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理论的建立_集体主义论文

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理论的建立_集体主义论文

“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论”不能成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者论文,国有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把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归结为“所有者缺位”,又把“所有者缺位”归结为国家所有制,这种观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颇有影响,并被一些人当作“定理”似地经常引用。

“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论(以下简称“缺位论”),主要是从两个层次(全民、政府)和一个落脚点(人的“自私本性”)来论证“缺位必然性”的。但是,当我们沿着这种“两层一点”的思路认真研究一番之后,却只能得出与“缺位论”相左的意见。

一、不能贬低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法律规定的意义

“缺位论”首先从全民层次论述国有资产所有者“必然缺位”。他们说: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不过是“名义上的”或“形同虚设的”,因而是“不真实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

“缺位论”者大量引述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时候,疏漏了“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这种很有代表性的见解(见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有一点可以肯定:尽管西方产权理论五花八门, 但在财产所有权(所有者)的规定上,却无人敢说它能超脱于法律。事情很清楚,倘若撇开“法律安排”,所有权(所有者)的界定便会各行其是,当事人之间的争吵不但会使“谈判成本”很高,还会由于缺乏强制力使这种界定“形同虚设”。因此,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把财产所有权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以大家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法律规定,确保财产所有权(所有者)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只要不视法律为儿戏,就不会把我国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说成是“名义上的”、“形同虚设的”或“不真实的”。

在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方面,法律既要判定谁是所有者,又要根据所有者的意愿和行为能力作出适当的法律安排。我国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但全民是个庞大的群体,需要一个“代表”来代其行使控制全民财产的功能,这个“代表”便是国家政府。所以,我国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于是,全民资产“转化”成了国有资产,其所有者也就分为“终极所有者”(全民)和“实际操作者”(政府)两个层次。这样的法律安排,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一些银行和“基金”等机构“双层次”所有者的情况(众多的存款人或投资者是“终极所有者”,银行和“基金”机构是“实际操作者”),应当说更符合这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具有更切实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全民所有者的“真实”地位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为了确保两大层次所有者和操作者“到位”,法律对它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都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实际操作者(控制者),并不能把终极所有者即全民搁在“虚设”的地方。全民完全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渠道,对“实际控制者”进行必要的包括“惩罚”在内的“再控制”。如果出现全民权力“虚化”或政府失职未受“惩罚”的情况,那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必然缺位”,而是法治的不完善。法治不完善,不仅国资所有者的权利会被削弱,私产所有者的权利同样会被侵害。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的声浪中,我们完全能感受到法治对财产所有者权利保障的极端重要性。

把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者视为“形同虚设”,可能还受到一个“误区”的影响,即把“法制”等同于“法治”。法制即法律制度,在凡有阶级的社会里都存在,但未必都能实行“法治”。例如,独裁统治的封建社会有法制,实行的却是“人治”。法制只有与一定的民主政治结合,才能形成“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结合的产物。它的完善及其效力,不仅要靠法律条文和执法机构的完备,更重要的要靠人民民主的充分发挥。缺乏民主,“人治”就会取代“法治”,法制就可能被架空或被人钻了空子。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其内容和实施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是完善的法制,也很难应付变化多端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更难应付某些握有执法大权却暗里违法的人。法制的此种功能缺陷是它自己无法弥补的,必须借助于民主即广大群众的力量。损害国有资产的腐败分子可以“钻空子”欺上蒙法,或与少数“官员”合伙捣鬼,但对于广大群众,他是欺瞒不尽和拉拢不完的。所以,法制的“刚性”主要不在其自身,而在于其坚实的民主基础。如果单纯地“就法论法”,那确会看到法制的疲软和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者“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不能把政府排斥于“人格化”所有者之外

“缺位论”认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政府层次上也会“必然缺位”。他们说:政府不仅是“抽象的集合”,而且其“双重身份”所追求的“双重目标”难免冲突,加上国企委托代理链过长等原因,致使政府不可能成为“人格化”的真实所有者,只有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才能改变“缺位”状况。这个论调同样经不起推敲。

各国的法律都规定,财产所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组织”(包括企业、社团、机构、政府部门等)。讲国有资产必须界定到个人,是把“所有者”与自然人完全等同了,把“法人”排斥于“所有者”范围之外。这种说法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当代世界资产的实际情况是,“法人”资产尤其是股份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自然人”资产的比重却越来越小。

“人格化”是指给物赋予人的特性。“所有者”本身就是一种“人格化”的概念,无论它是“自然人”还是“组织”。“组织”是按一定的系统结构和规则建立的人的集体,“组织”行为虽然不等同于个人行为,但它是“人的集体意志”的表现,也就是“人格化”。当“组织”在法律框架中与“自然人”对应时,便叫“法人”。“法人”之所以能充当财产所有者,正是在于它的“人格化”力量。这种整体力量不是单个人力量简单相加的结果,因而常常大于“简单相加”之和。因此,典型的“自然人所有”的经济空间,才会越来越被“法人所有”的经济挤占。

政府既是主要的国家机构,又可作为拥有企业资产的“法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事实。有人对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殊不知恰恰是这种“双重身份”才使它具备了国有资产实际操作者的资格和能力。个人和其他“组织”缺乏前一种身份,不能代表国家和全民,那才是真正无法担当国有资产实际操作者的重任呢。

政府“双重身份”追求的社会政治稳定和企业经济的“双重目标”,不能说没有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即使政府退出国资所有者的位置,它还要担负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仍然会有政治与经济的矛盾。矛盾不等于“冲突”,它是指对立统一。政治为经济服务,经济又推动政治进步,这就是二者从对立达到统一的基础。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政府的“双重身份”不是纠缠在一起的,它们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分工实现有序的分离,从而使“双重目标”得以分解。例如,有些国家在政府财政经济部门中设立了管理国有企业的专门机构,有些还建立了专司国有企业的独立部委(如新西兰的国有企业部,意大利的国家控股部),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些专门机构的任务就是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他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扰它们的工作。这种以机构分工和目标分解的方式来解决所谓“双重”身份问题的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关于“委托—代理链”问题,本文只讲三点:一、“委托—代理链”长短对企业所有者权力实施和企业效率的影响,至今在世界上仍是一个谜。二、西方一些大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链”是很长很复杂的,除个人持股者外,还有公司相互持股及银行、机构等持股者,后面的几种“法人”持股者又连带出一些“委托—代理链”。这些大股份公司下面还有子公司、孙公司,其“委托—代理链”比家族独资企业长得多,但其所有者权能及企业效益并不比独资企业低。三、国有大型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无非就是“全民—中央政府—国资管理部门—企业”这么几个环节,与西方那些大股份公司的“链条”相比,未必“过长”。所以,认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过长造成其所有者必然“缺位”的观点,也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三、不能无视社会制约作用而断言人的“本性自私”

“缺位论”的根本落脚点是所谓人的“自私本性”。他们说:无论哪个层次的所有者权能,最终都要通过具体人来行使,但“自私本性”使谁都不会真正关心和爱护公有财产,从而使国有资产没有真实的所有者。关于人的“本性”的争论是个老问题,本文仅作些粗略的评析。

如果把人的“本性”理解为人的“本质属性”的话,就该将它与人的“属性”区别开来。人的属性包括其自然属性(饥餐渴饮、栖息避害等)和社会属性(主要指“社会关系”)两个方面,而人的本性作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则只能在人的社会属性中去寻找。据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有人以“婴儿都会争食”为例说明“自私”是人的“本性”,实际上是把人的“本性”降到一般动物的“本性”上。“自私”还是“奉公”,都是人类特有的道德意识,是人脑对社会存在的某种反映,跟人的自然属性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属性作为人类生存的本能,会不会“转化”或“转化成”什么样的道德意识,那要依社会条件(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而定。其中,对这种“转化”起直接作用的是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即马克思讲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既然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和体现,社会关系又总是具体的和可变的,因而人的“本性”就不是什么抽象和永恒不变的了。“自私性”是私有制的产物,它必定会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逐渐消失。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自私性”已失去存在的社会根基。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应把“个人利益”与“自私性”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正当的个人权益要求,后者是指不惜损人和损公的极端个人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关心和爱护公有财产与维护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相反,损害公有财产的“自私性”最终必定导致人们个人利益的丧失。

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旧的痕迹”,因此“自私性”不可能完全消失。承认“自私”现象的存在,不是承认它的普遍存在的必然性,而是说我们的社会里还有某些滋生“自私性”的角落。如同灭除蚊蝇一样,只要较好地净化了周围的环境,“自私性”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渐消除,这也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所在。“自私本性”观点的主要错误,是把“自私”先天化,无视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从哲学上讲,它属于唯心主义体系。

有些人宣扬“自私本性”,嘲笑集体主义,采用文字游戏的方法,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大公无私”等集体主义的文学表述予以曲解,说这是对个人利益的完全否定。然而,只要认真读过毛泽东《纪念白求恩》一文的人,是不会赞同上述曲解的。毛泽东说:“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学习这种精神有什么不好?这样的集体主义及其职业道德要求,对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能说是过份。以主管国有资产的政府人员为例,要求他们克己奉公,尽心尽责地“关心和爱护国有资产”,难道不是他们起码的职责吗?如果他们中有谁不“真正关心”国有资产,能以所谓人的“自私本性”为其开脱过错么?请记住,职务不光是指权力,更重要的是指责任。不负责任的权力,那是腐败的“霉菌”,经不起阳光的照射。

宣扬“自私本性”和嘲笑集体主义的人,忘记了一个常识:协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现代社会中更为必要。协作在本质上是排斥“自私”的,协作是“集体主义”的内在要求。协作会迫使人们去适应“集体”环境,逐步形成为“集体”工作的职业道德,否则,他只能“离群索居”。当然,由于各种“集体”的性质不同,由此而形成的“集体主义”及其职业道德也会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有制使人们处于不平等的协作环境,因此不可能出现真正同心同德的“集体主义”。尽管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提倡所谓“团队精神”——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集体主义”,尽管他们害怕使用这个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处于主人翁和平等地位的人们,可以在新型的协作关系中把“集体主义”升华到新的境界,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这种新境界的集体主义反过来又会时刻熏陶着人们。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的“互动”作用下,雷锋、王进喜、焦裕禄、孔繁森等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身上都闪烁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光辉。不然的话,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何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呢?

当笔者想换个角度考察协作方式对人们思想行为的影响时,恰好看到《农民日报》记者程鸿飞写的一篇采访报道《以色列独特的“基布兹”和“莫沙夫”》(见《真理的追求》,2000年第5期),深受启发。 被称为以色列“民族复兴柱石”的“基布兹”,是有近百年历史的合作社,现在已发展到269个,并且又演变出450个“莫沙夫”,它们的成员已占以色列全国农村人口的56%。其特点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成员之间“平等”,入社退社“自愿”;领导者没有特权并且许多工作是义务性的,但他们和其他成员“和衷共济,人人关心集体”;长期以来,它们的经济发展相当不错,在以色列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趣的是,尽管它们在前进中遇到过不少困难,却吸引了包括多名政府总理和部长在内的许多人入社,有的总理和部长因公职暂时离开了,退职后还是乐意回去。这样的合作经济(他们自称公有经济)能在资本主义的以色列长期扎根并逐步发展,很值得世人深思。所谓人的“自私本性”和“谁都不会真正关心公有财产”的观点,恐怕在万里之外的“基布兹”和“莫沙夫”也会遭到不少人的反对。

总之,“缺位论”在这方面的主要错误,一是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私本性”,二是把正当的个人利益与“自私本性”混淆,并进而否定克己奉公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如果真的不存在克己奉公、尽心尽责的职业道德,不但国有企业搞不好,国家政务和党务也搞不好,一切公共事业都搞不好。

通过以上对“两层一点”的剖析,可见“缺位论”根本不能成立,由“缺位论”推导出来的“非国有化”的主张自然也站不住脚。国有制是生产社会化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它在风风雨雨的历程中难免遭受挫折,但其经过长期实践锤炼的内在生命力,不是谁能轻易否定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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