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美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运用的实践及启示——非经济功能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原产地论文,欧盟论文,视角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8—0042—07
从制度性安排角度看,根据原产地适用对象,目前全球有两类原产地规则,即受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制约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地区贸易安排及各类优惠贸易安排所采纳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指任一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而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它适用于各类自由贸易区协定(free trade area,FTA)或双边优惠贸易安排、关税同盟和普惠制。据此,可以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一是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二是适用于各类自由贸易区、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互惠性原产地规则①。
当今的时代,区域性经贸安排日益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②(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增强[1],影响着几乎50%的世界贸易[2]。在区域性经贸安排中,欧美无疑是最活跃的主体,在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中,欧美同样走在世界的前列,在欧美参与的区域性经贸安排中,原产地规则已被大量用于经济目的,包括保护区内产业、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发挥着广泛的独特的经济功能[3]。当其他国家还在效仿欧美,摸索着制定原产地规则,努力使其发挥基本的经济功能③ 时,欧美却另辟蹊径, 为原产地规则在其他领域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非经济功能④,往往涉及一国的政治、领土、外交、军事等非常敏感的领域,其影响绝非经济功能的影响所能比。面对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双重挑战,我国正学会用“两条腿”走路,积极主动地开展区域性经贸安排的实践,如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实现国家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目的,是当前及今后我国参与区域性经贸合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拟对欧盟、美国运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实践,从非经济功能的视角作尝试性探讨,并对我国的同类实践提出建议。
一、欧盟、美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经济功能的表现
欧盟、美国建立的区域经贸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非经济功能只在特定背景下才得以显现,从而发挥着经济功能无法体现的巨大威力和影响。综观欧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其非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有争议的领域的政治主权和领土主权
原产地规则并不经常涉及到国际领土争端和政府的承认问题,只有在出口产品是在有争议的领域内生产时,原产地规则才会处于国际政治争端的中心。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而原产地规则的定义通常是以领土为基础的,决定一种产品的原产地需要首先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即这种产品是否在出口国内或特定的领土内生产和制造。如果该国或地区的领土主权存在争议或其政府需要获得国际法上的承认,如北塞浦路斯(Cyprus)、克什米尔(Kashmir)、西部撒哈拉(Western Sahara)等地区,则涉及该国或该政府是否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以及此种原产地证书是否能获得区域性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成员方的认可,从而使出口方获得优惠待遇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采取何种方式来处理这类问题直接影响着该领土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在这一问题上,欧盟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并实现其目的的。
1.实际—贸易方式(practical-trade approach)
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成员方只从商业角度考虑,并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则来决定原产地规则,亦即只强调对该有争议的领域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管辖及由此而引起的国际责任,而不决定该领土的法律地位,即并不决定该领土的主权。这种方式的目的是尽量使原产地规则运用中政治因素最小化。
EU在处理从台湾地区进口的商品的原产地的确定以及在西部撒哈拉问题上采用了上述方式。在台湾问题上,EU和其成员方不承认台湾为主权国家,认为其是中国的一个省。但EU仍然允许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并接受台湾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EU委员会1084/95条例规定,从台湾地区进口的大蒜应有原产地国家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EU的立场表明了其在台湾问题上的外交政策,即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EU在西部撒哈拉(Western Sahara)⑤ 问题上也采取了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原产地规则问题。根据EU—撒哈拉协议⑥ 第94条的规定,将协议项下的贸易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西部撒哈拉生产的产品并允许进入EU。EU在西部撒哈拉问题上的态度也表明,其目的并不在于确定该地区的领土主权归属,而是为了发展与该地区的贸易。
2.政治—主权方式(political-sovereignty approach)
这种方式可在EU法院中找到两个判例:一是在主权有争议的北塞浦路斯(the Turkish Republic of Northern Cyprus,“TRNC”)⑦ 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二是在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⑧ 所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定。在北塞浦路斯案中,根据1972年EEC—塞浦路斯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国的海关当局签发。英国海关当局拒绝接受由TRNC签发的或盖有其印章的原产地证书,而接受盖有塞浦路斯海关当局印章(盖有这种印章表明其不是由TRNC所签发的)的原产地证书。此案被提交EU法院,要求法院决定1972年的协定及其附件是否意味着不接受由TRNC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英国及EU委员会主张,由于塞浦路斯的特殊地位,允许EU成员国接受不是由塞浦路斯共和国而是由TRNC签发的证书,这并不表明TRNC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出于整个塞浦路斯人民利益的考虑。但EU法院拒绝了他们的主张,作出了如下判决:北塞浦路斯的特殊地位是由于1975年土耳其入侵造成的,这并不能使其与1977年附件中清楚的、明确的、无条件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条款相分离,原产地规则制度是在签约双方相互信赖和合作的基础上达成的。除非严格适用行政合作程序,否则原产地规则不可能适当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北塞浦路斯既未被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认也未被成员国承认这一特殊地位,这种行政合作是无法实现的,唯一被承认的国家是塞浦路斯共和国[4]。
EU的实践表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不仅仅是一国的贸易政策问题,当其涉及到在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地区内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定时,原产地规则可以被用来实现一国的政治、领土、军事和外交目的。而且,为了实现上述非经济目的,一国可以置区域贸易协议的宗旨于不顾,而采用最能达到目的的方式。在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的原产地规则问题上,EU采取政治—主权的方式来解决,既违背了1995EU——以色列协议的宗旨⑨,也有违GATT的相关规定⑩ 及其相关实践(11),更与在这方面的国际实践不相符合[4]。对于主权有争议的领土的法律地位问题,原本是由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来决定的,如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等。如由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来决定,则国际贸易规则会直接演变为一国的政治、军事与外交政策。
(二)推行外交政策
当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原产地规则涉及到主权有争议的领域时,一国处理该地区的官方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方式是该国外交政策的直接反映。如果采用政治—主权方式(political-sovereignty approach),即只有被认为是“主权国家”的国家才是原产国,只有被承认的政府才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可以构成相关国家或经济利益集团的外交政策和贸易政策之间的一个传送带,从而成为对在有争议的领土上保留非法控制的国家施加压力的一种工具。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究竟是一种贸易政策还是一种外交政策,其界限已变得模糊不清[4]。
EU就曾以在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所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争议的问题在于在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1995年EU—以色列协议中规定的贸易优惠,欧盟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没有资格享受协议中的优惠待遇。EU的法律结论发表在1998年委员会通讯中,通讯指出,优惠待遇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的领土和以色列的领土,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相关决议表明,这些地区(无论是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还是东耶路撒冷,戈兰高地East Jerusalem and the Golan Heights)都不是以色列的领土。EU的这一结论被EU代表采纳,由此反映了EU在此问题上的官方政策。另外,EU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前后也不一致(12),1998年提出这些地区的产品的原产地问题,正如欧盟最高官员所言,是由于当时以色列总理的行为以及在此地区的和平进程没有进展而引发的,EU的目的是给以色列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实质上已经充当了一种外交政策。
(三)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
该项功能可以从美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中得到诠释。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之间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统一来源地方案》(the Integrated Sourcing Initiative,ISI)作为协定的一部分,涉及到原产地规则。FTA第3(2)条规定,附件3B所列的产品,当从另一缔约方领土进口到一缔约方领土时,将被视为另一缔约方原产的产品,因而可以享受到协议下的贸易优惠。根据这一规定,ISI实质上将对某些产品的行政(管理)优惠待遇赋予了所有非签约的第三方,只要这些产品是通过新加坡运往美国的。而印尼被新加坡和美国的高级官员再三地视为ISI的主要的意定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尽管协议和实施立法中都未明确列出印尼和其他任何第三方(13)。但根据这一条,印尼享有协议中的优惠待遇是无可争议的。美国是出于什么目的通过原产地规则赋予非签约的第三方(主要是印尼)以协议项下的利益呢?详尽的分析研究表明,美国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促进邻国特定部门的经济发展,在这方面美国已有明确实现这一目的的政策工具,即普惠制,其实施比FTA下的管理困难要小得多。美国的目的在于迫切地想为印尼提供特定的经济援助,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利克(Zoellick)所言,ISI中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想为印尼提供某种程度的经济援助,试图在经济上帮助印尼以防止失败的国家、分离的社会和过度贫困的产生,从而防止恐怖主义滋生。因此,美国通过在ISI中的原产地规则为印尼提供间接的经济援助的目的是将印尼当作反恐战争的盟国(14)。
(四)维护区内统一,保证区内安全、稳定
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它包括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即双边累积、对等累积、充分累积。“泛欧模式”使用对等累积为世界之最,该体系中适用于欧盟与世界16个贸易伙伴和40多个FTA,EU在与欧洲自由贸易区内其他成员及订有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的贸易往来中,只要生产原料或零部件来自协定国或欧盟国家,则无论在协定国加工程度高低,均视为区内原产品。NAFTA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NAFTA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被视为完全原产,小汽车、轻型面包车及其发动机和传动设备的区内比重不得低于62.5%,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只有用区内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才能享受区内优惠。在易于发生武装冲突或政治上比较敏感的地区加强贸易合作,通过原产地规则的这种累积规则,特别是对等累积规则,可以使这些地区的个人和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贸易网,从而使任何有意使用武力引致冲突的一方都会考虑武装冲突的高昂代价,从而抑制武装冲突事件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区内统一,保证区内的安全、稳定。
二、欧盟、美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经济功能运用的动因
(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自身特点是前提
1.事实上的合法性及协调统一任务的艰巨性
首先,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存在是合法的。尽管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否属于GATT第24条范围内的“其他贸易规章”(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经过50多年的争议仍然没有解决,从而使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理论上存在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者提出应对国家是否有权通过原产地规则使第三国受益进行审查[5],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已被日益增多的区域贸易组织用来实现多种目的,已成不争的事实。
其次,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在国际上缺乏应有的约束和规范。GATT/WTO没有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约束和规范。尽管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以规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仍未纳入任何多边体系,而是以一个非约束的共同宣言形式列入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附件。因此,在制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具有资格享受优惠性贸易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方面,各国仍有很大的随意性。尽管在“多哈议程”谈判中,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一次将优惠原产地规则列入谈判内容。但由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本身的复杂性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其统一和协调在短期内将无法完成。退一步说,即使形成全球协调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并不影响其各种作用的发挥。
2.规则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随意性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二是“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Regime-wide Rules of Origin)。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又包括完全获得的原产地规则与实质改变的原产地规则。实践中,又有多种标准用以界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增值测试、税则分类改变测试、技术测试及税则分类改变的例外等,而且这四种类型,各种优惠贸易安排既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三类:一是最低限量,指产品的价值中取得当地价值的最低量;二是吸收原则,指当非原产原材料在满足了相应的加工工序要求并入最终产品并取得原产资格后,该产品被认为是百分百地原产于该国而不再计算其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含量;三是累积规则,该规则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使用来自其他成员或另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非原产原材料而最终产品并不丧失其原产地资格,从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2]。在实际运作中,上述多样化的原产地规则都程度不同或侧重不同地结合在各类优惠贸易协定中使用,不存在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这就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复杂性。
总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事实上的合法性,判定标准的随意性、操作的复杂性、运用的重叠性以及缺乏国际约束和规范,使其更容易被用作贸易壁垒,以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6]。
(二)各成员方利益驱动是内在动力
1.非传统贸易利益的驱动
各国加入一个或多个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根本出发点并不是为了一个什么抽象的、超国家的“区域利益”,而是一个民族国家借助于区域集团的力量达到其经济、政治或其他目的。新区域主义(15) 理论提出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动机是多重的,除了传统的贸易利益,还追求以提高贸易报复能力及整体国际谈判交易能力为主的非传统贸易利益[7]。美国正是为了增加同欧盟与日本等开展经济竞争的地位,才积极倡导以其为中心的北美自由贸易区[8]。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中,美国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区域内某一特定部门的发展[5]。欧盟则是通过区域化安排实现国家利益的典型。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讲,经济区域化也好,经济全球化也罢,参与其中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实现本国的政治及军事目的[9]。
2.政治与安全政策的需要
在特定时期,政治利益会成为大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首要考虑。9·11事件之后,美国把反恐作为其国际战略的一项核心内容。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主动提出与中东地区国家在2013年之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倡议。多数评论认为,美国此举的真正目的是要通过自由贸易区方式在该地区推行美国式民主制度,从制度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就美国寻求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反论证专门发表了一份研究简报,其中明确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在政治和外交上给美国带来的利益[10]。
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政策不是在政治真空中形成的,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国政治、外交和军事政策的影响,在其他贸易政策工具的使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逐渐充当了一国推行政治与安全政策的工具。
(三)国际法的限制是外在压力
在全球化时代,使用武力达到政治、军事目的已受到国际法的重大限制,而使用贸易措施实现某种政治、经济、军事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原产地规则作为现行主要的贸易措施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已被作为一种替代措施。如前所述,其对等累积规则可以推进长期以来被战争困扰或无法用战争或武力解决的地区和平进程;而政治——主权方式的运用又可给争端各方施加压力和影响,以推动和平进程。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发挥的功能
迄今为止,我国参与组建并执行的区域性经贸安排有三个,一是内地与香港之间的CEPA,二是内地与澳门之间的CEPA,三是CAFTA。三个区域性经贸安排中,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综合原产地规则在三个区域性经贸安排中的实践,其发挥的功能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的经济功能
在三个经贸安排中,原产地规则主要在经济领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包括确认产品身份、防止贸易偏移、促进区内的贸易发展、吸引货币直接投资等。在确认产品身份方面,三个安排中都明确规定了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能确定产品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是否具有区域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国籍、是否具有第三国国籍,从而决定该产品能否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防止贸易偏移方面,为防止贸易偏移实施原产地规则,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区域贸易协定的共同特征[11]。三个区域性经贸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也一样,在防止第三国将其生产的货物通过低关税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转运至高关税的成员,造成贸易偏移至低关税成员,增加该成员的关税收入而使高关税成员的关税收入减少,从而阻止低关税成员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方面同样发挥的重要的作用。在促进区内的贸易发展方面,如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以“制造或加工工序”而不是“本地加工的附加值”作为“实质性认定标准”之一,有利于香港制造加工行业中的主要产品符合CEPA的原产规则,从而享受中国内地给予的特殊关税优惠,从而推动了香港对内地产品的出口[12]。在吸引货币直接投资方面,三个安排中都采用了增值标准,这一标准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制造商更多地利用区内的各种资源,促使其在区域内投资以便进行更多的工序。
由于三个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缺陷,使其在经济方面的功能受到较大的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CEPA中,原产地认定标准本身不够明确而且过于复杂,增加了主要是规模不大的香港中小企业生产商的生产成本[12],使优惠待遇的利用率降低。第二,目前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面说明》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对区内成分的计算方法规定过于简单,这使得CEPA原产地标准很可能会成为实践中各种规避行为的温床[13]。第三,三个安排中都缺乏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从而使其在吸引技术投资、整合区内资源、调整区内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作用缺失。
2.缺失的非经济功能
三个安排本身体现了我国对区域贸易组织的认识的不断加深,带有某种程度的政治因素的考虑,但就原产地规则而言,其非经济功能在安排中基本没有任何体现。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消除一切可能的隐患
前述分析表明,原产地规则并不经常涉及到国际政治,如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和领土主权)、外交政策和军事等方面,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出口产品是在主权有争议的领域内生产的,或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外交、军事政策等时,原产地规则才会处于国际政治争端的中心。为此,在台湾问题上,中国必须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尽一切力量避免将经济问题泛政治化。在国际上已有的区域性经贸安排中,在涉及来自台湾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时,已有的实践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未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事实上,就对来自台湾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而言,无论前述“实际—贸易方法”还是“政治—主权”方法,都不会危及到我国的主权。就第一种方法而言,如前所述,其核心是成员方只从商业角度考虑,并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则来决定原产地规则,亦即只强调对该有争议的领域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管辖及由此而引起的国际责任,而不决定该领土的法律地位。就第二种方法而言,不存在使用的条件。台湾地区作为单独关税区,已是亚洲开发银行和世贸组织的成员,但这些并没有改变其中国领土的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台湾政府获得了国际法上的承认,相反,在这些国际组织中,其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的领土,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基于这样一个基础,其他国家完全可以同其建立自由贸易区,并确定其生产产品的原产地,接受由台湾主管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这并不损害中国的主权,接受其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并不表明这些国家承认台湾政府在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也并不表明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但这一切都基于一个前提,即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因此,在台湾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才不会给任何不怀好意的国家以可乘之机。
2.在区域经贸合作中涉及到在领土主权有争议的领域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时,尽量避免采用“政治—主权”方式,而应采“实际—贸易”方式
尽管我国的区域性经贸安排实践才刚刚起步,涉及的地域范围还很有限,尚未涉及到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区域的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认问题,但为了顺应国际上建立区域安排方面采取经济和政治并重,在考虑合作伙伴时不仅评估可能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要衡量国际政治上的得失这一发展趋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经贸安排在发展经济,实现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目的,中国已加快区域贸易合作的步伐。随着区域经贸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涉及到与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未雨绸缪,及早厘定应持的立场。欧盟的实践表明,在处理来自有争议的领土的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问题上,理想的方式是实际—贸易方式。此种方式不会卷入一国的政治、领土、主权纠纷中,只从商业角度考虑问题,而且也符合GATT的规则和实践;而政治—主权方式往往受一国的外交政策的影响,容易卷入一国的政治、领土、主权纠纷,从而改变区域贸易合作的宗旨。从稳定和发展的大局看,我们应尽量避免卷入国际领土纠纷,因此应尽可能采取实际—贸易方式。
3.通过赋予非签约的第三方相应的利益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
美国的实践表明,通过原产地规则赋予非签约的第三方以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利益,可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尽管原产地规则不断扩大的用途已成为区域贸易自由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其合法性也受到GATT第24.8(b)的影响。但原产地规则已服务于广泛的发展目标已成不争的事实[1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约允许通过原产地规则制度赋予第三方可撤销的权利,这两个条件是:(1)不明确“意定受益人”;(2)不明确表明撤销赋予给第三方的权利须经其同意。尽管我国在选择区域贸易合作伙伴时不仅考虑了可能的经济利益,也衡量了在国际政治上的得失,但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善于利用国际环境和国际条约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台湾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的大问题,现状是两岸的经济联系无法斩断,政治上的谈判无法展开,民间交往的热度日益增加,政府间的冰点无法解冻,台湾政府想方设法将经济问题政治化,将两岸的问题国际化,中国政府则尽一切力量避免将经济问题泛政治化。在某些经贸合作谈判不成的情况下,2005年,中国宣布单方面给予台湾的某些产品以优惠待遇(16)。中国与台湾同为WTO的成员,必须承担WTO协定项下的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义务。而中国单方面给予台湾优惠措施有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嫌。在局部性的经贸合作谈判都无法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在短期内大陆和台湾要建立双边经贸安排有很大困难,要解决中国面临的这一困难,我们不妨借鉴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贸安排中,通过原产地规则赋予台湾以相应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做法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不明确“意定受益人”,不明确表明撤销赋予给第三方的权利须经其同意,就不会违反相关的国际条约,也不会违反WTO协定项下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两岸的经贸联系,使台湾在经济上更进一步依赖内地,从而推进两岸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4.利用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维护国内/区内安全,促进政治、领土争端的和平解决,实现国家统一
“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的区域性对等累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安排表明,在此安排下的所有国家都可视为GATT第24条第1款的例外,允许其相互给予缔约方以比非缔约方更优惠的待遇,通过FTA和RTAs中的累积规则,可以形成一个强大的贸易网,使国内/区内贸易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中国已经与香港、澳门地区订有CEPA,完全可以规定中国内地在与港澳及订有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的贸易往来中,只要生产原料或零部件来自协定方,则无论在协定国加工程度高低,均视为区内原产品,可以享受区内的优惠待遇,这样在区内形成强大的贸易网,这对中国处理港澳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将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如果建立了双边经贸安排,可以将累积规则扩大到台湾,使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贸联系更紧密,从而从某种程度上保持区内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在区域经贸安排日益盛行的时代,在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作用日益减弱,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日益显现的时代,中国要积极建立区域经贸合作安排,既要利用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追求传统的贸易利益,更要充分利用其非经济功能,包括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以实现非传统贸易利益。
收稿日期:2006—02—07
基金项目: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博士项目《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研究——兼及CEPA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对珠三角经济发展的影响》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基于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与互惠性原产地规则有根本的区别,本文只探讨互惠性原产地规则。
② 根据GATT第24条的规定,区域贸易协定有三种:自由贸易区协定(free trade area,FTA)、关税同盟协议(CU)以及为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而缔结的过渡性临时协定。本文所指的区域贸易协定,包括以上三种类型。
③ 本文所指的经济功能,是指原产地规则在经济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包括传统的如贸易统计、关税计征、确认产品身份、进口配额的管理等,新兴的贸易保护功能如保护区内产业、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当地就业等。
④ 本文所指的原产地规则的非经济功能主要指在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领域的作用。
⑤ 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西部撒哈拉不在摩洛哥的主权管辖之下,但摩洛哥几乎占领了其所有领土,并实际上控制着其贸易和经济活动。
⑥ Euro-Mediterranean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their Member States,of the one part,and the Kingdom of Morocco,of the other part,O.J.L 70/2(2000).
⑦ 1975年土耳其武力侵占塞浦路斯,导致其领土事实上的分割,北塞浦路斯由土耳其北塞浦路斯共和国控制。
⑧ 以色列在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的占领区是以色列、巴基斯坦、EU法律、政治争端的中心,这些领土于1967年被以色列占领,但根据以色列法律,这些领土,除东耶路撒冷和戈兰高地外,都不是以色列的边境地区,这些领土的法律地位、占领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在国家和学者间一直有争议。
⑨ 根据1995EU—以色列协定及其原产地规则条款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加强缔约方的自由贸易领域,而不是事先决定这些地区的法律地位。
⑩ GATT26(5)(a)款规定:每一个政府基于其全球领土和其他承担国际责任的领土接受该协定,除非这一单独关税区在其接受时已通知给缔约方全体。这一规定表明,GATT缔约方只关注相关领土哪国负有国际责任,而不关注谁拥有主权。
(11) GATT曾处理过的两个案例,一是1961年当葡萄牙欲加入GATT,涉及到其与印度有关的“海外领地”时,二是1965年关于南极洲的主权问题,都是采实际一贸易方式。
(12) 协定是1995年签订的,但1998年才将这一问题提出来,说明其在1998年以前并未考虑这一问题,而是采实际—贸易方式来对待,与在中国台湾,北塞浦路斯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
(13) Article 3.2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simply states that“each Party shall provide that a good listed in Annex 3B is an originating good when imported into its territory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Party.”
(14) See President's Interview With Asian Print Journalists,39 Weekly Comp.Pres.Doc.1401 (Oct.14,2003),“I appreciate very much the efforts made by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to bring terrorists to justice.”; Singapore PM Travels to US to Sign Free Trade Pact,Global Econ.J.,May 5—11,2003,at http://www.becomeglobal.com.
(15) 在大国与小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过程中,小国会对大国做出更多的让步。这种大国对大国做出的单方面让步现象被称之为新区域主义。参见李向阳:《新区域主义与大国战略》,载《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第7—8期第5页。
(16) 2005年7月28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水果自同年8月1日起实行零关税,这15种水果分别是菠萝、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柚、枣、椰子、枇杷、梅、桃、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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