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史的修正:唐代官吏犯罪查处程序考证_御史台论文

帝制史的修正:唐代官吏犯罪查处程序考证_御史台论文

御史纠弹:唐代官吏犯罪的侦控程序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御史论文,官吏论文,唐代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御史纠弹是唐朝治理官吏阶层用以预防其违法、揭发其犯罪的一种法律制度。“纠”者,纠察、督察之意,即对各级官吏的执法、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弹”者,弹奏、弹劾之义,如果在纠察的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注:由于古代法律体系以刑为主而囊括各种社会关系,皆以刑罚方法进行调整,违法等同于犯罪,与今日的法律体系的设置大不相同。笔者在使用“违法”或“犯罪”的概念时,二者是等义的。)的个案,经调查核实后向最高统治者弹劾。唐代的御史纠弹,从大的方面看是统治者奉行“明主治吏而不治民”的政策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的反映,但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分析,则是侦控官吏犯罪的程序性规定。学术界对古代御史制度的研究尚未深入,且无统一的认识,法史学界往往将御史制度笼统地界定为古代的监察制度,诉讼法学界在探流溯源时又常将其视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前身,至于御史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即如何对官吏犯罪进行侦查控诉的过程,更是不得而知。正是在此种前提下,本文欲对御史纠弹的运作方式进行考辨,以便为相关研究提供翔实的材料和相对可考的微观结论。

一、机构概述

御史在秦以前并无监察职能,秦汉时始为“治官之官”,且有固定机构,称“御史府”。后汉改为“宪台”。魏、晋、宋时更名为“兰台”。梁、陈、北朝叫“御史台”。唐朝因之作为监督百官职事的机构。

唐朝的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人为长官、御史中丞二员为副,下辖三院:台院,设侍御史四人,“掌举百僚,推鞫狱讼”,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官吏和弹劾百官犯罪,审理刑事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1]主要负责监督朝仪、朝会、郊祀并巡视京都;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主要负责对中央六部和地方州县官员进行监督。各院御史的人数随时代不同而各有增减,此处所列,只是大的概貌,并非定数。

从权力结构来看,御史台兼有监察权、弹劾权,甚至享有部分司法审判权,要单独将之定性为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皆不足以全面概括,称之为审判机关更是不妥,实则是集监察、弹劾、审判于一身的集权式机构,不宜照搬现代的法律术语去套。从行使权力的主体来看,三个院均有监督权,而弹劾权、审判权似乎归台院独享,实际上,三院在职权的具体行使上又有交叉,殿院、察院有时也行使弹劾权、审判权,情况十分复杂。好在本文旨在探究御史侦控官吏犯罪的程序,对这些问题可以不予深究,只注重对御史“纠”和“弹”这两个阶段的具体过程、步骤和方法进行考证。

二、御史纠察:官吏犯罪的调查程序

唐朝的御史对上自中央下至州县的各级官吏都可以进行纠察监督,在此过程中,一方面督促官吏守法执法,避免违法;另一方面,如发现其有犯罪行为,即可进行调查。如果不从监察或检察制度的角度而从程序的角度审视,“纠察”是御史侦控官吏犯罪程序的第一个阶段:调查阶段。

(一)对中央官吏的纠察监督

唐朝中央各部门主要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为尚书省下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九寺指大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宗正寺、太仆寺、卫尉寺、司浓寺、太府寺、大理寺。五监指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对各省、部、寺、监,御史都可行使纠察监督权。

1.对中书、门下省的纠察

中书、门下省是唐朝中央政府的中枢机关和决策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奏章和各种下行文书,门下省负责审阅各种上、下行文书,尽“封驳”[2]之责。因这两省处理的多是“军国”大事,御史对其职事情况很少进行事先的监督,只能对其职官的奸非行为作事后纠举。表现为:

(1)对中书门下长官(包括尚书省长官在内)——宰相,御史可以纠劾其非违行为。如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李义府贪图淳于氏美色、逼死大理丞毕正义,侍御史王义方纠弹之;侍中陈叔达“坐闺庭不理”,疏于政务,待中纪处讷受外族娑葛贿赂,均被御史纠弹。[3]中书侍郎、侍中都是中书门下的长官,御史对他们非法行为的纠督反映了御史监督宰相的权力。

(2)对中书门下的属员,御史也有权纠察。《唐六典》明文规定,御史大夫、中丞之职,“其百察有奸非隐伏、得专推劾、若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则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4]中书省五品以上官有中书令、侍郎、舍人,门下省五品以上有侍中、侍郎、给事中,此外皆在五品以下。御史对五品以上的中书门下官员(包括长官宰相)的监督受一定限制,纠举他们要书报中书门下官署;对五品以下的两省属员,则可以直接向皇帝禀告。[5]御史对中书门下各级官员的纠举监察,是发现其间有否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

2.御史对尚书省及其六部的纠察监督。

尚书省是唐朝最高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作为分掌具体事务的执行机构,御史对尚书省的监察,法定由“分察百僚”的监察御史负责。“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会议,皆先牒报(御史)台,有一人往监,若据状有违及不委议意而署名者,纠弹之,凡有敕令一御史往监,即监察受命而行。”[6]尚书省会议即“都省”会议,由六部二十四司七品以上官参加,通过监督,可以对尚书省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容易找出问题。

御史对六部的纠督,称为“分司”督察,亦由监察御史所领,“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7]分司督察之制有一个完善过程,唐太宗贞观元年(627)有御史大夫检校“诸司文卷”的事例,可见这时还不是固定以监察御史担当此任;唐睿宗景云三年(712)确定御史“分察诸司”,到唐德宗贞元十年(794),发展为“六察”,“监察以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所谓监察第一、二、三者,是按任御史的资历先后划分的。唐宪宗元和四年(809),最后敕定六个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号为“当司六察官”,分司纠察之制遂成为固定的职事制度。[8]具体对某一部的督察,则因所察对象不同而情况各异,且不仅限于监察御史可以监督。

(1)吏部。吏部是全国的人事管理机构,御史对其选授、考核和黜陟的工作要进行监督纠察。

吏部铨选官吏由下属吏部司负责,对科举及第者,考其身、言、书、判以定授予几品官,在此过程中,如“选司拟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若有舞弊行为,御史与中书舍人,给事中组成“三司”调查,情节严重的,御史台设专案记录,“其间要切节目,皆如台案”。[9]例如,贞元二年,吏部考功员外郎陈归任岭南选补使,“惟意出入,复供求无厌”,大肆索贿,被监察御史韩参纠劾。[10]

吏部考课由考劾司负责,考课时,御史于考堂监视。如御史权万纪,“每日常在考堂”,恪尽职守,“身不得考方始纠弹”。[11]若冬荐官考课,尚书丞、郎于都堂“访以理术”,御史台要派“卸史一人监试”。[12]如考课之中有弊,御史要及时报告,侍御史王徽察知“考簿上中下字朱书,吏缘为奸,多有揩改”,即告仆射,改用墨书,“以决绝奸吏之弊”。[13]

吏部黜陟贬迁官吏,御史要严格审查。发“内外文武宫,有老弱疾患,贪暴侵渔,不举职事,材职不相当”应该黜免的而吏部又不作处理的,御史在“三日内录状进”奏。如有被人举荐应当升迁的官员,亦“令御史及吏部检校勘资次,勿令逾越,然后临试处分”。[14]

(2)户部。户部是唐中央的财政经济管理部门,“掌天下田户,均输,钱谷之政令”。御史对户部管理田户政命、赋税征收、廪禄供给和仓储出纳等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监督。

对田户政令的监督通过检校“文卷”来完成。天下户口,皆入版籍,户部司管理户籍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并作为厘定赋税征额度的前提,对于其中有户等不实、户数下降等情况,御史要严加访察。如“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不等”,以便少交税粮,造成户等不实,御史对此要“随事纠弹”。对人户逃亡造成户数下降的情况,御史也要“督察检校”,并督促户部采取防范措施。[15]

财赋征收。户部下度支司专判租役之数,若有额外加征者,御史“检察奏闻”。[16]殿中侍御史还有察“赋敛违法”的专门职责。对度支所掌持的“和籴和市”也要进行监察,“或物价逾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钱)”的,“并差御史分路访察”。[17]

廪禄供给。户部下有仓部司管理天下百官之俸禄,按规定御史对其“出放”“诸司食料钱”要实施检查,“专知勘覆”;有时都史甚至直接参与发给廪禄的工作,如唐哀帝委派御史台“依品秩分表供给文武常参官”的“救接银”,以防户部贪赃。[18]

仓库出纳。“天下仓储”由户部仓部司负责收支事宜。开元末杨慎名“摄监察御史,充都含嘉仓出纳使”,[19]含嘉仓即由仓部司管辖,由此可知御史对仓库出纳亦设有专人监纠,防止其作弊自盗。

(3)礼部。礼部是唐中央礼仪、祭祀的管理部门,“掌天下礼仪、祭享、贡举之攻令”。御民对礼部负责的礼仪名数、主持各种祭典等职事都可以监督。

礼仪名数。礼部司职掌五礼,即吉、宾、军、嘉、凶礼。御史对其司礼工作中出现礼仪不合、名数不正的现象可以随时纠举,如王义方、卢坦以勋官前任至三品,请立门戟(一种荣誉标志),礼部“不详覆而给之”,致令礼仪不合名数,“由是台司移牒诘礼部,左司部中陆则,礼部员外郎崔备皆罚俸,夺元、卢之门戟”。[20]

主持祭典。监察御史对各式祭祀大典的监督有明确规定,“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川,五部迎气及亨太庙,则二人共监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蜡百神,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性宰,省其器服,辨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若京郊忌斋则与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观”。[21]可见,对祭典的监察,殿院也有责任。对祭典中出现的不合仪制、主持官吏品级不够、祭物祭品不够档次、祭祀中饮酒喧哗者等情况,御史要进行纠问,奏付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兵部。兵部是唐朝的军事行政管理部门。“掌天下武官选授及地图与甲仗之政令。”史籍常见的“御史监军”之说,即指御史对军事指挥系统及军队作战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大凡出征、班师,“军戎祭祀,(监察御史)皆蒞焉。”[22]如有将帅得胜回朝,亦由御史对其战果进行检查,“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23]防止虚报战功。

对兵部所主传驿工作的监督。唐以兵都之驾部司管理传驿,三十里设一驿站,负责传递信息。御史监督驾部传驿之制始于开元七年,而后固定为监察御史第二人主监邮驿,到大历十四年还出现了专职的“专察过阙”的“馆驿使”,也是由御史担任。[24]御史监管传驿中的驿马、粮料之数,发现“递马久阙,料粮不充”[25]的情况要及时上奏,并督促驾部司及时补足,“准公式令诸给驿马”。[26]

兵部的武器管理由库部司掌管,御史对此要接时检查,“点简兵士器仗”,[27]如有供给不足、保管不良等现象,有关负责人员将会受到弹劾。

(5)刑部。刑部是唐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刑法适用,疏理囚徒,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谳”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决流刑以下案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作复核重审。这些工作都要受到御史的监督。

对于刑部的复审的监督。刑部复审狱讼,必须按原状进行推勘,“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如(即“入”)人罪论”,[28]若在推鞫之时“稽缓稍甚,与夺或乖者”,即久审不决,判案不合情理的,“分察御史”要与尚书左右丞共同纠察。[29]刑部复审官需依法律规定动用刑讯,如罪据已明而犯人仍“不肯实者”,才可以动别审讯,若滥用刑具“拷鞠”囚徒致死的,御史则联合刑部尚书追查原由。[30]刑部复审断狱之前,先要“申报合司”,如有量刑不当,定罪有失轻重者,御史及时纠正。如华原县令卢拟得罪宦官,罪当配处流刑,刑部复核官为讨好宦官,将其定为“杖死”之罪,殿中侍御史张发现后正其罪名,“故(卢)拟得配流”。为了有效监管刑部复审,唐德宗时御史台增设一员“法直”专察断狱程序,取代了以前刑部用本司“法直”“简勘”,“自相扶会”的故况,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病。[31]

对刑部疏理囚徒的监督。刑部有按时疏理囚徒的职责,“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在理囚过程中,御史大夫或中丞前往监理,“则与刑部尚书参择之”,督促刑部长官不得玩忽职守。若刑部对其所管囚徒过时不理,“致令壅滞”的,御史准令纠弹。[32]

(6)工部。工部主管营造、屯田、铸钱等事宜,御史亦可监之,《唐六典·监察御史》记述监察御史职责云:“若诸道屯田,铸钱,其审功纠过亦如之”。

对工部兴造营作的监督由监察御史第二人分管。修房造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规格样式,如有“侈逾制”,[33]御史要纠察闻奏,以维护兴建格式所标志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监察御史对工部主持屯田的监督,史称“覆屯”,开元五年,有监察御史暹曾往“西覆屯”[34]的故事。后御史台还以御史充任“试覆屯交兵使”,[35]专门做检查工部在边远地区组织的屯田情况。工部主持铸钱也要受到御史监督,“开元中,以钱滥恶,江淮间尤甚,有敕禁断,令御史往江淮间收敛,纳官熔之”,[36]说明御史有责任将工部所铸滥钱进行回收销毁。

3.御史对寺监的纠察监督。

九寺五监是尚书六部领导下的办理具体事务的机构,其关系为:宗正寺管皇族,由吏部节制;司农寺管屯田,太府寺管财物保管与出纳,归户部节制;太常寺管祭祀,鸿胪寺管少数民族,光禄寺管酒膳,国子监掌教育,归礼部节制;太仆寺掌厩牧,卫尉寺掌仪仗,归兵部节制;大理寺主审判,由刑部节制;少府监管手工业生产,将作监管工程营造,军器监管兵器制造,都水监管水利、航运、堤防、桥梁营造,归工部节制。

《唐六典·太常寺》记载,大中四年,御史奏请监察“九寺三监”的“文案”,反映御史是可以对寺监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的,进而通过事务督察纠举其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寺监与六部是从属关系,御史对六部的监督纠察已涉及到对寺监的监督纠查,故此从略。

(二)御史对地方官员的纠举督察

对地方官员犯罪的纠举称“御史巡按”。根据规定,“州县官犯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37]可见,地方官犯罪,据其级别官品不同,由不同的御史负责调查巡按。“御史巡按”又分定期和不定期的两类,前者叫“以时巡按”,即御史按时巡视州县,访察官人善恶和政刑风俗情况;后者叫“风闻访察”,得知地方官吏犯罪的情报,临时随事派御史前往调查处理。由于临时巡按不具代表性,仅需考证定时巡按制度,便可明确御史纠举地方官吏犯罪的大致程序。

1.御史巡按的管理体制。

关于管理机构的考证。武德七年(624),唐朝建立御史台,台中设置察院负责“巡按州县”,以“院长”[38]为首脑,监察御史8员担任巡按任务,下设34员令史为助手。察院成为御史台三院中独立的一署,是封建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监督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组织机构。光宅元年(684),武则天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御史台,负责监督中央政府及其官吏,另设一个右肃政御史台,称“右台”,有大夫、中丞各一人,侍御史、殿中、监察各20人,“专知诸州按察”,[39]巡按地方的御史的人数增多,巡按机构得以进一步发展,前后存续了近代30年,玄宗先天二年(714)废除。后仍以察院监督地方。

关于人员安排的问题。前述已知,察院有监督中央尚书六部的职责,又要巡察地方,如人员不够便无法安排,所以唐朝监察御史的数量总是在不断增多。武德七年设察院时,只有监察8人,贞观时(627-649年)增加2员为10员,并开始设置“监察御史里行”以备调遣。高宗时增加“内供奉”,武后时专察州县的“右台”人数为62人,还添上诸多“内供奉”、“里行”、“试监察”、“员外监察”、“台使”等,玄宗时又增设“里使”。特别是“里行”、“内供奉”,“神龙(705-796年)以来”转为常设官,“各居正官之半”。[40]察院人数与时俱增,为其施行定时巡按地方的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表明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

2.御史巡按的方式。

“以时巡按”。即依时间规定巡察地方州县政刑,是巡按方式在时间上体现出来的特征。隋朝已有以时巡按之制,“每年二月乘轺(小车)巡郡县,十月之奏”。[41]唐承隋制,据此推测,唐朝施行的亦当是以进巡按之制。唐人李景伯、卢补等人在景云二年(711)曾说过:“今委巡察御史,秩卑位重,则汉代刺史之流也,为以时巡,奸宄自禁,伏愿慎考古道,率由旧章……,务依贞观制度”。[42]说明自贞观以来,唐朝御史对地方的监督是遵循旧章、“委以时巡”的,至于是否像隋朝那样二月出巡、十月回奏,没有明说。考诸武则天执政期间的状况可知,唐朝御史巡按是分春、秋两季出巡的,与从汉到隋的情况有所不同。光宅元年(684),“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43]

“分道巡按”。就是指御史按监察区划分片负责进行巡按,是巡按方式在空间上表现出来的特征。“道”在贞观初年划定,有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开始并不是监察区,而是因“山河形便”作出的地理区划,后因监察御史增至10人,其巡按逐渐以“道”为标准,形成了“十道巡按”的定制。武后时,李建议缩小巡按范围,按当时20员监察御史的正员编制,将天下为20道,每人巡按一道,“分州统理”,“使其亲至属县,或入里,督察奸讹,观采风俗”,[44]提高巡按效率。开元二十二年(734),置十五道采访监察区,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京畿、都畿两道,分山南为东、西二道,分江南为东、西、黔中三道,由原十道增至十五道,派“采访使”分道巡按。

3.御史巡按的职权。

御史依照何种规定对地方官的哪些方面进行巡按纠察呢?唐初,御史沿用汉代的监察法规——《六条问事》,作为巡按地方的法定标准。其内容有:“一条,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帖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据政令也”。[45]到武后时,御史仍然是“但准汉之六条”[46]进行巡按。

因时代变化,汉六条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无法囊括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御史在适用过程中只好把汉六条“推而广之,则无所不包矣”,[47]又造成御史权力过大而难以调控,急需制定新的巡按条规进行规范,玄宗开元初,制定了新的六条作为御史巡察州县的标准,包括:“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行申者。”[48]

唐六条的内容弃汉而源于隋六条,较之从前,更注重考察地方官政绩,检查财政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督促发展州县农业生产(第三、四条)和搜罗人才(第五条)等方面的规定,为前朝所没有,使御史巡按的职权制定更趋完善。新六条的出现,也使得御史纠举地方官吏犯罪的程序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三、御史纠弹:官吏犯罪的控诉程序

“纠察”是御史发现官吏犯罪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其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但是,御史并不享有独立的司法判决权,其对官吏犯罪的个案,只能侦查,不能径行判决,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的情况下,“纠察”程序即告完结,而应启动下一个程序——“弹奏”。在“纠察”与“弹奏”之间,前者是侦控官吏犯罪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实现阶段;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为了发现犯罪,后者是为了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但在实践中,情况稍有不同,曾有一段时间,御史弹劾官吏犯罪不需经前一个“纠察”程序,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上,称为“风闻奏事”,又叫“风闻论事”。该制始于晋、宋、齐时的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的故事,劾词称:“风闻东海王源……”,[49]南朝因之为弹劾官吏犯罪的主要形式,直到唐初依然盛行。具体方法就是御史接受告发词状进行弹劾,“有通词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这种弹奏,御史不必主动去发现案件,不必验证内容的真假,不必题告事人姓名,仅根据告发书就可直接向皇帝弹奏,籍此御史取得很高的权威,“官之雄峻,莫之比焉”。高宗永徽年间(650-656)规定,“受事御史”要在弹劾状上“题告事人姓名”,告发者减少。到开元时(712-740),进一步规定接受告词的御史不但要具名以弹,还要对告词内容的真假进行验证、调取相应的材料后,才能弹奏,于是告词渐竭,风闻奏事臻至无迹,“罕有风闻弹奏之事”。[50]

在“风闻奏事”盛行时,“访察弹奏”的程序规定也同时在执行,无论是监督中央的还是监督地方的御史,在其工作中一旦发现其间官吏有违法犯罪的迹象,要严加访察,收集必要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讯,“推勘理尽然后弹之”。[51]唐睿宗时下了道命令,对官吏犯罪,“御史访察弹纠”,[52]要求必须按照“纠察”——“弹奏”的程序执行。开元以后,随着风闻奏事的绝迹,访察弹奏成为唯一的合法的诉罪程序。

御史如何进行“弹奏”的操作性规定,是需要考清的问题。首先,皇帝是受理弹劾的唯一主体。御史对其所发现并经过调查的官吏犯罪案件,直接也只能向最高统治者提起弹劾,不受任何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独立行使“纠劾百司不法之事”。[53]御史被喻为“耳目之司”,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皇帝控制各级官吏,加强皇权,当然对各级官吏的犯罪行为亦不能容忍,最高统治者借助御史的作用,集权力于一身,使“一县之众必由于令,一郡之众必由于守,守之权归于按察,按察之权归于天子”,[54]专制集权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侦控官吏犯罪的程序也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划出句号。

其次,御史弹劾官吏犯罪采用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御史弹奏可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根据弹奏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方幅奏弹”、“押弹”和“法冠弹”。根据弹奏办法的不同,可分为“仗弹”和“仗下弹”等。

(一)“方幅奏弹”、“押奏”、“法冠弹”

1.“方幅奏弹”

是由御史大夫或中丞主持的弹奏。“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夫则方幅奏弹。”[55]这种弹奏用以弹劾重大犯罪案件。“方幅”,是古代书写典、诰、诏、命、表、奏所用的书册。唐时御史大夫弹事,则书其事状于册即书于“方幅”之上,然后向皇帝弹劾。事实上,唐时御史“得各弹事”,即不论御史长官也好,还是下属的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也好,各自都可以独立弹奏,相互间不受制约,侍御史、殿中、监察与御史长官只在人事关系上有所统属,在纠弹犯罪的工作问题上则不受其节制,如其需弹劾某某官犯罪的案件,并不是都要先言告大夫经其同意后才能弹奏。

2.“押奏”

是由侍御史主持的弹奏。“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侍御史)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薰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56]

意即诸御史向长官请示弹奏的案件,如果不属于大夫、中丞弹奏的范围,则下转由侍御史负责,因此台院中专门设有“知弹侍御史”一人,职掌弹奏事宜。如其因故有缺,向下侍御史担任此职,或以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备其阙”。至太和九年(835),知弹侍御史增为两人。一人“专长京城百司,公事皆弹”,“一人分掌诸州府之事”。[57]知弹侍御史弹奏,先将其所弹之事写成弹劾文书,递交大夫、中丞划押、签名,然后以不同服饰装束弹劾大小不同之狱。“押奏”之义源于此。史实反映,侍御史弹奏不愿受“押奏”的限制。“故事,侍御史以下,与大夫抗礼”。[58]到肃宗至德元年(756),“押奏”发生变化,御史弹奏“不须取大夫同置”,[59]即不要大夫、中丞划押签名就可以弹奏。德宗贞元(785-804)中又重申,御史“今后上封弹奏,人身陈论,不得群署章疏”,[60]减少了御史弹奏的限制的同时,也加重了弹劾者的个人责任。

3.“法冠弹”

唐代的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自行弹奏。殿中、监察在自行弹奏时要戴法冠。如监察御史张著建中元年“以法冠弹中丞严郢浚、陵阳渠匿诏不行”。这种由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的弹奏,称为“法冠弹”奏。“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弹事,不相关白”,又“大夫与监察竞为官政,略无承禀”,这些说法,表明并非只有御史长官和侍御史才能主持弹奏,殿中和监察也享有独立弹奏的权力,他们毋需向大夫、中丞请示报告,“皇帝视事日”,即可直接弹奏。[61]长安四年(704),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凤阁侍郎苏味道贪污,将其免官,当时的御史大夫李承嘉十分不满,召集众御史进行责怪,说“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萧至忠说,依照惯例可以独立弹事,不用请示,“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62]李承嘉无言以对。

御史独立弹奏在开元十四年(726)以前是比较常见的。如武后时监察御史纪履忠弹劾御史中丞来俊臣犯罪事状。玄宗初年,殿中侍御史郭震弹劾刑部尚书赵彦昭等人“左道乱常”。[63]开元中宰相认为御史权力过重,建议御史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因此在开元十四年(726)崔隐甫担任御史大夫时,“一切督责之,事无大小,悉令咨决”,御史独立弹奏受到控制,这种局面延续到德宗时(780-804)又被打破,“令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中丞大夫”,[64]此后,法冠弹奏又得以施行。

(二)仗弹和仗下弹

1.“仗弹”

或称“对仗公言”,是御史在朝堂上(即仗上)公开弹劾官吏犯罪的一种方式。仗弹对象是那些“非灼然密秘不合彰露者”[65]的犯罪案件。在皇帝视事那天,御史按不同的服饰规定衣冠入仗,于堂上公开宣读弹劾文状,被弹劾之人必须马上离开仗内,到朝堂等待处罚。“故事,御史弹奏,上坐日曰仗弹”。[66]为表示公正,统治者提倡仗弹。

2.“仗下弹”

或称“仗下独奏”和“仗下言事”,是御史在皇帝退朝后进行的秘密弹劾犯罪所采用的方式。凡“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者”,[67]属于仗下弹奏的范畴。仗下弹的仪式随便些。唐统治者一般限制御史滥用仗下弹方式进行弹奏。《唐律》规定,“非密而妄言有密”以求秘密上奏的,要处以二年半徒刑,睿宗下制令“禁请仗下奏事”, 也反映了最高统治者的这种态度。

四、多余的话

通过考辨,对唐朝追诉官吏犯罪的程序可作一个简明的素描:“纠察”——“弹奏”。弹劾之后,御史的侦控活动即告结束,至于案件如何处理、由谁处理则无权过问。皇帝受理弹状后,遂将案件交付专门的审判机关大理寺进行审理,那便是后话了。

唐朝御史纠弹制度中的一些合理设置,对现代检察机关追诉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或可作为借鉴。譬如,御史机构虽然是皇帝的御用工具,但其组织机构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任何官僚机构的制肘,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现代检察机关作为追诉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名义上也实行垂直领导,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同级人大、党委和政府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制约,难以独立行使职权,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勘忧,是否可以多做些思考设计,以资改进?再如,御史纠举官吏,要定人员、定部门、定条款、定范围,即哪个级别的御史、依哪些规范、对哪些部门的哪些职事进行监督纠察,都有明确的规定,工作的明确性、责任性、主动性兼而有之,确保作为“治官之官”的御史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揭露犯罪。现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般不主动调查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多以接受群众举报而启动程序,显得有些被动。

收稿日期:200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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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史的修正:唐代官吏犯罪查处程序考证_御史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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