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彭美凤(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民间借贷具有随意、自由和隐私性,在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自身风险,往往会在已经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又约定了违约金。当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出借人往往会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本文通过研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重点解决两者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
1.前言
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时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我国民间借贷中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性质分析
2.1我国民间借贷中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对违约行为的预先约定后所应当给予的赔偿。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学术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现有《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性,即填补守约方损失;同时有限的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即违约方支付比实际损失高的赔偿额。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约定的违约金对比实际损失过高或者过低都要受到调整,这体现出违约金是以填补损失为主的;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还规定了,如果违约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具体性违约金中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守约方不仅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还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可见,违约金能够与“履行债务”并用,这体现了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同时,违约金也可以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在30%以下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这也体现出违约金的惩罚性。
2.2我国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概念和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就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惩罚性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性质,有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两种观点。逾期利息的性质在不同的情况下有其具体的性质:(1)未约定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没有对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做出约定。此时,若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支持出借人逾期利息的请求,在该情况下逾期利息属于损失赔偿。因为此种情形下支持逾期利息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的,具有法定性,而违约金要以约定为前提。(2)约定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但因是否约定了逾期利率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借款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对超出借期外的利率没有约定,那么,逾期利率同借期内利率相同。在实质上,这将逾期未还款的时间段变成了借款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属于违约金。第二,未约定借款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如果在上述情形中,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没有了等同标准,此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率,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此时的逾期利率法定为6%,而6%是银行长期比较稳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可见,此时的逾期利息属于损失赔偿。第三,约定了逾期利率。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对逾期利率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在此种情况下,约定了逾期利率,相当于对逾期利息的数额有了约定,逾期利息不具备了法定性,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备了违约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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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适用
3.1违约金性质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
当逾期利息的性质属于违约金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此时,实质上是双重违约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我国在法律上是允许民间借贷中存在双重违约金情形的,新《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理由如下:首先,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保护的重心不同。逾期利息重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使用成本的问题,即未归还的资金占用所产生的成本,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会产生法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着眼于“担保”,违约金的一个主要功能就在于担保债务的完全履行。其次,虽然《合同法》第207条只是规定了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未明确规定约定违约金在借贷合同中不能适用,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同时适用更是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允许,那么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最后,当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时,两种违约金并存虽会使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实际的损失,但违约金本身就具有惩罚属性。
3.2损失赔偿性质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
当逾期利息的性质属于损失赔偿时,出借人要求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不仅要支付逾期利息,还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时,应该如何处理?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颁布的《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也仅仅是规定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损失赔偿下的逾期利息也应该参照其规定。其原因在于:首先,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能适用违约金条款;同时《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确定了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不能排除法定赔偿金的适用,即法定逾期利息的适用。 其次,损失赔偿性质下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有着根本的不同,逾期利息是以利息的形式赔偿出借人了资金损失,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为了担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违约金与逾利息并不互相排斥。最后,逾期利息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而违约金依据第30条也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出借人分别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不会畸高,不会对借款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但如果两者并存,合利可能会高于24%的年利率。
综上所述,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对逾期利息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果出借人不仅主张违约金,还主张逾期利息时,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但两者综合也不能超出年利率24%。
4.结语
本文重点研究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通过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各自性质的分析,分出不同情形下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并指出《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或违约金的情形下的适用,以期对新规定下民间借贷审判实务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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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彭美凤(1992.12.26-),女,四川省眉山市人,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民商法专业 硕士生
论文作者:何彭美凤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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