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的分业经营_分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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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是指保险活动中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营销的制度。《保险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第4款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在,我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5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财产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其中财产险与寿险子公司在省、地、县三级实现分业经营。但是,《保险法》颁布之后,就有各种议论,因此,论述此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提高对保险业分业经营的认识

银行保险业务交叉,主要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允许保险办银行业务,也允许银行办保险业务。这对银行保险都是很有利的,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我国能一步就登上这个台阶吗?回答是否定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是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非常恰当的。

也有人说,日本保险业务由分走向合,而我们却要由合走向分。我们说,日本的保险业1993年在世界排名中是名列前茅,全部保险业务收入名列第二,非寿险业务收入名列第二,寿险业务收入名列第一,人均保费名列第一,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名列第一。这个事实表明日本的保险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它尚没有允许银行保险业务交叉,而是刚刚趋向于产寿险业务交叉。而我国在1993年世界保险业务排名中的位置是:全部业务排名第23,非寿险业务排名第18,寿险业务第26,人均保费第75,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第66。这个事实如何和日本比呢?

我们应克服两种思想,一是急于求成,想一步赶上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的经营模式。二是感到分业经营没有必要,目前的混合经营的模式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分业经营反倒不适合我国国情。这两种思想都是没有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而是从局部情况出发。我国的保险市场从整体来讲,仍然是一家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就按1995年的保险费收入情况所占比例来看,人保公司仍占90%。这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需要通过分业经营等措施来解决。

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初创阶段

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大家认识到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阶段。但经营不分种类,不论是财产险还是人身保险,不论是营业性险种,还是政策性险种,或者社会保险的险种,一个公司都可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人们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各种保险业务混合经营,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换,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结果,现在,实施《保险法》的分业经营,明确了发展方向。人保公司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由于混合经营,不分什么险种,每年将各类保费加在一起,称为业务收入,看起来成绩很大,但时,它违背了保险的规律,所以被人们称为:“第二财政”、“第二税务局”。人身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年金保险,都是约定到期给付的方式,并约定每年利率不低于8.8%,这是一个很高的利率。因为它是几十年一贯制的,而银行利率或高或低,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的。当1991年银行一年期利率为7.56%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储蓄性业务,每年利息就亏损2亿多元,当银行利率调高了,不少人又退保,保险业务不好做。尽管如此,并没有人为此呼吁,反正混合经营,亏损财政兜底。现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最终的包袱背不动,就是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混合经营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由于十几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混合经营,保险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被磨灭。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没有内在压力,积极性降低。承担财产险业务的人说寿险吃产险,认为自己背了一个包袱,结果是财产险赔付率逐年上升。二是管理人员算总帐,认为可以过得去,缺乏动力。在财产险与人身险混合经营中,财产险亏了人身险补,人身险亏了财产险补。这样下去,会从根本上削弱人保公司的补偿能力,因此,《保险法》的出台非常适时。

分业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建立的步伐

保险市场能不能尽快建立,取决于保险市场主体的适量。保险市场主体过少,就形不成制衡机制,容易形成垄断经营,高额利润,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市场主体过多,也容易形成保险公司无利可图,不断出现保险公司倒闭,也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保险公司过少,在保险市场上很难形成制衡机制,因此,发展保险事业首先是培育保险主体。

分业经营是我国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的渐进方式。我国采用渐进的方式培育保险市场主体,是考虑了我国保险人才缺乏的内部因素和其他市场主体也正在培育的外部因素,因此先分业经营,使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一倍。这样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危机感,驱动人们去奋进。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分业经营,各自要算各自的帐,谁也不能挪用谁的责任准备金,这就迫使员工积极发挥才智,去争取最大的生存环境。最近,有关部门已同意取消人寿保险的各项税收。说明决策机关很尊重客观规律。现在,各寿险分公司对我国三大城市寿险作出判断:上海的寿险是国内保险公司抵住了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守住了阵地,尚须努力;北京的寿险市场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占优势,人保集团北京市寿险公司应加强对策研究,积极开展竞争;广州市的寿险业务是巩固提高的问题。这三个城市的发展情况首先直接影响华东沿海圈、华北渤海圈、华南南海圈,之后辐射全国。这样的进展,在分业前是少有的,说明分业后的保险员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与前些时大不一样,现实证明分业经营天地广阔,还有利于在监管下培育竞争意识。有人说,我国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应该向发达国家那样市场化。这是超前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国情。试想,我国现在的保险市场能放开主要险种的基本费率吗?拿航空人身保险为例,前几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国家规定手续费4%,现在,多家经营,航空人身保险险种手续费已由4%上升为10%、20%,此不成了祸国殃民的市场。因此,《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实行保险费率管制,这样就不会形成竞争中打费率仗的局面,保险公司只有在提高服务技术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培养保险员工的竞争意识以便将来到世界各地去显身手。分业经营还有利于加强保险员工的核算观念,培养专业人才,分业经营后,就解决了那种大锅饭,养懒汉的问题。要想使自己的事业有发展,首要的问题是加强核算观念,这就要求员工精打细算,去追求合法的最大利润,从而赢得生存发展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锻炼一批专业人才,为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到一定基础后合并经营打下基础。

总之,分业经营是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利于保险事业发展。一定要克服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实事求是地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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