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与统计测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界论文,成果转化论文,内涵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看作是技术创新最为重要的环节,是新技术、新发明最终实现市场价值的“惊险一跳”,是科技进步支撑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从宏观层面来讲,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对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历来为各国政府部门所高度重视。 在OECD国家中,美国早在1980年便出台了著名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允许科学家个人拥有政府资助研究所形成的专利权,以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性转化;加拿大也出台了包括专利归属在内的各种政策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开发公共资助研究活动的经济社会价值[1]。在欧洲,20世纪80年代末欧盟各国便开始反思其二战后在技术和经济表现方面与美国、日本存在的较大差距[2];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了所谓“欧洲悖论(European paradox)”,即大量公共研究经费支出并未获得明显的商业收益,而其主要原因则被归咎为公共研究机构在推动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方面的失败[3][4]。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部分州政府都配置了大量资源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商业性转化(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和“大学—产业合作(university-business partnerships)”;而大多数大学也热衷于提升自身商业性转化的能力,旨在加强同产业部门联系,以增加来源于非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5]。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同样受到高度关注。20世纪50年代出台第一部科技规划——《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十二年规划)就强调“科技成果要服务社会主义建设”①,并设计了一套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应用制度。然而,从近年来社会各界的反馈来看,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似乎并不尽人意,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科技经济两张皮”的批评不绝于耳②。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目前并无权威可靠的数据来源。要客观公正地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必须在辨析其内涵边界基础上,做好统计测度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本文拟结合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偏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以及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测度的相关问题。 1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及影响因素 1.1 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认识偏差 关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近年来,新闻媒体经常会出现类似“某某省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25%,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的报道③,并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非常薄弱、急需加强的重要佐证。与此同时,有的调查却显示,某些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特别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处于较高水平。例如,2012年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效果跟踪调查显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72.7%。 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率水平认识方面的巨大偏差,其根源在于缺乏一套系统、权威的统计测度指标体系,难以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率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事实上,现行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有的是某个地区、部门或主体小样本范围抽样调查的结果;有的只是根据个别指标,如“专利应用比例”,简单推算而得;有的数据甚至根本无法追溯其源头和出处。因此,出现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偏差较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 当然,要建立起一套统一权威的科技成果转化统计评价体系并非易事。首先,必须弄清楚进行转化的成果范围,即明确“什么样的成果需要转化”。毕竟不是所有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都能进行转化,比如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天体物理学的新发现等纯理论研究成果,至少在短期内很难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其次,需要确定转化的标准,即回答“怎么样才算实现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选择统计测度指标、构建评价体系也存在一定难度。上述问题都涉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内涵边界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有必要对科技成果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1.2 科技成果转化概念辨析及界定 在国外相关文献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近的术语包括“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研究的商业性转化(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学术成果商业性转化(commercializ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商业性转化活动(commercialization activities)”、“公共资助研究的商业性转化(commercialization of publicly-funded research)”、“大学商业性转化活动(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大学向商业部门的技术转移(university to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大学—产业部门合作(university-business partnerships)”等等[1][5-9]。尽管上述术语都与成果的商业性转化有关,但严格来说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术语在不同文献中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从字面上理解,“技术转移”主要是指专有技术(know-how)、技术知识(technology knowledge)从一个机构扩散到另一个机构[5][6]。而维基百科(Wikipidia,the free encyclopedia)则将“技术转移”等同于“技术的商业性转化(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并将其定义为:“技巧、知识、技术、生产方法、生产样品及制造设备在政府、大学及其他机构之间进行转移的过程,旨在确保科技进步能够进一步开发出新的产品、工艺、应用、材料及服务,从而为更广泛的人群所使用。” “研究的商业性转化”、“学术成果商业性转化”、“商业性转化活动”等所要表达的意思基本是一致的,指的都是将科学发现和发明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服务的过程[5][7][9]。这与维基百科界定的“技术转移”具有大致相同的内涵。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学术研究主要由大学承担,因此,“研究的商业性转化”在很多场合又等同于“大学商业性转化活动”或“大学向商业部门的技术转移”。考虑到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公共资助研究机构也是学术研究的重要承担者,因此,使用“公共资助研究的商业性转化”这一概念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OECD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OECD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相关研究,大多都是围绕公共资助研究如何进行商业性转化展开的;这其实也是由市场机制下追求商业利润的内在动机所决定的。在创新体系中,承担R&D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对于企业来说,其任何行为都以实现市场价值和商业利润为终极目标,其研发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最终都会以特定形式进行应用和推广,因此基本上不存在转化问题;而对于大学和研究机构来说,其研究工作的直接产出是知识创造,但创造的新知识并不会自动和直接地转化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④,为了最大限度开发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价值就需要促进其更好地实现商业性转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状况仅仅是大学和研究机构创新能力和工作绩效的具体体现之一。毕竟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职能定位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这些工作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但往往又无法直接用商业价值予以衡量。 在国内,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历次重大科技规划都将“服务经济建设”作为发展科技的重要任务;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1986-2000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十五年规划)》,更是直接提出“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1991-2000年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出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实际生产力”的提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科委课题组第一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做了系统概括,将其定义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试制、生产、销售至取得较高的经济回报所经历的过程”[10]。巨乃岐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一定时代的科技实践主体基于当时的科学知识和技术能力,为了发展科学、创新技术和发展生产,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互动发展及其一体化的实践活动中所实现的科技成果内容与形式不断变化的全部总和,包括‘科学—技术—生产’各个阶段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社会生产’各个环节中的一切变化和转化”;而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一定时代的实践主体基于已有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条件,为了提高或扩散技术,促进和发展生产,丰富和改善生活,在研究、开发、试验、生产、营销等实践活动中所实现的已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社会化。”[11]王艳明等则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是科学技术在多部门、多环节和多种要素共同作用下,实现其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全过程”[12]。显然,上述定义都强调了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与欧美文献强调市场价值是一致的,反映了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市场价值、获取商业利润的本质;在待转化科技成果的范围方面,国内文献虽未明确予以界定,但主要也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的相关成果。基于此,本文所界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指的就是:高校院所受公共资助项目中,具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市场价值和商业收益的相关活动和过程⑤。 1.3 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影响因素 推动大学和研究机构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风险投资)以及科研人员个人等不同主体,商业性转化的最终成效也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大学(及院所)与产业界(企业)之间交流和互动”、“对学术机构科研人员的有效激励”、“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融资体系”、“政府部门的有效规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尤为重要。 从各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来看,公共资助研究成果成功实现商业性转化通常都需要跨越两个重要的障碍期,即“死亡之谷(valley of death)”和“达尔文之海(Darwinian sea)”[7]。所谓死亡之谷是指公共资助基础研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难以实现向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而达尔文之海则是指成功跨越死亡之谷后,应用研究成果要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依然面临这很多技术和创业方面的风险。在不同时期,克服不同障碍,发挥主导作用的主体和因素也有所不同。跨越“死亡之谷”,需要建立有效机制,促进高校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与产业界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研究,在此过程中专门的科技中介机构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而要成功渡过“达尔文之海”,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的大力介入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无论在哪个阶段,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推动科技成果商业性转化都是至关重要。在美国,拜杜法案的出台成为加速美国大学科技成果商业性转化的重要转折点[8][13]。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动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的各种政策工具更为系统和细致,具体包括:(1)为大学技术专业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的相关支出(会议、工资、差旅费)提供经费支持;(2)为大学教职工、学生从事创新项目和计划提供支持;(3)支持“成果商业潜力论证(proof of principle research)”、“概念验证(proof-of-concept)”、“原型开发(prototype development)”、“开办衍生公司”等方面的活动;(4)与风险投资、商学院、教授企业家、TTO等终端用户(end-users)合作,提升衍生企业(spin-off firm)的管理水平和TTO人员的专业水准;(5)直接资助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6)设立商业性转化引导基金(pilot commercialization funds)等等[1]。 2 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调查与测度评价 为了能客观地评价和测度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需要设定相关的指标及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相应的统计调查,获取基础数据,为后续的评价和测度提供基础性支撑。目前,部分OECD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资助研究商业性转化)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测度指标体系,并开展了多项大规模统计调查,为合理评价各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提供了重要依据。而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测度和统计调查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2.1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测度评价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测度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需要从多种角度切入构造评价指标体系。Nordfors等认为,测度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的传统指标有出版物、专利、授权(license)、衍生公司(spin-off/spin-out/start-up)等;而其他诸如权属性研究合作(proprietary research partnerships)、技术孵化器(technology incubator)、产业科技园、收入流(income streams)、吸引风投能力、获取研究基金能力等指标也能从不同角度反映科技成果转化能力[7]。Langford等在研究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时,将相关指标划分为三类,即投入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outcome indicators)。其中,投入主要是产业研发资助(industry sponsorship investment);产出包括出版物、专利、引用;效果则包括授权和衍生公司创办数[14]。类似地,Arundel和Bordoy也将衡量公共资助研究商业性转化的指标分为三类:一是研究投入,包括研究支出(research expenditures)、研究人员数量(number of researchers);二是存在商业性转化潜在可能的产出指标,包括发明披露(invention disclosures)、专利申请和专利授予等;三是企业实际应用指标,包括授权、衍生公司开办数、授权总收入等[4]。 除了上述可直接量化的指标外,还有一些与科技成果商业性转化相关的定性指标。例如,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最早提出的用于衡量技术是否适合进行应用开发的“技术成熟度等级(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TRL)”。Todorovic等构造了用于测度加拿大公立大学创业导向(entrepreneurial orientation)的指标体系——“ENTRE-U”。该指标体系分为四个维度:研究流动性(research mobilization)、非常规性(unconventionality)、产业合作(industry collaboration)和大学政策(university policies);每个维度下面包含4-8个具体指标[15]。 国内文献测度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很多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对象,因此,其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大多是宏观的科技投入产出指标,如万人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新产品开发费用、技术合同成交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新产品产值、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高技术产业产品出口额等等[16][17]。也有一些研究是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测度评价,其选择的指标则是相对微观的论文数、专利申请授权、R&D经费、成果转让等指标[18-20],这与国外相关研究中的指标选取具有较大相似性。 2.2 OECD国家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 以公共资助研究商业性转化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其评价测度指标大都不在国民经济统计核算范围之内,为获取相应的基础数据只能通过专项统计调查的方式。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专项统计调查还不多见;而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OECD国家及欧盟在这方面已经有多年的经验,积累了大量基础性数据资料。 在美国,早在1991年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便针对美国/加拿大的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TTO)开展了授权活动调查(licensing activity survey);1996年以后,该项调查变成每年一次的常规化活动。调查内容包括研究支出、授权协议、授权相关的研究经费、授权收入、法律事务费用支出、知识产权相关活动、衍生公司、已授权技术、授权后活动、发明披露等[21]。 加拿大统计局于1998年首次针对加拿大各大学开展了“高等教育部门知识产权商业性转化调查(surve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ercialization in the higher education sector)”;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设施、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收入、研究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性转化、专利和授权、衍生公司等[22]。2003年开始,该项调查成为加拿大统计局的一项年度常规统计调查活动。 在欧洲,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统计调查基本都是进入21世纪后才陆续实施的。2001年开始,英国大学公司联合会(University Companies Association,UNICO)每年对英国大学商业性转化活动进行一次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商业性转化办公室的相关活动、发明披露和专利、授权活动、衍生公司等[23]。大约在相同时间,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Higher Educ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HEFCE)也开展了类似的年度调查活动[24]。而在欧洲大陆,联合国大学马斯特里赫特经济社会创新与技术研究所(UNU Maastricht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Institute 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UNU-MERIT)代表欧洲科学技术协会(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ASTP)对其成员单位(大学和公立研究所)开展了技术转移方面的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发明披露、专利申请、专利授予、新设衍生公司、授权协议、授权收入、研究协议等[4]。 澳大利亚从21世纪初开始也开展了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统计调查,即“全国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情况调查(the national survey of 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该项调查由联邦政府工业、创新、科技、研究和高等教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调查对象覆盖大学、公立研究所、医学研究中心、合作研究中心等所有公共资助研究机构(Publicly Funded Research Organizations,PFROs),旨在收集公共资助研究机构商业性转化活动的相关数据,测度评价这些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将其成果成功转化为技术工艺、服务、商业模式及其他知识产权。调查收集的数据信息包括:(1)知识产权活动,如发明披露、专利申请、授予等;(2)授权情况;(3)衍生公司开办;(4)研究合同及咨询活动;(5)技能培训及知识交流活动;(6)用于推进研究成功商业性转化的资源[25]。 除了上述由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的综合性调查外,一些学者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中某个特定因素或问题时也会针对特定人群或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例如,Aldridge和Audretsch为研究科学家的企业家精神,对1692名美国科学家进行问卷调查[26];Krabel等对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的2604名科学家进行了类似的问卷调查[27]。而Todorovic等则针对加拿大大学系主任进行调查,以研究大学的创业导向[15]。 2.3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测度评价方法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创新能力的测度评价基本都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测度评价。技术创新能力的定量测度评价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综合指标法”、“建模计量法”和“DEA效率评价法”[28]。这三类方法各有特点,其中,“建模计量法”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符合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但只能对影响因素分析,无法给出直观总括的评价;“综合指标法”虽能给出直观、简洁的评价结果,但对于系统复杂性特征的处理相对简化,在指标选取、权重确定等方面也存在争议;“DEA效率评价法”较为巧妙地解决了复杂性刻画、权重设定及指标量纲等问题,但评价过程又被诟病为“黑箱”。在评估和定量分析实践中,有时也会交叉使用不同方法从而形成各类方法相互渗透的态势。在国外测度评价文献中,Todorovic等使用的是“综合指标法”;Aldridge和Audretsch、Krabel和Mueller以及Samila和Sorenson都属于建模计量法;而Anderson等则属于DEA效率评价法[15][26][27][29][30]。 在定量方法方面,国内很多研究都是基于简单的专利转化率比较,没有更多的涉及多维度数据处理和方法方面的探索。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尝试着组合运用运筹学、统计学方面的定量工具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分析,有不少独到之处。例如,在综合指标法的权重设定环节,訾艳霞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唐敏、谢丽云等运用了主成分分析方法;任冬林、黄燕琳采用了DEA效率评价法;王桂月、王树恩则采用了模糊神经网络方法[16-18][31][32]。国内运用计量模型方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相对较少。这可能与我国这方面统计调查数据资料匮乏有直接关系。 2.4 中外评价测度及统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OECD国家在公共资助研究商业性转化评价指标选取方面已经达成很多共识,相应的调查统计工作也日臻成熟,但中外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测度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是由科技成果转化本身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 第一,尽管部分OECD国家在公共资助研究商业性转化评价测度方面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工作基础,各国统计调查收集的信息也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但是尚未形成一套国际可比的统计调查和测度评价体系,从而限制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国际间比较。要提高各国已有统计调查的可比性,需要在调查范围、变量定义、缺失数据处理等方面协调一致[4]。 第二,中国学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方法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设定、统计调查等基础性工作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行的评价测度工作依据的评价指标体系,很多都是针对各地区科技投入产出效率而设定的,其内涵与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问题存在较大偏差。至于相关的统计调查工作,更是缺乏由权威机构统一组织的综合性专项调查。 第三,依托以成果转化结果为主体的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测度有时也容易形成一定偏差。一方面,明确将专利申请、专利授予等作为评价指标,有些质量不高的成果同样也申请了专利,导致“为了专利而申请专利”情形,使得代理变量(专利申请、授予)本身变成追求目标,无法真正起到鼓励大学知识商业转化、获得最大社会效益的作用[14]⑥。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代表一个国家(经济体)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综合能力,不仅体现在衍生公司、专利等直接产出上,还与政府扶持力度、社会文化氛围等间接因素有关。 3 总结性评论及相关建议 前面几部分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认识偏差出发,结合欧美国家及我国的已有实践及相关研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测度评价、统计调查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据此,可以就相关问题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指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具体到中国需要解决的主要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商业性转化问题。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中介机构、企业、科学家等创新体系的各相关主体,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而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扶持至关重要。 第二,部分OECD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指标选取方面已形成很多共识;美国、加拿大、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组织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了多项大规模综合性统计调查,但尚未形成国际可比的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国内学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方法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设定、统计调查等基础性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现行评价指标体系很多是针对各地区科技投入产出效率而设定的,与国际通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商业性转化问题存在较大偏差;在统计调查方面,国内尚无由权威机构统一组织的综合性专项调查。 第四,依托以成果转化结果为主体的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测度有时也容易形成一定偏差。在评价测度实践中,应充分考虑诸如政府扶持力度、社会文化氛围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对于中国来说,要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能力,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统一认识,确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将待转化成果的范围限定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技术成果,即应用性技术成果;而实现转化的标准则是实现市场价值或商业收益,并据此测算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二,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调查统计和测度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相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统计调查。通过专项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对待转化成果的范围、转化标志及形式等给予明确界定;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和活动设计指标体系和调查问卷,用于收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各种基础信息;定期组织实施专项统计调查活动,并及时发布调查结果,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优化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放松现行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专利权属方面的严格规定,提高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的资助力度;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在高校院所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为科研人员直接参与商业性转化活动提供适度支持。 注释: ①《十二年规划》提出“重点发展、迎头赶上”的方针,强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方向,确定国家的重要科学技术任务……使我国建设中许多复杂的科学和技术问题能够逐步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加以解决,做到更好更快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②2011年5月27日,温家宝在中国科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没有真正解决;……要紧紧抓住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个核心问题,有步骤地系统推进改革。” ③2011年9月28日,陈至立副委员长在“2011诺贝尔奖得主北京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的差距太远。 ④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可以细分为基础理论、应用性科技成果以及哲学人文社科类成果,其中基础理论和哲学人文社科类成果通常只能形成一种公共知识,可以为应用性研究提供支撑,但很难直接实现市场价值;真正需要转化的只是应用性科技成果。 ⑤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科技体制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方式以及待转化成果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国内文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符合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体制特征。而在计划体制下,所有的科技成果都是国家计划的产物,所有权自然归属国家;而科技成果转化也完全是计划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当时的科技成果转化,其范围、方式都完全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成果转化;就待转化科技成果的范围而言,应该包括所有科技投入形成的(可转化)科技成果。 ⑥这就是所谓的古德哈特定律(Goodhart's Law),即一旦评价指标设定,精明的人们总会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操纵指标值的提升,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指标丧失原本的考察价值。 ⑦需要指出的是,高校院所研究成果还可以细分为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并不是所有成果都能够或需要进行商业性转化。通常,只有应用性科技成果具有商业性转化的可能。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与统计测度_科技成果转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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