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哲学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哲学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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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基本的分配原则。随着效率与公平关系讨论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已经越来越不仅仅局限于从分配中去认识两者关系,而是将它们放在哲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综合中考察。然而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一些观点开始走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反面,有的甚至抽象地将公平视为决定效率的最高原则。本文试图从哲学历史观的角度论证效率始终对公平起着规范、制约、决定的标准作用。

一、公平是对人的本质、地位、作用关系的认识与评价

之所以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歧见杂陈,首先来自对公平这一概念理解的差异。笔者认为,公平不仅仅是个单纯的经济、政治或伦理概念,当我们对公平的内涵进行提升以后,我们发现,公平问题首先是历史观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平是对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评价。我们知道,人与人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因而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认识和评价的公平观所涉及的范围也是全方位的:既包含着对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的评价和认识,也涉及家庭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中央与地方企业的关系等等。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是否公平的问题。但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质是物质利益的关系,所以公平问题首要的就是如何对待和评价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从本质上看,公平就是对不同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质、地位、历史作用的评价。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并无公平与否的问题,它是自在的,是评价的对象。一个人的收入状况、交往状况、政治地位和权力等等,本身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按照特定的标准,对这些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衡量、评价时,才会产生公平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又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它涉及评价者自身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标准的问题,由于人们对人的关系进行认识和评价时,总是带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去进行的,这一问题又包含着价值论问题。

以上我们从外延上分析了公平观所包含的不同层次的内容。从内涵上看,确认或评价人们的关系是否公平,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差别性原则。差别是评价公平与否的前提。如果被评价者之间是无差别的,它们也就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又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恰恰相反,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或者不以特定的差别作为参照系去寻找被评价者的一致性。马克思认为:平等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它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1]。列宁也认为,任何平等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2]。很显然,标准的一致性正是被评价者一致性的提升。(2)历史性、客观性原则。马克思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3]这说明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的,评价的标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巨大的差异性,但是否由此可以推论标准的纯粹主观性呢?不是。人们对社会现象是否公平的评价尽管有差异,公平与否的标准本质上并不来自评价者的主观愿望和意志,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的内容,科学的公平观必须符合历史的规律性,必须与历史的事实相一致,必须符合历史的合理性,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3)合理性原则。公平必须以合理性为标准。在评价人的关系时,差别并不等于不公平,无差别也并不等于公平。公平与否的标准在于历史的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就是指合规律性。它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认识活动要遵循认识的规律,人们的评价过程要遵循价值的规律,而且,这种认识和评价还要符合历史的规律,及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认识和评价是否有效地处理好人们的关系,是否有效地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从差别性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就是要在差别和无差别(消除差别)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即维持双方的合理性。(4)永恒发展的原则。公平虽然有特定的客观标准,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差别是永恒的,由于历史的发展也是永恒的,因而合理性也是永恒变化的。历史上不存在抽象的公平,也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曾经被认为是公平的,会变成不公平,反之亦然。

二、效率是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标志

对公平与效率关系产生分歧的第二方面的原因,来自对效率概念理解的差异。一些文章往往将公平视为政治法律领域内的权利,而将效率仅仅理解为经济效率,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效率范畴也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种关系范畴的实质是实践关系,即人们(主体)在改造自然、社会、人自身(客体)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它表征着主体与客体所构成的系统整体的功能和效能。关于这一点,有名的帕累托原则可以给我们某种启发。布坎南认为这一原则的最一般的意义是:“一个给定的体系的某一状态是帕累托佳态,而且仅当该体系没有一种可行的可供选择的状态能令至少一个人境况变好而不令别人情况变坏。一种状态即是s[,1],相对另一种状态即s[,2]的帕累托状态,而且仅当至少有一个人在s[,1]中的状况好于在s[,2]中的状态,而无人在s[,1]中的状态劣于s[,2]中的状况。”[4]通俗的说,一个系统是否具有最优的效率,并非这一系统所构成的每一要素(或子系统)都处在最优状态,而是指各子系统整合而成的系统整体最优。这种整体最优又不能以系统的某一要素劣于它系统的某一要素而其他要素功能相等为特征,总之是以投入的量与产出的量(一般意义而非只在经济意义上使用)相比较的结果。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效果,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人类的任何领域都是人们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高规则。由以上关于效率的概念,我们可以引出以下三点结论:

(1)效率的标准是自在的、客观的。效率通常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它是一种客观效果。一个系统是否具有效率,不在于人们的主观评价,而在于客观结果。一般说来,人们对于系统效率的评价所具有的一致性远远高于关于是否公平的评价;因为,效率的标准不是来自自身之外,而就存在于结果自身,当不同系统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特定的效果之后,标准也就确立了,因而这个标准虽然是自在的,但又不是先于过程的。人们关于效率的标准具有一致性的原因,还来自于效率一般的可量化性,因而标准更容易确立。

(2)效率的无止境性。效率作为衡量系统功能状态的范畴,其标准是容易确定的,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标志,具有稳定的性质,因而,一个系统的其他要素的关系和结构是否合理,最终必然通过其整体的功能表现出来,从而效率也就成为衡量这一系统所有关系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效率标准以自身为参照系,而效率本身具有不断前进的特征,所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效率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系统的功能状态,它取决于要素的结构及其配置,当后者不断改进后,整体的效率也会不断提高。因此,效率标准又具有不确定性的一面。

(3)效率标准具有多层次性。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系统。这个大系统具有整体的效率,它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同时,这个大系统又包含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三大子系统,每一子系统又具有各自的效率。整体最优并不意味着三大子系统都处在最优状态,而是三大子系统之间的最佳配置,由于三大子系统在性质上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其效率的表现也是有差异的。经济效率是大系统效率的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经济对政治、文化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常识,在此不展开。经济效率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社会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佳配置的状态。任何特定的社会形态的内部,都存在着优化和非优化的配置问题,都能实现在本形态内的优化配置,从历史发展的结果看,任何特定历史形态内部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性除了受到政治、文化系统的干扰外,主要原因来自经济系统内部,而经济效率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政治效率是经济效率最集中、突出的表现,它对经济效率有强烈的反作用,政治效率低下,会造成原本较高的经济效率下滑,造成可能出现的经济高效率无法出现。政治效率的实质,表现为社会的政治安定,人们之间的政治权力关系、法律关系虽有矛盾但不发生剧烈的冲突,而是处在一种和谐状态,从而保证了社会的政治秩序。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强调政治安定与经济发展相统一是非常正确的。文化系统的效率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正在越来越受当代人们的关注,这样一个大课题在此也是无法展开的。文化系统的效率从实质上看是指国家对文化系统的投入,包括必须的物质投入,也包括政策的调控、舆论的导向所造成的社会文化事业所处的特定状态,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就是高效率的最好表现。

三、从马恩对蒲鲁东的批判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分歧的第三个方面来自对关系本身理解的混乱性。有的观点将公平抽象地理解为人类的最高追求,是超越于效率之上的更高目标,而他们认为效率从来就不是目标。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重温一下马克思、恩格斯100多年前对蒲鲁东抽象公平观的批判,将是十分必要的。

蒲鲁东认为:“平等是必然的定律、绝对的形式”[5],平等是人类永恒的理性原则,是构成财产的基础,是人类本质的代表,历史发展的进程就是一个不断追求和实现着的平等过程而已。为什么作为人类本质体现的平等会带来不平等的后果呢?蒲鲁东不是从经济关系中寻找根据,而是用法学观念批判和解释私有财产,他把从与商品生产和交换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的平等观念和理想,反过来用于批判和改造现实的财产关系。他认为原始的平等理想带来不平等的后果,抽象的所有权是罪魁祸首,然而人类理性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消除不平等实现平等。他说:“我们将终于承认,在我们的不知不觉中、甚至就在我们肯定它是不能实现的时候,平等天天在实现着;不用去找寻它,甚至也不用去盼望它,我们就将到处把它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已经不远了;那种与自然和真理相符合的政治秩序一定会和平等一起、在平等之中并通过平等而得到实现。”[6]蒲鲁东甚至认为“但有公平常在,哪怕世界毁灭!”[7]蒲鲁东这些令人欣慰的话语一开始也的确得到了包括马恩在内的很多人的肯定,马恩一度将他称为法国最优秀的社会主义者之一。然而当马恩完成了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之后,就不得不开始清算他们与蒲鲁东的关系,并最终完成了对蒲鲁东的彻底批判。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揭露了蒲鲁东的思维路径的唯心主义本质,说:“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8],“蒲鲁东的全部学说,都是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学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的。每当勇敢的蒲鲁东看不出经济联系时——这是他在一切重大问题上都要遇到的情况,——他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9]“蒲鲁东在判断一切经济关系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他这个永恒公平的观念,以此来掩饰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10]。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把公平这种法权要求当做人类的最高追求目标,认为这种要求是抽象的,因为“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不算自然法权的尺度,则是法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1]在批判了蒲鲁东将公平作为衡量人类一切“行为的标准”和“最高裁判官”[12]之后,恩格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经济关系中证明了社会的发展,并且证明了“生产力又提供了为社会进步本身的利益而一举永远消灭阶级差别的手段”[13],证明了支配社会中一切原则的基本原则是利益而不是公平,如果我们像蒲鲁东那样,整日沉湎于抽象的公平理想,就难免导致社会理论更加的混乱。[14]

至此,我们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经济效率标准是一切公平的最后最高的标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经济生活是最基本的生活,经济关系决定其它一切社会关系,公平作为人类对自身关系的一种评价,尽管所包含的关系层次有多种,但是基础的是经济关系,是物质利益关系,人类社会进步最集中的体现是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效率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制约着人们的公平观念。经典作家在比较和分析不同社会的优劣时,首先所强调的也是这个生产力标准。我们所熟知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力飞速发展的高度评价就是一个例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基本的表现也是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马恩在分析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力时,明确指出:“权力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5](2)效率标准与公平的对应性。马克思主义不能归结为简单的经济决定论,因此,经济效率标准虽然是最高标准,但它并不直接决定每一种公平。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层次中,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系统,都有着各不相同的特殊规律,认识和运用这些规律,指导实践活动,都能够产生不同的效率,这些不同层次的效率是这些层次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政治效率应直接成为政治公平的标准,经济效率则直接成为经济公平的标准。简单地用经济效率去衡量政治是否公平是不正确的。经济效率对其它领域的公平的最终标准作用,必须以各领域的效率作为中介;同时,公平观念也会反过来反作用于效率,因为公平作为人们对自身本质、作用、关系的认识和评价不仅具有现实性的一面,也包含着超越现实的理想的一面。只要理想是合规律的,是有深刻的现实基础的,那么它对于效率的提高是有助的。(3)效率标准的意义还在于,从主客体之间的实践、认识、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实践关系优先于、高于认识和价值关系。这里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认识和评价社会关系是否公平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不以个人、集团、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所能达到的效率水平,客观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状况,也必然成为评价社会公平与否的最高标准。

注释:

[1][3][8][9][10][11][13][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212、147、147、208、211~212、207、305页。

[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4]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第5~6页。

[5][6]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4、173页。

[7][12][1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208、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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