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域中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问题研究-以广东为例论文

社会治理视域中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问题研究-以广东为例论文

社会治理视域中的民间信仰 活动场所管理问题研究
——以广东为例

李朗宁

(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 宗教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180)

摘要: 广东民间信仰富有浓郁的“山水兼具、农商并重”之岭南特色,有着 “毗邻港澳、隔海相望东南亚”的地理优势,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交流频繁,在海外华人社会中传播广泛、影响深远。民间信仰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宗教形态”,是中国多元和谐型宗教文化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从社会治理理论入手,以广东民间信仰现状调查为中心,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此基础上,通过比对福建、湖南、浙江等地的不同管理模式,结合广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试点佛山市的经验,尝试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语境下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 社会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广东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五大宗教与民间信仰、少数民族原始信仰共同形成多元共存的宗教文化生态系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经式微的民间信仰方兴日盛,民间信仰研究也受到学界的关注并取得丰硕成果。在2011年公布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中国民间宗教和民间信仰”研究作为“宗教学”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而名列其中。著名宗教学学者牟钟鉴关于民间信仰的重要性与未来发展趋势有过一段重要的论述:“民间宗教将成为中国五大宗教均衡发展、关系和谐的共同基础。中国未来社会和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导下,恢复失衡的多元通和宗教文化生态,以满足广大民众信仰的多样性需求,同时借以突显民族文化的主体性,使文化的主导性与多样性、民族性与开放性达到恰当的统一,这是中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1]

广东地处祖国的南大门,“北枕南岭、南临南海”,民间信仰富有浓郁的“山水兼具、农商并重”之岭南特色,有着“毗邻港澳、隔海相望东南亚”的地理优势,“粤式”民间信仰在港澳台地区交流频繁,在海外华人社会中传播广泛、影响深远。广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布面广、信众人数庞大,能否在符合国情、省情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创新思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创新语境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新格局,很多工作都在探索之中。2011年以来,笔者多次随广东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的“广东民间信仰情况”专题调研组、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专项课题组赴广东省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调研,与当地宗教工作干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及信众代表座谈。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笔者通过比对广东、福建、湖南、浙江等省探索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不同模式和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尝试提出社会治理创新语境下加强广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广东民间信仰基本概况

广东民间信仰富有岭南特色,分布面广,几乎村村有庙、一庙多神,群众基础深厚。调研结果显示,广东民间信仰无论是活动场所还是信众,其数量均远超“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总和,发展呈持续上升的态势。民间信仰信众以女性和城镇、农村信众居多,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不同年龄段、文化程度、社会职业、社会地位的人均有参与。有别于五大宗教,民间信仰并不具备教团、教义、教规、仪轨等系统化的建制,它是民众自发地对被认为具有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客体的信仰以及围绕这个主题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与当地的民情风俗融为一体,富有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

民间信仰所呈现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杂性。民间信仰与传统宗教、传统文化之间既同又异,所开展的活动内容十分庞杂。由于缺乏内在的制度化约束,民间信仰复杂性的特征格外突出。二是松散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布广泛,庙会活动频繁,跨行政区域举办大型庙会的情况亦十分常见,各场所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三是定期性。民间信仰大型活动时间主要在农历每月的初一、十五,每年的各大民俗节日(纪念日)如三月初三北帝诞、三月廿三日妈祖诞、五月十一和七月廿四的城隍诞、五月初一至初八的龙母诞等;活动一般以自发为主,大型庙会有时才请“土道士”主持活动。四是实用性。民间信仰的对象、目的、祭祀仪式与民众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信仰的初衷大多是出于实用功利性的利益诉求,正所谓“无事不登三宝殿”,只要能满足人们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升官发财、健康长寿等美好愿望的神祗,都成为信众们崇拜的对象。这也充分表达了民众趋吉避凶、期许幸福生活的民俗心理。五是群众性。民间信仰源于中国大陆,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且随着移民的增多,许多本土神祗如妈祖、观音、关帝也已成为港澳台地区、东南亚等地区侨胞共同的信仰。汕尾凤山祖庙、揭阳三山国王庙、沿海地区的妈祖天后宫等宫庙已经吸引了大量台胞前来寻根谒祖、进香朝拜。民间信仰已经成为海峡两岸同胞凝聚民心、沟通感情的精神纽带之一,为促进两岸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着积极作用。

(2)进口Mach数降低及进口压强增加导致燃烧室中流场的高温区覆盖面积增大, 燃烧反应发生的区域增大.

由于缺乏引导和政策法规规范等原因,广东大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模式还处于民间的、自发管理的状态,以松散型的管理模式为主。一是由当地群众、捐建者、德高望重的老人或家族头人组成“理事会”或“庙宇管理小组”自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农村普遍存在。场所负责人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方式:有的由当地热心者直接当选负责人,有的经选举产生负责人,有的以在神灵前“投圣杯”的形式换届,有的则是同一负责人常年管理庙务。二是由当地的老人看管,有的是委托乡村的贫困老人或退休干部看守庙宇,并负责管理香火;有的是吃住均在庙里,靠庙宇的收入维生。三是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工作人员管理,这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国家、省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般由当地文化部门派人代管日常事务,如汕尾凤山妈祖庙由区设立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雷祖祠由湛江雷州市文化局设雷祖祠游览区管理所负责管理;肇庆广宁县红星寺山坡白衣庙、汕尾海丰县的城隍庙由当地县博物馆隶属管理,肇庆德庆县悦城龙母庙、孔庙由县旅游局统一管理。还有部分场所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如汕头峡山黄大仙祠管理组织的“乐善善社”等。四是通过村委会成立管理组织管理。如肇庆高要市金利镇天后庙等民间活动场所,其日常管理维护由宫庙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委托或承包给村民负责。场所免费开放,但寺庙内的店铺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收入直接归村委会。五是村头路边无人专管的小庙小庵。

至于民间信仰的正面功能,有学者概括如下:“民间信仰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创造的文化,它是与一定时代的生产力,以及人们对自然、宇宙、人类自身的理解水平相适应的一种文化现象。在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民间信仰是为了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特别是求得内心的安全而创造和传承的文化。在一个地方具有强大影响的神明,甚至还能够起到整合地方社会、凝聚不同社会群体情感认同的作用。”[2]

近年来,民间信仰问题已成为学术界、政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全国现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展开对民间信仰的试点管理。从学术研究层面看,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牵头,由宗教领域的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及相关政府机构官员等联合撰稿发布的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为例,自2008年始,《中国宗教报告》持续聚焦民间信仰问题,每年均有关于民间信仰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现代价值等方面的理论与现状的深度探讨。从政府工作层面来看,从中央到部分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陆续成立了相应机构,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归口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主管。民间信仰“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已然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新课题。

上述两位学者分别从历史文化传统及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维持自我管理模式的立场及其理由。然而,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在长期自主、松散的管理模式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一,底数不清。笔者在统计全省相关数据中发现,统计难度大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主要困难。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数量及场所的组织形式、权属、管理人员等情况不清(据了解,这一困难正在得以解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已于2018年全面部署与开展专项工作,面向全省下发《广东省民间信仰普查表格》,对本省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详实准确的登记造册)。其二,违法现象客观存在。逢农历每月初一、十五以及大型活动期间,一些“神汉神婆”借信仰的名义在庙宇或周边地区展开占卜、“跳大神”、做法事以及宣传与时不俱进思想的违法情况并不少见。其三,场所管理较为混乱。目前大多数场所的管理属于自发式的民间管理模式,既没有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也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场所负责人多是社会人员,难以保证民间信仰活动的合法有序。其四,安全隐患较多。大多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地理位置偏僻险要、交通不便,如遇恶劣天气,信众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在朝拜人数较为集中时,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等行为容易引发人身伤害和山林火灾;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可能产生的宗族间、村落间的摩擦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非信众对信仰场所的选址、活动期间造成的滋扰和日常行为等不满而引发矛盾冲突;年久失修的庙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其五,违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的民间神庙存在产权、管理权归属不明晰或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报建、审批等情况;也有未取得合法手续就违章乱建的现象。其六,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容易引起经济纠纷。一方面,绝大多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均有在场所内设立功德箱接受捐款的现象,容易被信众误认为这些民间信仰活动就是符合政策的合法场所;另一方面,场所普遍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容易导致因香火的经济利益而造成管理部门与管理者、管理者内部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

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主要涉及“社会治理”与“社会组织”两个概念。社会治理是指以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作为主体,通过运用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体系,对社会运行的组成部分、不同领域、不同环节进行合法、有序、有效管理的过程。以往社会治理的主体往往是单一的政府,在社会转型的快速进程中,社会治理主体朝着多元主体化发展,更加强调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的协同合作与有机互动。就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培育和优化社会组织的成长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能动作用,对于缓解政府的行政压力和克服市场的有限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换言之,社会治理需要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组织的类别众多,形式灵活多样,按照美国萨拉蒙教授的观点,满足“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3]3-4这五个特征的即可称之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实践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有助于“建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推动社会自律和自治;节省社会运行的行政成本”[4]12-13

二、社会治理视域中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

在现实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各地民间信仰活动不仅对当地的经济建设、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它的社会伦理道德教化功能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高民众对民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其次是促进各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例如,已列入Z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2011—2020年)”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某知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近年来以深入挖掘民俗文化和打造文化品牌为依托,通过与旅游业紧密结合,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已成为当地旅游产业的经济支柱。再者,民间信仰满足了民众信仰的心理需求,使其精神有所寄托、行为道德有所约束。此外,民间信仰还成为维系港澳台同胞、海内外华人侨胞感情沟通的纽带之一,为增进他们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节点的感知模型是研究无线传感器网络覆盖性问题的基础,通常分为确定型和概率型两类,最常见的布尔模型(Boolean sensing model)属于确定型感知模型,概率型感知模型则包含了考虑障碍物等地理面貌的Shadow-fading模型,以及考虑目标探测点和节点传感器间距离长度影响的Elfes sensing模型[16]。

当我们思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社会治理问题时,首先面临的两难就是:是维持现状、继续实行自主管理,抑或是纳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对此,专家学者们秉持不同的立场和意见。中山大学刘晓春教授的观点是:“民间信仰虽然是非制度性的宗教,却与民众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民众多元精神需求的表现。民间信仰的功利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即时性,即中国老百姓对民间信仰所持的态度大多是‘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心态。如果我们将松散的民间信仰信众视为一种社会组织,并且刻意地强调,很可能会反而强化了民间信仰的组织性;那些以神庙为中心的民间信仰群体,很可能会由此产生文化自觉,为社会管理带来新的难度。民间信仰承载了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并且是民众诉诸多元精神需求的对象,符合民间信仰自身特点的管理方式应该是民间信仰的自我管理。”[5]399中国社会科学院金泽研究员则提出,如果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则不可避免地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和增加政府负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宗教多元化的演变,信教人数和宗教组织在一段时间内还会呈上升趋势,这势必带来加大社会管理成本的问题。对于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来说,不可能无限地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而且即使政府有能力负担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也还有管理的边际效益问题(并非加大了投入就管理得更好)。所以在研究宗教在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时,或许可以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中总结经验,从而推进宗教组织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方式与规则的探讨与改进。”[6]356

为了生成正确的答案(最基本的目标),自然问答模型需要从候选事实集合中选择一个最合适的事实。给定问题Q和主题实体e,首先从知识库中检索出候选集合Ce={(e,p,o)},(e,p,o)∈KB,并利用问句事实匹配模块选择最合适的事实定义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匹配函数fQ(s,p)(考虑到问题一般只包含主语和谓词的信息,因此在计算问题与事实匹配得分的时候不考虑宾语部分)计算问题Q和事实三元组(s,p,o)的匹配得分,最终的匹配三元组为

三、他山之石:福建、湖南、浙江之不同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开展民间信仰的试点管理工作,其中福建、湖南、浙江温州三地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办法和整治方案,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各具特色,值得关注。

1.福建模式。福建民间信仰活动兴盛,对台交流频密。据《福建日报》报道,2012年,福建1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计26130处,纳入试点管理的场所计749处。[7]作为国内率先探索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省份,“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事务管理,是福建省的首创,其全面性的探索已有十年之久。”[8]福建先行先试的做法具体有三:首先,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中,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率先增设了民间信仰工作处,负责全省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其次,管理思路明晰。以“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归口管理、教育引导”作为该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工作原则,对不同的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部分社会影响面大、历史悠久、信众多、海外联系密切的活动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民族宗教部门试点管理;大型及较大型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中部分具有佛教、道教特征但又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的场所,在所在地的佛教或道教协会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挂靠宗教协会代为管理。[9]再次,支持社会治理创新。在探索民间信仰组织的自我管理方面,福建亦走在了全国的前沿。目前,福建有两种不同模式的民间组织在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工作:一种是由同一教派内部组成的社会团体,如莆田市三一教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莆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另一种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不同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组成的社会团体,如云霄县民间信仰协会、诏安县民间信仰协会等。

2.湖南模式。各方对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依法管理、争取“合法性”的呼声渐高,湖南是率先将其“落到实处”的省份。2009年,湖南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个在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领域的地方性行政规章,也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为民间信仰‘脱敏化’或‘正名化’的一个重要的文化事件”[10]181。于管理层面,《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该《办法》第一条即说明:“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法律上“认可”民间信仰的“宗教属性”。其二,该《办法》中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了明确的界定,即“指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其三,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流程办理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湖南于2010年制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实施程序》,对场所的登记实施程序作出了明晰的规定。其四,《办法》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其管理组织由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推选活动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持,推选结果须报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其五,申请登记的场所需提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以及相关详尽的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宗教工作部门统一颁予登记证。

对于湖南省出台的这部填补国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立法空白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学者在肯定其富有开创性的历史贡献之余,也尖锐地指出了它的“时代局限性”:“该办法在充分体现湖南省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性质认知及法律化管理的思维转变的同时,显然也遗存了‘宗教/迷信’两分观念的影响和部分的意识形态偏见,以及‘行政管教’的痕迹”[10]182-183

3.浙江温州模式:与福建、湖南的管理路径稍显不同,浙江省温州市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力度空前,成立了高规格的市一级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来自于市委、市政府、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台办、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23个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设立管理机构、增加编制等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和整治工作。

佛山位于珠江三角洲腹地,是中国古代四大名镇之一,辖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区,总面积为3848348平方千米。根据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1年提供的数据,佛山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1156处,比“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多1104处;其中禅城区271处、顺德区553处、南海区289处、三水区33处、高明区10处;据初步统计,全市民间信仰信众是该市“五大宗教”信众总人数的近10倍。

2010年2月,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佛山市禅城区和西樵镇作为广东省、佛山市先行开展民间信仰管理的试点单位。以禅城区为例,该区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社会治理范畴,成立了“禅城区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禅城区开展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积极探索该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模式。佛山市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分布在南庄、石湾、张槎等原城郊农村区域。据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2011年的统计数据,禅城区内有各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274处,其中南庄镇112间、石湾镇街道106处、张槎街道40处、祖庙街道16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17处,占总数的6.2%,600—1000平方米的32处,占11.7%,300—600平方米的占24.5%,100—300平方米的102处,占37.2%,100平方米以下的56处,占20.4%。这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除了一小部分是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大都兴建于20世纪80—90年代,管理模式以村民小组、管委会、个人管理等自主管理为主。

四、本土个案:以佛山市禅城区试点情况为例

2)自动化控制系统。地面控制系统均为撬装OCS控制器独立运行,地面压力信号与现场井口BB井控系统进行联锁。当地面撬装设备压力高于设定值时自动关井,具有紧急关井联锁功能,从而确保运行安全可靠。地面各撬装采用就地控制与中控室控制相融合,撬块上的各重要工艺参数的显示、控制、报警以及各相关逻辑联锁保护控制均由中控室DCS+PC系统进行远程监控。

步骤3 为不失一般性,对定标信号进行每隔两个抽取一个,共抽取2 000帧信号,利用式(3)和式(4)计算该2 000帧的幅度和相位误差值,并计算幅度和相位误差的平均值和

2011年9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温委发〔2011〕123号),该文件对要形成“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居协同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场所自我管理”的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格局并针对当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遍存在乱建、滥建、违建等现象采取“保留提高、整改合并、改作他用、依法拆除”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整改。此外,该文件还提出了“四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即“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现实价值、历史传承、活动特征、信众需求、内部管理以及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影响等情况,予以纳入管理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布局调整一批和取缔拆除一批,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城市转型升级相协调、相适应。”对于经甄别后确需拆迁安置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该市《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中也拟定了3种安置方案:一是合并安置,主要是针对一地多庙、信奉对象类似等情况;二是集中安置,针对同时需要拆迁多个场所的区域;三是改建他用,积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尽可能改建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文化体育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

禅城区探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社会治理的路径有三:其一,出台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的《民间信仰及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在属地管理中,村、居委为第一责任单位,镇、街道为第二责任单位。在分级管理中,按面积大小、供奉神像和信奉者的规模、是否需要人照看、是否有收入来源或有节庆活动等因素分为三个层级:一是由镇、街道管理的,在区民族宗教部门登记备案;二是由村、居委管理的,在镇、街道登记备案;三是由村、居委建立档案登记管理。管理办法中对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条件、申报制度、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财务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也明确了相关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其二,登记发证。禅城区将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信众较多且供奉神像的庙宇和附带庙宇功能的宗族祠堂共70间逐步进行场所等级并核发“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并筛选了其中5间(南庄镇康帅庙、石湾镇街道华光庙和医灵庙、张槎街道谭仙观、祖庙街道兆祥黄公祠)有一定规模、已初具日常管理形态或自主管理能力较强的场所作为重点示范场所。其三,将《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禅城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制度》悬挂在每个登记的场所,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有章可依。

HOG(梯度方向直方图)+SVM(支持向量机)的目标识别由法国研究人员Dalal提出,主要思想是使用HOG对目标进行特征提取,利用线性SVM分类器对目标进行分类从而实现目标检测[7]。本文使用OpenCV2.4.9库中现成的HOG+SVM行人检测函数对目标进行检测,目标检测方法的步骤为:对输入图像进行颜色空间标准化;计算像素梯度,计算得到的梯度结果统计在梯度方向直方图上;对重叠块中的对比度进行归一化,生成特征向量;使用SVM分类器对生成的特征向量进行训练,其流程图如图2所示。

参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佛山禅城区的试点以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登记管理为手段、以政府部门为管理主体实行规范化管理。在推行试点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亦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法律缺位。迄今为止,不仅全国人大没有出台权威的法律,而且在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当中亦缺乏有关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和约束之内容。在以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当中,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应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条文,而无对应的罚则规定,这使得基层的执法者往往陷入尴尬境地,对场所的管理只能冀望于被管理者接受劝谕式管理方式。其次,被管理者存在抵触情绪。在试点管理推行的初始阶段,场所所在的村委会、场所负责人甚至信众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例如担心未经报建、审批而建造的祠堂、庙宇会被强行拆除;顾虑纳入规范管理之后关卡太多,办事不方便;担心管理不善,管理者的地位会被取代;部分自发管理小组成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放弃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导致场所无人管理;对于区民宗部门遣散个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伪僧人的举动,场所负责人及当地信众十分不理解且不配合。再次,队伍建设问题。尽管佛山市禅城区的试点工作得到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三定”方案中亦相应增加了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职能,但是在并没有增加相应处室、也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仍然按照对“五大宗教”的管理模式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加以管理,如果将辖区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全部列为管理对象的话,那就意味着基层宗教工作干部面临着数倍于“五大宗教”场所和信众的管理任务,原本就较为薄弱的队伍建设不堪重负。

五、加强与创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社会治理之思考

1.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各级宗教工作干部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反映的最迫切、呼声最高的就是民间信仰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问题。对于民间信仰的归属与管理等问题,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民间信仰及活动场所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举办大型活动的监管工作,为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治保障。

2.优化社会治理格局。民间信仰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五大宗教”的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应该在社会治理的新格局下坚持归口管理等5项原则,推动各项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1)归口管理原则。根据广东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承办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2)属地管理原则。对民间信仰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庙宇所属的基层组织,即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委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四级管理网络,明确第一、第二责任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人。(3)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地1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分类接管。具有佛教性质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由佛教团体接管;具有道教性质的场所,可由道教团体接管;属城乡社会人员管理的,由所在城乡街道、行政村加强管理;部分登记为文物或慈善机构的宫庙,可由文化、民政部门分别对其进行业务指导。(4)统一协调原则。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较多、较集中的市(县)应成立民间信仰活动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宣传、统战、民族宗教、台办、文明办、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所辖地区民间信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5)事务公开原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参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大场所的财产管理、人事管理、消防安全、财务管理、卫生防疫、组织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推动活动场所的财政、内部事务公开化,接受管理部门和广大信众的监督;积极引导将其所募得的善款用于正当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修缮和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常用的平面编织技法有十字编织、矩形编织、米字编织、斜纹编织等。十字形编织法是将经条与纬条垂直相交,纬条穿于经条下3根,压于经条上1~3根,构成平行直线纹与大方格纹,编出十字纹样。矩形编织法是将若干根竹篾平行列为经条,再将纬条分不同道数上下压住,织成长方形的空花纹样[2]。

3.推动成立社会组织。针对当前主管部门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队伍力量薄弱,专项工作经费有限,与当前日益繁重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可考虑在部分地区试点培育适当规模的民间信仰协会,积极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工作,通过规模适中、形式多样的民间自治组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在民间信仰场所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信众、社会组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社会秩序的有效构建。这既是社会管理视域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应是减轻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压力的有效之举。”[11]

4.创造“广东经验”。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对于“五大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大宗教格局”之下的一项“老情况、新工作”,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要摸清情况、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就广东而言,目前已有广州市花都区、佛山市禅城区和西樵镇、江门开平市、梅州市、汕尾市等地陆续开展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主管部门与试点单位先行先试,勇于探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社会化管理的新做法、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各种试行管理意见和办法文件。目前,全省纳入规范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数量在增加,试点范围也在扩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领域的乱象与老大难问题正在逐个攻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广东经验”。

参考文献:

[1] 牟钟鉴.对中国民间宗教要有一个新的认识[N].中国民族报,2008-11-11.

[2] 洪奕宜,李强.岭南民间信仰“众神和谐”[N].南方日报,2010-08-27.

[3]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贾西津,魏玉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社会服务与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

[5] 金泽,陈进国主编.宗教人类学(第一辑)[A].刘晓春.寻求民间信仰的生存空间[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6] 金泽,陈进国主编.宗教人类学(第一辑)[A].金泽.民间信仰·文化再生产·社会控制方略[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7] 刘益清,何金,林朝阳.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达2.6万处 闽台宗教文化交流渐成趋势[N].福建日报,2012-07-04.

[8] 魏德东.福建的宗教格局[N].中国民族报,2011-07-05.

[9] 杨振伟.福建民间信仰:以“神缘”促“人缘”[N].中国民族报,2009-05-19.

[10] 金泽,邱永辉主编.中国宗教报告(2009)[A].陈进国.传统复兴与信仰自觉——中国民间信仰的新世纪观察[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1] 李朗宁.对民间信仰要摸清情况、理顺关系、加强管理[N].中国民族报,2019-06-21.

收稿日期: 2019—07—12

作者简介: 李朗宁(1982—),女,广东湛江人,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宗教学、岭南宗教历史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 B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7462(2019)05-0078-08

DOI :10.13977/j.cnki.lnxk.2019.05.011

责任编辑:王升平,谢青

标签:;  ;  ;  ;  ;  

社会治理视域中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问题研究-以广东为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