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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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08)05-0001-05

实现社会公正是人类从古至今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创造性应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公正,对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

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探索和追求,同促进社会公正是紧密相关的。公正也就成为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倾心研究和实践的一个持久性的、普适性的主题。作为一个重要的关系范畴,公正是指某人从他人或社会那里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强调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相平衡或相对称的关系。在西方现代人的观念中,公正作为自由与博爱的基础,是构成社会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范畴。恩格斯曾经阐述过公平观念对于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意义。他明确指出:“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18、19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1] 现代的平等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励作用。这一观点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2] 战后美国著名学者艾德勒也非常重视自由、平等与正义的价值,认为“它们所代表的理想是绝大多数的人类为自己及下一代而努力实现的目标”。他还提出“正义至上”的观点,强调在自由、平等与正义所构成的一组观念中,正义具有支配地位[3]。

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公正也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平均分配衣食物品是当时人们公认的公正原则。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产生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相互对立的公正原则和公正观念。在奴隶社会,奴隶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的公正观念与事实上的不公正公开地联系在一起。在封建社会,虽然产生了所有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被严格地区分为不同的等级,而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是封建社会的公正原则的核心。资产阶级用商品等价交换的巧妙的、“文明”的剥削方式取代了过去赤裸裸的、野蛮的剥削方式,用“天赋人权”取代了封建特权,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秩序,大多对公平、正义进行过探讨和论证,产生过广泛的社会影响。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提出了“实业制度”、“和谐制度”、“共产主义公社”等设想,主张消灭私有制、消除各种奴役和不平等,使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和劳动条件,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和依靠力量。他们关于社会公正的种种设想都流于“乌托邦”。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揭示了社会公正的本质规律,实现了公正观的根本变革。与剥削阶级从“理念”、“上帝”或人的本性出发解释社会公正不同,马克思主义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出发,说明社会公正的物质基础、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各种公正观念、公正原则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最终受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并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只有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乃至按需分配,实现“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4] 这就为人类克服私有制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局限性,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和现实的道路。

实现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5]143 “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5]364 到晚年,邓小平告诫我们:“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6] 2007年3月,温家宝在会见中外记者时强调: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7]。只有切实促进社会公正,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一些、更快一些。

二、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己任。我们党之所以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社会制度的不公正,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对新中国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的建立,都包含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行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强调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110,111 他还明确地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373 2007年初,温家宝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时深刻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上述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并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8] 这些重要论述从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高度,阐明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紧迫任务。2005年初,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他还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做的工作不仅涉及到“治标”方面,如形成社会风险预警系统、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等,还涉及到“治本”方面,包括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要从“治本”上协调社会利益、处理社会矛盾,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保障社会公平,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生机勃勃而又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处于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加和谐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正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和分配形式逐渐多样化,人们思想行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难度加大。当前,不仅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部门和行业差距、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凸现出社会不公正,而且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失业人口增多、腐败现象滋生、社会保障薄弱等因素也加剧着社会不公正。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着手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维护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战略部署。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就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个根本目标和重要原则。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障

社会公正不仅是一种伦理的要求,而且要有制度的保证。从本质上讲,社会公正作为一定阶级和阶层的一种平等的权利要求,反映的是一种客观的生产关系;而社会制度作为一定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总要极力维护该社会的公正原则和公正观念,由此为该社会的公正设定基本的界限。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否公正,决定着公正在该社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和工人虽然作为等价交换的商品所有者,在形式上是公正的,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又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正,使工人阶级难以摆脱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奴役、精神上受屈辱的社会地位。西方社会民主党宣扬的“民主社会主义”,否定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主张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所以它们鼓吹的“自由”、“公正”、“互助”等所谓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始终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9] 前苏共领导人宣扬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接受所谓的“人道主义和全人类价值原则”、“民主和自由原则”、“社会公正原则”,“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根本改造社会主义的整个大厦,最终导致苏共垮台、前苏联解体的历史性悲剧。这方面的教训必须认真地总结和汲取。

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大家知道,公平作为评价人的行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和尺度,从静态上讲不仅是指形式方面的程序公平,而且是指内容方面的事实公平;从动态上讲不但包括条件方面的机会公平、过程方面的规则公平,而且包括结果方面的分配公平。传统的自由主义往往将公平视为形式上的、程序性的概念,主要强调机会公平;传统的社会主义往往将公平看作事实上的、实体性的概念,主要强调分配均等。二者虽然大相径庭、莫衷一是,但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制度,把公平视为超历史的、绝对化的范畴,并将不同侧面、不同环节的社会公平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总的说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会问题。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创造性地将公平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将公平的条件、过程与结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公正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道路。他强调,“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些重要论断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社会主义公正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作出了新的概括,因而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继承和发展。

首先,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众所周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由此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而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同享用文明成果的自主联合的平等关系。邓小平早就说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10] “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5]64 在现阶段,只有在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能为社会公正奠定牢固的经济基础。

其次,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坚持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体,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作为政体,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即人民群众通过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新型的民主,不再是少数富人所垄断的民主,而是由绝大多数群众参与的、为广大劳动者服务的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所保障的人民民主,就没有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公正。

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邓小平告诫我们,我们的第一步目标是“建立一个小康社会。雄心壮志太大了不行,要实事求是。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5]161-162 当前,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已具备更好地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一定条件和手段。同时,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到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就业、看病、上学等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正,不能陷入单纯的想象和空泛的议论,而必须立足国情、着眼实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正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建立健全保证社会公正的制度和体制,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收稿日期: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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