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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最大限度地淡化股市的行政性
我国股市的行政性是极强的,其行政性主要表现为分配上市指标的行政性,以及审批上市公司过程的行政性。当每年的上市公司规模确定之后,证券管理部门几乎完全是按照政府的行政序列分配上市指标的,例如按条条分配到国务院系统的各个部委,按块块分配到各省市自治区。很有意思的是,前几年按条条分配上市指标时,由于各政府部门都有份,因而有些非产业部门竟然分到了上市指标,这些部门因为没有企业而转让上市指标,结果出现了上市指标的非正常交易活动。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拿到上市指标之后,还要再按照自身的政府系列进行分配。由于政府是负有整个社会稳定与发展责任的行政机构,而并不是以盈利为中心目标的企业组织,因而各政府机构在分配已拿到的上市指标时,就不可能是只把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作为唯一分配原则,而是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例如,要考虑到自己的下属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因而就不可能把每年的上市指标都分给自己所属的具有大量好企业的某个地区或机构,即使这个地区或机构的企业都是符合上市标准的,而是往往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将上市指标也要分配给那些并没有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的地区和机构。又例如,扶贫、解困、人情关系、行政负责人的出身地与曾工作地等因素,在现实中实际上也都成了分配上市指标的因素。甚至有些自治区以自己成立的庆典为由,也可以获取到上市指标。总之,上市指标的行政性分配,导致了上市指标分配原则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企业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这个最基本的原则。
应该看到,行政性分配上市指标,必然会导致各行政机构及企业为取得上市指标而大量开展所谓的“攻关”活动,这不仅会腐化一些政府人员,而且也会浪费掉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而会提高股市融资的社会成本,降低股市融资效率。有行政性分配指标及行政性审批,必然就会有“寻租”,从而就会加大社会成本。尤其是应该看到,行政性分配上市指标,必然会导致对上市指标的分配,往往不是以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为准则,而是以各种非上市性的其它多重因素为标准,结果必然会使那些并不完全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造成股市的极大混乱与扭曲。
我国股市的行政性不仅表现在上市指标的行政性分配上,而且也表现在上市资格审查的行政性上。我国现在对上市公司资格的审批基本上是行政性的。资格审批的行政性,诱发了各种以行政性保护为特征的各种所谓的“包装”,实际上是受行政性保护的伪装上市。很显然,在行政性审批上市资格的条件下,不仅资格审批机构不可能对自己的审批后果负责任,而且就连负责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及承担上市公司股票承销责任的各类中介机构,也会因其极强的行政背景及行政性手段,而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负责任,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根本无法保证。
由上述可见,行政性分配上市指标与行政性审批上市资格,其弊端是很大的,尤其是二者相互诱发弊端与掩盖弊端,因而是根本不可能保证股市的规范性与稳定性的。正是由于此,我国现在已上市的公司,问题已经非常之多。一是亏损面越来越大,尤其是那些过度包装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已难以靠自己扭亏为盈;二是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要靠非主营业务支撑,结果是很难有后劲;三是经营无特点,名牌产品比重太低,没有经营优势;四是行业分布太散,涉及到近百个行业,而且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的比重太高;五是规模太小,大都属于规模不经济,发展前景并不看好。总之,股市的行政性很难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及股市的稳定发展。
现在有些人往往只看中政府选择,而不注重市场选择,似乎只有政府才是公正与英明的。实际上这是不对的。市场选择实际上是投资者自身的选择,投资者在自我利益的约束下,必然会慎重选择,千方百计避免选择失误。同时也应该看到,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也会因各种因素的诱导而丧失英明性,尤其是各种非法的或不合理的因素,也可以使政府人员丧失公正性。因此,不能只注重政府选择,应该从各个方面消除股市的行政性。证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上市的具体标准,允许所有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挂牌上市;二是鉴别与发布准备上市的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由股民自我选择自的投资方向。
与此同时,应该放开目前的行政性控制上市指标的方式,因为这种行政性指标控制方式,人为地造成了股票和供给严重地小于股票需求,而且限制了人们的投资选择范围,结果是股价极不正常,股市异常波动。只有放开股票供给,才能形成真实的股价,才能使投资者进行自主而有效的投资选择,使社会资源高效益配置。有人担心放开股票供给会产生股价跌破发行价的情况,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价跌破发行价是正常的,这是股民自主选择股票的必然结果,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投资者的投资选择的有限性,从而消除人为地形成的进入壁垒及“范围有限垄断”而形成的股市非正常投机性,增加投资性,最终使社会资产集中到真正具有活力的企业,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在企业之间进行高效益分配。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股市是一种融资方式,它虽然与银行融资是完全不同的融资方式,但是它与银行一样作为融资方式,也是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的:银行对于贷款者是开放性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获得贷款;股市也应该是开放性的,凡是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可以上市,都可以为任何人提供投资机会。因此,股市在上市方面的行政性人为垄断,是不符合融资活动的内在要求的。必须按照融资活动的内在要求,淡化股市的行政性,以保证股市的正常发展,从而形成高效益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从现实情况来看,分配指标与争夺指标,是经济活动行政性的集中表现,而确定标准与制定规则,则是经济活动市场化的典型形式。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能抛弃前者而选择后者,这恐怕是我们一切经济活动的准则。
二、构建完善的股市体系
从股市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股市的构成应该是一个体系,其体系一般都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场内交易,一个是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是功能互补的,它们都是股市构成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在的股市构成则只有场内交易而无场外交易。前几年有些地方政府自发地建立了一些场外交易,现在都要被作为非法股票交易场所而关闭。因此,按照股市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股市构架来看,我国的股市构成应该是属于残缺不全的,甚至还不能算作是体系化的完整股市。
在我国的股市构成体系中,到底应该不应该设置场外交易?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第一,流通性是产权的内在属性,任何产权都需要流通,产权若不具有流通性,就不仅既会使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而且也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就股份经济的产权流通来说,仅靠场内交易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要有场外交易的补充。只有有了场内场外两个方面的交易,市场的互相补充,才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第二,从场外交易的特征与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差异性来看,场外交易也是必须要存在的。这不仅是因为场内交易的规模及特征不可能使所有企业的产权都能进入其中进行交易,而且有些企业也因为自身的规模及特征而不宜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尤其是场外交易的某些功能与优势,也是场内交易所不能代替的。第三,场内交易对投资者来说,并不可能完全做到公平性,因为投资者会因地域的局限性与差异性的影响而产生投资收益差异,尤其是场内交易因各种因素影响对投资者会产生信息获取上的非对称性,使得有些投资者不愿意进入场内交易投资,而愿意进入地区性的并且易于获取企业真实状况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投资,因为场外交易作为地区性交易市场,投资者对于交易企业往往有直观性的感觉和认识。也就是说,有些投资者的心理偏好是倾向于场外交易的。同时,场内交易也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可能使所有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都能迅速地进入场内交易进行交易,例如按照我国目前场内交易的发展速度,应该上市交易的企业若都要上市交易的话,恐怕需要七十余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很显然,仅有场内交易是无法满足企业的产权交易要求的。第四,股票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同商品市场一样,也应当有其层次性,例如商品市场既有大型商场,也有一些小地摊,因而股市也应当既有高级的场内交易,也有低级形态的场外交易。总之,应该稳妥地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取消一些地方政府搞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因为这些场外交易市场并非是中央政府依据法律程序而批准形成的,而是某些地方政府的自发行为,在机会上对全国各地是不公平的,并且中央政府也还未形成这方面的有关政策法令,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可依,容易产生扭曲与混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取消目前的这些场外交易市场是有道理的。但是,取消目前这些场外交易市场,并不等于不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取消目前这些场外交易市场与必须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我们应该发展以国家统一法制与政令为基础的场外交易市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人害怕放开场外交易市场会造成混乱,似乎企业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较容易地进入场外交易市场并在其中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就会使得一些企业容易大量地弄虚作假和进行过度投机。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第一,场外交易市场不是无序的,而是有自身的严格规则与法律程序的,场外交易是法制化的场外交易。无论是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还是它们在其中所进行的交易过程,都是有严格的法律准则的。第二,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财产关系与利益约束,这种极强的利益约束决定了投资者都会千方百计地保护自身利益,投资行为非常慎重,因而它们之间很难形成欺骗格局。也就是说,投资者极强的财产关系与利益约束,会使场外交易形成内在的利益机制,利益机制的作用保证了场外交易的有序化。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场外交易大都是属于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往往对进入场外交易的企业有比较全面的直观了解,信息对称性较强,因而会使场外交易更为有序化。因此,应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使我国形成完善的股市体系。
我国股市体系的不完善性,不仅表现在缺乏场外交易市场上,而且也表现在场内交易体系的不健全性上。我国目前场内交易市场仅仅只有深市与沪市两个交易所,而且这两个交易所在其功能与规模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而交易所之间是绝对不能有竞争关系的。恐怕全世界只有我国竟然敢于在自己的国土上构建两个功能与规模相同的交易所。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场内交易市场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交易所数量少了一些,另一个是各交易所在功能与规模上不具有互补性,而存在着不应有的竞争性。因此,完善场内交易的方式,应是把上海交易所改造作为5000万股以上入市的交易所,把深圳交易所改造成为3000万股以上入市的交易所,再新建一个1000万股以上入市的交易所,从而形成一个在功能与规模上相互补充的场内交易体系。
构建股市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证股市的流通性,也就是要充分满足作为股票的内在机制的流通性的要求,必须使各类企业的股票能顺畅地流通。从这一点上来讲,股市体系的设置必须坚持交易广泛性和交易快速性的原则,使各类企业的股票具有可交易性和交易快速性。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股市体系,是应该包括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并且它们各自的体系也比较完善。因此,凡是能满足交易广泛性与交易快速性要求的股市体制与机制,都可以设置和使用,因而股市在体制上与机制上的创新是经常性的,绝对不能固态化。
当然,股票市场体系的设置也要体现交易公平性的要求,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性。而要实现这种公正性,就必须构建完善的股市体系,最起码要有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内在统一,而且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各自的体系也必须健全。可以这样说,股市的公正性,来自于股市体系的健全性。股市体系如果是残缺不全的,那就很难保证股市的公正性。我国股市目前的某些非公正性,恰恰就正是由股市体系的非完善性造成的,因而我们只有加快健全股市体系,才能消除股市的非公正性。但我们目前似乎恰恰是采取了相反的思路,即害怕股市出问题而不敢建立那些应该设置的股市组织机构与机制,例如没有尽快设置合法的场外交易,没有尽快增加场内交易的交易所的应有数量与实现各交易所在功能与规模上的互补。因此,应该调整思路,只有积极地完善股市体系,才能保证股市的公正性与稳妥发展。
三、选择构建股票体系的科学原则
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是构建经济管理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最主要原则,也是构建股票体系的最主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西方股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两种股票,一种是普通股,另一种是优先股。优先股可以优先分红和优先清算,但一般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普通股则参与经营管理,但不能优先分红和优先清算。也就是说,每种股票都有与自己的权力与利益相统一的责任,通过责任来约束权力与利益。任何经济主体对权力与利益的追求都有可能是无限的,因而只有通过责任来约束。因此,股票体系的设置应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但是我国在股票体系的设置上,却主要是根据经济成份来设置股票种类,也就是按照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来设置股票体系,因而设置了国有股、个人股等九种股票,而且根据我们对各种经济成份的意识形态的偏好,设置了各种股票的权力与利益,并且据此规定与划分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及方式。我国的这种股票设置原则,使得我国的股票体系极不合理。首先,这种股票设置原则打破了责权利相统一的最基本经济原则,使得有的股票责任很大却不能享有相应的利益,例如国有股经营责任很大,但却因不能流通而无法享有股价高涨所带来的利益。相反,有的股票不承担责任却能享有极大的利益。其次,这种股票设置原则导致了股票种类太多,而且相互之间又没有统一的运作原则,因而投资者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选择。也就是说,不同类股票在投资者之间没有利益可比性,而且也不可能进行比较利益的选择,因而股市秩序实际上难以稳定。再次,这种股票设置原则既打破了股票之间的平等与公平原则,又割裂了统一的股票市场,使得股市的投机性必然非正常发展,成为投机性太强的股市。尤其是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例如对于国有股个人则不能投资,因而必然会导致股市非平衡发展。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这个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股票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投资者也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我国这种股票设置原则下,实际上在各股票之间、各投资者之间是不可能有平等可言的,从而歪曲了股票与股票投资的内在要求。
总之,必须改变我国目前的股票设置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股票体系设置原则。考虑到国有股因为其行政性及财产关系约束软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实际上很难在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应将国有股改变成为优先股,而将其他财产关系约束性较强的各种非国有股,改变成为普通股,并且打破对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人为投资界限,允许任何投资者都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对任何股票的投资。
在股票体系设置上,为什么我们没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而选择了以意识形态偏好为特征的按经济性质划分股票的原则?其深层次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做到思想解放,还是用姓公姓私的观念来看待并非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的经济范畴。股票是并不具有任何社会制度属性的融资方式,资本主义可利用它,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它,投资者及资本本身的社会属性与它无关,因而不应该从经济性质的角度来划分股票。在股市上,只要是股票,就应该作为股票而运作,任何股票之间都应当是平等的,而且任何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也都应该是平等的,切不可用意识形态的偏好来人为地制造不平等。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之所以产生了许多歪曲现象,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范畴及机制并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属于市场经济范畴,而我们却用姓公姓私的原则来设置与规范它们的运行机制,强调其所谓的社会主义属性,非要设置一些所谓的具有公有制特性的运行规则,结果是扭曲了它们本身应有的内在规则,形成了经济运行过程的扭曲。
股市作为融资方式,有着其自身内在的运行要求。只要我们要建立股市,就必须满足股市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要做的工作是使我国的经济活动如何适应股市所具有的内在要求,按照股市的内在要求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尤其是要使现有的各类公有经济适应股市的内在要求,而不是相反。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任务是用股市的内在要求来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而不是用我国的经济体制来改革股市。如果坚持后者,那就只能形成假股市或非规范性的股市。由此可见,在处理社会制度与非社会制度属性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关系上,往往不是用前者改造后者,而是使前者要适应后者的内在要求。股票作为属于非社会制度属性的经济范畴,要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利用它,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要适应它,满足它的内在要求,而不能试图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去改造它,设置它。我们现在按照我们对各种经济成份的意识形态偏好,来设置股票体系,实际上就是试图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去改造股票的内在要求,其结果只能是歪曲股市的发展。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不能是首先要问姓公姓私的问题,而是要首先弄清经济机制与经济范畴的非社会制度属性及其内在要求,然后是考虑如何使我国的经济活动适应我们的内在要求,按照它们的内在要求设置我们的经济体制。
四、构建完善的股市交易主体
股市交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即法人投资者,例如各类基金;另一类是自然人投资者,即股民自身。在股市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股市交易主体是以法人投资者为主体,例如英国的机构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主体中占到90%以上,而自然人投资者则只是处于辅助地位,数量甚少。因此,西方国家虽然股份经济非常发达,几乎每个家庭都买股票,但股民却很少,即炒股者甚少,因为自然人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大都是通过机构投资者来进行的,例如通过基金实现对股票的投资。这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而以自然人为辅的股市交易主体格局,对于保证股市的公正性及稳定发展,乃至对于经济的高效性及社会稳定,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我国的股市交易主体格局却刚好相反,自然人投资者几乎成了股市的主要交易主体,而机构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中则只是作为辅助主体。这样的股市交易主体格局,对于股市交易的公正性及稳定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经济的高效益发展及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不好的影响。第一,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实际上大都并不是专门以炒股为职业,而往往是兼职的,但股市投资,尤其是炒股,却要求炒股者必须专业化,在股市交易日内时时关注股市变化,以便做出投资选择。在这种条件下,自然人投资者必然会在自己主业的工作时间内时时牵挂着股市变化,甚至贻误主业而去炒股,因而大量的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其结果必然会影响他们所从事的主业的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效益低下。第二,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要比自然人投资者通过股市机构交易主体而进行投资的市场风险大得多,炒股失误往往会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经济生活导致致命性打击,因而在大量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的条件下,其结果是必然会形成社会动荡因素,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三,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在信息获取及炒股技巧方面,要远远比不上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在信息获取上有优势,而且还可以雇请大量专业投资人员,在投资选择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自然人投资者在炒股上与它们不可能有竞争的对称性,其结果是破坏了股市交易的公平性,不利于股市的平稳发展。第四,在过多的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的条件下,由于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可能太大,并且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又往往不可能相对集中,因而必然会形成股市投资规模小而且过于分散的状况,从而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
总之,过多的自然人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主体,是无法保证股市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我们必须改变目前这种自然人股市交易主体太多的问题,应逐渐发展机构投资者,并且逐渐使机构投资者作为股市交易的主体。发展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形成证券投资基金,并能够在各种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使其他方面的基金也能够进入股市投资。应该说,股市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经验,我们应该大胆借鉴,在这方面不要过份强调中国特点的问题。
要大力发展股市的机构投资者,就必须要解决一个思想障碍问题,即:不能把股市投资,尤其是炒股票,看成是一种投机性太强的纯粹投机活动,是泡沫经济的典型表现,似乎并不是“正经”的投资活动。过去我们之所以没有大量地发展股市的机构投资者,就是因为认为这种泡沫型的“非正经”投机活动,允许自然人搞一搞似乎还可以,但绝不能使这种泡沫型的“非正经”投机活动走向组织机构化,搞机构投资者。这显然是不对的。股市投资是一种同银行投资一样具有投资性质的现代化投资方式,而且是把投资与投机能够很好地内在结合的投资方式,不能把这种投资方式看成是纯粹的投机行为。实际上,就经济投资活动来说,投资与投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投资往往是与投机相联在一起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实现它们之间的内在相结合,使投资成为主体与主导,而投机则仅仅只是对投资发挥诱导与促进的作用。股市投资正是实现了投资与投机的最佳结合。其实,股市投资与银行投资一样,都是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的选择。对投资者来说,风险与收益是联在一起的,风险大则收益高,风险小则收益低。与银行投资相比,股市投资是一种风险大而收益高的投资方式,不能因此而认为股市是投机市场,而非投资市场。
大力发展股市的机构投资者,必然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增长速度降低的问题,甚至会造成银行存款绝对量的下降,因为股市机构投资对投资者较之银行投资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有人担心大力发展股市机构投资会冲击银行,使银行存款大量转向股市。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既然我们已确定了要实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那么投资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更多地选择股市投资是正常的,不必非要保证银行投资占主导地位。就财产关系约束来看,股市投资对投资者的利益约束性更强,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利益约束性更强,这样有利于克服我国银行投资约束软化,从而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利益约束软化的问题,因而减少一些银行投资而增加一些股市投资,是好事而不是坏事。而且,大力发展股市机构投资实际上也不会冲垮银行,因为这两种投资方式的风险性是有很大差别的,股市投资风险显然比银行投资大,因而总会有选择风险小的银行投资方式的。因此,大力发展股市机构投资主体是不会冲垮银行的,反而会促进银行提高效率,有利于增强银行的竞争力,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有效竞争,促进国民经济效益的提高。我们必须要改变似乎只有银行融资好,而股市融资不好的观念。其实,如果通过银行把全国资金都集中于银行,又通过行政方式确定银行的贷款方向的这种行政性太强的资金分配方式,其资金使用效果要远远比市场化的股市融资差得多。应该以效益原则确定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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