corrections acts in the United States:An overview," The Prison Journal 76(2,1996):202.

       (30)李素琴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31)Todd R.Clear Harry R.Dammer:"The offender in the community",2nd ed.Belmont,CA:Thomson/Wadsworth,2003,pp.460.

       (32)Eric Carlson & Evalyn Parks:"Critical issues in adult probation:Issues in the probation management".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79,pp.237.

       (33)贾学胜:《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34)(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8页。

       (36)Lucken,K:"Dynamics of Penal Reform",Crime,Law,and Social Change,Vol.26,No.4,1997.

       (37)张金武:《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社区矫正简况》,《中国司法》2009年第2期。

       (38)Mackenzie,Doris Layton.What Works in Corrections.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18-19.

       (39)吴宗宪:《论社区矫正中的危险控制》,《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

       (41)(54)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28页,第782-783页。

       (42)孔一:《中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困惑》,《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43)田书源等:《企业责任与“互动责任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4)徐纯先:《基于提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5)张荆:《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1期。

       (46)张昕航:《试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完善》,《中国司法》2006年第2期。

       (47)李晓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法学杂志》2013年第3期。

       (48)周国强:《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9)段启俊等:《从社区矫正立法化看我国刑罚趋势》,《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3期。

       (50)(51)(52)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26页,第306页,第310页。

标签:;  ;  ;  ;  ;  ;  

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及其优化路径--以中美社区矫正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为视角_社区矫正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