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安排理论述评_张维迎论文

企业所有权安排理论述评_张维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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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有权,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把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后来有人将其定义为剩余控制权,而现代企业理论一般则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合称为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存在的前提是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不仅意味着企业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意味着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仅就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述评如下。

一、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不同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在经济学文献中有两种解释:一是定义为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它只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存在,反映的只是人与物的关系,是特定主体对客体—财产的各种权利关系;二是由物的存在及其使用所引发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这种权利关系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在这种产权关系下,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在讨论中学者们对其内涵的把握是不同的。张维迎基本上是循着第一种定义所给定的物权含义来理解,把财产权看成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是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即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而杨瑞龙却是循着第二种定义从产权与物权的差异性来把握的,并认为产权与物权的差异性及产权行使的受限制性为构建一个规范性的企业所有权分析框架提供了正确的逻辑起点。

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不仅有区别,也有联系,而且是相互关联程度较大的概念。对一个企业合约来说,财产所有权是订立合约的必要前提,企业所有权则是它的真实内容或客体。换句话说,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张维迎特别强调二者的区别,认为企业所有权的变化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将二者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而杨瑞龙特别强调二者的联系,并认为企业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内涵的延伸,若不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也就难以说明企业所有权安排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上述关于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问题的讨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是人的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但其直观形式却是人与物的关系。由于产权的客体即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使得产权的权能和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正是这种变化才导致了产权关系的改变或产权制度的变迁。崔之元不仅对“产权”的理解有绝对化(即没有限制)的倾向,而且也没有在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之间作出区别,从而从公司法要求经理为公司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服务的事实,一下子就得出公司法改革突破了似乎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的结论。张维迎虽然指出了崔之元理解上的错误,但他在逻辑上与崔之元一样,没有跳出对产权在物权含义上理解的圈子,这从他分析和论证的股东是企业唯一所有者的逻辑中可以明显看出来。事实上,产权与物权是有差异的,二者的差异性表明产权的行使受到某种限制,其受限制性不仅来自于产权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人的理性选择本身。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发生在美国29个州中的公司法变革是在既定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内的边际修正,并没有突破私有制的逻辑,只是对产权保护的进一步细化。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人力资本的重视,只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变革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企业所有权安排与利益相关者

所谓利益相关者,严格讲是指企业生产要素的投入者:一是只拥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如经理、员工;二是只投入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如股东、债权人。那么上述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什么关系呢?也就是说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导致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呢?

周其仁认为,企业是一个由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特别合约,其特别之处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资本的利用。他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即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的前提出发论证说,在古典企业里,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同时又兼任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家,这种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合为一身的现象,造成了经济学上一个笼统的“资本”概念,“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就是由这种含糊的资本概念支持着的。现在才看得清楚,不是“消极货币”即纯粹的企业财务资本的存在,才使个人经理和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积极货币”的握有者—企业的人力资本的存在才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

与此相对,张维迎认为:(1 )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具有“可抵押性”,是一种“抵押品”,其所有者难以任意退出企业,即“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其所有者可随意退出企业,逃避风险。(2 )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因而需要激励或监督;而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容易受到“虐待”,因而需要一个监护人。所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就理解企业制度而言,与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的弱势也正是来自这个“不可分离性”,这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解释。

杨瑞龙针对周其仁、张维迎的论点认为,现实社会中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行为人支配的人力资本以追求最大化时可能会受到约束,这就意味着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是完全不可分离的。同时,由于人力资本产权行使的受限制性,从而就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抵押特征。然而,这种抵押性只能说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可能分享企业所有权,若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还要取决于影响合约各方谈判力的一系列条件,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特征则是最重要的条件。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的加强和谈判能力的提高会现实地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安排。

方竹兰针对张维迎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风险真正承担者的命题认为,由于非人力资本社会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趋势和证券化趋势,使得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弱化和间接化,而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逃避者;因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化趋势,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却逐步强化和直接化,从而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现代企业“分享制”的出现,从实际看,这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这一内在本质在企业产权契约关系上的逐步体现。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陆维杰针对方竹兰的论据提出疑问。(1 )人力资本所有者无法承担全面的企业风险,其障碍在于对人力资本价值的判断或衡量是变化的,并非是唯一的。当企业经营失败面临清偿压力时,人力资本往往已彻底贬值,这时他无法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我们难以想象在银行等金融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替代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企业风险。(2)人力资本并不是财富创造中唯一的要素,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永远是财富创造中不能缺少的两个基本元素。如果承认财富的分配以财富的创造为源的话,那么怎样解释在劳动直接创造财富的第二产业的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相对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反而不如仅仅主要是分配财富的第三产业的企业。

洪智敏认为,张维迎主张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假定在知识型企业中是不成立的。(1)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知识存量的急剧变动, 在知识型企业中最重要的不是企业家,而是知识的创新能力,是知识的创新者。创新者成为知识型企业中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他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方向。(2)在知识型企业中, 由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以及资本市场的充分发育,使得最有退出企业自由且能迅速逃避风险的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便成为天然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中,劳动雇佣资本体制比资本雇佣劳动体制更具有生命力。

从上述讨论中可以看出,在一条逻辑里,周其仁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抓住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应拥有企业所有权的逻辑起点;杨瑞龙对人力资本产权行使受限制性的强调,修正了周其仁论证上的逻辑起点;方竹兰对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风险承担者和财富创造者的分析,补充了杨瑞龙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由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论证上的不足;洪智敏对知识型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分析也为该逻辑提供了一个佐证。在另一条逻辑里,张维迎也是从肯定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出发,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以及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是,令人费解的是,他既然承认经营者(经理)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又论证了经营者(经理)是企业所有权的分享者,可是为什么还会得出“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逻辑结论?如果说可以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作出解释的话,那么现代企业出现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该又如何解释?

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究竟该怎样分配?我们认为,现代企业既不能单纯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也不能单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应由二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这是因为,现代企业不应是股东们的实物资本的集合,而是作为一个“特型物质资本”和“特型人力资本”的联合运用,可以看作一种治理和管理着专用性投资的制度安排。作为专用性投资的主体不仅包括股东而且还包括经理和员工,他们谁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他们都是平等的产权主体,因而都必然要求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否则他们都可能通过威胁撤出其专用性投资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崔之元援引美国29州公司法变革背景中公司经理接受的“恶意收购”行为,其实质是股东获利而员工遭殃,公司员工长期累积的专用性资产受到损害;而据此修改公司法的实质是,公司不应该仅仅对股东负责,而应该对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

三、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与企业治理结构

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是指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所有权安排。企业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合约或契约制度。问题是什么样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配是最优的呢?

张维迎认为,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或者说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风险承担者”(股东)和“风险制造者”(经理)的集中对称分配。如果拥有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他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做出好的决策;即使这个人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形式上的对应,但因为他不可能承担风险,从而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积极性实施控制权。要保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尽可能对应,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家自己又是一个资本家。但现实中最优的安排是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剩余分享制,因为股东承担着边际上的风险,经理具有“自然控制权”。由此看来企业治理结构背后的逻辑是:控制权跟着剩余索取权(风险)走,或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

杨瑞龙认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也是现代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权利作为客体总与相应的主体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主体之间的关系都会赋予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不同含义。无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集中地对称于雇主如业主制企业,还是集中地对称于雇员如工人自治企业,都至少意味着另一方的产权权益被剥夺。现实地看,上述两种集中地对称分布仅存在于一些极端的情形,更一般的情形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的产权主体。因为每个产权主体所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份额取决于他们之间的谈判力量对比。随着谈判力的变化,初始的合约可能作边际调整,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会由集中对称分布走向分散对称分布。

企业所有权安排对企业效率至关重要,一旦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匹配,就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不过还应该看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即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动是与状态依存所有权的动态变化密切联系的。虽然,张维迎也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的性质,但在他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雇主身上集中对称分配的逻辑框架里把企业所有权看成状态依存所有权是不会导致“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因为在只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并不会出现帕累托有效率。在这一点上,杨瑞龙却从状态依存所有权推导出了企业所有权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分散地对称分布的可能性,并认为,只要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合约关系,那么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边际修正会趋近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最优状态。

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表明了企业治理结构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关系,换句话说,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显性或隐性的谈判力量的对比。不断累积的人力资本及其专用性程度的提高和团队化特征,都是趋向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的决定因素。在这一问题上,经济学家们引入信号显示原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他们作出的判断却是完全不同的。张维迎认为,由于雇员的人力资本没有合适的显示信号,其真实实力无法显现出来,而雇主可以用大量的财富(实物资本)来显露他的能力,这就使在权利分配博弈中雇主更有优势或更有条件取得全部企业所有权。杨瑞龙认为,虽然雇员的人力资本的显示信号在初始阶段可能是弱的,但动态地看其信号显示会因边干边学效应而由弱变强,不断提高他的谈判地位,逐步争得一部分企业所有权。因为张维迎逻辑的事先假定人力资本是难以定价的,所以他不会去动态考察它们的信号显露状态。实际上我们一旦把视野投到知识型的企业就不难发现,人力资本的信号显露是很强的,甚至比实物资本显示的信号更强(因为知识的存量和累积意味着知识技术的创新,而知识技术的创新又预示着转化为更多的生产力)。我们很难设想,在知识型企业里人力资本所有者没有一部分企业所有权,同时也很难想象,若把他排斥出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的发展前景将会怎么样。循着杨瑞龙的逻辑我们进一步认为,在共同治理的合约里,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配,并非一定是均衡的分散对称分配,可能是相对倾斜于实物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配关系,也可能是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配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产权主体拥有企业所有权的权重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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