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信息业发展的几个“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热点论文,试论论文,我国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信息业的内涵与外延问题
我国继80年代一阵“信息热”和其后的冷静思考与平衡之后,在90年代初期又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信息业又迅速地发展了起来,各种官办和民办的信息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华夏大地上迅速崛起,大有一夜春风之势。学术界关于信息产业的研究,也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果,然而,相应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如果说,我国有关第三产业理论探讨之高潮形成是以1985年8月在辽宁召开的“全国第三产业讨论会”为标志的话,那么,我国有关信息产业的理论探讨之高潮形成,当以1986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首届信息化问题学术讨论会”为标志。这两个全国“第一次”会议,时间仅隔不到两年。可是,现在的人们知道信息产业概念的为数还不多。相反,知道第三产业概念的人却很多。即使考虑到时间差因素,情况也十分不理想。当然,第三产业的发展除了就业,需求等促进因素之外,还有功利驱动因素,可是,非常明显的一点是:当初关于第三产业的概念,有关其内涵和外延问题的争论,并没有持续多久。可以说,自建立关于第三产业的统计指标后,几乎没有人再去争论这个概念究竟是否“科学”、外延是否应当这么大等等。事实上,人们默认了国外流行的统计方法和标准。这种理论界的“认识统一”,其影响是很深远的。相对比之下,在有关信息产业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面,就缺少比较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在信息部门的理论界,也缺少一种“默契”。与此相关的还有关于对信息的认识,许多学者和信息工作者,至今仍然有意无意地将信息概念的外延缩得非常之小。这事实上造成了“信息产业”这一概念的普及认识之障碍。笔者认为:信息一词的广泛应用,以致于在哲学上出现了唯信息论,波拉特关于信息产业的划分方法和统计方法,最早在1985年就由联合国组织向世界各国作了介绍并获得了广泛的接受。我国也曾应用波拉特方法对信息产业作过测算。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所有希望我国信息业迅速发展的人,是否也应当有点默契呢?是否也应当有点团结精神而少一点“排斥异己”的争论呢?如果我们不以学科的、慎重的态度来认识“信息”这一概念,无视以往的国内外学者曾对“信息”下过的数以百计的“定义”,自己将“信息”和“信息业”的外延拒得小之又小,那么,甚至当人们都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时,也会有人惊讶:原来科学技术事业竟属于信息产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叫人们怎么认识发展信息业是非常重要的呢?此外,关于“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曾有人主张不要提了。可是,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结构变化所显示的事实是不允许我们视而不见的。我们的思想应当解放一点,“信息社会”有它本身的一系列特征,掌握这些特征对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是有利的,这里面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是对先进的经济体系所具有包括信息在内的特征的概括,而不是对什么政治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的概括。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吃亏最终是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国家。
总之,对于我们这些希望加速发展信息业的人来说,还需要做一些艰苦的关于“信息”的理论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为我国信息业的发展作好准备。在理论研究方面,既要搞清概念,要有创新精神,保持“信息”的科学性、纯洁性;又要在某些方面套用总设计师发明和提倡的“不争论”精神。要多寻求共同点,团结一致,推动我国信息业的发展。身为信息工作者,无疑应当是十分清楚其重要性的。
二、关于信息的商品化问题
信息商品化问题,近年来争论很多,各持所见,许多人至今还不甚理解,为什么要提信息商品化,它的深层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信息商品化是否意味着把信息系统组织推向市场而不加以管理和领导?等等。针对现实存在的这些疑惑,笔者谈点意见。
信息商品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是否意味着政府应当放弃有关的管理和领导。有少数文章认为,信息商品化就是要使信息产业和发展充分市场化,并且,政府应当放手不管,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信息及信息产品的种类非常之多,有些早已成为商品,无所谓化不化的问题;有些还没有完全成为商品,需要转化为商品;但有些信息和信息产品,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商品,或者是永远不可能真正上市场交易,它们的价值不可能通过交换途径得到实现,只能通过隐性的社会效益,而通过分配途径才能得以实现。那么,虽然信息产品通过这种分配途径实现它的价值是信息商品化的较高一种层次的含义,可是这事实反而证明了政府对信息产业的某些管理和领导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就是说:信息的商品化,信息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既要求政府对一部分信息机构充分放权,又要求政府对另一部分信息机构加强领导强化计划分配的作用和财力上的支持。并且,也可以说,既要求政府在某些方面放宽政策,又要求政府在某些方面建立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组织管理。其次,信息机构的种类也非常之多,有些可以以盈利为运行之主要宗旨。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分属不同系统的信息机构,不可能以同样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去要求。由此可见,在信息业领域,不加以区别地提倡商品化和市场化是行不通的。有人说,我们不要政策。言下之意实际上是要政府放宽政策。其实,“放宽政策”,说到底也是一种政策。所以,信息商品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需要政府的支持领导和管理,尤其在信息产权的保护方面,更需要政府的管理。
在什么意义上提“推进我国信息化的关键在于实现信息商品化”。首先“关键”是指一种“契机”。从此处着手,可以引发出事物的一系列变化。好比一个“多来诺骨牌阵”,推倒其中的某一张牌,其余的牌你不用再去推它就会倒下来,在信息工作缺乏动力,信息部门缺乏经费的情况下,实现信息商品化,从过去近10年的现实情况看,无疑对打破死气沉沉的局面,增加信息部门的活力,促进信息工作与工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及提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政府方面来说,这是一项“给政策”的措施,允许搞信息的有偿服务,允许信息工作人员取得合理的收益,而政府方面则除了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外,不需要投资拨款等,对政府来说也是“力所能及”的。其次,信息商品化与“一切向钱看”是不同的,各种信息机构有它特殊的职能,该向上级部门、社会、企业等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还是要提供;该保密的信息,也不可能当作商品出售。但是,信息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也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补偿或对等的交换。这一点,必须为社会所承认。信息也不可能在一切场合都无偿提供,信息产权也不能无原则地被侵犯。只有合理地实现信息的商品化,才能充分地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扩大信息产品的生产和提高信息产品的使用效率,才能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与其他生产活动相结合。
信息商品化的深层含义是指信息产权及信息劳动力产权的现实实现。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依靠财产使用取得收入的收入享用权,财产使用的转让或出租权这三项基本权利。“财产”不仅是指金钱、有形资产、实物等,也可以指知识、科技成果等信息或指劳动力。产权问题在实物商品交换过程中远没有在信息产品交换过程中显得突出、重要和复杂。而所谓的信息产权的现实实现,也并不是仅仅指法律上、名义上的对信息产权的规定和承认。这如同一般实物商品的“价值实现”一样,并不仅仅指两样商品交换了物主或某样商品的出售。“现实的价值实现”,是指其价值在“现实上”获得了承认,在交换过程获得了完整的体现。说得浅显些,我们所说的信息产品的价值的现实实现,是指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社会对信息产品价值的合理承认和对生产这些信息产品的劳动进行的合理的对应补偿。以信息劳动力产权为例,通俗地讲,信息劳动力产权的现实实现,就是指社会对信息工作者能够给予正确的、合理的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信息商品化问题是一门很深奥、很复杂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将什么信息都当作商品出售就算实现了信息商品化。
三、关于国家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
在我国的信息系统中,尤其是以高校、科研及工业部门中的附属科技情报部门有相当长的存在历史。只是自改革开放以后,基本上自1979年后,在80年代初期,各系统各部门为了适应“计划缩减”和市场扩大的经济形势,以及稍后的引进、应用电子计算机的需要,纷纷建立起了各自相应的信息机构并按行业实行了区域性和全国性联网,这些信息机构分属不同的行业部门,各自为其依附的部门收集情报、提供其所需信息等。由于条块分割和部门壁垒,造成信息的重复开发和相互封锁;计算机的引进和数据库的建立杂乱不一,利用率低、联机困难等诸多问题。鉴于当时的情况,不少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呼吁要建立地区性的和全国性的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协调信息工作和统筹安排电子计算机的引进和应用、联网工作。至198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信息中心,意图是通过该中心统一规划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疏通信息渠道,对国家、部门和地区向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进行组织和协调,推动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市场的发展,提出和实施有关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与信息及其管理有关的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度。到1991年,全国已有42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150个地(市)和700个县(市)建立了信息中心。在“七·五”期间共完成投资约10亿元,各级信息中心已拥有大、中型计算机40套(台)、小型机、超级微机102套(台),微机3000余台,轻印刷系统、传真机/电传机660余台。
“七·五”期间,国家信息在着重进行投资建设的同时,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制定规章、条例及组织学术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八·五”期间,该系统将逐步进入正式运转的阶段。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各级信息系统尚不可能起到组织全社会信息情报系统的作用,更不可能领导所有的属于信息产业的部门。即使从长远的发展势状来看,“领导信息产业”的要求仍然是过高的。所以,即使从当时的各种“呼吁”、“设想”所提出的要求来看,国家信息系统要建设强大到能对“面向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进行组织和协调”,也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时期才能有可能初步做到。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技术、财力、体制等方面去进行论证。
现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何明确短期内的国家信息系统各个层次的职能并完善其组织;在“八·五”期间使该系统逐步进入正式运转的状态并显示出它的功效。信息产业是一个庞大的、机构、部门种类众多的产业。而我国国家信息系统虽然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据了最具代表性的地位。搞好国家信息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它的功能,无疑会对我国信息业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从国务院建立国家信息中心及国家信息系统的宗旨看,这一系统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头绪非常之多。笔者拙见,鉴于体制上的限制,目前这一组织系统从总的职能来看,可以区分为“组织”和“协调”两大方面。在“组织”力所不及的许多年内,只能充分发挥其“协调”的职能。而在“组织”这一大方面职能之内,近几年内是否可以考虑着重发挥以下两大职能:一是组织对信息产业及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及难点进行调查研究,为各地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提供快速而准确、正确情报的渠道,为国家制定信息政策提供必要的可靠依据,尤其是为国家最高决策部门提供准确的政治、经济、及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最新信息;二是积极开展对企事业生产和科研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如果能将以上两大职能充分加以发挥,那么,国家信息系统的工作即可以取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又可以取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
四、关于信息资源开发问题
信息资源,目前对其定义还有争议,但在国外,信息近年来被看作是象能源、资本、劳动力一样的基本经济资源。暂且认为正确的话,近代欧美国家知识管理史始于图书馆。那时大多数机构建立图书馆主要是将其作为书刊资料的相对静态的贮存所或档案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到70年代后期,人们觉得需要在机构内建立一个具有专门设施的据点来展示新技术、培训工作人员学习终端硬件与软件,并处理成批终端用户的大量需求(这些用户也需要和希望成为能利用计算机的人),而现有设施不足以进行这些工作,于是便产生了信息中心概念,从事这些工作的信息中心被认为进入了信息中心的第一开发阶段。信息中心的第二开发阶段是开始引导、指引终端用户利用大批国内外的外部数据库。到第三开发阶段,信息技术概念、直观推理、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专家与知识系统和其它概念开始被引入信息中心的操作培训计划中。在此阶段、终端用户不仅知道应该用哪个键,以什么指令序列启动机器,还会知道他们不知道的事物、必须找到的东西、可得到什么、如何查到它们、如何存取它们,特别是如何运用它们解决手头的问题,从中取得成果等。有些人正在谈论使信息中心变为知识中心,学习中心或信息资源中心的必要性。这知识、学习或信息资源中心其实也就是信息资源开发的最高阶段——第三阶段。基于上述认识,能否说开发信息资源也意味着要开发劳动力这种“信息”?这种从图书馆发展到信息中心,再发展到知识中心(信息资源中心)的开发进程,是否是我们所在的这一领域内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发展趋势呢?这个问题我看是很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