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选拔“首提责任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制论文,干部选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应当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监督检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明显违反规定、违反程序的做法已不多见。但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甚至买官卖官等干部工作中的反面典型频频被曝光。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有必要深层次地探究干部工作流程,建立干部选拔的“首提责任制”。
一、提名是当前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而又薄弱的环节
一个干部得以提拔任用,一般须经以下过程:提名推荐—考察—决策—任用。提名是整个流程的第一环节。某个干部一旦被提名,接下来大多是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等额提交党委讨论,后面的过程通常是论证式的,通过的比率很高。因此,干部的选拔任用,能否“被提名”至关重要。
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提名”这个首要环节,恰恰又是存在问题较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程序倒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就是“先民主、后提名”。但是,实际工作中有不少情况是“先提名、后民主”,也就是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所在地区、单位就具体人选征求意见(这时大多是将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和考察一并进行)。
二是标准模糊。即使是民主基础上的提名,也有个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这里,“得票”不是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但问题在于,取消了标准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标准的确定性,导致了提名的弹性和随意性,使得领导干部履行提名权力时有了较大的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也就往往为选人用人上的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暗箱操作。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现行的提名推荐方式多种多样、形态各异。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有公开的,也有隐蔽的;有的是组织行为,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正式的书面推荐,有的是领导者的口头推荐或授意;有的是出于公心、举贤荐能,有的则是考虑一己私利,说情、打招呼,极力推荐部下或身边的工作人员等等。毋庸讳言,“暗箱操作”在干部提名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四是有权无责。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权力主体也即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制约提名责任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难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环节的责任主体,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推荐出现失察失误却无人负责、无法追究。
二、通过“首提责任制”来规范提名行为、落实提名责任
近年来,为了落实提名责任,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和试行了“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署名责任制”等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提名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实际提名中,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推荐的只占极小比例,这就使得大量的提名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约和规范。我们的设想是:建立干部选拔“首提责任制”,对所有拟考察任用的人选,全部实行书面提名,将提名环节公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具体做法是:
1.实行书面提名。所有拟考察任用的人选,都必须坚持书面提名,都要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提名推荐表》。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前有明确的推荐行为,即某单位、部门或是某领导干部个人向党委(或组织部门)推荐具体人选的,则由推荐者作为首提责任人,填写提名推荐表;二是事前没有明确的推荐行为,而是由党委(或组织部门)组织开展民主推荐活动,在此基础上根据得票情况、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情况或是领导班子结构的特殊需要,提名确定人选的,则由党委(或组织部门)作为首提责任人,填写提名推荐表。不论哪种情况,提名时都需要在表中如实记载提名人、提名对象、提名任职意向、提名理由等内容,全面真实地反映人选的酝酿提名过程。
2.规范提名运作。要对提名行为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并像考察、决策、任用等其它干部工作环节一样,要有材料记载和书面反映。组织部门负责提名表格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并对提名理由认真把关,慎重决定是否采纳提名建议。特别是下列几种情况更要严格把关:一是先提名、再进行民主推荐的;二是民主推荐中,得票不靠前或是得票虽靠前、但不是排列第一的;三是班子结构特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交流提拔的。
3.加强提名监督。每一个提名推荐的人选,党委研究讨论时,都应当将提名情况(包括提名人、提名理由、提名过程)和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情况一起汇报、一起研究。在干部提拔任职公示时,还可考虑将提名责任人和提名理由一并公示并详细陈述提名理由。提拔任用后,其提名推荐表应当和干部考察材料、党委讨论研究的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一起,作为干部工作资料一并存档,以便查考。
4.明确责任主体。为了更好落实提名责任,我们认为,一定要将提名的责任具体明确到个人。可规定:每个党组织向上一级党委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时,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首提责任人;一个地区的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非分管党务的党委成员向同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可提拔使用的人选时,该领导干部为首提责任人;如果是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集体向党委推荐,那么该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为首提责任人。如果是党委(或组织部门)履行首提行为的,则党委(或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提名责任人。
5.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推荐或推荐失误的,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后果轻重、损失程度、失职主客观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如果被提名人选推荐前存在问题,提名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果查实提名人有故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则要从严查处。
三、推行“首提责任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问题
要积极有效地推行“首提责任制”,就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模式和责任体系。
1.首提责任制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而不是一般群众的民主行为。提名就是推荐,推荐也是提名,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主体是谁。领导干部、一般群众都可以向各级党组织推荐优透人选,也就是都拥有提名的权利。但主体的身份不一样,具体提名行为发挥的效用也就全然不同。一般干部群众在民主推荐中,若干人的提名推荐综合起来,形成群体意见,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时,是群体意见在发挥作用,任何一个单个的提名都不足以影响和决定群体的结论。而领导干部的提名行为则不同,由于身居领导岗位,甚至直接拥有选人用人的权力,其个人的提名行为往往直接影响和左右着人选的确定。因此,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主要应对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力作出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使领导干部对自身的提名权力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
2.“首提责任制”是个人署名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首提责任制”的“全覆盖”和“强制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提名环节存在的问题,“首提责任制”立足于对所有的提名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推行“首提责任制”要明确地反映出干部人选提名产生的过程;每一个提名推荐行为,都必须有人来承担“首提”的责任。
3.举贤荐才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职责。建立“首提责任制”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提名行为,提高提名质量;二是落实提名责任,防止不正之风。我们切不可只顾后者,而忽视前者。推行这一制度,首先必须着眼和着力于前者,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一个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充分认识到:举贤荐才和选贤任能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是我们每个领导干部应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还应根据岗位的不同,把举贤荐才的任务作为各个领导干部的任期岗位职责之一,明确目标,纳入考核。
4.落实提名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和组织部门如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确定考察选拔的提名人选,权力运作的空间很大,必须通过落实提名责任来切实加以制约和规范。如果是根据群众民主推荐的意见确定的人选,能够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并通过了广大群众的监督,人选的质量一般能得到保证。即使将来出现了失察失误,履行首提行为的责任人也属于无过失责任。但如果确定的人选不是群众集体推荐的,那么,出现失察失误就必须追究首提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各级领导干部就会更加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更加负责地对待自己的提名行为,也就会更加尊重群众民主推荐的意见,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