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导致贫困”的形成机制、成因及对策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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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教育致贫”

对于教育,一直以来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其传道、授业层面的育人功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教育的社会经济功能开始凸显,并且以国家政策的姿态出现,比如在高等教育全面收费(1997)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的高校扩招,就是作为拉动经济的政策性举措之一。随之,“教育致贫”问题也日渐显现。

较早论及“教育致贫”的是王成新和王格芳(2003),在《我国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与根治对策》一文中,他们认为教育消费是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之一,即高额的教育费用导致农村家庭陷入贫困①,但并没有提出“教育致贫”的概念,尽管如此,还是说明“教育致贫”现象已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程林辉(2004)以《教育“致贫”与教育扶贫》为题论述了教育扶贫的重要性。② 彭兴庭(2005)以《“因教致贫”:农家子弟上大学的一道坎》为题,陈述了教育导致农村家庭贫困的现象,并提进行了政策性的呼吁。③ 孙立忠却从乡村教师生困窘状态的角度论述了“‘因教致贫’必然导致义务教育失守”,这种“因教致贫”所关注的对象是教师,不同于其他研究者所论述的因教致贫。④ 陈烨(2005)认为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不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体制及“人力资本失灵”是“因教致贫”的原因,并从规范学校收费制度,治理教育乱收费,改革和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就业教育和办学的市场导向,积极评估与合理规划个人教育投资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⑤ 余世华(2006)在《“因教致贫”原因探析》一文中明确了因教致贫的概念,认为“‘因教致贫’,又称‘教育致贫’,规范的说法是‘教育消费型贫困’,指的是个体由于接受教育而导致家庭或其自身陷入贫困状态这样一种现象。这种贫困又分积贫和返贫两种情况。⑥”综上所述,关于“教育致贫”现象的探究还不多,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准确清晰,而且存在着认识上的混淆。基于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教育致贫”是指由于个人(子女)接受教育而导致家庭经济贫困的社会现象。这种贫困是指物质层面的经济贫困,而不是非物质层面的贫困,如文化贫困、思想贫瘠等。贫困问题专家朗特里(S.Rowntree)认为:“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存活动要求,那么,这个家庭就基本上陷入了贫困中。⑦” 所以进一步说,教育致贫是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过度的育支出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样一种状况。

二、“教育致贫”的形成机制

教育如何导致了家庭的贫困?现有的研究将“教育致贫”现象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之中,从外部寻找原因,认为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不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体制及“人力资本失灵”(陈烨)等是“教育致贫”的原因。但是,如果进一步聚焦到家庭,以家庭作为分析单元,寻找直接的内在原因,可以更好地解释教育何以致贫,更有利于寻找切实的对策。本文通过构造一个模型,引入经济学预算线 ⑧ (或预算约束)对单位家庭的“教育致贫”开展分析。

假设家庭H在一年的可支配收入是一定的,为C(元),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家庭的支出项目简化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支出E(元),另一类是非教育支出N(元)(包括家庭成员一年内总的食物消费支出、健康医疗支出、服装支出、交通和娱乐支出等),不考虑所有支出物品的价格变化,在既定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经济理性认为家庭H会在教育支出E和非教育支出N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就是在家庭支出的各种可能性组合中选择一种。我们进一步将教育支出均分为6个单位,将非教育支出均分为8个单位。如图1所示,预算线PQ由家庭教育支出和非教育支出的无数种可能组合构成,包括了家庭正好花费完其可支配收入的两种支出的所有组合。意味着,在给定的价格下,家庭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教育支出,就必须相应地减少非教育支出,在图上就表现为在预算线PQ上向左上方向移动,反之亦然。每一单位的教育支出乘以给定的单位价格与每一单位非教育支出乘以单位价格之和等于一个家庭总的可支配收入C,即C=E+N。不难发现,有两种极端的可能,一种是组合(0,6),即为教育支出所有可支配的预算收入,而非教育支出为零。另一组合就是(8,0),即为非教育支出所有可支配的预算收入,而教育支出为零。尽管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但是当家庭所选择的支出组合向点P(0,6)靠近或者停留在其附近的时候,就呈现出了经济贫困的状态,这种经济贫困我们采用前文朗特里的标准即不足以维持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存活动要求(后同),“教育致贫”成立。反之,组合点移动至极点Q(8,0),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教育致贫”不成立,可能的一种解释就是总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极少,只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支出,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失学。

图1 家庭支出预算线(以横轴表示非教育支出,以纵轴表示教育支出)

围绕预算线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况:

(一)C<E+N,当家庭所选择的组合在预算线内侧时,对于不同的家庭,意味着一年内所有的支出不超出预算,在图1中的点A就是家庭支出的一种组合,说明家庭有较强经济支出能力,能够满足任何组合偏好的教育支出与非教育支出,因而,点A就会在阴影中的任何位置。这种情况下,“教育致贫”不成立。

(二)C>E+N,当家庭所选择的组合在预算线外侧时,表明家庭的经济支出已经超出预算,处于透支的状态,在图1中所表现的就时家庭选择的支出组合点在预算线PQ的外侧的任何地方,同样可以有多种可能的解释,如果当组合点落在B点的位置及其附近,集家庭在经济透支的情况下选择了教育单位量远远大于其非教育支出,而且B点趋向P,“教育致贫”成立。在生活实际中的明显的表象就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家庭因供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时变卖家产、债台高筑而导致家庭陷入绝对贫困的状态,在城市中的主要表现就是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因为高额的择校费和大学学费导致家庭陷入贫困。这些陷入贫困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的基本生活,甚至更糟,“餐餐都是开水就馍馍”⑨。

因而,“教育致贫”的机制就是低收入家庭将有限可支配收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分配给了庭成员(子女)的教育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了非教育支出,甚至通过变卖家产和借债增加教育支出,而陷入经济贫困。

从表明看,是一种自愿贫困。实质上,我们发现这种家庭选择行为出于合理的动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吻合的。一个家庭的教育支出实质上是投资,而且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对教育的投资是非常有利可图的,相对于其他投资回报率更高。事实上一个家庭冒着破产(从投资的意义上说,“教育致贫”就是教育投资导致家庭破产)的风险保证教育支出,是期望得到回报的,当然接受教育的回报还包括如心里满足、情操陶冶等非经济的回报,但是不同于高收入家庭消费倾向的教育支出,低收入家庭首先考虑的还是教育投入的经济回报,希望通过接受教育增长知识、技能而寻找高收入的工作。

三、“教育致贫”的原因分析

经济贫困是“教育致贫”根本原因。这种经济贫困是指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欠发达状况,经济不均衡发展的地域贫困,以及城市边缘家庭和中西部农村家庭的低收入贫困(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标准)。因为我国作为一个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落后,相对贫困,年人均GDP水平低,而且地域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大。

家庭有限的可支配收入是“教育致贫”的直接原因。这一直接原因是上述根本原因的直接表现,从前文关于“教育致贫”过程的阐述可以看出,家庭基于经济理性的原则以回报为动机选择教育支出和非教育支出的一种组合,有限的最大预算直接导致了家庭陷入贫困。组合点在预算线上以及分布在两侧的情形已经很好地做出了解释,当组合点落在预算线以内任何地方的时候,说明家庭有足够的可支付能力,教育不会导致经济贫困,而当组合点在预算线上和外侧的时候说明家庭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必须进行鱼与熊掌式地“得”与“舍”,而出现教育导致经济贫困。

与家庭有限的教育支出能力相关的是较高的教育费用,构成了“教育致贫”直接原因的另一个方面。我们将教育费用的支出分为义务教育家庭支出和非义务教育支出。

义务教育法(1986)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是受制于我国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义务教育经费呈现总量投入不足,主体错位。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财权上收,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财力严重不足,教育经费主要通过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摊派转为增加农民负担来筹措。因而出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高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导致了农村家庭沉重的教育支出负担,“教育致贫”或者放弃教育。而且高额的择校费也导致了有限经济收入城乡家庭的贫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财力增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办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而且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并且实行义务教育财政单列,加强财政转移,促进均衡发展。因此义务教育将不再成为家庭教育致贫的重要因素。

然而,高额的非义务教育支出就成为家庭“教育致贫”直接原因的重要方面,而且情况会日益严重。具体表现在高中阶段不断上涨的学杂费和上万元的高额择校费,大学阶段的高额费用。尽管学校所收取的学杂费只是生均教育成本的一部分,但是相对于有限的家庭收入,高额的教育支出必然导致众多家庭陷入经济贫困。《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255元,而资料显示一个大学生平均一年的费用都在一万以上,如吉林省政府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2004年,吉林省高校人均学费6000元,人均住宿费1000元,人均伙食费4800元,3项合计,每个大学生一年的费用为1.18万元,而当年吉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00.42元,也就是说,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4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⑩ 甘肃省城调队的一项抽样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一个大学生1年的费用,相当于1个城市普通家庭或5个农民家庭一年的纯收入。

四、关于“教育致贫”的四项对策

解决“教育致贫”最根本的途径是社会经济高度发达,不断增强的国家财力,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为解决贫困和“教育致贫”创造根本性的物质条件。然而,在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有必要采取具体而得当的措施进行局部变革以助于解决“教育致贫”。

(一)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

2005年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57%,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以2001年为基准呈现城乡差距逐年拉大的趋势。因而必须加强城镇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保障,开展知识、技能培训,促进农业、农民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依法治教,加强义务教育法的执行和监督,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经从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和均衡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义务教育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而出现办学混乱、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必须加强义务教育法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按照教育发展计划实行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保证公办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高水平的私立学校,满足社会基础教育的特殊需求。

(三)开展教育成本核算,实行合理的成本分担

在公开大学经费预算的前提下,开展生均培养成本核算,通过社会专门机构开展成本收益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并且同财政拨款挂钩紧密挂钩,从而规范高校收费。同时政府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引导社会办学,对经济落后地区进行有效的财政资助。

(四)改革和完善大学生资助制度,加强助学贷款、奖学金、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最大程度地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避免家庭因高额学费陷入经济贫困

因大学高额学费而导致家庭陷入经济贫困的现象日益明显,而且有悲剧屡屡发生,并且,虽然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但作为准公共品,具有很大的外溢性,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角度,政府在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引导。

注释:

① 王成新,王格芳.我国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与根治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5(05):326—329.

② 程林辉.教育“致贫”与教育扶贫[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5(02):56—58.

③ 彭兴庭.“因教致贫”:农家子弟上大学的一道坎[J].教育与职业,2005(05):65.

④ 孙立忠.“因教致贫”必然导致义务教育失守[J].中国三农,2005(08):22.

⑤ 陈烨.“因教致贫”现象及其根治对策[J].中周学刊,2005(04):102—103.

⑥ 余世华.“因教致贫”原因探析[J].教育与经济,2006(01):59—61.

⑦ Rowntree,Poverty:A Study of Town Life,London,Macmillan,1901.转引自吴理财.“贫困”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分析的贫困[J].经济评论,2001(04):3.

⑧ [美]萨缪尔森(Samuelson),(美)诺德豪斯(Nordhaus).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81—82.

⑨ 毕业陷学债泥潭 就业如镜花水月[N].南方周末,2006—05—25.

⑩ 侯婧姝,彭冰.农村学生害怕考上大学[N].中国青年报.20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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