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金融问题的思考_农业合作社论文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金融问题的思考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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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9)08-0069-04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背景

一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目前至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众多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的组成内容。根据《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了保证研究对象的统一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具有经济实体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没有考虑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和深入,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生产与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的冲突日益显露。在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弥补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消失之后的制度空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在草根阶层应运而生,其后快速发展,目前处在政府初步规范和扶持管理过程中。对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正处于合作社的初级发展阶段,而且根植于三弱:弱势群体(农民)、弱势行业(农业)、弱势地区(农村)之中,这一点将对当前处于草创、初步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供给面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参与者为普通农户、生产和运销大户、供销合作社、农村基层组织、龙头企业等。浙江省农业厅(2002)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显示,在1597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生产和运销大户牵头的占22%,龙头企业牵头的占6%,农技部门牵头的占33%,供销社牵头的占7%,农村基层组织牵头的占11%,其他主体牵头的占21%。黄胜忠(2005)、徐旭初和黄祖辉(2007)在2004-2007年间对浙江、河北省的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结果为这一点提供了明显的证据;朱海兵、徐晓茶、周凌君(2007)对浙江省永嘉县的实地调查,朱宪堂(2007)对北京、山西等10个省、区、市的调查,赵春山(2008)对辽宁省丹东市的调查都提供了相似的佐证。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联盟组织,然而各自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大致上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归为两大类普通成员:一般农户和核心成员(生产大户、运销大户、供销社、农村基层组织和龙头企业等)(黄胜忠,2007),作为“弱者”的小农通过联合来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供销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而这些核心成员在当前发展阶段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决定因素,尽管他们具有促进农业合作社共同利益的动力,但根本上会先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他们会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取得与他们资本贡献相当甚至更多的控制权、管理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这一点在财务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相比,在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和结构、分配方式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一般的财务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合作社利润丰厚时入社社员蜂拥而至,合作社无利可图时社员又会纷纷退社,组织结构和经营规模极不稳定,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亦无法制定长期而稳定的经营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极大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运作机制来规范和促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壮大发展,对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面对的问题

如前所述,处于合作社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针对的是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而这一组织由于成立宗旨的非赢利性、成员的流动性、核心成员的强势、从事行业的弱势,使得其财务问题更为错综复杂。

(一)筹资渠道狭窄,资金严重匮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在成立时主要来源于包括一般农户和核心成员在内的会员会费、股金,少数试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受到国家财政的直接补助,这些数额非常有限,之后发展的资金包括从微不足道的节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有限的银行和信用社的借款,接受偶发的他人捐赠等。兰闳和李燕琼(2007)对四川省井研县75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万江红和李飞(2007)对安徽省蒙城县的案例调查,陈平(2008)对浙江省仙居县的调查,都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注册资金都在有限的3万元至10万元间,财政资金非常少,贷款要求远远得不到满足,后续发展很难获得外部资金的支撑。造成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额有限,又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对外交易量少,盈余少;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管理的要求,贷款要求的抵押资产、债务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很难满足;政策性金融机构出于业务和政策的限定,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极小。这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财务制度健全与执行存在缺陷,财务制衡机制未能理顺

《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也已颁布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规范,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无章可循、监督控制机制不健全的整体状况还没有大的改观。

财务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根据陈学军(2007)对浙江省温岭市的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主要来自社员,文化素质普遍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高达80%,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朱海兵、徐晓茶和周凌君(2007)对浙江省永嘉县的调查,田友和王雨(2008)对河南省焦作市的调查,龚跃江(2008)对浙江省义乌市的调查,都有相似的结果。较低的财会人员素质导致的是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差,连起码的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政策、法规都不懂,无法发挥财务监督的职责。

财务会计制度混乱。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出台给出了合作社财务会计的规范,但实践中,有的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制定了制度,但是执行不到位。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金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在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登记、财务收支的审批和公开、会计档案归集保管等方面则普遍存在着突出的问题。

内部会计控制、资产管理、审计、财务公开等制度普遍缺失。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不严密,没有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严重侵害了广大社员的利益;财务缺乏内外部监督和审计,合作社财务人员大多数由负责人指定,受负责人的制约,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会监督作用,而且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实行社务公开,不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监事会名存实亡。

(三)收益分配制度混乱

合作社是一种团体性经济组织,它集中成员的资源并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成员服务。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以及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因此收益分配制度关系着每一个社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废立存亡。《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制度普遍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一些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交易、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付给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社员一无所获;由于分配权都掌握在理事会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少数理事长任意侵占支配合作社财产,社员共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由于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矛盾阻碍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甚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这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混乱的分配制度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发展。

(四)已有法规存在部分缺陷,相关措施未能及时出台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意是鼓励广大农民通过自身的联合与合作维护作为弱者的利益。各地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小农户(前述核心成员),《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的附加表决权。这样可能出现出资额占90%的成员占表决权只有不到30%的情况,法律的本意是对核心成员的一种约束,然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草创和初级发展时期,这一问题影响的是合作社废立的关键。

转型时期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是“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现实,核心成员通常控制着合作社的分配决策权,《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实践中核心成员常常通过是否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比例来操纵可分配盈余。此外,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一比例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较多的选择,容易造成不公的结果。

《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目前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其他相关配套具体措施还未制定,制约了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发展。

三、对策和建议

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与其所处的制度框架、其他组织和政治团体交织错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财务问题受限于大环境的制度安排、组织行为和成员特征而具有错综复杂的特性,这意味着构建一个全方位多维度的综合财务运行机制是逻辑的应有之义。

(一)扩大筹资渠道,增强资金实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扩大筹资渠道,使筹资渠道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增加资金实力。一方面,通过对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进行创新,增强其内源融资能力。可根据各个合作社成员收入能力、合作社规模、经营宗旨等适当提高入社社员的股金,实行股金额与交售量相联系的机制。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增加吸收非使用性成员的力度,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争取财政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资金,比如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争取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政府应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金融环境,在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中做出更大的努力,在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化改革等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目前大户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证明更具有应用价值,是目前解决合作社资金窘境的有效办法,从长远看,明晰产权、股份流动、发展股份合作社都可能成为合作社融资采取的措施。

(二)规范财务制度建设,强化财务制度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财务制度,如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等方面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等;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强化监督机制,如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实行钱、账、物分管,建立健全的经手、签收、审批程序,防止贪污、侵占、挪用合作社资金资产;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完善会计人员的使用制度,对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挑选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定期培训,使其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财务公开可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应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使会计内部监督与社员外部监督相结合,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理论上讲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国家不再干预其财务活动,但是如前所述既然有国家财政投入,国家则必须要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目前仅在《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问题有些原则性规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具体问题未直接给出相关细则,此类问题应该以《企业财务通则》为准绳进行合理的财务处理。

(三)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合理的收益分配是合作社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和发挥自律的动力,建立一个以社员为主体和以股份二次返利为根本的分配体系是合理分配盈余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草创的初步发展阶段,为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可以考虑强制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盈余公积),比如说公积金的比例为可分配利润的30%,其余部分再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二次返利),其中按交易额的返利要占到剩余可分配利润的60%以上,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对成员的吸引力。

此外,可以考虑进一步明晰财产权,在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资本以及个人能力在决策和分配中的权益。比如可以考虑赋予股金一定的收益权和表决权,考虑经营管理人员的权益,对经营层给予适当的股权奖励和参与决策权等。这样做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筹资能力,也可以解决合作社内部暗箱操作的一些问题,有利于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更好地协调核心成员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农户同时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服务的使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较低的行业经济补偿,更兼具一些公益性服务,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仅靠其自身积累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国家、集体、农民多方投入。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应该采取更为得力的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方面,可以视情况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或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尤其对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已登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等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合作社法》第8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体系,落实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例如,各级财政可以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教育培训以及贴息贷款等活动,重点用于普及性的合作社知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合作社管理层的能力建设,在生产经营用地、产品销售等方面尽可能给予切实的税费优惠。此外,如前所述,当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是“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现实,核心成员通常控制着合作社的分配决策权,地方政府可以采用下派挂职干部方式委派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这也是一种政府扶持。

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被实践证明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在转轨特征加制度约束背景下,本文研究了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财务相关问题和相应的改善策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等方面并未涉及,这些问题可以成为未来研究进一步扩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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