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应《新旅行业法》颁布实施 日本旅行社结构实现深刻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旅行社论文,深刻论文,结构论文,旅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法按业务范围严格划分三种旅行社营业保证金根据主业营收按比例递增保障旅程准确和服务优质成获利关键旅行社对代理店特约店强化业务管理
本报特约记者吴稼东京专电 由日本旅行法令研究会编纂、航空新闻社发行的《新旅行业法》修订版于3月20日开始正式发行。
日本运输省执行新的旅行业法,但目前看来将推迟到5月中旬。
这次变革的目的是:日本的海外旅行已进入突破1500万人的时代,伴随着不断发生新的问题,旧的旅行业法已出现不再适应之处,为维护旅行社合法的营业,使其在发展和开拓新的旅行业务,发生新的矛盾和问题时,有法律依据,顺利开展业务;为更进一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故修改旧的旅行业法,制定了新的旅行业法。
根据业务范围,改定为三种旅行社。第一种旅行社(可自己设计、制造商品,进行海外、国内旅行的宣传、外联、组团、促销、接待等一切与旅行有关的业务);第二种旅行社(自己设计、制造商品,进行国内旅行的销售和接待);第三种旅行社(只进行销售和地面接待)。
以上三种旅行社其营业注册资本规定如下:
第一种,3000万(日元);
第二种,700万;
第三种,300万。
营业保证金根据运输省令改为按前年度与旅行业务有关的旅游者的成交营业总额为准则(具体见附表)。并规定从已交付的营业保证金中得到赔款的旅游者,一定是向旅行社及所属旅行社的代理店交付了与旅行业务有关的费用的旅游者。
“保障旅程”是这次变革的最根本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给零售商8—15%的手续费后,剩下的10%左右才是批发商的毛利。 批发商要用它制作商品小册子、文件费、房租、促销,剩下的纯利连1 %也到不了。
新旅行业法规定由于日程变更引起顾客不满而投诉,将支付与旅行业务有关的旅费的1—5%(最高15%)作为赔偿金额,这样一来旅行社势必出现赤字,就是连一些大的旅行社也吃不住。所以企业将尽力保障旅程,尽量将日程编得详细、正确,以避免发生差错和投诉。
航空新闻周刊杂志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代理店今后作为代理业留下的不多,其中近90%的代理店有意转为旅行社。连原大型旅行社下属的代理店也有50%—80%的店铺想与所属旅行社分离,自己独立,转为旅行社。大旅行社能剩下的代理店数如:JTB42%,近乎20%, 日本旅行19%。(见下表)
至今为止,大的旅行社的代理店以前利用大旅行社的知名度来进行销售,现在已选择了独立、自主的道路,但仍愿意与原来所属的旅行社签约,继续业务。一部分骨干旅行社从自身的业务情况出发,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与现有代理店签约。新的旅行业法实施后,所属旅行社和代理店之间原有的强有力的关系将变得淡薄;批发和销售进一步分化。
“日本旅行”于3月14日召开了东京都内代理店大会, 作出决议,结束了以往起过历史作用的“全国代理店会”,成立“全国互助会”。
该旅行社对“全国互助会”会员社提供经营、财务有关的各项咨询,派遣经验丰富的专门工作人员对会员社的新职员和销售人员进行教育、研修,并对急需的会员社提供人才,协助处理事故、疑难问题和急事,还向会员社布置日本旅行“红气球”和“快递”为主的基本商品的销售指标,对完成指标的给予嘉奖手续费。
目前大的旅行社基本采纳“日航旅行”提出的办法,即与特约店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时,明确代行业务处理,但不负责债务,“日本旅行”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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