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债券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企业债券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达、高效的企业债券市场对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的企业资金供应单一格局,实现企业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化解金融风险,优化中国资本市场,而且可以引导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信用意识,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环境,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2年上半年,财政部累计发行国债3140亿元,同比增长20.8%;政策性金融债累计发行1380亿元,同比增长30.8%;企业债累计发行65亿元,同比下降13.8%。
一、企业债券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着诸多不能适应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
(一)发行管理法律制度方面
在管理的机构上,表现为多头监管,监管政策有待协调。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管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在的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现在的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计委批额度,控制总规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企业发债过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发债效率低下,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进程,并分割了企业债券市场,容易造成监管方面的盲点和漏洞。
在发行管理的内容上,主要是对发债品种、发行额度和债券利率等的严格管理,国家对企业的发债资格和发债品种限制过多过死。这种非市场化的债券发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由于上述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企业发行债券的额度往往由地方政府来分配,加上企业会计准则不健全,财经纪律对公司缺乏硬约束力,难以区分好债和垃圾债,因此债券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
(二)债券的交易管理法律制度方面
与发行市场多头监管相对应的是交易市场的多头管理。央行和证监会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债券市场行使监管权。央行管理要在银行同业间债券市场交易或柜台交易的企业债券;证监会管理要到证交所交易的企业债券。目前,我国企业债券通常由主承销商及分销商通过柜台系统公募,企业债券在发行后,如果得到证监会核准、交易所批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但是,繁杂的程序和苛刻的条件使得能够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为数很少,且每天的交易量也微乎其微。其余大部分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场外交易的发展受到严格限制。
(三)对发行人管理法律制度方面
在西方国家,公司制的企业才能发行债券,在我国除了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外,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对规范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仍有诸多限制。除此之外,资金用途的限制也影响了发行人发债的积极性。按照规定,我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只能用于弥补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而国外的企业发债融资可以包括用来归还银行贷款等非常广泛的用途。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普遍认为发债成本较高,且要承担到期付清本息的压力,而发行股票则没有这些负担。因此,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上主观认识的误区,造成了我国企业喜欢发行股票而不愿意发行债券的特殊现象。
(四)对投资者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面
投资主体同样受到诸多限制。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债券;新修改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些限制都将成为企业债券走向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交易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制约因素。投资主体的不足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五)在企业债券的利率管理法律制度方面
企业债券利率反映了企业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低是否适中,付息方式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券的发行是否能够顺利进行。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40%。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是我国银行储蓄存款连续降息,按照该规定确定的企业债券利率,与目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收益率相比差距很大,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的积极性。二是发行人不管偿债能力和信用度,都把利率确定在“不高于40%”的最高位,使得企业债券利率中不含风险溢价,造成优质企业债券成本偏高,而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利率缺乏风险机制和价格弹性,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情况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不符合“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规则。
二、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直采取股票和国债优先而企业债券次之的政策,企业和政府也都倾向于股权融资,这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制度根源。因此,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推动包括发行和交易管理制度等在内的改革,重塑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债券市场发展的价值取向
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尽快消除对企业债券的误解,充分认识企业债券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发行人来说,债券融资是通过债的关系对企业形成一种硬性的预算约束,企业要承担到期还本付息责任,这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进而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从管理层面上讲,还有人担心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过大会冲击银行信贷市场,扰乱金融秩序。事实上,债券融资要求资金利用效率更高,进而更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率的投资项目或经营者手中。因此,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融资比重,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也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融资结构,改变金融风险过多地集中于银行的状况,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一起构成证券市场的有机整体,不能偏废。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改革和完善现有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
要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扩大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可采取逐渐扩大规模的办法,最终取消债券发行的额度控制。只要企业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有发行债券的需求,就应当能够通过发行债券的筹措所需资金。《证券法》提到的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可以借鉴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2.放宽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放宽对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制,走市场化道路,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筹集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在保证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同时,可以用于调整债务结构、资产重组等其他合法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只能用于弥补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与国外的企业发债融资相比,我国企业受限较多。
3.放宽对发行主体的限制
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方面要继续满足一些国有重点企业的发债需求,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放债券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以消除对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歧视。
4.改进企业债券交易制度,拓宽企业债券交易渠道
首先,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要为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放宽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扩大或增加交易场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其次,开设柜台债券交易市场。对企业债券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小额债券是区域性发行的,区域内信息获得均等,开设企业债券的柜台交易应不成问题。对于规模较小以实物券发行的企业债券应选择场外交易为主;对于规模较大而且采用记账式或网上发行的企业债券则应选择场内交易为主。企业债券市场应定位在场外市场而非交易所市场。
(三)建立健全债券融资法律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债券融资行为
债券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规范发债主体债券融资行为,企业作为直接融资主体,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债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为此,一要加快以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建立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风险约束机制。二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人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通过市场约束企业经营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健全企业信用制度,提高企业债券的可投资性。要结合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发债企业的资信水平。四要建立和健全企业破产清偿制度,塑造企业债券运行机制的微观基础,使债券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完善中介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我国参与企业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有承销商、信用评级(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但总体上,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进一步加快对中介机构管理的立法,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功能,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它们的行为。一是规范承销商,特别是主承销商的竞争行为。二是进一步规范评级行为,提高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在企业债券运作中要引入律师的法律认证程序,将其作为主营部门是否核准企业债券发行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完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中介机构因故意或过失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可追究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
(五)放松债券利率的法律管制,稳步推进由市场机制确定利率的定价方式
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必须确立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要求以市场力量决定企业债券收益率和价格,使企业的资信现状在价格上得到体现。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企业的信用级别挂钩制度,逐渐放松和取消法定利率上限的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以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
(六)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培育企业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放开对各种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债券的限制
没有足够的投资者,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显然是不可能的。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企业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数量都是其成熟的标志,缺乏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就从根本上缺少了活力。在保证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应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用度较高、风险较小而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券;可以考虑设立企业债券市场基金,专门支持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还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外资对企业债券的购买限制,为企业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的资金。
(七)构建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律体系,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法律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确立鼓励创新的价值取向。应鼓励有关企业根据我国债券发展的历程和实际情况,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来构建我国企业债券品种的设置,确立企业债券的品种创新制度,明确企业债券发展方向;引进金融工程,发展投资银行业,鼓励对企业债券品种进行创新;建立品种多样、功能齐全、利率灵活的企业债券品种系列,不断设计并推出不同利率标准、不同期限的债券,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入市,如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品种,以满足不同需求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