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选人用人制度与有效预防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用人论文,选人论文,预防腐败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573(2015)06-0008-0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首先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民主范围,提高民主质量,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而“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众多腐败分子中有的是走上领导岗位后开始搞腐败的,也有不少是边腐边升的。如果能在选人用人时严格把关,把不合格的人挡在岗位外面,既能有效遏制腐败,又能给人以明确的导向,这对于遏制腐败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带病提拔是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就是古人说的:“尚贤者,政之本也。”“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在任何时候,党的干部任用工作必须努力实现把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选贤任能首先要严格把握标准。用好干部是我们党的一个制胜法宝。什么样的干部是好干部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革命战争年代,对党忠诚、英勇善战、不怕牺牲的干部就是好干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懂政治、懂业务、又红又专的干部就是好干部。改革开放初期,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知识、懂专业、锐意改革的干部就是好干部。现在我们提出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等具体要求,突出了好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而从共性来讲,我们党对好干部的要求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在选拔干部过程中,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至关重要。近些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没有坚持党的干部标准,使有些不合格的人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尽管党中央、中组部以及国家人事部门,对严防“带病提拔”问题,下了很大决心,三令五申,但是“带病提拔”的现象依然突出,不仅基层有,上层乃至高层也有;不仅企事业单位有,党政机关也有;不仅经济或文化系统有,司法、纪检系统也有。在“十八大”后查处的腐败分子中,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的占了相当大比例。2015年5月10日中纪委网站刊文《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之五》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很多都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2014-2015年中央巡视组在进行巡视情况反馈时,明确指出南航集团、华电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武钢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人民日报社、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等被巡视单位存在干部选拔任用不规范不严格,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小圈子”、“近亲繁殖”等问题。 从一些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带病提拔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藏而不露,有的腐败分子提拔前就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由于其本人费尽心机进行隐藏,加上其他种种复杂的原因,一直未能被发现;露而不究,有的人在某些方面有一定能力或特长,虽然个人在某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干部群众也有所反映,但有关部门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由,在群众的举报中、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明知故犯,有的人胆大妄为,疯狂贪腐,肆意挥霍,违法犯罪早就露了马脚,在当地恶评如“潮”,而用人者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种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仍然予以“带病提拔”。 把不具备好干部素质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必然给党的干部队伍增加风险因素,因为这些人在面对权力的诱惑时很容易败下阵来,堕落为蜕化变质分子。而把已经腐败的人提拔到更高更重要的位置,则必定直接增强腐败势力,助长腐败气焰,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从政环境。结果导致某些地区或单位的贪官不是成“伙”就是成“窝”,凡是这些地区或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也变了:由对贪腐行为的监督变成了庇护,变成了保护伞。而反对贪腐、举报贪腐的干部群众则往往会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有的清正廉洁、想要有所作为的党政主要领导在这种环境下也受到孤立,最终被排挤出去。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下,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已经不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了,只能依靠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然而这种情况正如中纪委网站文章指出的:地方党委不把关,都靠中央来管,中央管得过来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一贤人而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反之,用一贪官则必然群贪踊跃,最终造成贪腐成风。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将成为泡影。 二、增强选人用人工作的民主至关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中强调有一种现象很值得注意,“就是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干部好不好,群众有公论,实践有比较,领导心里也明白,但在具体用人时,结果却与事业需要和群众期盼大相径庭。这其中作祟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的私心杂念,是人们议论的‘关系网’、‘潜规则’。正是这些不健康的因素起作用,任人唯贤被丢在一边了,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等问题发生了。干部群众对这些问题深恶痛绝。必须下决心加以整治,使用人之风真正纯洁起来。”[1]习总书记这段话指出了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一个干部素质怎么样,群众和领导都清楚,但为什么用了,问题出在哪?就出在用人的决定权上。群众有公论,但群众意见起不了作用;领导清楚,但出于私心还是用了。干部能否得到群众认可拥护,基本取决于其干事的能力,而群众不认可但能得到某些领导器重的干部往往是会来事的干部。所以解决干部任用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发扬民主,如果群众意见起到应有的基础作用,素质比较差得不到群众拥护认可的干部就不可能得到提拔。 用人民主问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早就提出来了。1945年9月27日毛泽东回答英国记者甘贝尔书面提问时宣告:中国共产党主张建立的“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2]在此前著名的“窑洞对”中,毛泽东明确提出,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建国初,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讲话时曾指出:“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因而也不应该一下子采用。这只有在各种准备工作均已做好,中国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经过了相当长时期的选举训练并大体识字之后,才能最后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方式。[3]刘少奇这段话说明了我们在建国初期未能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只是因为人民群众还缺少选举的训练和识字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内只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一条直到“十八大”修改党章一直没变过。党一直强调实行民主选举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高素质的人,是廉洁的人。我们要做的就是在选拔领导干部时确保能把符合忠诚、干净、担当标准的人选上来。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实行民主选举。 在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有大量的干部是通过组织任命产生的。任命制是党组织通过考察、研究、决定、委任来任用干部。在这个过程中党组织要做到选好人、选准人,同样离不开发扬民主。在考察过程中怎样才能把干部的真实情况了解清楚,只有深入到群众中去。过去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为一个干部德能勤绩究竟怎么样,每天朝夕相处的同事最了解,干部工作中管理服务的对象最清楚,组织考察注重发扬民主,不要先入为主,要“察群言”,对情况了解的全面深入,才能为组织研究提供可靠的根据。在研究决定过程中,党委班子也要发扬民主,对考察获得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唯此才能在选人过程中选得准。 但是,“十八大”以来落马贪官的情况清楚地告诉我们,在一些地方和领域,选人用人这一关是失守的。较具代表性的案例如2011年南充贿选案,涉案人员达477人、涉案金额达1671.9万元;山西省委2011年产生的13位常委中,就有杜善学、陈川平、聂春玉、白云、金道铭5人落马;昆明连续三任市委书记仇和、张田欣、高劲松落马。仇和曾如是炫耀其从政经历,“我是被一路举报,但是我的仕途却是一路惊喜……”[4]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和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分别提到两个重要要求,就是“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民主不是装饰品”。实事求是地讲,这两方面问题在选人用人方面是比较突出的。我们在选人用人上的问题,主要是干部任用权过分集中,集中于少数人、个别人,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结果在党内出现了人身依附关系、利益关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腐败之风屡禁不止,效法者络绎不绝。 三、发扬民主,选贤任能,严守领导干部上岗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相关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既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是由领导机关任命产生。而无论是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还是由领导机关任命产生的领导干部都是在党内担负重要工作的骨干力量,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要拥有“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这就在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一个方面是对领导干部自身的要求;而第二个方面就是对党内的选人用人制度所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分清选任干部和委任干部的区别。根据党的“十八大”之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党内的选人用人制度需要在选举机制和任命机制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将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最主要的是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我们必须实行党内民主,但也决不可能人人参与党内的决策、管理活动。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广大党员充分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把自己信任的干净、忠诚、有担当的同志选进党的领导机关。民主选举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最有力的监督,也是党内监督“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要通过选举制度改革使党内选举由神秘走向公开,充分体现选举活动“竞争”、“选择”、“推举”这“三要素”,使广大党员干部的基础作用得到发挥。使党内选举这个过程更郑重、公开、严格。 从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到十八大党章一直强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讲,党内选举流于形式的问题一直存在,以至于一些不为广大党员干部信任拥护的人能通过选举关进入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最近几年,党在加强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化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举措,但仍有党内选举方面的一些难点需要探索答案。 我们知道民主选举有三个“要素”,即“竞、选、举”。“竞”,要求职位追求者正大光明地进行竞争;“选”,要求选举主体对竞争者有一个了解选择的过程;“举”,要求决定性的环节是由下而上的推举。目前选举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应是: 一是改进候选人提名形式。十六大后实行下级党政正职由上级党的委员会票决是完善党内选举的一个重要进展。今后应当考虑下级党组织和一定数量的党委委员、党代表可以提出人选,供上级选择,解决好组织提名和党员个人提名怎么结合的问题。 二是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范围,“选举”一词中的“选”本身就包含着“选择”的意思,而选择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对象,在政治领域的选举中只有差额选举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一个备选对象的等额选举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选举而只能称之为“任命”或者“决定”。差额选举早在1987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已经写入了党章。目前在中央层面,中共中央委员和中共中央候补委员都已经实现了差额选举。但总体上看,从上到下差额的比例还比较低,选择的空间还不够大,需要进一步增加差额比例。除了差额选举以外,党内的直接选举范围也应该扩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项原则性的规定使党的地方党代表选举方式改革提供了创新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逐渐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党内直接选举的制度性规定,这既是民主实践深入和民主意识增强的必然产物也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创新、整合党内资源、改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是逐步实行党内竞选制度。近年发生一些影响重大的拉票贿选操纵选举等案例告诉我们,其实只要搞选举就会有竞选,只是有公开竞选和不公开竞选之分。不搞公开竞选,人们就会搞私下竞争。现在看私下竞争难以保证好干部胜出。目前党内选举中对候选人情况仍是组织介绍,选举人对候选人缺少了解的问题尚未很好解决,这就需要明确候选人可以公开进行竞选活动,在切实保障候选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的前提下,竞选活动应按什么程序和规则进行应有细致的保障规定。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权利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5]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一套相关的监督制度,包括保证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意志、自主选择的保障机制,预防和处置干扰、阻挠、破坏选举的惩治机制。没有真正的对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民主权利的尊重就不会有真正的选举。在目前的选举中,违规拉票、上级圈定、领导做工作、投票走形式甚至暗地里陪榜等违反程序的“假民主”现象和侵犯选举人、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的现象均有出现,有些还比较严重,所以这一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亟需严格制度性规定。要抓紧修改过去有关党内选举的有关制度,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党内选举中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权利的细则。 (二)深化领导干部任命机制改革 与民主选举的自下而上不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命是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来完成的,是自上而下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6]而要想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目标,就必须要在任命机制上做出改革,就必须要在任命的过程中做到“知人”、“善任”和“问责”。 欲用人得当,首先要知人,这是一个很简单很朴实的道理。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往往会出现用人不当、用人失误。党的组织部门担负着对干部包括干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等多项职责。这就要求党的组织部门对干部要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如果认知不到位则不可能做好任命干部的工作,自然也就不可能实现“人尽其才”。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业绩在实践,干部声名在民间。要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既要在“大事”上看德,又要在“小节”中察德。党组织要想做到全面的“知人善任”就必须要在对干部或干部候选人考察阶段用各种方式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倾听党员和群众的评价,落实党员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在考察过程中不是只有投票推荐一种方式,还有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等多种方式。组织部门通过对干部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真正倾听到群众对干部的评价,做到心中有底有数,把德才兼备受群众认可的干部提到党委进行研究。 用好干部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正确分析和对待推荐票。正常情况下,选人用人还是要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去选,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不能用,至于得票名次倒不一定太在意。就是说前几名票数差距不大的情况下,组织上要综合考虑干部情况,不能按票数简单定人。对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不久、工作单位接触外界面较窄、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应该由党组织进行综合考虑,该用就用。党委要注意的是,用干部不能唯票取人,也不能因为不唯票就不重视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而是要发挥好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作用和组织决定的把关作用。而党组织在决定干部任命时还要认真搞好任前公示,将相应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现在有的地方党组织进行任前公示时没有明确干部将要任职的具体职务,而是笼统地公布将去地方或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这不利于群众监督,因为最关注将提拔任职领导干部的往往是其将去的地方和单位的干部职工。 把好领导干部任用关还必须强化选人用人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谁最了解干部的德才和实绩啊?那应该是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他们在推荐干部方面的权重应该适当加强。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其实,主要原因不是不了解干部,而是其他牵扯因素太多了!”长期以来,人们意见很大的“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火箭干部”现象,与干部选拔任用中主要领导说了算有直接关系。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化解人们对领导个人和组织部门权重加强的担忧,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大问题。对此,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强化选人用人责任制,谁决定谁就要承担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干部出问题,要有人承担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十八大后,有的领导干部已经因此受到了党纪处分,如河南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因班子中三位常委腐败被查受到免职处分。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使掌握考察提名决定干部任用权力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的政治命运与被提拔者直接联系在一起,加大其责任压力,督促他们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把好关负好责。改革用人制度有效预防腐败_民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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