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和公有制关系研究的若干观点 (1997年-1998年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股份制论文,年初论文,观点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党的十五大前后,理论界就股份制和公有制的关系问题继续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现将其中一些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一种观点:"股份制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
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只能造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伍众等人认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实事求是地评价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1)股份制作为企业融资、集资的方式,为非国有经济向国有经济的过渡形式,是可以试点和推行的。但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和方向,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2)股份制是财产组织形式,企业改革是经营机制的转换,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迄今为止,由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而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的实例,一个也没有。(3)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制企业,企业的所有权就发生变更。所有者将不再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而是出资者。这必然消弱国家对企业的领导,削弱党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引导,削弱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4)在股份制条件下,由于持股者持股数额不相等,权利也不平等;按股分红实际上是按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因此简单地把股份制划归到公有制范围是错误的。(5)有人用"中国的股份制不规范"来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没有获得明显的效益辩解,而"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前景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教授所告诫的那样:"由于股份制公司资本的虚拟性和泡沫性,通过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很容易不费个人一分钱而控制国有股份公司,从而造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实践表明,国企改革直接与广大工人阶级的命运相联系。因此,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深化国企改革,还必须强调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
从股份制改造的实践看,形成两极分化倒是可能的。艾农认为,有人鼓吹"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作法实际上是"指鹿为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化的发展,股份分散化的出现,决不会转化为公有制,决不会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恰恰相反,只有大大加强了垄断资本的地位。对此,恩格斯早就说过:"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说"资本帝国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前夜",是说财富的大量集中,容易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用。但"前夜"不会自然而然地变成白天,必须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变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才谈得上其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由生产力的状况所决定的。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这决不仅是美好的理想,而曾经是活生生的现实。我国远远高出于当时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率和发展速度就是这样创造出来的。所以,就主导方面来说,国有企业应当是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本来,股份制作为一种集资融资的手段,并非不可采用。从有些地方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实践看,确定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才搞股份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有的地方把企业资产作价为股票卖给职工时,经营管理者与一般职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过于悬殊,再加上扩股、转让等变迁,形成两极分化倒是完全可能的!
不能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施秀认为,股份制是组织形式,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本质,两者是不同的经济范畴。同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关系,同一种生产关系也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两者不具有互等性。股份制本身并不能说明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是以哪一种所有制为主体,由谁控制,为什么经济目的服务。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但决不能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即使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不能直接说就是公有制,只能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把股份制简单地等同于集体所有制,进而等同于公有制,其错误,在理论上是把企业组织形式与生产关系本质混为一谈,用组织形式的共性抹杀生产关系本质的差别:在实践上则有可能把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形式的股份制混同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从而为社会主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股份制形式实行私有化提供一种"假装",仿佛这种私有化仍是坚持公有制,只是改变了公有制的形式,即由全民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而已。必须指出,当年戈尔巴乔夫就是这样变的戏法,这种教训,我们是应该汲取的。
二、另一种观点:"股份经济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形式"
股份经济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形式。萧灼基认为:重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教导,对我们正确认识股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股份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规模化的客观要求。股份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筹资和融资。发展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是十分必要的。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规模大型化,从而是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2)股份经济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股份经济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它却是消灭资本主义,从资本主义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形式:股份经济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股份经济突破了私人资本的限制;股份经济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股份资本直接取得了资本的形式。(3)股份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大作用。马恩并未预见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股份经济。但实践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实践表明,无产阶级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取得胜利时,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股份经济就有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加快货币向资本的转化,筹集生产建设资金;突破了国有资产凝固状态;转变了企业体制,提高了企业素质;增加了投资方式,分散了金融风险;加快国际接轨,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引进外资。(4)为防止股份经济必然伴生垄断投机、金融欺诈及因此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国家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于光远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不论这种所有制形式何等重要,不能在它和社会所有制之间划上一个等号。社会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形式是股份制。将来我国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表现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制这种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因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本来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但是以前的资本主义一直采取私人资本主义这种形式。而股份公司的成立,使得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化生产方式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说股份公司中的这种社会资本"是作为私人资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过一种新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企业"。当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但是作为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采用。在比较社会所有制各种形式时,我们可以看到,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接纳各种社会所有制的形式方面最不受限制;股份制也还适合把私人财产吸收进来使之联合起来变成社会财产;股份公司也可以接纳外来资金,还可以适合于各种生产经营的规模。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来股份公司这种混合的形式将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所有制中的一个主要形式。
股份制总的来说仍然是公有制。晓亮认为,股份制从一提出就有不同意见。他主张不要再打语录仗了。根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使马克思没有肯定股份制,而股份制这种形式确实有种种好处,并且有效地为资本主义服务了几百年而常胜不衰,为什么社会主义就不可以采用呢?股份制是企业资产组织的一种好形式。它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份公司是国家控股,那么它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如果以国家股和集体股为主,那么它还是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不会很多,绝大多数是国有控股公司、集体和国家以及社会团体控股企业,这种股份制总的来说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但仍然是公有制,不会带来所有制格局的根本变化,所以,担心和责难搞股份制是搞私有化、资本主义是没有根据的。
三、再一种观点:"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私有制或是公有制。"
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私有制或是公有制。苏星认为,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利用。不能笼统地说它是公有制或是私有制。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仍然是私有制。社会主义企业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不能把股份制改造和私有化等同起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以后,股份制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基本解决了,在理论上否定了搞股份制是私有化的看法,在实践上则为股份制改造规定了若干原则和具体进行的步骤。按《决定》去做,股份公司是可以健康发展的。
目前推行股份制既不能消极等待,也不能"一哄而上"。马洪指出,十五大报告充分肯定了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及其作用,对今后企业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十几年改革实践证明,股份制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股份制不仅可以将公有资本通过一种具体企业组织形式体现出来,使公有资本的运营充满活力,而且,股份制可以融各种经济成份于一体,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促进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总结几年来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马洪进一步指出,股份制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的宏观管理体制为前提条件的。在上述条件还不甚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目前推行股份制不能消极等待,也不能超越客观条件的许可全面推开,搞"一窝蜂"。股份制虽有很多优越性,但是,众多企业是千差万别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股份公司最发达的美国,股份制企业在企业总数中的比重还不到20%,也没有成为企业唯一的组织形式。我们过去在经济工作中吃够了"一哄而上"的苦,现在我们不能再搞一个"一股就灵",用股份制包治百病。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股份制改造出现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稳中求进。
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主要",更不是"唯一"。朱佳木认为,十一大报告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讲的是"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对股份制也讲的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多样化",不是"单一化";是"一种",不是"主要",更不是"唯一"。如果片面理解,就会误认为"一股就灵",就会犯"一股就化","一股就了",一哄而起,搞一刀切的毛病,结果把好事办坏,不仅起不到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还会损坏它的主体地位。报告在论述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时,后面紧接着说:"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如果只讲前面的话,略去了这后一句,不注意在股份制改造中保持国家和集体控股,势必达不到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的目的,相反,自己的资本还会被别人所支配。这样做,当然也不可能体现纲领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说是牢记了远大目标。
股份制能为公有制所用,是因为现阶段的公有制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钱津认为,在现阶段,股份制的运营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股份制本质上是私有制的经营形式。以是否排斥资产收益为衡量标准,股份制与公有制是截然对立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股份制能为公有制所用,成为公有制也能容纳的经营形式,不是说股份制的基本性质符合公有制的基本原则要求,而是因现阶段的公有制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单从许多人共同所有的角度是无法确定公有制的,只要不排斥资产收益权,那么肯定要被排斥在公有制之外。明确这一点,就能突出地说明确认公有制界定的核心标准的重要性。这对于改革实践是不可缺少的理论规范,是避免改革陷入盲目性的必要的理论前提。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不能动用股份制,但是必须明确,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能用股份制形式取代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要创造出符合自身所有制性质要求的实现形式,只能是在自身创造的企业实现形式之下运用股份制形式搞活国有资产的市场经营。就股份制的运用而言,坚持公有制与私有制划分的核心标准,同确认现阶段公有制具有不完全性,都是十分重要的。这对于我们既坚持社会主义,又要走市场经济道路,是一种客观的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的国企改革中,一定要从理论上明确,股份制只能用在国有企业的经济层次,即国有企业可以在经营中参与或控制一定的股份制企业。将股份制直接用作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是对公有制原则性质与公有制不完全性的混淆,是对公有制界定核心标准的模糊,是对国有企业顺利改革的严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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