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林 硕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摘 要: 在全球刑事立法的发展中,商业贿赂刑法开始的比较缓慢,发展也比较缓慢,且不同国家在立法和刑事政策方面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是对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争议,两者之间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会有所不同。基于此,本文以商业贿赂作为研究出发点,探讨商业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详细分析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之间的区别之处,由此找出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启迪,这对我国商业贿赂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立法完善
当前,国际对商业贿赂行为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一些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频繁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但是社会公众对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的关注度较少,从现行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全球刑事立法进程来看,其发展的比较缓慢。有些学者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化表示不赞同。基于此,本文对商业贿赂犯罪在国际刑事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一、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问题
从近二十多年来看,国际社会越来与注重社会腐败问题,一些国际上面的组织、团体开始加强关注商业贿赂的犯罪案,通过相关公约来对这类型案件进行定罪,并呼吁广大成员大力实施国内法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恶化。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商业贿赂带来的严重性危害,并采取制定严厉的法律来规制商业贿赂犯罪。大多数国家对商业贿赂犯罪所表现得态度和惩罚制度基本一样,所以应尽快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阻止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
教师的信念是认识和情感的“合金”[4]。首先,通过提高工资水平来使乡村教师获得幸福感。其次,学校领导对教师工作的支持与肯定能有效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最后,学校加强与家长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此过程中使家长能更好地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的工作。
但是,国际法律颁布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文案对反腐犯罪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国际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明确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性,只是建议国家成员借助这些规定内容采取国内法对商业贿赂进行强制规制。经研究发现,在制定公约条例时,不同国家的成员对商业贿赂犯罪条款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一些欧盟国家对商业贿赂犯罪也有着自己的想法。
在2001年,联合国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国内立法的商业贿赂实施情况展开调查,并选取13个成员国作为调查对象,可发现其中有3个国家国家没有将商业贿赂行为归入到刑事法律内容。虽然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规制商业贿赂犯罪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困难而完全否定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商业贿赂是否具备犯罪化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可以深入探讨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条文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区别
在2010年,英国政府针对贿赂犯罪颁布了《反贿赂法》。该法律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与修改,值得各个国家借鉴与学习。《反贿赂法》所创新的内容是对贿赂犯罪的主体进行了详细规定,没有针对私营部门和公职人员来明确区分商业贿赂的犯罪性质,将两种犯罪的行为人都归入到同一个法律条文之中,且刑罚也完全一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损害赔偿制度,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为此,一方面要全面整合现行水资源和水环境等领域的监测资源,完善相关监测配套机制,保障及时发现那些破坏水资源保护的行为及其责任人,并能够有效收集相关证据;二是要加快建立我国水事公共利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从技术的角度将行为人对水事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数量化,为法院判决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以上机制建设,从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科学评价等方面,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确保水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这两种贿赂犯罪行为都违背了对方给予的信任感。在民主国家中,公职岗位的人员确定都是由公民选举投票而形成,在某一层面中代表着公众的利益。如果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一旦作出违背职位的行为,必然也就违背了公民给予的信任。但是,在私营企业中,某一工作人员作出的违背职权行为,就等同于违背上级领导、企业股东、同事等给予的信任,不论造成的利益、损失有多大,都是违背了上述人员给予的信任。
第一,从不违背职权的角度来分析,私营部门与公职人员所作出的贿赂行为,在违背职权范围中有着很大的不同。从受贿方的职权来看,公职人员一旦作出贿赂犯罪行为,必然是因为国家给予这些人员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力出现违背职权的现象,这种职权是公共权利;而私营部门作出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受贿方常常利用自己职权的优势作出违背职权行为,这些职权是由企业经营或内部组织所赋予的,这种权力属于团体形式的私权。这种权力与国家给予的权利相比在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对于犯罪行为构成而言,需要对一些要件进一步完善与修改,例如贿赂的范围要进行明确规定等。虽然,大部分的学者在讨论关于商业贿赂立法内容完善问题时,都会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一些内容。但是,在借鉴过程中,学者们所关注的范围太窄,只对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两个独立行为人的贿赂犯罪进行详细规定,没有将两者的贿赂行为进行对比。探寻他们之间的联系点。此外,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内容,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甚至是在同一国家但不同的州也会有着不同的规定内容。
笔者认为,私营部门与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虽然都是在钱和权交易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但是在不同场合和不同范围的情况下发生,两者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尤其是侵犯的法益会有一定的差异。
三、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启迪
(一)应进一步明确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解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而我国政府机关在商业贿赂的罪行文件中,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但是从上述来分析,私营企业与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大多数国家在判定这两者贿赂罪时采用的是不同的刑事政策。因此,在对刑事政策进行探讨时,需要区分看待私营部门与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但是在一些政府文件中,以及探讨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时,很多学者都会把私营部门与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放在一起论述,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分论述。这种做法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会使社会对商业贿赂犯罪极其不重视,一些立法者也不会重点关注这一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只会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严重打击,从对商业的贿赂犯罪行为没有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刑法应该大力监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有效提高立法者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
(二)认真对待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经济损失的方面来看,两者贿赂犯罪行为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哪一种行为造成的损失更大还很难确定。第二,从行为人做出的违背职权性质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公职人员违背的职权属于公权力,会涉及到很多公众的利益问题,所遭受公民的谴责也更为严重。第三,从对影响社会秩序发展的角度来看,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会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出现各种混乱现象,而商业贿赂行为则会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将两种秩序相比较,前者是受刑法所保护,所以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对秩序的影响更为严重。
东亭一带,没有比阿里更无忧无虑的人。所以,人们看到阿里总是叹说,真是的,这世上就阿里活得最快乐。阿里的妈妈听到这话,脸上便挂满笑,然后会慈爱地抚抚阿里的头,说:“是呀,我们阿里就是要快乐地活一辈子。”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行所带的罪行在全球范围内依然有着很大的争议,所以必须要认真的了解、对待其相关的立法问题。不能把完善、加强公职人员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作为理由,来理所当然的对所有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改。相关学者应该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来重点考虑如何在立法上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完善。要认真对待每一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设置问题,如刑法的严厉性,罚金幸和资格刑的设置方面问题。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审计监督有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和治理功能。简单来说,所谓审计(国家审计),就是对一个国家各类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对经济安全运行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监督控制职能和宏观调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实施审计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是否健康、财政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规范的“总医师”。从其所发挥的实际功能来看,可以把审计监督工作比喻为国家治理和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啄木鸟”,能够发现隐藏在国家机体深处的害虫,确保国家各个机构得以健康发展。
(三)正确看待刑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因为刑法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作用不同,所以国际社会依据国家情况将刑法在治理商业贿赂的作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没有任何作用;第二类为刑法只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发挥治理作用;第三类为刑法发挥的治理作用很大,以韩国作为代表。由此可见,刑法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但从另一层面来看,我们需要同各国其途径与手段来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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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75-02
作者简介: 林硕(1997- ),男,汉族,海南白沙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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