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探析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探析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探析

赵益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人们越发重视个人权益的背景下,人们也一定会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为进一步提升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需要将其与我国司法立法的具体状况有机地融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探索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的保护路径。对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围绕着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展开论述,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虚拟财产;现状;民法保护路径

在最近几年里,网游的发展脚步也在日益加快,逐渐显现出一片蒸蒸日上的趋势,而就在这个时候网络虚拟物品的交易也慢慢衍生出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代名词。网游的快速发展,在无形当中形成了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各种问题,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对此,本文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及其必要性进行探讨,并从中探索出相应的保护路径,仅供参考。

一、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和必要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因为现阶段社会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层面上还处于一个空白阶段,这样就会在无形当中致使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较大的难度系数。打个比方来说,在网络虚拟财产上总是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名誉侵犯案;二是私自售卖他人QQ;三是网络欺骗等,这些案件频繁发生,不少当事人也曾表示自己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交易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司法部门在对这些财产案件进行审核期间也无法将最为适宜的法律条文当作参考依据,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财产处理期间取证困难,不容易审理。显而易见的是,现阶段社会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还有待提升,同时也应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随着互联网环境中超链接功能的普遍应用,“知识现在就是一张没有形状的大网,在其中思想可以自由表达。知识不再是那个孤独的作者坐在自家舒适的椅子上传递给读者的内容”。[2]人们在互联网上可以不停点击,围绕某个话题进行没有终点的探索。有时尽管在不断点击链接的时候可能已经偏离了打开互联网时的初衷,注意力早已从最初想要的A跳跃到了B,但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并逐渐养成了这样的互联网阅读习惯:一方面,在内容与界面不断切换中消费着自己的时间与注意力;另一方面,与作者、与编辑、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使得内容吸收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很容易得到解决,甚至可以就某一话题随时引发大家的讨论,增强用户对知识的理解。

(二)对于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21世纪衍生出来的新型产物,其同样具备相应的权利,需要在司法当中得到充分认证,同时在全面了解我国国情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笔者对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进行深度剖析以后,可以发现:司法保护现状依然处于不健全的状态,针对民法的保护已然刻不容缓,在实际立法方面因为层次不高等某些因素的干扰,并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管理条例,所以这个时候需要交由全国人大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基本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可靠性。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因为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期间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层次偏低,同时也没有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文件,所以长此以往就会导致法官不能选择最佳的法律条文当作参考依据,继而增加纠纷事件出现的概率。所以,民事法律逐渐衍生出了一种调节方式,然而当前的网络立法更倾向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法;二是行政,却没有对民法予以高度重视,基于这种背景之下,网络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快速结合,致使其矛盾也在日益增加,产生了立法、司法不可避免存在的问题,所以要想妥善处理上述情况,就要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与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手段,不断加快网络信用才能够确保发展的必要。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的保护路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立法还处于完善阶段,只有某些部门的制度中有少量的涉及。倘若想要在民法方面充分保护虚拟网络财产,那么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对虚拟财产的构成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令虚拟财产从比较抽象的数据信息转变为真实的货币。通常情况下,虚拟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点共同组成:一是装备;二是点卡;三是各种参数;四是游戏级别;五是任务事件等。可想而知,以上这些往往都是借助于现实当中的货币进行交易的,结合价值论通说,其为商品,所以一定会具备财产的意义。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今后民事立法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组成范围,一定要将界定加以拓宽,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容纳新产生的财产种类。

(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形式

站在客观的立场来讲,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均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网络经济等相关方面的干扰,所以除了要把网络虚拟财产渗透到保护范畴中以外,还应当通过相关立法加以规范。结合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在2006年这一期间,网络虚拟财产在韩国相关体系当中得到了明确的地位,而就在此时很多保险公司也欣然接受了玩家的投保。除了韩国保险公司采取这一做法以外,还有美国某些州的保险公司也在第一时间设立了与之相匹配的保险种类。无论是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还是就我国《保险法》而言,也应当在充分借鉴各国家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因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相关立法,所以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民法方面还无法得到科学落实,且法学界针对Q币等许多虚拟财产自身的法律性质也各执一词。但是话又说回来,无论针对哪个玩家来说,如要获得与之相匹配的虚拟财产,那么一定要以现实的货币进行购买,二者之间的转换说白了也就是常规的商品交易亦或是服务玩家说得到的虚拟财产,可当做现实货币的转换模式。可想而知,在虚拟财产的交换链条之中,民法均可以直接介入并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基于这种背景之下,会给今后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留下深思的课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环节来说,不少网络游戏纠纷案件均存在着举证难的情况。如果想要妥善处理上述问题,那么就需要在立法司法之中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与之相匹配司法解释。就网络游戏而言,相关运营商必然会掌握着诸多的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资源,所以其借助于相关技术方式就可以对信息与数据加以控制。而对于普通玩家来说,其显然并不拥有这样强大的功能,信息不匹配导致双方地位存在着天壤之别,玩家的地位要比运营商的地位低很多。笔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等条文进行深度剖析可以发现,该条文对运营商在帮助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间的证据存储以及职责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对游戏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安全保护,坚决不允许将这种责任放在玩家身上,这样才能将举证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一旦产生纠纷,像账户被盗亦或是人物技能突然失灵等,一般都是由运营商来论证自己没有过错。针对第三人损害玩家切身利益的案件来说,通常都交由第三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来讲,由于侵权方的第三人通常都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一般玩家相比有着较强的优越性,普通玩家往往处于比较劣势,所以举证起来会存在较大的难度系数。因此,如果想要妥善处理上述问题,那么就需要在立法司法之中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与之相匹配司法解释。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别法规制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侵害所有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种是窃取虚拟财产导致所有权人失去了一切;另一种是阻挠所有权人实施应有的权利。就第三人使用的盗取方式而言,往往包含以下几种:一是在网吧等一些地方盗取他人账号密码,亦或是在公共设施上安装相应的盗号软件;二是注册小号,告诉某某玩家中奖了,并到处散播不真实的信息来盗取相关数据;三是网页盗窃,通常采取的手段是在弹出广告上面安装相应的木马病毒,只要点击就会泄漏信息;四是假冒游戏官网发布相应的信息,利用钓鱼网站得到相关玩家的帐号等。就运营商侵害所有权人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形式通常包含以下几种:一是运营商随便停用玩家账号;二是随意删除玩家账号信息;三是单方没有发布任何公告就停止游戏运营等。站在权利救济的立场来讲,当玩家IP地址以及密码被窃取导致虚拟财产受到损失以后,运营商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职责,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一是还原装备;而是将已经删除的数据恢复;三是赔偿交易损失等。

图4、图5为不同粒径砂粒及含砂流对窄5贴片(内拱璧处)和窄9贴片(外拱璧处)冲蚀后的损伤形貌。图4中内拱璧处由于粒子的法向撞击导致材料剥落,腐蚀又加剧了壁面受损伤的范围和深度;除了大量微小的压痕和划痕,偶见有大颗粒切削壁面导致的损伤。由图5可看出60~80目砂粒冲蚀后的外拱璧窄9贴片上有多次切削的痕迹,痕迹周围还有堆积起的碎屑,这一现象比较符合Levy所提的锻造挤压理论[3],即砂粒冲击时对管道壁面施加挤压力,使材料表面出现凹坑和凸起的唇片,之后沙粒对唇片进行“锻打”,在发生严重的塑性变形之后,靶材呈片屑状,随后从材料表面流失。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网络财产类型也在与日俱增,形式也趋于繁琐化。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衍生出相应的专属权,也无法形成行之有效的民法手段,而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所导致的纠纷案件也在频繁增加,致使人们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迫切需要探索出一条新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围绕着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展开论述,供相关人士参考与借鉴。

作为有着丰富经验的一名女赛车手,劳拉·克莱哈默(Laura Kraihamer)为本次选题带来了女性特有的直觉和赛车手的敏感。

[参考文献]

[1]王棋.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2):69-70.

[2]周甜甜.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9(19):10-13.

[3]许婉庄.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市场研究,2018(03):71-73.

[4]杨钦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29):224.

中图分类号: D9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5-0131-02

作者简介: 赵益佳(1998- ),女,汉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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