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劳动相结合政策的困惑与重构--评新世纪教育政策的新发展_教育论文

教学与劳动相结合政策的困惑与重构--评新世纪教育政策的新发展_教育论文

教劳结合方针的困惑与重建——评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方针论文,新世纪论文,新发展论文,方针论文,困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2001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已经对新世纪初的教育方针重新作了新的论述。这是教育方针史上的一件大事,已经引起教育界特别是教育理论界的关注。关于“两个服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学术界已有论及,但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对“两个结合”(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方针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教劳结合”方针的困惑

在我国教育方针史上,“教劳结合”是一个影响十分深远而又颇具争议的方针。自从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论断以来,国家关于“教劳结合”的方针政策一直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教育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落实不到位和理解偏差的情况。

困惑之一是关于“教劳结合”的目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教劳结合”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目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和教育目的。从政治看,它是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剥削者与劳动者的尖锐对立;同时,由于一部分脑力劳动者服务于剥削阶级的上层建筑,存在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孟子说:“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教育产生了脑力劳动者,而且旧式教育有鄙视劳动和劳动者的传统。建国初期,我党确立“教劳结合”的指导方针,一方面是要求教育为劳动者服务,学校大门向工农开放,促进劳动人民知识化;另一方面,要求在学校教育中要加强劳动教育,促进知识分子的劳动化。但在此后的实践中,由于过分夸大了知识分子的异己性,“劳动教育”变成了“劳动改造”,引起知识分子乃至学校师生对“劳动教育”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从经济看,“教劳结合”除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最终价值外,还被赋予直接的经济效益目标。1958年,毛泽东主席在《工作方法》(草案)一文中,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举办工厂或农场,并特别要求中等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进行生产并作到“自给或者半自给”,学生要“半工半读”。(注:《毛泽东同志论教育工作》,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69-272.)1983年2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49~1989),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19-26.)特别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许多高等学校纷纷“推墙入市”,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发展校办产业,经营收入甚至超过了政府拨付的办学经费。但是,由于校办产业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不规范等先天不足,更重要的是它与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相冲突,既不符合经济规律,也不符合教育规律,因此,在新世纪初我国又出现了一场“剥离校办产业”、退出生产经营活动的热潮。从教育看,“教劳结合”是革除旧教育脱离生产、脱离实际弊端的方法,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但在实践中,学生参加的往往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不仅无益于拉近教育与实践的距离,反而与正常的教学秩序相冲突,“生产劳动”经常被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对立面而反复受到挑战。邓小平曾经尖锐地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参加什么样的劳动,怎样下厂下乡,花多少时间,怎样同教学密切结合,都要有恰当的安排。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不然,学生学的和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不相适应,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岂不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那又怎么可能调动学生学习和劳动的积极性,怎么可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向教育工作提出的巨大要求?”(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107-108.)时至今日,邓小平曾经忧虑的问题仍然存在,依靠“劳动教育”来解决教育脱离实际、脱离学生从业需要的问题确实是不够的。

困惑之二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原理的中国化问题。

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与中国教育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私有制的社会里,剥削制度的存在和不合理的分工使人片面发展,机器大工业生产造成人“体力上的萎缩”、“道德上的颓废”、“智力上的荒芜”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私有制的废除和公有制社会的建立,全体社会成员将得到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但要打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同时还要打破各生产部门、各工种之间的固定分工,使人们能够了解整个生产体系,能够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根本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159.)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的教育方针在培养目标、培养途径等方面全面继承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并且根据我国的教育实际做了大量的制度化工作。在“教劳结合”方针上主要推行三条路线:教劳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劳动人民相结合。但是,在“教劳结合”原理中国化过程中,人们不仅忽略了两种时代、两种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也忽略了马克思是以改造劳动力性质的立场论述“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现实,使“人的全面发展”原理的中国化屡受“教条主义”思想作风的困扰。表现在:一是“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是“两育”(智体)、“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六育”(德智体美劳技),思想上左右摇摆;诸育之中是“有主有次”还是“诸育并重”,也各自引经据典,莫衷一是。二是对培养途径“唯一性”的理解上不敢越雷池半步,既用来说明微观的人才培养途径,又用来说明中观的办学途径,还用来说明宏观的教育发展途径,泛化了“教劳结合”思想。这种理论上的词不达意,是落实“教劳结合”方针中秩序混乱和方向偏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困惑之三是关于“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

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倡导的最重要的学风。人们所熟知的“梨子理论”,就是毛泽东曾经用来说明实践与认识关系的。他说:“知识的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决定地需要的倒是其反面——诚实和谦逊的态度。你要有知识,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注:《毛泽东同志论教育工作》,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3.)尽管“实践”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迟至新世纪初才被作为教育方针正式提出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生产劳动决定论”替代了社会实践教育的地位。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有过这样的论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正因为“生产劳动”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作用,在观念中“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际已经隐含了“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但在具体贯彻中,往往鼓励“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把学校教育简化为劳动经验的传授,把“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公式简化为知识的再现和感觉的体验。许多“社会实践教育”形式,如“青年志愿者行动”(支工、支农、支教)、“三小”(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二课堂”、兴趣小组、军训、夏令营,乃至科学实验、毕业实习等等,因为不属于经典的“生产劳动”而在理论上无所归依。这显然是对“教劳结合”的曲解和简单化。对此,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接着写道:“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总之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注:《毛泽东同志论教育工作》,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17.)这表明,实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生产劳动”是最重要的“实践”,但“实践”并不等于“生产劳动”。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强调“教劳结合”,重点在于“改造现代社会”、“提高社会生产”、“造就全面发展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195.)三大任务,其思路在历史和逻辑上是统一的。新世纪初,我国教育的根本宗旨是“提高国民素质”,必须重新确立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劳结合”方针,并依此指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教劳结合”方针的重建

新世纪初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是对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重大发展。当前,要在法律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思路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重新构建“教劳结合”方针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第一,重申教育方针,确立“社会实践教育”方针的法律地位。

教育方针是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和根本规范,在法治社会具有法律效用。我国十分重视教育方针的立法问题。关于“教劳结合”方针,在1975修订的《宪法》中曾经这样表述:“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要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但鉴于当时的特殊社会背景和明显的“左”倾色彩,1982年重新修订《宪法》时废止了这一条款。其后经过10年的反复论证,终于在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中正式确立下来,至今稳定地发挥着教育基本法应有的法律效力。在此后的7年里,我国教育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特别是“素质教育”在全国范围的广泛推进,“实践能力”作为国家人才培养总目标的重点被提了出来,需要教育立法工作适应这发展了的形势。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在这里,“教劳结合”方针初步实现了“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两种教育途径的逻辑分野。2001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社会实践教育”已经上升到了教育方针的高度。党的指导方针历来是重要的立法精神,也是多数法治国家的统一做法。建议在今后修改《教育法》时,在教育方针中写进“社会实践教育”的有关条款。

第二,重整研究思路,廓清“教劳结合”方针研究中的理论盲区。

“教劳结合”方针的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使它一直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六五”期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门就把“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研究”立项为重点课题。“七五”期间,原北京工业大学校长范恭咻等一批教育家从国外引进“产学合作教育”理论和方法,在全国近百个工科院校开展了“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研究。“八五”期间,“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研究与实验”被确立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课题,由原中央教科所卓晴君所长和原吉林省教委陈谟开主任牵头,在全国范围组织力量分别在“普教”和“高教”两片开展大规模研究实验。由吉林省教科院王绍海研究员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重点课题“高等教育与科研、生产(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与实践”,则侧重对高等学校“教劳结合”的特殊规律开展了研究和实验。“九五”期间,陈谟开教授主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研究与实验”又被确立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课题,深入研究了高等学校“教科产结合”的办学模式和规律。这些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无疑对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20年来关于“教劳结合”方针的研究工作始终没有摆脱图解政策的“注经式”研究模式,在研究结论中过分夸大了生产劳动的作用。表现在不仅跨范围扩大“教劳结合”的功能,以劳动教育代替德智体教育,以生产劳动代替社会实践、科学实验,而且跨层次扩大“教劳结合”规律的适用范围,用“教劳结合”规律解释教学与生产劳动的结合现象,解释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的横向联合的办学现象,解释教育与经济、科技的结合现象,解释“科教兴国”战略,等等。这种泛化“教劳结合”方针的做法,不仅削弱了它的功能,稀释了它的内涵,而且也掩盖了其他教育矛盾。当前,如何实现由单一“教劳结合”向“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根本转变,是教育界特别是教育理论界面临的新课题。

第三,重构工作体系,落实“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地位。

把“社会实践”提升到与“生产劳动”同等重要的地位,是新世纪初教育方针的重大发展。由于理清了关系,不仅不会削弱“劳动教育”的地位,反而使它的任务更加明确,内涵更加丰富,更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也具有更大的效用。要改变传统学校教育中劳动课不姓“劳”的现象,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的要求,落实劳动教育课教学大纲,开足开好劳动课程,切实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要转变以生产劳动代替社会实践的做法,切实把“社会实践教育”放到应有的地位上。当前,要把加强实践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突破口,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学校自发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状况,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实践教育的梯次目标体系,制定规范的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大纲,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社会各界也要关注学校的社会实践教育问题,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制度,积极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中小学要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能力;职业学校要鼓励学生通过实践掌握职业技能;高等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活动,鼓励参加各种社会服务和实践活动。要努力丰富社会实践教育方法,创新社会实践教育模式,建设高素质社会实践教育工作队伍,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尽快建立起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社会实践教育制度和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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