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新的契合点论文_李胤

论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新的契合点论文_李胤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主动向当事人说理既为做好群众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也是消除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检务公开的有力措施。具体制度设置使得说理工作更加规范,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向当事人说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关键词:检察工作;群众;释法说理

一、向当事人说理制度的背景

(一)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

当事人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对于案件处理决定不仅享有知情权,也应当了解做出决定的依据及理由。主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说理的过程,既是法治宣传的过程,又是打通群众思想障碍的过程,也是拉近与群众距离,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过程。

(二)消除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

在审查案件的各个阶段,将拟作出的决定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向其说明作出决定的依据及理由,不仅使当事人更容易认可和接受案件处理决定,也有利于缓解和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于检察工作可能存有的怀疑和不信任情绪,从而把不稳定、不安全、可能诱发矛盾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实施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将做出案件处理决定的过程和原因向当事人充分透彻地说明,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感受到司法亲和力。这既是检务公开的要求,也使当事人能更好地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冤假错案的几率和滥用检察权的可能性。

二、原则及说理方式

向当事人说理工作,以“明确事实、阐明法理、讲明情理、明确易懂”为原则,既不过于拘泥于案情,也不过于追求说理的深度和专业性,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释做出决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释法说理,首在“法”字,重在“理”字,通过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群众明理服法。而法律辨析要以准确为本,撰写理由说明书更要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这就要求案件承办人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说理的具体方式有:

1.口头说理,是以当面或电话告知的形式,向当事人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阐明自己观点和理由,口头说理的应记录在案。

2.书面说理,即文书说理,是以理由说明书的形式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

3.公开说理,是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舆情关注的案件,以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释法说理,由检察机关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到场,必要时还可邀请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说理,从而打消了部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单方说理的顾虑,进一步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三、具体制度设置

(一)说理工作流程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应当向当事人说理的,首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承办人意见正确的,向分管检察长提出说理建议,分管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决定将该案纳入对当事人说理程序。

向当事人说理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由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情况、当事人具体情况、执法办案风险等方面具体决定口头或书面说理。口头说理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向当事人说理笔录或电话说理记录,书面说理的应制作《不*案件理由说明书》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签。承办人在决定作出前,可以先告知当事人案件拟处理决定,听取其意见。在《理由说明书》制作完毕并送达当事人后,对于存在较高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当事人应进行回访,了解其对上述文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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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理的角度

1.在情感上贴近:变当事人上门讨说法为主动上门给说法,变“要我说清楚”为“我要说清楚”。摒弃冷漠态度,突出真情感化,坚持以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使说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情,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

2.在语言上贴近:想让群众听进去、听得懂,就少讲法言法语,多说群众语言。坚持说群众能听懂的话语,注重运用平民化、生活化、本土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化繁为简、形象生动,使法律知识与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紧密结合起来,使群众听得懂。

3.在方式上贴近:方式方法直接决定着说理的效果,注重释法技巧,坚持因势利导,通过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弯下身子、放下架子,“接地气”地将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

(三)说理文书撰写

1.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的撰写重点在于阐明当事人的诉求不符合立案要求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无管辖权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2.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1)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说理。

(2)构成犯罪但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其他符合无逮捕必要的事由方面进行说理。对于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生理缺陷者等)不批准逮捕时的说理,还应阐明其身份特征。应围绕涉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至于危害社会、妨碍诉讼或者存在不适宜羁押情形等进行说理。

(3)因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说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理,阐明欠缺哪些证据,并就补充取证提出建议,因取证不合法而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指出违法的表现,阐明排除的理由。

3.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1)法定不起诉案件,对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说理的重点应放在对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说理,阐明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缘由,还要向当事人说明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区别。对于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五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耐心解释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属于自诉范围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无需追诉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意义。

(2)酌定不起诉案件,主要从行为的构罪性和无需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展开,特别要注重对后者的分析,同时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详细阐明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理由,分析论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义和价值。

(3)存疑不起诉案件,着重围绕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说理。

4.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书

不提请抗诉说理首先应解读原审判决作出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与判决结果之间关联的合法性,其次对照当事人申诉的重点、难点与争议焦点,从法律认定、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程序等方面向当事人说明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同时告知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1] 袁力.当事人主义下的说理新视角,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3日.

[2] 叶仁青,薛峰.规范释法说理让案件当事人心服,方圆[J]. 2015年第15期.

论文作者:李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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