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社团改革的基础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论文,论我国论文,基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社团问题与体育社团
社团问题在我国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国际和国内社会背景。从国内来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使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国家与社会合一的“总体性社会”,出现了明显的结构分化和功能重组,呼唤着以社会中介组织为实体的、一个相对独立和自治的社会领域出现,并对计划经济下和“单位体制”中存在的社团组织提出置疑和诘问。从国际上讲,自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范围发生了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其标志不仅在于一大批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涌现,还在于“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以及“公民社会”理论的再度流行。所谓“第三部门”是相对公共部门、私人部门而言的另一个部门,指称的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1]或称社会中介组织,以区别于党政机关等政治组织和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所谓“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2]“第三部门”研究与“公民社会”理论,对我们重新认识社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地位,并致力于社团的改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体育社团在我国是发展较为迅猛的一类社团。据对26个省(区、市)的调查,我国省以下各级各类体育社团53万个,团体会员21.3万个,个人会员866.5万人。[3]究其原因,除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和健身需求普遍高涨这一内在动力外,还在于从功能上体育社团相对于其他类社团,具有较弱的政治性、较差的经济性、较贫的学术性、较浅的文化性、较少的公益性,因而容易获得较宽松的生存环境、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较充足的人力资源。但是,组织“惯性”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使体育社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社不分”的状况,用社团应具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组织性、志愿性特征来衡量,现有体育社团还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国家调控、依托社会、全民参与的新时期,研讨和探索体育社团怎样尽快打破与政府部门“重叠同构”的尴尬局面,并在促进体育社会化发展中,切实担负起作为“社团”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无论对我国社团的改制,或是对我国体育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
2 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社团
2.1 体育管理体制的类型及体育社团的地位 体育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体育事业的维持与发展所依存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运行约束机制。从组织学的角度而言,理想的体育管理体制,应满足组织严密、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一般性要求。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现实的体育管理体制,必须受国家的政治制度直接制约,与国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被国家的文化传统相容纳。学术界习惯地把体育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型(亦称集权性)、国家社会型(亦称中间型)、社会型(亦称分权型)。在这三种类型的体育管理体制中,体育社团所处的地位和能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异。
国家型体育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前苏联,以部长会议下的体育运动委员会为最高机构,对体育进行集中统一化管理。其管理特点是:以计划经济为其经济基础,以中央集权为其政治基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在这种体育管理体制中,体育社会团体具有较大的依附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的存在。
国家社会型体育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前西德,由公共管理机构和自行管理机构两大系统为基本组成,并以“德国体育运动会议”为协调机构负责协调两大系统的关系。公共管理机构是政府管理体育的正式组织,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自行管理机构是群众和社团自行组建的非政府组织,实行自我践约的自治化管理。在协调机构——“德国体育运动会议”中,通过主席轮流担任、成员人数相等,使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具有平等的关系和对等的权力。其管理的特点是:政府管理体育着重政策导向、宏观调控和政策倾斜、经费支持;社团管理体育着重政策建议、组织群众、具体落实;政府与社团平等对话,相互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共同办体育的合作精神。
社会型体育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在政府机构中没设专管体育的部门,国家体育运动的开展与管理,主要由社会团体来承担。美国的体育分为职业体育运动和业余体育运动两大板块。职业体育运动由体育俱乐部管理,俱乐部又归各大企业、财团所有或由其资助,是一种纯商业性运作。业余体育运动以美国奥委会为首要组织,负责制定全国的体育政策和发展规划。美国奥委会是依靠志愿者而存在、依赖志愿者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其管理的特点是:依据立法,进行法制化管理;依靠社团,实行管理自治;依存市场经济,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2.2 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转型与体育社团面临的改革 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因与前苏联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选择了国家型的体育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中,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具有很大的依附性。事实上,这种依附性是我国“总体性社会”中和“单位体制”下,各级各类社团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改革开放,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因资源配置的多元化,为社团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因“总体性社会”的分化,为社团的独立活动提供了相对自由和宽广的社会空间。这一变化在体育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中,体育行政部门由前国家体委确定为国家体育总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这次机构改革对于体育管理体制的意义,从表面的形式上看,表现为体育在政府机构中地位的下降,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降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但从发展的性质上看,表明政府对体育将逐步放弃过去那种“自上而下”、集中管理的行政模式,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大包大揽”、统筹安排的工作方式,从而为社会力量的介入让出宽松的体制空间,为体育社团的参与确立合法的自主权益。具体地讲,政府对体育的管理形式将由直接管理逐渐转为间接管理,政府对体育的管理职能将由微观管理逐渐转为宏观管理,政府对体育的管理手段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渐转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政府对体育的管理方式将由主要依赖人治与身份约束逐渐转为主要依赖法治与契约关系。尤其是在这次机构改革调整中,明确强调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名义上把政府机构与体育社团的关系,从过去的隶属依从关系改变为了平等并列关系,为今后体育管理体制由集权型向分权型的让渡,消除了权利上的障碍;由国家型向社会型的让渡,消除了组织上的障碍。
新时期我国体育的发展方向,是由过去的国家包办转变为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办为主的格局,走社会化和产业化道路。这也就标志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转型的正式启动,即开始了由国家型经国家社会型、再向社会型的转化。在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体育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为代表的体育社团,要担负起主导体育改革的历史使命,并最终成为我国体育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必须从根本上打破“总体性社会”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摆脱“政社不分”的“路径依赖”;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渠道地吸纳资源,解决经费不足的生存问题;必须开拓进取,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改变能力不强的工作现状。从一定意义上讲,体育管理体制的转型,是体育社团根除“总体性社会”所强加的依附性,逐步走向独立和逐渐趋于自治的发展过程。
3 体育社团改革的基础构建
3.1 把握现代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特征,重构体育管理的新理念,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提供理论基础 体育社团要在体育管理体制的转型中发挥作用,大有作为,在观念上必须破除政府万能的习惯思维。事实上,事无巨细、无所不管的政府,不一定是好政府。“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特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是我国机构改革的基本内容。体育虽是关系人民健康的国家大事,但怎样参加体育活动,却是因人而异的家庭琐事。过去我们过多地强调前者,不仅竞技体育采用“举国体制”,群众体育也依赖“单位体制”,习惯于把体育与政治相结合,间或性地掀起一阵全国性的体育新高潮,但却严重地忽视了后者,很少从个人的需要出发,从个人的发展着眼,从个人的兴趣着手,把体育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习惯结合起来,使群众体育的普及深深地扎根于平常百姓的“生活世界”。显然,要做到后者,对于中国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只依靠政府的力量,不仅管理的力度十分有限,而且管理的成本也实在太高。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托“单位体制”,政府管理体育事业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那么改革开放,在“国家社会化”的发展取向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中,仍单纯地依赖政府办体育,就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了。尤其是“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和实施,使问题更加突出,矛盾更加尖锐。要坚决、彻底地走出这一困境,首要的任务是打破体育只能由国家办、政府管的旧有观念,树立体育应由社会办、社团管的新观念。用社会发展和体育发展的长远眼光看:体育尤其是群众体育,只有紧紧地依靠社会并深深地扎根于社会,才能可持续发展,具有无限的生命力;体育尤其是群众体育,只有在体育社团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充分实现自治的管理中,才能更方便、更灵活地满足人们多种的体育需求,同时使体育的管理更有效率,更节约成本,更具有人性化。
3.2 抓住社团正经历由“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转变的发展机遇,重组体育社团的新体系,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建立组织基础 “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团体一直处于政府选择的管理模式之下。但是,社会选择是一种更加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社团管理方式。”[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民主政治体制的建设,多元文化环境的造就,社会团体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发生由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的转变。对任何类型的社会团体来讲,都应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逐渐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拥有相对自治的权利。
体育社团因其活动内容的单纯性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经历社团由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的转变过程中,相对其他社团有较小的政治风险,较低的经济成本,较少的社会矛盾,较弱的文化冲突。因此,体育社团理应在我国社团的改革中起一种先锋带头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中国政治经济条件下的实际出发,社团由政府选择完全转换为社会选择,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发展期。在此期间,政府选择的社团管理模式与社会选择的社团管理模式会共生并存。体育社团的改革,也必须接受体制内体育社团与体制外体育社团共生并存的现实,重组体育社团的新体系,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建立组织基础。对于体育社团的改革,既不能心存幻想,让政府立马完全放弃对体制内体育社团的控制和管理,使其独立担负起管理我国体育事业的重任;也不能操之过急,让体制外体育社团完全取代体制内体育社团,独立行使领导和管理我国体育事业的职能。如若不然,很容易造成我国几十年取得的体育成就毁于一旦。因此,要重组体育社团的新体系,应以维护和扩大已取得的体育成就为前提,一方面,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发展中,使体制内体育社团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由过去的“过度干预”乃至“包办取代”转变为“有限干预权”的行使,不断增强体制内体育社团独立经营和自治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中,大力培育体制外体育社团,不仅在种类和总量上有较大的增长,而且自我生存能力和自身工作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同时,为保证体制内与体制外体育社团的互利合作和公平竞争,有计划地建立体育社团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加强体育社团间的横向联系和资源共享,加大体育社团彼此相互制衡的力度,从而减少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成本和体育社团无序竞争的投入耗费。
3.3 抓住体育管理体制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机遇,推动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型协会向体育社团型组织转变,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构筑行业基础 体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人气很旺、颇受关爱的领域,一方面得力于以运动项目为单元的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并赋予其鲜明的行业特质;另一方面得力于以全民健身为目标的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并赋予其广泛的社会基础。体育社团的改革,必须兼顾这两方面,使我国体育的普及与提高有机地统一起来,切不可因强调体育的全民性和重视体育的社会基础,而弱化体育的竞技性和忽视体育的行业基础。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便开始成立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按《奥林匹克宪章》和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规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必须隶属于一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按其规则开展自己的活动;一个国家某一项目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一般只能有一个,是该运动项目的最高领导机构。按理,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典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全国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也应是一个非政府组织。但是,我国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均设在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之中,是为了与国际体育组织接轨、方便交流而赋予的名义上的称谓,既无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组织实体,也无相对自治和一贯的运作机制。改革开放,随着以政社分开、管办分离为核心内容的深化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发生的最大变化是国家体委降格为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相继建立了20多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新建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又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拥有全面管理运动项目的职能。”[5]应当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成立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还不充分。因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却仍是一个兼具“党务、政府、企业、事业、社团”多重角色和多种职能的机构,有待进一步分化重组。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正日益成为焦点,“改革后的中国事业单位,其性质应当是: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基本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6]因此,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改革应采纳非政府、非企业、非盈利的发展取向,按照社团的组织形式重构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使其真正融入国际社会的体育组织,并以其鲜明的竞技性和较高的运动水平,为体育社团的社会化转型构筑必须的行业基础。
3.4 抓住新时期阶层分化和多元化利益群体形成的大好机遇,大力发展草根层次的、自下而上的会员互益型体育社团,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夯实社会基础 会员互益型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构成的、以促进会员共同利益为目标的社团。[7]会员互益型社团,一方面因建立在自愿参与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具有会员关系协调成本低(相对政府的治理成本)和会员“有效参与”程度高(相对传统的“形式参与”)的特点;另一方面因依存于共同的利益和共享的资源,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社团成员容易形成使社团保持独立、推行自治的共识和合力。
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领导的身份、社团经费的来源,体育社团可分为官办社团(如中华体育总会)、半官办社团(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民办社团(如各种民间体育组织)三类[8]。其中,民办体育社团多是以或相同的爱好、或相似的情趣、或相近的需求组建的会员型互益社团。虽然目前民办体育社团的存在,在形式上多采用一种“虚”的挂靠策略,但事实上是经费基本自理、人员基本独立的民间组织。改革开放,因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城市化建设和社区发展,因经济转轨所导致的阶层分化和多元化利益集团形成,因生活改善所萌发的健身需要和精神追求,催生了大量的、多种类型或形式的民办体育社团。这些草根层次的、自下而上的、以互益为目标的民办体育社团的建立,对于打破自上而下的官办社团的一统局面,推动我国体育社团的转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充分肯定民办体育社团的同时,也必须指出,民办体育社团的总量还存在严重的不足,民办体育社团的发展还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民办体育社团的组织还存在严重的能力和生存问题。因此,大力发展会员互益型体育社团,努力提高民办体育社团的组织能力和生存能力,是今后体育社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大力发展会员互益型体育社团,关键是政府要降低社团成立的“门槛”。目前我国社团的成立采用的是“双重、审查登记制”,即不仅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查并登记,还要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如能改为J6一重、备案登记制”,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示条件,社团就可以在一个部门履行只是象征性的或者程序性的登记注册,会给公民成立民办体育社团带来很大的方便。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向前推进,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是非正义感会不断提高,因而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对远离意识形态的、贴近百姓生活的体育社团,采取更包容的态度和更宽容的政策,即允许不登记的体育社团也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例如,日本社会社团的登记管理很严格,但承认不登记社团的合法性,因而登记注册的社团数量非常有限,未登记的社团非常多,这种社团在日本称为“市民团体”,大约有100万家。[9]当然,在我国允许不登记体育社团的存在,切不可操之太急,简单从事,必须立足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着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长计议,择善而行。鉴于目前基层社区已存在大量的、自发组织的体育“小团体”,而大多数这样的“小团体”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组织”,为了使其规范和方便管理,有学者建议把它们逐渐纳入到社区已注册社团的“二级组织”中,这不失为一种更具中国国情的策略。[10]
我国体育社团的改革是与体育事业的社会化发展同步进行的。体育社团要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和享有自治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团体”,还任重而道远。在其过程中,大力发展草根层次的、自下而上的会员互益型体育社团,为体育社团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夯实社会基础,是我国体育社团改革最重要也最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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