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产权明晰关键论”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明晰论文,关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攻坚战。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我国理论界对产权与产权明晰的认识尚存混乱,尤其是近年来,过分推崇产权改革的作用,存在一种“产权明晰是关键,产权改革是一切”的倾向。本文就此问题谈一些认识。
一、对产权的不同认识及其结论
在我国,不仅在实践上,存在产权不明晰问题,而且在理论上,由于来源角度的不同,同样存在概念不清,甚至混乱的现象。
我国理论界,有些是从马克思产权理论上认识产权问题的,有些是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上进行认识,有些是从法学角度进行认识的。角度不同,认识不一。
马克思对产权的认识,主要可以概括为:(1 )产权即财产权利,它首先表现为主体(在一定经济关系与经济条件下个人或团体)对客体(外在的、客观的生产条件)排他的占有或归属关系,然后表现为生产关系(其中主要为所有制关系)的意志反映与法律硬化形式。〔1 〕所以产权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相反。由于生产关系是社会历史的,因而产权也随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样马克思把产权奠定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2)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结合体, 包括了所有权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等一系列权利。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产权权能结构的统一与分离情况是不同的。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土地、资本的产权结构分离情况。特别是在股份公司中,资本的产权结构分离是双重的,即资本的原始所有权与派生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在货币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发生了分离,资本的支配权与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在职能资本家与经理之间发生了分离,正由于权能结构的分离,才产生了剩余价值的分割,从而产生了权益结构的分离。(3)产权有着明确的经济界限, 它规定其主体的行为和权利界限。它本身是责、权、利的统一。产权首先“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2 〕不仅如此,产权必须对主体要有经济意义,即主体要从中获得利益,而要实现产权收益或利益,产权主体必须作为财产的承担者,不能不顾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规定而随意处置其财产,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一定的经济交往过程,使财产的权和利得以实现。〔3〕
现代的西方产权学者与马克思不同,一向回避所有制关系和生产关系来给产权下一个抽象的一般的定义。A·A阿尔钦给产权下的定义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4 〕因此,产权是“行为权”,不是所有权。它是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这种行为权不象所有权那样具有完整性与排他性,相反,所有者在实施这种行为权利时,还可能必须请人染指(使用)自己的财产。这样,所有者的财产便成为别人可与他分享的“共同财产”。例如,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借贷资本”。在共同染指“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就会形成权利的边界即“交易界区”,同时也就产生“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用通俗的话讲产权就是在共同财产上发生的权、责、利三者关系的统一体。如果权、责、利三者关系不明确,即产权界定不清,那么即使所有权明确,当所有者进行经营交易,其财产也会变成中国“大锅饭”一样的“共同财产”。这样就产生了瓜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所有者利益。为此,必须界定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正如H·登姆塞茨所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为谁必须向谁提供补赎以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 〕所以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从法学上讲,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对财产权有不同的解释,但在其基本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都是指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例如,法国1973年宪法第16条规定“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用尽权、消费权等。”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一节第71 条中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合以上三个不同角度对产权的不同认识,笔者以为产权是同一产权主体(在权能分离条件下在一定经济关系下)使用共同染指的财产中所发生的责、权、利的统一体。这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从上层或直观层看,它由产权客体的权能组合组成,即由产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组成;从中层或核心层看,它由产权收益的享有或分割组成;从底层或深层看,它由不同产权主体组成。这三层形成一个既有纵横层次,又有相互关联的统一体。我们认为产权明晰就是(1 )合理界定产权权能,收益分配及主体结构以及三者间的对应关系;(2 )明确共同染指“共同财产”的不同产权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正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指出:“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
二、产权明晰能否成为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与加快经济发展的关键
在近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明显存在一种产权改革风。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全民所有制的最根本问题在于“财产关系不明确,不清晰”“企业管不好的一切根子就在产权问题上,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所有制就会自行消亡。为此,他们认为,企业改革“改到深处是产权”,“只要产权明晰,企业的效率就可以提高,经济就可以增长。”对此观点与主张,笔者认为不是不要产权明晰,只是我们必须明确产权明晰是什么,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产权明晰的作用,不能拔高刮风,否则产权改革就会进入误区。
有一种观点以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不能变动国有企业的产权,否则就是企业私有化,动摇社会主义。显然这种观点没有完整理解产权与产权明晰的概念。诚然,从法律上讲,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因为产权的法律形式是财产关系的高度硬化形式与明确形式。我国的民法通则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从产权的法律角度上讲,没有必要提产权明晰还说得过去,但是我们讲产权明晰主要是从现实的经济关系与运行的角度上讲的。现实的国有资产的产权都采取了层层委托代理经营:全体人民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又委托自己的部委,部委再委托企业管理者代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这种委托代理经营,大多数场合都没有明确规范的责、权、利规定,只由惯例、行政命令、习惯行事。这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增殖与保值,务必对每一层次的委托代理的责、权、利关系用法律、合同、成规、奖惩等手段加以严格规定,即所谓产权明晰或产权界定。目前,我们认为产权明晰重点在于寻找有能力行使企业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当事人,并以规范方式明确产权各层次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既然产权明晰是必要的,那么如何看待其作用呢?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认为,通过产权明晰,明确在“共同财产”上染指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通过契约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降低所有权失效(市场失败)、信息成本、不确定、白搭车等,实现资源的效率配置,不仅如此,以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为代表的新经济史派,从纵横两方阐明产权明晰对经济发展具有不同替代的促进作用。从纵向来说,诺斯认为明晰的产权是“第一次经济革命”(狩猎与农业的分离)与“第二次经济革命”(近代的产业革命)的关键。〔6〕从横向来说, 诺斯认为“由于荷兰(前西班牙省份)和英国是当时在确定制度和所有权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个人积极性,保证把资本和精力都用于对社会最有益的活动——方面是在最前面的两个欧洲国家”。〔7〕由此导致英荷快速崛起, 而“法国王室的财政政策有意无意地几乎采用了一切可以想象的手段来阻挠一个广泛的平均发展,因而放弃了由此可以得到的增益,”〔8 〕西班牙也是“由于所有权得不到保障,经济停滞是不可避免的结果。”〔9〕
笔者认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新经济史派从产权角度探讨企业效率、经济发展的根源,这开辟了一个新的视野。但是他们对于产权、产权明晰的作用过于渲染,而且其作用是针对私有制而言,并且有严格的假设。那么,对于公有制条件下,特别是对于存在多层次委托代理的国有企业而言,产权明晰对于企业效率以及经济增长的作用究竟如何,我们必须持客观冷静的态度。
诚然,过去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在观念上过分强调甚至神话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上的一致性,高估了产权主体的“利他心”,从而产生了不同产权主体在共同使用“公共财产”上的责、权、利关系的不明确,出现了科尔茶所指的“吸纳经济”,财产预算软化问题。由此,导致国有资产的低效配置与运营。为此,国有企业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必须界定责、权、利关系,硬化财产约束。但产权明晰对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与加快经济增长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是否关键因素呢?我们认为:
1.产权明晰的作用只是影响国有企业效率的外在因素。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产权、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外部条件而已,而且,所有制或产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或促退两种情况。社会生产发展的内在动因还在于社会生产力内部诸要素的素质与组合情况。因此,就国有企业活力来源讲,主要是其内部生产力诸要素素质与配置情况。至于企业活力的动力源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所以,从产权明晰角度去探寻企业效率与经济增长的根本出路,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就现代产权理论而言,尽管拔高了产权明晰的作用,但还指出产权明晰的作用主要在于解决所有权失效与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从而为企业的效率提高创造良好社会制度条件而已,也并没有说明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在于产权明晰。
2.笔者认为,产权明晰本身是相对的,它的作用也是相对的,我们不能把问题绝对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企业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是多个投入所有者的集合。其生产活动存在高度分工合作,是一种A·A阿尔钦与H·登姆塞次所论述的“合作性的生产活动”即“队生产”〔10〕,在现代企业中,“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割的没有归属的价值。”〔11〕既然如此,那么要提高企业效率,诚然从原则上讲需要界定企业各个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但是,在社会化流水作业的生产条件下,又不能也不一定非要使组成企业的各个成员的产权界区泾渭分明,达到白炽化。事实上,不管是公有制条件下的企业还是私有制条件下的企业,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不管如何界定产权,都会存在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与产权在主体间的模糊关系。尽管西方学者为了提高效率,在界定产权,减少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之间,设计和提高了诸如合同规定,物质刺激,建立数学模型等方案和对策, 〔12〕但效果总是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人不是纯“经济人”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单从经济方面是不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疙瘩。其二,现代企业生产环节繁多,程序化,流水化作业增强,因此,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总是有一定程度的职责不清之处及利益矛盾。所以在企业尤其是现代企业中,对于产权明晰的正确做法应是:“明晰之中有模糊”。我们认为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其作用也是相对的,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对于企业的良好运转反而是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运营效率主要取决于企业团体精神以及员工的敬业程度,而组成一个团结的团体,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又是必不可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日本企业效率高于美国企业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如果产权太明晰,使利己心出现白炽化,反而会出现员工之间“锱铢必较”,与“各人自扫门前雪”。这样,必然会削弱企业团体的凝聚力,降低企业效率。
3.如果假定产权明晰是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则应该出现和私有企业效率必然高于集体所有企业效率,集体企业效率必然高于国有企业效率,这样企业产权发展方向为私有化,产权关系将会越来越明晰,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国有产权下产生的外部性大于共有产权下产生的外部性,而且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能够在私有产权下被内在化。这就是说,就产权明晰而言,私有产权优越于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优越于国有产权。如果产权明晰是企业效率的关键,则企业效率高低必然是:私有企业~集体所有(共有)企业~国有企业,从而出现私有化程度高的国家,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必然快于私有化程度低的国家与地区,并且由此决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产权越来越私有化,越来越明晰化,企业发展的方向是小型私有企业。但在事实上:
从企业效率与经济增长来看,实际出现的情况并非如此。就我国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讲,从1985年至1992年,一直是其他类型企业(主要是私有企业)高于国有企业, 而国有企业高于集体所有企业。 如1992年,国有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36074元/ 人·年, 而集体企业为27004元/人·年。其他类型的企业为82992元/人·年。〔13〕就1991年世界济形势看,私有化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了经济衰退,尤其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出现了全年负增长(美国从第四季度开始负增长),不过其中私有化程度低的日本却仍持有45%的增长率。与此相反,国有化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比上一年经济情况有所好转,保持3%左右的增长率, 尤其是亚洲(除日本)仍是世界经济的“增长地区”,平均增长率为6.2%。更为值得关注的是, 推行私有化改革的苏联、东欧出现了大幅度负增长。〔14〕
从产权变化看,企业产权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不是变得更为明晰,反而是变得更为模糊了。因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形式是公司制,在现代化的大公司中,出现了所谓“人民资本主义”。其次,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本世纪40年代,西方发生的经济革命,使得股东即使有积极性想管理企业,他也无权、无法把他的积极性发挥出来,这样,在现代公司中,所有者在“共同财产”上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像在其“私有财产”上那样明晰,并且,大型企业组织的复杂化,加剧了私有产权的模糊化。
最后,现代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靠规模经济与内部管理,不能依靠像单业主小规模企业那样,靠私有产权对利己心的驱动来提高企业效率。
综上事实,可以得出结论:(1 )企业效率不能完全取决于产权结构。(2)产权明晰不是企业效率的关键, 至少在现代大型公司中是如此。(3)企业规模的扩大,产权更模糊了,在此条件下, 提高效率的关键在于抓管理,特别是抓人的管理。
4.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评说不一,但科技与管理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轮子仍是一条真理。综观经济理论学说史关于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二类:一类是从生产力内部寻找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这里有亚当·斯密的分工决定的劳动生产率、生产劳动数量论,李嘉图与马克思的资本论,马歇尔的资本家的延迟消费与企业家的管理活动论,哈罗德、多马、李洛和斯旺等人的储蓄倾向、资本劳动比例以及资本投资效率论。另一类则从社会制度尤其是从产权制度寻找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里有熊彼特的“创新论”,罗宾逊、卡尔多等人的国民收入分配论,尤其是刘易斯与舒尔茨的新制度学派与诺思、托马斯的新经济史学派,认为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产权制度是生产力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从方法论上讲,前一类是正确的,因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经济增长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生产力系统中,当然其发展动力应来源于生产力系统内部。在当代生产力系统中,科技与管理所起的作用明显增大。爱德华·丹尼森对经济增长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在1948~1981年间的产量增加大约1/3 可以归之于劳动与资本的增长。其余2/3归于教育、创新、规模效率、 科学进步以及其他要素所导致的余额。后一部分主要可归之为科技与管理。特别是科技,据国外学者计算,在影响物质生产发展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多种因素中,科技因素在本世纪初为5~20%左右,到本世纪中叶为50 %左右,到现在已达60~80%,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确实抓住了经济增长的源泉。这也反证了产权明晰关键是不能成立的。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382页,第4卷第87页,第12卷第135、752页,第13卷第8~9页,第46卷第491、493页等论述。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3页。
〔4〕A·A 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 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5〕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96页。
〔6〕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出版社,第90、180页。
〔7〕转引自〔法〕亨利·勒凰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00页。
〔8〕〔9〕〔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第134、144页。
〔10〕〔11〕A·A阿尔钦、H·登姆塞茨著:《生产、 信息费用与经济》,A·阿尔钦:《关于产权的理论》, 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第63、169页。
〔12〕参见:斯德格里兹:《经济学》,诺顿公司,纽约,1993年版,第502~504页;柯尔森:《微观经济理论》第5版,德格公司, 纽约,1992年版,第408~412页;拉克曼、默生·西尔:《现代商业》第6版,纽约,1990年。
〔13〕《中国经济统计年鉴》(1993年),第431页。
〔14〕参见:《世界经济综合性报告》,《世界经济年鉴》(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