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木斯到“自耕农”_均田制论文

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田亩论文,户籍论文,唐代论文,四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均田制下,于各户永业田、口分田之外,是否还有不入户籍的私有地,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均田制的实施状况与性质。如果均田制下不存在不入户籍、不计为永业、口分田的私田,那就不仅意味着官民所有的土地都悉数入籍,计为永业田或口分田,同时也意味着官民拥有的田土没有,也不可能超过其“应受田”;如果均田制下实际存在不入户籍、不计为永业、口分田的私田,那么,这一切又都应另当别论。1955年以前,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多数都只是推论。1955年,日本学者西川正夫发表《敦煌發见の唐代户籍残简に现れた〈自田〉について》(注:日本《史学雜志》六四——一○,1955年,文章惜未见。),此后,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则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实证材料为主。西川正夫与其后一些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些细节没有考虑到,或未加以说明,因而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为将讨论引向深入,本文拟就唐代敦煌耕地的一般形状与田亩四至的连结问题作些补充研究,供学者们参考。

一、籍帐上的敦煌田亩数一般取整数

从敦煌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可以得见,此两地的田亩面积计数有明显不同:敦煌的田亩面积绝大多数以亩计,偶而以半亩计,绝未见以步计者(注:大历以前的户籍手实悉以亩计,大历以后偶见以半亩计。);吐鲁番的田亩面积则有较多以步计者。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因为敦煌耕地较多,户均六七十亩,吐鲁番地区人多地少,户均占田不及10亩。户均耕地多,田土即使零碎,每段地仍易以亩计,户均耕地少,加上田土零碎,自然会记及步。

然此还不足于解释敦煌地亩帐上的各地段刚好为若干亩,或若干亩半。实际上,敦煌的地段绝大多数并不刚好是亩或半亩的整数倍。下引两件园田计簿即可为证。

S.4760V号文书:

〔前缺〕

1.东边两畦,东西三十步,南北二十四步,计七百二十步。

2.又两畦□,东西二十步,南北二十五步,计五百步。

3.又壹畦,南北二十五步,□西十八步,计四百五十步。

4.又一畦,东西二十步,南北十六步,计三百二十步。

5.又一畦,南北十八步,东西二十五步,计四百五十步。

6.又一畦,南北二十四步,东西二十三步,计五百伍十二步。

7.又一畦,东西八步,东西〔南北?〕二十步,计一百六十步。

8.又一畦,东西十四步,南北十七步,计二百三十八步。

9.大地,东西三十三步,南北二十八步,计九百二十四步。

10.又一畦,南北二十一步,东西四十步,计八百四十步。

11.又一,东西二十步,南北十八步,计三百六十步。

12.又一,南北二十步,东西三十七步,计七百四十步。

13.又一畦,南北十步,东西五十步,计五百步。

14.又一畦,南北二十七步,东西二十五步,计六百七十五步。

15.又二畦,南北三十五步,东西二十八步,计九百四十四步。

16.又一畦,东西二十七步,南北十七步,计四百五十九步。

┌───┐┌───┐

17.又一畦,东西│ │步,南北│ │步, 计四百三十四步。

└───┘└───┘

18.又一畦,东西三十步,南北十七步,计五百十步。

┌──┐

19.又一畦,东西││步,南北二十七□,计八百十步。

└──┘

┌──┐

20.又一畦,东西二十六步,南北││步,计三百十二步。

└──┘

┌──────────────┐

21.又一畦,││计六百十六步。

└──────────────┘

(下缺)

S.4661号文书

〔前缺〕

┌─────────────────┐

1.园地,东西十四步│ │

└─────────────────┘

┌─────────────────┐

2.园西地,东西十六│ │

└─────────────────┘

┌──────────────┐

3.园后地,东西二十步││三百步。

└──────────────┘

4.又地,东西二十九步半,南北十步半,计三百一十步。

5.又地,东西十八步,南北二十二步半,计四百五步。

6.又地,东西四十三步半,南北十二步,计五百二十二步。

7.又地,东西二十二步,南北三十四步,计七百四十八步。

8.又地,东西十七步半,南北十九步,计三百三十二步半。

9.又地,东西十七步半,南北七步,计一百二十二步半。

10.又地,东西十六步半,南北三十四步,计五百六十一步。

11.又地,东西十四步,南北三十步半,计四百二十七步。

12.又地一畦,东西三十一步,南北三十步半, 计九百四十五步半。

13.

通计共地五千五百八步半,为地二十三亩,内

14.

欠地十一步半(注:以上两件文书, 分别见于《英藏敦煌文献》第六册251页、221页。)。

上引两件园田计簿的具体用途不详。S.4760号文书的另面为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圣光寺阇黎尼修善等牒, 该件文书的年代应略早于此。S.4661号文书的年代不详。两件园田计簿的书写规律不尽相同。S.4760号文书测量田亩长宽都是“步”的整数倍,S.4661号文书则时有“半步”的尾数;S.4760号文书,或先东西,或先南北,无一定规律,S.4661号文书则一律先东西,后南北。说明这两件园田计簿不是同时物。

上引两件园田计簿,田亩数完整者计31段,其中只有1 段地(即S .4760号文书第1行)为1亩的整数倍(720步,合3亩); 2 段地(即S .4760号文书第10行、第11行),恰好为半亩的整数倍(分别为840步与360步,合3亩半与1亩半),其余各段地的实际面积都很畸零, 与唐大历以前户籍手实悉以亩计,唐末五代宋初的手实、租佃契、分家文书、请田文书皆以亩或半亩计的情况大相异趣。

笔者以为,唐宋间敦煌地区的田亩地段,应如上引两件文书所反映的那样,绝大多数并不恰好是亩或半亩的整数倍,但在登籍时,习惯上仅取整数,而舍弃零头,如果必要,则至多精确到半亩,而绝不以步计。S.4661号文书的总计本身就反映了这一情况。该件10 多段地共5508.5步,亦即22亩228步半,该件即取整数23 亩(记为“为地二十三亩”),然后注明“内欠地十一步半”,意即差11.5步,适为23亩。

二、敦煌的田亩地段绝大多数都成长方形

秦汉以前,我国耕地的形状一般都很规整,阡陌纵横。秦汉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田土的充分垦辟,在有山林、丘陵、池沼等复杂地形的地区,耕地的形状就不很规整。南北朝时期成书的《五曹算经》列举的耕地形状就有方田、直田、圭田、腰鼓田、鼓田、弧田、蛇田、墙田、箫田、丘田、箕田、四不等田、覆月田、圆田、牛角田、环田等18种(注:《五曹算经》卷一《田曹》。)。但在平原地区,耕地的形状仍以长方形居多(边角地另当别论),因而所有的算书,在介绍计算田亩面积的算法时,都是首列方田与直田。

唐宋间,敦煌耕地的形状也很规整。上引两件敦煌园田计簿(笔者迄今所见具有边长与面积的敦煌园田计簿亦仅此两件),边长与面积俱存的田土共有25段。其中24段从其边长与面积的关系看,无疑都是长方形田。另一段地(即S.4760号文书第15段地),从其仅具一个“东西”长度与一个“南北”长度看,无疑也是长方形田,但该段地的“长”(南北长度35步)与“宽”(东西长度28步)的乘积与该段地所记面积(944步)稍有误差,此应为计算有误所致(注:按古代算法,35 步乘28步,应是28步乘30步,得840步,加以28步乘5 步(得140 步), 共得980步。该行计算时,应是误将其中一个“4”计为个位,故成944步。 按现在的说法,也就是“个位”与“拾位”没对好。)。要言之,目前仅见的这两件园田计簿,全部25段田土全都是长方形,无一例外。

无独有偶,敦煌出土文书中还发现一件简易实用的算表(P.2490号文书,为广顺二年即公元952年写本),其形制犹如今日的坐标纸, 横竖两边分别为“广”、“长”步数,中间各格即填上“广”、“长”相乘后所得面积(注:参见李俨《中国古代数学史料》第26页,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1954年5月版。)。显而易见,这也是方形、 长方形田土的实用算表。目前所见的敦煌算表仅此一件,它也是仅仅适用于长方形、正方形田。

唐宋时期敦煌耕地是否有三角形、腰鼓形、弧形、蛇形等等形状者,现已难断言。笔者以为,即使有,也极少,在宏观探讨其时田亩连接关系时,应可忽略不计。事实上,目前也未见唐宋时期敦煌耕地成三角形、腰鼓形、弧形、蛇形等等形状者(注:唐代敦煌户籍中所见的耕地,都仅见“东”、“南”、“西”、“北”四至,而不见多于“东”、“南”、“西”、“北”四至(如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之类),或少于“东”、“南”、“西”、“北”四至者。这也表明其时田亩几乎全部都成长方形或方形。当然,这里所讲的长方形或方形,也包括近似于长方形、方形者,不必十分精确。)。

唐宋时期敦煌田土几乎都成长方形、方形,这是因为:①敦煌地势相对平坦,少有复杂地形参杂其间;②敦煌农田全靠祁连山雪水灌溉,境内农田,干、支渠道纵横,自流灌溉。灌溉农业本身也要求地块规整;③敦煌地区水资源匮乏,水资源总量成为人口增加、垦田增加的制约因素。由于水资源匮乏,因而农田用水采用官府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干、支渠用水的时间,皆有严格限制(注:参见敦煌出土文书P.3560号(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第394页~399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11月版。)。可以想象,在严格控制用水的情况下,农户自不可能任意扩大地界,从而造成地块不规整状况。

三、再论唐代敦煌田亩的四至“自田”

认定唐代敦煌地亩的一般形状,对于利用唐代敦煌户籍、手实中的田亩四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学者西川正夫就曾利用敦煌户籍、手实中田亩四至的记载,推断唐代均田制下存在被公认的私有土地,即“自田”。其立论的前提就是敦煌田亩通常成长方形或正方形,而不是圆形、腰鼓形、蛇形、四不等形等形状。西川正夫先生的见解虽然受到一批学者(如西定生先生)的反对(注:西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译本)第313~314页、第478~515页,农业出版社1984 年9月版。),但也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同。笔者也曾撰文对西定生否认均田制下存在私田说进行驳论,认为唐代均田制下确实存在不入户籍、手实的私田,至于四至“自田”,则应具体分析。敦煌户籍、手实田亩四至中的所谓“自田”,不是一种土地名目,它只表明该户永业田、口分田(或勋田、买田)旁边还有一块属于该户的土地。这块土地有可能是该户入籍的永业、口分田;也有可能是该户不入户籍、手实的私田。各户各段田亩四至的“自田”究竟属于何种情况,应据各户各段永业、口分田的四至情况逐段加以考察(注:《从唐代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与日本学者西定生教授商榷》,《厦门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笔者过去在讨论唐代敦煌田亩的四至连接关系时,忽略了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一段田亩的某一至(或几至)可能与不止一户的田土相邻。如下图所示:

似此情况,甲户主B段地、乙户主C段地、丙户主D 段地的北至只能是“北甲”,而甲户主A的南至,通常就只写一户。如果甲户主A的南至只写“南乙”,那么,在A户主的户籍、手实中,就找不到与甲户主B相邻接的永业、口分田,而误认为甲户主B之北有一段甲户主的私田。 似此情况,在测算各户私田段数时,就可能“失入”。如果甲户主A 段地之东有两段地,一段地是丁户主E,另一段是甲户主的私有地F,表现在户籍、手实上,也就是甲户主A“东丁”;丁户主E“西甲”。因甲户主A与丁户主E,恰好可以邻接,那么,甲户主A 段地之东侧即使有甲户主的私有地,也不会出现在甲户主A的“东至”上。似此情况, 在测算各户私田段数时,又可能“失出”。

上述这两种情况,在测算各户私田段数时,都会使本来就不准确的测算显得更不准确。

不过,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小块地与大块地相邻时,使反映在小块地田亩四至上的“自田”难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大块地与小块地相邻接,那么,反映在大块地田亩四至上的“自田”,就不难判断其性质。如武周大足元年(701)敦煌县效谷乡索才籍。 该户于城东卅里两支渠附近有3段已受田:(各行序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1.□段柒亩永业 城东卅里两支渠 东文强西薛惠 南自田

北自田

2.□段贰亩永业 城东卅里两支渠 东自田 西孙保意 南宋贵粲 北孙万寿

3.□段伍亩永业 城东卅里两支渠 东粲子 西荒 南张高 北坑

又如天宝六载(747)敦煌县龙勤乡都乡里曹思礼籍, 该户于城西十里高渠附近也有3段永业、口分田:

1.一段肆亩永业 城里十里高渠 东官田 西渠 南路 北渠

2.一段肆亩永业 城西十里高渠 东渠 西高神通 南高神通 北渠

3.一段拾贰亩 十一亩永业 城西十里高渠 东自田 西董突厥

一亩口分南渠 北渠

再如大历四年(769)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安大忠户手实, 该户于城东十五里瓜渠也有3段永业、口分田:

1.一段捌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杨大勖 西荒

南荒 北渠

2.一段柒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渠 西荒 南荒 北渠

3.一段拾柒亩 四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渠 西渠 南

一十三亩口分路 北自田

以上3例都是各户于某地域有大块(或较大块)地四至“自田”, 而各户于该地域虽然都另有几段小块地,但其与大块地(或较大块地)四至“自田”相对应的某至,又悉未注“自田”。似此情况,只能判断为:与各户於该地域大块地相邻的“自田”,是各户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注:这里都暂不计及版籍失实问题。)。

如果某户于某渠只有一段地,而此段地又标明为至“自田”,那么,与该户於该渠该段地相邻接的“自田”,就更只能是该户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注:这里都暂不计及版籍失实问题。)。如武周大足元年敦煌县效谷乡索才户于“城北廿里无穷渠”有一段地,该段地又是“北自田”:

□段叁亩永业 城北廿里无穷渠 东杨寄生 西泽 南贺洪达 北自田

先天二年(713)敦煌县平康乡某户主不明户, 于“城西五里西支渠”也只有一段地,该段地又是“西自田”:

一段柒亩口分 城西五里西支渠 东索文刚 西自田 南泽 北道

天宝六载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曹思礼户于“城西十里白土渠”也只有一段地,该段地又注明,“东自田”:

一段陆亩永业 城西十里白土渠 东自田 西渠 南渠 北渠

同籍徐庭芝户于“城东卅里乡东渠”也只有一段地,该段地又是注明“南自田”:

一段拾叁亩 三亩永业 城东卅里乡东渠 东渠 西退田

南自田

十亩口分 北大野奴

同籍程智意户于“城西七里武都渠”也只有一段地,该段地又是“北自田”:

一段伍亩口分 城西七里武都渠 东阴舍王 西宋延走 南渠 北自田

大历四年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令狐进尧户于“城东廿里赵渠”也只有一段地,该段地也是“北自田”:

一段贰亩口分 城东廿里赵渠 东玄美 西玄美 南玄美 北自田

不管上引各户于各该渠道的田土是什么形状,如果与上引各户於各该渠道永业、口分田相邻接的,是各户的永业、口分田,那么,上引各户於各该渠道的永业、口分田就必定有2块以上, 而绝不可能只有一块。然而,实际情况又恰恰是,上引各户于各该渠道只有一块永业、口分田。既然上引各户於各该渠道只有一块永业、口分田,那么上引各户於各该渠道的另一块土地,就只能是各户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

这里还应考虑一种情况,如天宝六载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刘智新户籍所示,该户于“城西七里平渠”有如下三段地:

1.一段贰拾亩永业 城西七里平渠 东贾阿本 西渠 南渠 北自田

2.一段拾亩口分 城西七里平渠 东舍 西渠 南渠 北刘喜政

3.一段叁拾亩口分 城西七里平渠 东渠 西墓 南史胜明 北路

该户上引第2段地虽然也在城西七里平渠,但其面积小于第1段地,且其南至又非“自田”,因而不可能与上引第1段地南北相邻。 该户上引第3段地面积大于第1段地,其南至固然有不只与一户地相邻的可能(亦即可以假设为该段地南至除与本户第1段地相邻外, 又与史胜明之地相邻),但考虑到该段地东西至与该户第1段地的东、西至皆不相同, 因而应可认为,该户上引第3段地与第1段地不大可能相邻。

我们还知道,唐代乡、里造籍时,里正应先责民户手实。民户呈报的手实,经审核后,也就成为乡、里编造户籍的重要依据。民户在呈报自家的手实时,自应优先考虑自家各段田土的相互连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应不至于舍自家而取他户。而乡、里组织在统一编造该乡、里户籍时,也自应优先考虑各户本身的田土连接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至于舍近求远。职是之故,虽然存在某户某段土地的某至不只与自家一户土地相邻接的情况,但这仍不影响在帐面上充分反映各户自家土地的相互连接关系。

以上讨论的是各户永业、口分田的四至“自田”。下面接着讨论各户间各类土地相互连接的问题。如天宝六载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大庆与程什住籍,据籍书,程大庆於城西十里平渠“一段叁拾陆亩口分”之东有块程什住地:

一段叁拾陆亩口分 城西十里平渠 东程什住 西舍 南渠 北渠

而据程什住籍,程什住于城西十里平渠共有8段永业田或口分田、 勋田,面积最大者9亩,最小者1亩,此8段地中无一“西至”程大庆。 由此亦可判明,程大庆“一段叁拾陆亩口分”东邻的程什住地,不是程什住入籍的永业、口分田,而是程什住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

又如大历四年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索思礼与安游璟籍。据籍,索思礼於城东十五里瓜渠“一段叁拾陆亩口分”之东有段安游璟地:

一段叁拾叁亩口分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安璟 西路 南渠 北路而据安游璟籍,安游璟在城东十五里瓜渠附近有7段永业、 口分田(面积最大的8亩,最小的1亩),但此7段永业、 口分田又悉非“西思礼”(或“西索礼”),由此亦可判断,与索思礼“一段叁拾叁亩口分”东西相邻的安游璟地,是安游璟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

再如开元十年(722)敦煌县悬泉乡汜尚元、赵玄表、曹仁备、 赵玄义等户籍。据籍,汜尚元、赵玄表、曹仁备3 户都有永业田与赵玄义地相邻。而且,汜尚元、赵玄表、曹仁备3 户与赵玄义地相邻的几块永业田面积都相对较大。

汜尚元永业田:

一段伍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玄义 西李玄识 南道 北玄义

一段六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玄义 西李伏护 南渠 北李桃佺

赵玄表永业田:

一段拾叁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泽 西玄义 南荒北玄义

曹仁备永业田:

一段拾捌亩永业 城东七里沙渠 东行辙 西曹保 南玄义 北渠

赵玄义在籍的“已受田”共5段11亩:

1.一段壹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道 西自田 南荒 北岸

2.一段贰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泽 西玄爽 南自田 北自田

3.一段叁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泽 西自田 南自田 北自田

4.一段叁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道 西泽 南渠 北泽

5.一段贰亩永业 城东廿里沙渠 东玄美 西玄美 南玄美 北自田

赵玄义的这5段地,面积都很小, 一般应不存在赵玄义户这几段地的某至既与上引汜尚元、赵玄表、曹仁备等户某段地相邻接,又与它户地相邻接的可能性。细审赵玄义的这5段“已受田”, 竟无一段与汜尚元、赵玄表、曹仁备上引各段地相连接者。由此,我们亦可确定,赵玄表“一段拾叁亩永业”之西、之北,曹仁备“一段拾捌亩永业”之南,汜尚元“一段六亩永业”之东,都有赵玄义永业、口分之外的私田(注:汜尚元为寡当户,该户列于赵玄义户与赵玄表户之间,推测其夫亦为赵氏(很可能即见于赵玄义田亩四至中的赵玄爽或赵玄美)。若汜尚元之夫为赵玄爽,那么,赵玄义第2段永业田就有可能与汜尚元第1段永业田东西相邻(此两段地之北都有赵玄义私田);如果汜尚元之夫为赵玄美,那么,赵玄义第5段永业田就可能与汜尚元第1段永业田东西相邻(此两段地之北都有赵玄义私田)。)。事实上我们从赵玄义户内5 段永业田的田亩四至中,也可看到,赵玄义在其第1段、第3段永业田之西,第5段永业田之北,有永业、 口分田之外的私田(注:据赵玄义户“已受田”的田亩四至,其第3段永业田可能与第2段永业田南北相邻。此两段永业田之北、之南,则有赵玄义的私田。)。

总而言之,大量出现在敦煌户籍、手实中的各户永业、口分田田亩四至中的“自田”,多数无法比定为各户在籍的永业、口分田。各户彼此间的田亩互至,也常找不到相应的永业田或口分田。这与唐代西州青苗簿所反映的情况迥然异趣(注:唐代西州青苗簿,据其田亩四至,很容易互相连接,参见笔者前揭文。)。这表明唐代均田制下,并未将民户的各种私田悉数登上户籍、手实。换言之,均田制下仍存在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

当然,这里也可能存在版籍失实,或登录时偶而笔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影响到对某一时期某一户(或某几户)、某段地(或某几段地)性质的判断。但就宏观而言,因为可以借以判断唐代敦煌均田制下存在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的例证很多,即使有个别事例或者出于版籍失实或偶而笔误,也无妨於总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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