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评述论文

浅谈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评述

胡 涛*

摘 要: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常会针对驳回决定中以公知常识来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争辩,并要求举证。在以公知常识来评述的区别特征是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中所强调的改进点的情况下,有时该特征难以通过教科书或工具书等形式的证据来进行有力地举证,若如同实审阶段一样要求评述发明改进点必须举证,则往往会给合议组带来很大困扰,有可能会导致该驳回决定被直接撤销,不当地延长审查程序,浪费行政资源。本文结合两件复审实际案例,探讨在上述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举证或说理说服复审请求人,以期对类似申请的审查有所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 复审 发明点 公知常识 举证 说理

公知常识是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常常会用到的一种创造性评价方式,《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3)第(i)项对公知常识证据的形式进行了举例性描述,“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审查指南这一内容的描述,列举了公知常识证据的几种形式,但在审查实践中,能够被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以及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公知常识证据仅为上述“教科书或者工具书”,其他形式的公知常识证据则通常会受到质疑。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对审查员采用公知常识评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往往会利用这一规定对驳回决定中所采用的公知常识评述提出质疑,要求合议组对其进行举证。但在审查实践中,往往不是什么公知常识都能够找到恰当有力的教科书或工具书证据来证明的,在以公知常识来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中所强调的改进点的情况下,若采用与实质审查阶段相同的公知常识评述标准,即发明改进点用公知常识评述必须举证,则会给合议组的复审带来很大困扰,有可能会导致该驳回决定被直接撤驳,使本来不该被授权的专利申请被授权或者不恰当地延长了审查程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因此,有必要对公知常识的举证和评述方式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探寻其他有力的方式,来进行有效地证明或说理,以提高审查质量,提升社会满意度。下面,通过对两件实际复审案例的公知常识评述过程进行介绍,探讨在用公知常识评述发明改进点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举证或充分说理的方式来进行令人信服的评述。

治疗组:予益肾补髓化瘀涤痰汤,每袋质量是150 mL。方式是口服,一天则是吃两次,时间也是180天。(益肾补髓化瘀涤痰方药组成:水蛭5 g,桃仁10 g,生大黄5 g(后下),生蒲黄15 g(包煎),瓜蒌20 g,三七5 g(冲服),石菖蒲15 g,熟地15 g,山萸肉10 g加减:①痰热腑实,加芒硝,枳实,厚朴。②有意识障碍,加服安宫牛黄丸,服3~5天。③大便稀,去大黄。④气虚,加黄芪。

一、间接举证,结合说理

(一)案例介绍

复审编号:1F227402;发明名称:酒后驾驶预警方法和预警装置。

随着车辆整车技术的发展,车辆的安全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除了车辆本身的安全功能外,一些人为因素也会导致车辆事故,其中,酒后驾驶是造成部分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相应地,车载监测酒驾预警仪器的相关技术应运而生。但是,现有技术的相关产品中,大多数是利用半导体气敏电阻判断驾驶员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的浓度来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判定手段单一,容易出现误判,比如驾驶员未饮酒但副驾乘员饮酒。此外,不能够为路上的行人提供一个有效的警示信号,对于其他行人存在安全隐患。

该发明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酒后驾驶预警方法,其流程为:先检测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和车辆的车速信息,然后根据所述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判断其是否达到酒后驾驶的预设值;如果是,就再根据所述车速信息判断所述车辆的车速是否为零;如果车速为零,则禁止所述车辆的发动机启动;如果车速不为零,则根据当前时段控制所述车辆的车灯和/或车载喇叭进行报警以提醒他人。其中,在检测驾驶员的生理信息时,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包括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和酒精含量信息。

采取以上技术方案后,该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降低了误判,并能够对路上行人进行警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两南限气、鲁冀限电、环保检查、减产停产……于是乎,国内尿素市场全面普涨,你Get到了吗?然而很多地方,需求不旺盛,成交不活跃,你Get到了吗?

(1)本申请的压力泵为隔膜压力泵,设置在药箱的顶部,喷头为压力隔膜喷头,且在喷药管上等间距设置;

检测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和车辆的车速信息,其中,所述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包括所述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和所述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信号;

根据所述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判断其是否达到酒后驾驶的预设值;

如果是,控制车载多媒体进行报警;

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中期前完成项目任务执行的50%,并于中期后一周内向重庆市婚管中心报送项目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项目中期报告需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并盖章;由重庆市婚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团赴项目单位进行中期评估。

间苗方法:一是留撮苗,在第一次中耕时进行,大锄破苗、穴留苗,每穴2-4苗,穴距3寸左右;另一种是人工间苗,留一苗,苗距3寸。

从前面的驳回决定相关段落可以看出,由于未对“通过检测面部毛孔大小来判定是否酒驾”这一区别技术提供了证据和令人信服的理由,导致其评述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使得在该案的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针对有关通过检测面部毛孔大小判断是否酒驾这一点提出了异议。

如果车速为零,则禁止所述车辆的发动机启动;

如果车速不为零,则根据当前时段控制所述车辆的车灯和/或车载喇叭进行报警以提醒他人。其中,在白天时,控制所述车辆的远光灯和后灯持续亮起;在夜晚时,控制所述车辆的后灯持续亮起,所述车辆的前大灯闪烁。

(二)实审阶段

首先,本申请的发明点1不在于“防撞圈”,而在于“防撞圈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呈正六边形状,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间连接有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间连接有斜拉支撑杆,六边形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申请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当车速为零时禁止发动机启动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有关检测驾驶员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的同时还检测驾驶员面部的毛孔信息,实审审查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方式否定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申请人在二通答复时对该认定提出了质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指出了该区别特征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并申明现有技术中未发现采用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在进行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需要制定长远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衔接好不同的管理环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选聘更多优秀的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管理机制,做好调整工作,激发人才对单位的认同感。因此,企业需要建立透明化的管理机制,分析潜在的影响因素,重点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管控,满足实际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二通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酒精传感器采集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信号,但是,对于采集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进而根据面部毛孔大小和酒精含量信号来判断其是否酒驾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明示和暗示。另外,申请人在本技术领域也没有发现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酒驾判断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公开,所以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申请通过检测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和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信号来确定驾驶员是否是酒驾,更加准确,避免误判,该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随后,实审审查员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公知常识的证据,仍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方式否定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做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驳回理由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关段落节选如下:

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生理信息还包括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等,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酒后驾驶以及如何更好地对酒后驾驶进行提醒。

对于区别1),现有的判定酒驾的方式为:一部分根据酒精传感器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一部分根据摄像头采集驾驶员面部毛孔大小的信息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或者同时采用酒精传感器和摄像头来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因而为了提高酒驾检测的精度,使得检测的驾驶员生理信息还包括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从上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可以看出,驳回决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概括过于笼统,并未直接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所直接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述;二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仅简单地判定为公知常识,缺乏有力的举证或说理,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也针对这一点进行了争论。驳回决定中答复申请人意见部分相关段落节选如下:

对于以上争论点,现有的判定酒驾的方式为:一部分根据酒精传感器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一部分根据摄像头采集驾驶员面部毛孔大小的信息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或者同时采用酒精传感器和摄像头来判定驾驶员是否酒驾,因而为了提高酒驾检测的精度,使得检测的驾驶员生理信息还包括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从上面答复申请人意见部分可以看到,其评述与权利要求评述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并未提出任何其他更充分的说理或更有力的证据,难以令人信服。

(三)复审程序

根据所述车速信息判断所述车辆的车速是否为零;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2.其中,所述驾驶员的生理信息包括所述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和所述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信号。

针对上述的区别特征2,本申请采用的是面部毛孔大小和酒精含量这两种检测方式的组合,对比文件1和2则只公开了酒精含量一种检测方式,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本申请的酒驾检测方式可靠性更高,可以减少误判。

1.3.3 观察两组患者术后出现腹痛、腹泻(排便次数明显超过平日习惯的频率,粪质稀薄,每日排粪量超过200 g或含未消化食物或脓血)和腹胀情况。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为采用摄像头采集驾驶员面部毛孔大小的信息判定是否酒驾是一种现有的酒驾检测方式,对此,申请人表示不认同。申请人查阅了酒驾的相关资料,没有发现通过毛孔大小判断酒驾的方式。如果审查员认为通过毛孔大小判断酒驾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话,请指出具体的出处,以便申请人查看。

3.2 采用二次渐伐的主伐油松林分,第一次砍伐蓄积强度50%以上,伐后保留株数220-360株/hm2左右,保留木要冠形良好,林源充沛,林分郁闭度在0.4-0.5。

可以看出,复审请求人针对驳回决定中利用公知常识进行的评述再次提出了质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指出了上述区别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并要求举证。合议组面临这一情况显然不能如同驳回决定中那样,仅通过简单地说理来评述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合议组在读秀、超星、互联网上进行了广泛的检索,不仅未能检索到有关“通过检测面部毛孔大小来判定是否酒驾”的直接有力的公知常识证据,连相关的现有技术都未能检索到,这显然也是前审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不得不将其简单评述为公知常识的原因之一。但是,在检索过程中,合议组发现了下面两本书籍:

书籍1:王春涛,中华养生宝典,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07月;

书籍2:倪泰一,养老三付药:起居、守静和粥,重庆出版社,2009年07月。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应用领域完全相同,且公开了该申请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则与该申请应用领域相近,并明确记载机身的旋翼围框用于防撞。但是,对比文件1和2中的防撞圈均为圆形,而不是该申请中所限定的六边形,实审审查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方式否定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申请人在二通答复时对该认定提出了质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指出了该区别特征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并申明现有技术中未发现采用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检测的驾驶员生理信息还包括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其作用在于通过多种方式同时检测,对驾驶员是否酒驾做出更可靠的判断。但采用多种方式检测以提高酒驾检测的精度或可靠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常用技术手段,比如交警在酒驾检测中若吹气测试测出驾驶员可能酒驾,会进一步采用血液测试手段来防止误判,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进行血液检测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人在酒后面部毛孔会扩张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中华养生宝典》第24页:“避风要像避箭一样,坐卧都必须防止风入侵体内导致生病,酒后毛孔都大大张开,风一旦进去瘫痪就难免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养老三付药:起居、守静和粥》第130页:“醉饱以后还须避免睡卧风中,酒后毛孔都会大大张开,风寒一旦侵入,五脏都会引发疾病”),因此,为了提高酒驾检测的可靠性,在检测驾驶员酒精含量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求其他的检测方式来同时进行检测,而检测驾驶员的面部毛孔大小这只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从上面的评述中可以看到合议组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采用了如下策略:首先,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指根本“通过多种方式同时检测,对驾驶员是否酒驾做出更可靠的判断”;然后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同时采用多种方式检测以提高可靠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再借助间接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人在酒后面部毛孔会扩张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从而论证检测面部毛孔来判断人是否酒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合议组的这一评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复审请求人在接到该复审通知书后,接受了合议组针对该技术特征所进行的评述,未再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提出异议。

本研究小组随机选取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在我院住院的100例患者,按照本研究小组制定的诊断标准:1.有慢性劳损史或外伤史。2.患者有头痛不适感和颈部疼痛、僵硬不适感。3.查体符合“四部27点中两部2点或两部2点以上规律”。4按揉阳性压痛点疼痛马上缓解。5.颈部CT有颈部间盘突出或X光有骨质增生或生理弯曲消失。诊断后按本研究小组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临床评价效果:总有效率为90%以上(包括显效率和有效率)。显效率85例,占85%,有效率5例,占5%,无效率10例,占10%。通过临床观察与电话随访,绝大部分患者反应疗效持久,较为满意。

二、挖掘本质,充分说理

(一)案例介绍

复审编号:1F219236;发明名称:一种农药喷洒飞行器。

随着农业的发展,各地的农业都趋向于集中化,但大片农田的集中使得播种、施肥以及喷洒农药的工作量增大,必须要依靠现代化的设备辅助,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力成本。现有技术中有使用直升机等大型飞行器进行喷洒的方式,但大型飞行器的使用成本、维护成本及耗能较大,且需要专业的人员才能驾驶。

经综合考虑,初步拟定采用包裹式接头型式。考虑旁多工程覆盖层深,地震设计烈度高,地处高海拔地区,一期与二期心墙之间、心墙与过渡料之间、分期施工及蓄水后心墙变形及应力条件复杂。为验证包裹式接头型式的合理性,选择合理沥青砂浆配合比和砂浆厚度等参数,保证接头具有良好的适应变形能力、抗渗性能、抗震性能等,需开展包裹式接头型式专项研究。

该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紧凑、成本低、便于操作、飞行平稳且安全稳定的农药喷洒飞行器,具体技术方案如图1、图2所示,包括:药箱架1,所述药箱架1内安装有药箱2,药箱2的顶部设有隔膜压力泵6,药箱2底部的两侧分别伸出喷药管7,所述喷药管7上等间距设有朝下的压力隔膜喷头8;所述药箱架1的顶部设有控制装置10;所述药箱架的外侧设有防撞圈3,所述防撞圈3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呈正六边形状,所述防撞圈3的各顶点与药箱架间连接有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4,防撞圈3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间连接有斜拉支撑杆5,所述各螺旋桨支撑杆4的中部安装有电机12,电机12输出端连接有螺旋桨13;所述防撞圈3的其中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向外侧延伸出喷药管支撑杆9,所述喷药管7固定于喷药管支撑杆9上。

图1 农药喷洒飞行器结构图一

图2 农药喷洒飞行器结构图二

采取以上技术方案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为:采用结构稳定的六边形的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结构稳固,可避免掉落时的撞伤或散架,且不会伤害螺旋桨;药箱两侧伸出喷药管,喷药管上均布高压喷头,喷洒的范围大,喷洒效率高。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在入院后6 h之内完成治疗,首先是在C臂X线机透视下,对患者的踝关节做骨折复位,其手术切口应在外侧或后外侧,当复位完成并确认复位效果良好后,使用锁定加压钢板做内固定,然后做应力外旋、外翻试验,如由下胫腓不稳定情况,或有内踝间隙增宽的骨折患者,则应给予下胫腓螺钉固定。手术完成后的第2天,即可指导患者进行关节功能锻炼。

一种农药喷洒飞行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药箱架,所述药箱安装于药箱架内,药箱的顶部设有压力泵,药箱的两侧分别伸出喷药管,所述喷药管上等间距设有高压喷头;

所述药箱架的顶部设有控制装置;

所述药箱架的外侧设有防撞圈,所述防撞圈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的正六边形状,所述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间连接有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间连接有斜拉支撑杆,六边形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

所述各螺旋桨支撑杆的中部安装有电机,电机输出端连接有螺旋桨;

所述药箱架内还设有电池,所述电池与各电机及控制装置连接;

1、不用拼爹竟找到好工作;2、不用献身竟遇到好导演;3、不用买房竟娶到好媳妇;4、不用送礼竟遇到好大夫;5、不用鉴定竟有了亲儿子;6、不用行贿竟得到好生意;7、不用装逼竟交到真朋友;8、不用认爹竟遇到好领导。

所述防撞圈的其中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向外侧延伸出喷药管支撑杆,所述喷药管固定于喷药管支撑杆上;

所述压力泵为隔膜压力泵;

所述高压喷头为压力隔膜喷头。

(二)实审阶段

实审阶段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CN204078072U)公开了一种农业喷洒遥控飞行器,具体技术方案如图3、图4所示。该飞行器包括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其中部设置有药水箱8,药水箱8的一端设置有水泵,药水箱8的两侧分别伸出喷洒药液的连接管13,连接管13上设有数个喷头12,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的上端设置有远程控制接收器6;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中部向外延伸设有6个水平的支撑螺旋桨3的支撑轴,支撑螺旋桨3的支撑轴外端顶点处与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的底部的侧面间连接有斜拉支撑杆,圆盘形碳纤维面板1的圆形边缘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3的支撑轴与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中部连接,各支撑螺旋桨3的支撑轴的中部安装有电机4,电机4输出端连接有螺旋桨3,药水箱8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电池,数个喷头12通过卡接件固定在沿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中部向外共线延伸的两个水平的支撑螺旋桨3的支撑轴上。

图3 农业喷洒遥控飞行器结构图一

图4 农业喷洒遥控飞行器结构图二

对比文件2(CN204037896U)则公开了一种物流无人直升机,具体技术方案如图5、图6所示,包括十字型结构的机身和设置在机身上的旋翼,在机身的外围还设置有防撞的旋翼围框。

图5 物流无人直升机结构图一

图6 物流无人直升机结构图二

这两本书籍中均提及了“人在喝酒后面部毛孔会扩张”这一事实。为此,合议组转变思路,利用上述书籍作为间接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人在喝酒后面部毛孔会扩张”这一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从而通过该间接公知常识证据结合说理来评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通知书中相关评述节选如下:

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审查员确定的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药箱架的外侧设有防撞圈,所述防撞圈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的正六边形状,所述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间连接有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间连接有斜拉支撑杆,六边形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避免农药喷洒飞行器坠落后的撞伤或散架且避免螺旋桨受损;

实审阶段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CN2843913Y)公开了一种防止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汽车辅助装置,其利用酒精传感器检测驾驶员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的浓度,利用汽车速度传感器检测车辆的车速信息;并根据驾驶员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超过设定标准值来判断驾驶员是否酒后驾驶,如果是则启动酒精含量超标报警灯进行报警,同时根据车速信息判断车辆的车速是否为零,如果车速为零,则向汽车发动机发出约束指令,使其拒绝人工加速系统的加速要求,汽车不能加速;如果车速大于零,则启动汽车应急灯以提醒他人。对比文件2(CN202046206U)则公开了一种基于图像差异识别的汽车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当检测到的酒精浓度超标且汽车未启动时,则锁定汽车点火装置,禁止车辆的发动机起动。

对比文件1其实已经公开了“药箱架8外侧设置有圆形的防撞圈”(即相当于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防撞的旋翼围框),即现有技术中普遍存在圆形的防撞圈,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按照审查员一通、二通给出的审查意见中的推理,根据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专利-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惯用技术、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申请的发明。对此,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如上所述,申请人设置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斜拉支撑杆,并将防撞圈设置为六边形,这就使得六边形防撞圈的每条边与对应的两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对应的两根斜拉支撑杆都能组成锐角等腰三角形,其相对于现有的防撞圈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这都是申请人及发明人经过长时间的技术积累以及问题的探索与发现,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进行的技术改进,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显著增加硬件成本的同时增强坠落时的防撞击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性进步。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包含该技术方案并未能给出丝毫技术启示。

简言之,就是申请人认为正六边形防撞圈与螺旋桨支撑杆、斜拉支撑杆共同形成立体结构的三角形稳定结构,使得该发明结构稳定,具有更好的防撞效果,现有技术没有采用这样的结构,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在后续审查中,实审审查员并未对申请人所争辩的焦点提供有关该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仍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方式否定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做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驳回理由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关段落节选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药箱架的外侧设有防撞圈,防撞圈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的正六边形状,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用以连接防撞圈的各顶点和药箱架,斜拉支撑杆用于连接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六边形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防撞圈的其中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向外侧延伸出喷药管支撑杆,喷药管固定于喷药管支撑杆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放置压力泵,选择何种泵和喷头以及如何布置喷头,如何对飞行器进行防撞保护。

申请人在日常进行的农药喷洒飞行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发现,传统的农药喷洒飞行器具有外接于螺旋桨支撑杆的圆形防撞圈(如对比文件1图3以及对比文件2图5所示),其能够起到一定的防撞击效果,比如:在飞行器高空飞行时撞击到小鸟以及其他较小的飞行物,传统的圆形防撞圈能够起到较好的防撞击效果;但是,由于大型的农药喷洒飞行器造价高,其中螺旋桨尤为脆弱且成本高,对于高空作业的农药喷洒飞行器一旦出现坠落,传统的圆形防撞圈易变形很难抵档得住飞行器直接与地面发生的冲撞,从而可能导致飞行器内部结构散架,且内部的螺旋桨坏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从上面权利要求的评述过程可以看出,驳回决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实认定不准确,对比文件1中一体化碳纤维支架2的外圈即是防撞圈,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但实审审查员将其认定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凭空增加了评述的复杂性;二是申请人在两次意见陈述书中均针对六边形防撞圈所带来的有益技术效果进行了大量的陈述,并且不认同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审查员均仅简单地判定为公知常识,缺乏有力的举证或说理。驳回决定中答复申请人意见部分相关段落节选如下: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圆形的防撞圈,其是用于保护飞行器旋翼的,传统的保护旋翼的防撞圈做成圆形考虑到圆弧为流线型,对飞行器的飞行阻力小,当将圆形防撞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1的相邻两根螺旋桨支撑杆和位于二者之间的圆弧段构成一个三角扇形结构,其类似于三角形,也可以起到稳定支撑的作用,相应的相邻的两根斜拉支撑杆和位于二者之间的圆弧段也构成一个三角扇形结构,也是类似于三角形,同样能够起到稳定支撑的作用,而六边形防撞圈具有高稳定性正是因为六边形防撞圈的每条边与对应的两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对应的两根斜拉支撑杆都能组成等边三角形或者锐角三角形。由此可知圆形和正六边形防撞圈都能够起到稳定保护飞行器螺旋桨的作用,因此采用首尾相连的六边形防撞圈代替首尾相连的圆形防撞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

从上面答复申请人意见部分可以看到,实审审查员认为扇形结构与三角形类似,同样具有稳定支撑的作用,但并未给出任何理由,最后仍评述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未给出任何其他更充分的说理或更有力的证据,难以令人信服。

(三)复审程序

从前面的驳回决定相关段落可以看出,由于未对“正六边形防撞圈”这一区别技术提供证据和令人信服的理由,导致其评述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使得在该案的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针对有关“正六边形防撞圈”这一点再次提出了异议。

针对驳回理由,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未理解本申请发明点,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事后诸葛亮”行为,现一一陈述如下。

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所描述的技术效果可知,本申请在于提出一种“采用结构稳定的六边形的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

对比文件2(CN204037896U)公开了一种物流无人直升机,并具体公开了:设有旋翼的呈十字构型的机身1外围设置有用于防撞的首尾相连的旋翼围框10。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于无人机领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飞行器进行防撞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药箱架的外侧设置防撞圈,而根据飞行器的六螺旋桨支撑杆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防撞圈进行改进,将首尾相连的圆形防撞围框变成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的正六边形状,进而水平的螺旋桨支撑杆用以连接防撞圈的各顶点和药箱架,斜拉支撑杆用于连接防撞圈的各顶点与药箱架的底部的侧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适应性改变。……当采用了六边形防撞圈来替换圆盘形碳纤维来对螺旋桨进行保护后,将六边形防撞圈经六根斜拉支撑杆及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与药箱架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基于这样的技术背景,申请人设置六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斜拉支撑杆,并将防撞圈设置为六边形,这就使得六边形防撞圈的每条边与对应的两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对应的两根斜拉支撑杆都能组成等边三角形或锐角等腰三角形,其相对于现有的圆弧形防撞圈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即在飞行器坠落时或者受到大型物体的猛烈撞击的情况下,其稳定结构(防撞圈的各杆与螺旋桨支撑杆、斜拉支撑杆组成的稳定系统结构)能够很好地保护好飞行器内部的螺旋桨,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显著增加硬件成本的同时增强坠落时的防撞击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性进步。

可以看出,复审请求人针对驳回决定中利用公知常识进行的评述提出了质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详细列出了上述区别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合议组面临这一情况显然不能如同驳回决定中那样,仅通过简单地说理来评述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合议组进行了广泛的检索,确实未能检索任何有关无人飞机采用六边形防撞圈的现有技术。为此,合议组转变思路,从几何原理出发,分析三角形结构为什么具备结构稳定的特性,圆形是否也具备这种特征,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进而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给该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复审通知书中相关评述节选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一种酒后驾驶预警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2)本申请的防撞圈为首尾相接的防撞杆连接而成的正六边形状,螺旋桨支撑杆和斜拉支撑杆的外端分别与六边形防撞圈的各顶点相连;

(3)本申请的六边形防撞圈的其中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向外延伸出喷药管支撑杆,喷药管固定于喷药管支撑杆上。

针对第(2)点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将对比文件1的圆形防撞圈更改为正六边形防撞圈,从而将原本的扇形结构更改为三角形。但扇形结构本身就是一种结构稳定的几何图形,将其更改为三角形仅仅是稳定结构的一种简单替换,两者均具有结构稳定的技术效果。

在GPS测绘技术中,布网质量对测绘结果的精准度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实际测绘期间,工作人员须采用点连式及或边连式测绘的方式对三个交互点图像图形进行测绘。在将GPS测绘技术用于工程枢纽施工时,可通过增加网格的精准度及强度方式保障测绘数据的准确性。不仅如此,由于GPS测绘技术可对地区特殊地质条件及环境进行模拟,更加适用于多领域工程前期勘探中,对提升工程测绘质量及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仅仅是几何形状的简单替换,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

肝移植是治疗各种原因所致的中晚期肝功能衰竭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适用于经积极内科综合治疗和/或人工肝治疗疗效欠佳,不能通过上述方法好转或恢复者。

(1)本申请中将防撞圈设置为六边形,使得六边形防撞圈的每条边与对应的两根螺旋桨支撑杆以及对应的两根斜拉支撑杆都能组成等边三角形或锐角等腰三角形,相对于现有的圆弧形防抖圈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进步;

针对第(1)点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从几何学上来说,结构稳定所要求的是几何图形边长确定后,其形状和内角就也是唯一确定且无法改变的,三角形结构稳定的根源在于确定长度的三条线段仅能形成唯一确定的三角形,而确定长度的四条线段却不能形成唯一确定的四边形,例如四条等长线段既可以形成正方形,也可以形成菱形。根据该几何原理,从整体上看,圆形本身即为稳定结构,固定长度的线长仅能形成固定长度直径的整圆,其形状是唯一确定的;从局部来看,扇形的半径与弧长确定后,该扇形的内角和形状也是唯一确定的。上述结构稳定的讨论基础之一在于所有的线段或弧都是刚性而无弹性形变的,抛开该讨论基础则没有图形是结构稳定的,三角形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中的圆形防撞圈本身已经形成一稳定结构,其通过6个三角形支撑轴与一体碳纤维支架的中部相连,形成了稳定性更佳的结构,故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圆形防撞圈和本申请的六边形防撞圈同样具有几何学上的结构稳定性,因此本申请所提出的六边形防撞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从上面的评述中可以看到合议组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采用了如下策略:首先,对对比文件的事实进行了准确、详细地认定,并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行了合理地划分,针对不同划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进行评述,使得评述能够逻辑分明、条理清晰;其次,为保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的完整且不至于过于“臃肿”,在针对有关“六边形防撞圈”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时仅简单地评述其为本领域的简单结构替换,有关对其详细充分的说理放在了回应复审请求人意见的部分,从而使权利要求1的评述整体看上去简洁、明朗,针对复审请求人争辩焦点的回应又客观、有力;最后,则是在回应有关“六边形防撞圈”这一争辩焦点中,合议组虽然没有给出公知常识证据,但从几何原理出发,详细分析了几何学上的结构稳定的内涵,论证了三角形与圆形结构上的异同,证明了圆形、扇形具有同样的稳定结构。合议组的这一评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复审请求人在接到该复审通知书后,接受了合议组的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导致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三、案例启示

在复审程序中,若复审请求人对以公知常识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提出质疑,并提出举证的要求,在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发明改进点的情况下,合议组应首先检索公知常识证据,在无法找到公知常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寻找间接公知常识证据,结合说理。在无法找到能够直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试图寻找是否存在间接的公知常识证据,能够间接证明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的其他关联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后结合说理,论述从该公知常识延伸而出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技术选择或有限实验可以获得的,从而增强说服力。

(2)深入挖掘本质,分析原理。在充分理解本申请和最接近对比文件方案构成的基础上,挖掘问题的本质,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其解决问题的原理,进而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基于同样或相似的原理,或者分析在该原理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者分析基于这一原理的适应性改进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的。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评述方式,针对公知常识的说理都应当逻辑清晰严谨,说理充分透彻,不能仅结论性地认定某个区别特征或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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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评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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