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代潮流,走中国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从人民政协看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特点、文化渊源及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政协论文,中国论文,自己的论文,多党合作论文,看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这一举措可以看出在新世纪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大方向、大格局,因而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有必要对其内容及其所包含的意义作出全面准确的解读。本文试从人民政协的角度,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特点、文化渊源及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走向作一解读。
一、从人民政协看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近现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产物,具有丰富、独特的内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就此说,可以把它称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但是,在肯定这项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的同时,不能把它简单类比于西方政治学中所说的政党制度或政党政治。全面准确地考察其内涵可以看到,在这一制度中不仅政党的组织、行为及其关系具有不同于西方政党的显著特点,而且这一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规范的对象也比西方政党制度要更广泛,内容要更丰富。它所涵盖的范围和对象不仅包括中国的各个党派,还包括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独特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政治组织。
考察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这项制度始终与人民政协紧密相连。人民政协一开始就以党派和团体为基础组成。1949年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这项制度的确立。建国初期,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许多活动都在人民政协中进行。新时期以来,随着这项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被进一步明确为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2004年3月修订的政协章程,特别增写了这方面的内容,规定人民政协负有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这一制度特点和优势的职责。
对于人民政协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关系,新时期以来中共中央的许多重要文件都有清楚的表述。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就把人民政协作为专门的一方面加以阐述。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加强这项制度建设必须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意见》提出的七条内容,除了关于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外,各条都有关于人民政协的论述。《意见》要求“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发挥囊括了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人民政协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作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其覆盖面应当越宽越好,越宽越有利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在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看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制度,但从其形成的历史及现状看,从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和特点看,应当说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完整的制度。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崭新的政治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制度体系。认识、把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具有崭新的视角和宽广的视野。加强这项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建设。只有依托有着完整组织系统、聚集了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人民政协,在全国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级人民政协,这样一种政治架构,才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
(一)这一制度所规范的组织具有鲜明特点
这一制度中的政党具有不同于西方政党的鲜明特点。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民主党派,其性质、纲领、组织原则、活动方式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等都迥异于西方政党,而根本的一点不同,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没有自己政党的特殊利益。在中国,各政党不存在为了争取选民而进行竞选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西方政党那样的作为竞选组织的特征。
从行为主体上看,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活动的除了政党还有人民政协这一独特的组织。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场所,也是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议政的机构。中国的各政党、各主要社会团体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发表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看法,需要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渠道来实现。
(二)中国各政党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
正因为中国各政党没有自己政党的特殊利益,因此其活动的目标指向与西方政党不同,不是为了通过竞选争取执政,而是共谋发展,共同致力于民族振兴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都把促进国家的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有着深刻、丰富的内涵,特别是现在强调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它要求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服从国家总体发展目标,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这项制度建设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阶段、盲目推进;另一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发展包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其中应有之义,因此把发展作为根本任务绝不是说在推进民主方面裹足不前,而必须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适应国家总体发展要求适时地把这方面建设推向前进。
(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
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说的合作,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重要社会组织中,要保证有非中共的代表人士参加,中国共产党要搞好与这些单位中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但从狭义上讲,它是指我国各政党之间是合作而非竞争的关系,在中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政党之间的那种彼此倾轧、相互反对的现象。
实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之间的合作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基本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直接进行的合作,包括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中央之间的合作以及中共地方党委与地方民主党派组织的合作;二是在人民政协组织中进行的合作。在中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民主党派人士参加人大以及在政府、司法机关担任职务都是以个人身份。因此,在这些机关中都不存在党际间的协商合作、互相监督的关系,只有在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人士可以政党的身份加入并开展活动。在政协组织中,不仅能够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而且还能够对各个党派的共同性事务进行经常协商讨论,在各个党派之间实行合作;能够广泛听取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方面党外人士的合作。
(四)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参政
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但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与西方的政党执政或在联合执政中的参政,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首先,中国的政党执政与参政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西方。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各民主党派参政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是由新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中国的各政党没有在朝在野之分,没有轮流执政的问题。第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完全不同于西方,突出的特点是它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包括了以政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是像西方那样只涉及政权系统的一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重要组织中都设有党组,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进行全面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也广泛地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第三,这种参政的广泛性还通过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人民政协表现出来。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却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与国家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政协组织各党派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发表对国家大政方针、重要事务的意见和主张,各界代表人士也可以经常、广泛地参与国事,参政议政。
(五)政治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机制,也是中国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
由于中国政党活动的主旋律是合作而不是竞争,互相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合作而不是破坏合作,因此,各政党的活动不像西方政党那样主要在竞选和相互牵制上,而是在政治协商。中国各党之间关系的处理要靠协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主要是通过平等的、经常的协商讨论、交换意见来实现。
政治协商作为中国多党合作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机制,不仅表现为各党派对国家事务的看法以及各党之间关系的处理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而且表现为在我国还有一个专门实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机关——人民政协。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构成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协商机关,不但使我国多党合作有了能够经常、郑重进行的组织保证,并且使政治协商从处理各政党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拓展为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渠道,从而使政治协商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成为与通过选举表决行使民主权利相辅相成地体现我国广泛人民民主的又一种重要形式。
三、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化渊源
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和建设的政治经验和智慧。同时,这项制度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最富于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扎根于中国土壤,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追溯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可以看到至少在三个方面它与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是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二是提倡兼容、中庸的处世方法;三是注重联系、整体的思维方式。
崇尚和谐是中华文明比较西方文明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最古老的文字甲骨文中就有“和”字。到了公元前五世纪前后,在世界几大文明几乎同时出现一批伟大思想家的西方学者所谓的“轴心时代”,中国的诸子百家已开始从各种角度、不同层面系统阐发关于“和”的思想,形成了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推己及人、和睦相处,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合群济众、和衷共济,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主张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天人调协、天人合一等一整套后来被中华民族长期尊崇、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中国先贤提出这种“和”的思想,与当时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提出和谐思想完全不同,它们不是形而上的哲学理念,而是现实伦理意义上的行为指南。正因为把现实社会中不同方面的共存、共荣视为当然,因此待人处事就要求兼容并蓄、求同存异,遇到问题或冲突主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提倡通过协商讨论、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适中的办法去解决,而不是用强制的方法企图压服对方、搞垮对方、吃掉对方。
这种贵和尚中、遇事商量的价值取向和处世方式,从更深的层次看,体现的就是一种注重联系、整体的思维方式。中国文化自古认为,不仅“天”和“人”、人与自然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而且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也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中国儒家讲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集中体现了这种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以及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看作是可以互相影响的统一整体的特点。几千年来,这种注重联系、整体的传统连绵不断,并且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从各个方面反映出来:在政治领域,其主流一直重“王道”、远“霸道”,赞成统一、反对分裂,强调“民为邦本”。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士”阶层,则历来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精神生活领域,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与皇帝、教会与国家、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一直是相互独立、平行发展,在中国这两方面是统一、结合在一起的。中国的皇帝乃“天子”,但作为神的“天”,却始终服从、服务于“天子”的需要。中国的“士”阶层也主张“敬鬼神而远之”,其精神层面的至高追求,是通过读圣贤书修身立德,而非宗教信仰。至于中国的民间信仰,更常常带有祈福消灾、医病驱鬼的功利色彩,很少真正的宗教情怀。正因为存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环境,使宗教极端主义缺乏产生的土壤,中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宗教战争,各宗教得以长期和谐相处、兼容并存。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紧缺的大国。在中国,众多的人口面对客观存在的利益竞争,要想很好地生存并发展,就必须有一种相互之间的尊重、理解、忍让和宽容。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绵延不绝、聚而不散,并在一个很长的时期走在世界的前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祖先注重整体和谐,以整体为先妥善地处理了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当看到,这种主张个人服从集体、融入社会、服务国家的思想,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反映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但不能把它看作是仅仅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制造出来的。这种思想能够在漫长的岁月中为大多数中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社会习尚,必有其深刻的存在理由,必然凝聚着广大人民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的丰富经验。也正是因为这些思想已经渗透到中国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构成了我们民族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直至今天它仍然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且在当代中国整个政治生活中鲜明地表现出来,如在中国,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历来被看作是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把自己视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把群众观点作为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观点。党要密切联系群众,国家要统筹兼顾人民的各方面需要,同时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党和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中国政治生活的理想目标就是努力形成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强调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毫无疑问,这些方针和原则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但显而易见它们也继承了中国历史上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联系统一的文化传统。
比较而言,西方政治则与中国完全不同。从思想文化上看,西方民主不是建立在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相统一而是相分离的理念之上的,它提倡的是保护、张扬个人的权利,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权利构成了现代西方民主的基础。从文艺复兴提倡天赋人权,到新教改革提出个人可以直接与上帝沟通,反映了西方有着深厚的个人主义传统。正因为把个人自由当作上帝赐予的天赋权利,是一切品德的基础和权利的源泉,所以在政治上便认定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只是保护个人自由。为了保证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在政治体制上就要求实行以自由选举为基础的多党轮流执政和相互制衡的“三权鼎立”,并以法律对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无度的个人自由、强调竞争,虽然创造了工业文明,但也导致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破坏。早在上个世纪初,英国著名学者罗素在其《中国问题》一书中就指出,中国的崇尚和谐的品质现代世界极为需要。欧洲人生观所推崇的永不知足的竞争、开发,最终只能导向破坏、毁灭。“我希望我能够期待中国人给我们一些宽容的美德、深沉平和的心灵,以回报我们给他们的科学知识。”在全球化迅速发展、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人类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涉及价值观念、精神信仰、民族特点、文化差异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要求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包容。摒弃无约束的个人主义,借鉴整体性领悟世界的东方智慧,实现人类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东西方思想家的共识。我们应当十分珍惜、善加利用我们祖先留下的关于和谐的宝贵思想,使它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顺应时代潮流,走中国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有远大的眼光,有自己的根基、自己的理念。我们应当继承我国的优秀传统,看到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与人之间就既有相互竞争与冲突,也有相互依存与合作。不能把个人与集体对立起来,把崇尚社会和谐、注重整体利益等同于封建专制,把民主进程简单视为个人解放的过程。特别是中国的现代政治进程起步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走首先争取获得个人自由进而不断扩大个人权利的道路,而只能走一条首先通过社会革命争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也就是中华民族在国际社会的民主权利,然后再进一步发展每一个公民民主权利的道路。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正由于中国所走的是这样一条政治发展道路,又使新中国的民主建设不能不在一个封建专制的影响尚未彻底清除,平等、自由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尚未发育成熟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因此,在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必须既要注意把体现我们民族精神的历史文化与封建糟粕区分开来,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又要注意把西方民主政治中反映政治活动客观规律的普世的内容与其中体现资产阶级本质需要的成分区别开来,高度重视保护人权。只有既继承民族传统,扎根于中国土壤,又顺应时代潮流,吸收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做到既继承民族传统又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并且使这两方面结合、统一起来,必须妥善地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与保证公民依法行使个人权利的关系。任何国家都要维护其整体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广人多、社会关系极其复杂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有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所谓“领导”就是相对于“群众”而言,就是关注、代表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我们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决定了,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只能走一条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相统一而不是相分离的道路。但与此同时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个人身上。在注重整体的同时必须保证个人的民主权利。特别是我国封建主义的影响很深,以抽象的国家利益、集体需要虚化、湮灭个人权益的现象曾长期反复发生,因此更要注意防止以整体之名侵害个人的权益。要在政治上划出一条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底线,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实现。
二是坚持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与保证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始终加以坚持。但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世界各国政治实践的历史都表明,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政治体制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弊端,也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和监督。因此,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仅要不断健全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及检察、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机制,而且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等政治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只有使拥有权力的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处在相互制约和监督之中,才能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三是在扩大政治参与的进程中完善选举形式的民主与加强协商式民主的关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没有广大人民参加的自由、平等、公正的选举,就谈不上民主。实行并且不断完善各种选举是我国发展民主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肯定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的同时,还应当看到民主具有广泛的内涵。选举不是民主的唯一形式。在我国,不仅实行以全体公民选举投票行使权力的民主,同时还实行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中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国是的协商式民主。这种协商式民主强调广开言路、平等议事、求同存异、集思广益,与选举形式的民主比较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第一,它使我国的民主更加广泛,为难以按照选区和人口比例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与国事、参政议政,提供了畅通的渠道;第二,它体现了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为维护占我国人口比例不大的各少数民族和阶层、群体的权益,为保证知识分子、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表达,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它使我国的民主更加充分,协商不仅可以实行于决策之前,而且可以实行于决策的实施、检查、监督、反馈等各个阶段,使民主参与能够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从而弥补选举表决只能对不同的结果进行选择而无法参与决策的全过程的不足;第四,它还能使发扬民主与加强团结有机地统一起来,协商的过程能够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有利于形成既生动活泼又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不仅靠武力难以解决,而且靠“刚性”的选举和表决也难以化解。协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已经被许多国家关注、研究民主问题的学者和政治家所认识。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式民主,继承了中华民族崇尚和谐、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又适应时代进步的潮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主形式,是有着极大发展潜力的一种政治机制。中国大力发展、完善这种民主形式,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对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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