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公私合作路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私论文,大病论文,保险制度论文,路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大病医疗保险踏上了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之路 当前,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依然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现有医保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为了较大幅度减少城镇居民参保者因高额医疗费用发生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的比例,2012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卫生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在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报销支付比例,报销总额比例不低于50%。即城乡居民一次参保同时享受两个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国家以此增设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期望以“再保险”的方式,有效降低城乡居民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的概率。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原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结余,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即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保)制定大病医保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等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标形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向其购买大病保险运行服务。这是在政策层面明确了将商保引入社会医保领域的思路。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开始积极探索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社保+商保合作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政府主导,购买商保运行服务模式,又称“契约服务模式”,以太仓市为主要代表。政府按照一定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划拨构成大病医保基金。通过政府招标、签定保险合同,将大病医保基金交由商保公司进行管理与运作。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责任、补偿比例、结付限额,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向参保人进行医疗服务费用结付;盈亏风险由政府承担,保险公司只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运营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实际通过购买服务,与商保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模式,政府是投保人,全体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与商保公司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保公司每年可以从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固定的基金数额,用作商保公司的运行收入。 江苏省太仓市在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用大病医保基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无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有无盈亏,商保公司每年都可以从基金中抽取固定的100万元作为运行经费。 政府支持筹资,商保主导经营模式,又称“商代合同模式”,以楚雄州、襄阳为主要代表。大病医保的筹资主体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政府只是制定优惠奖励等支持政策,鼓励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体现的是一种隐性筹资责任。如襄阳市,由政府医保中心动员筹资,自愿参保者每人缴纳20元构成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交由商保公司主导经营。承保的商保公司自负盈亏,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商保公司承担,但次年会根据亏损情况将会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若年度运行基金有结余,则基金结余的50%可作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调节资金,返回大病医保财政专户滚存使用。 在襄阳,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不需再出资便可获得大病医保,只要患病支付合理费用超过3万元,超出部分由经营大病医保的阳光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例支付,支付封顶为9万元。也就是说,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来进行结算,3万元之内的其他部分由社保来承担,3万至9万元部分由保险公司来支付60%-65%。对患者而言,不再需要自己先行垫付,一站式解决了补偿问题。 社保与商保共同运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模式,又称“共保联办模式”,以苏州为主要代表。通过社保与商保平等协商,达成共担责任和联合办公的运行机制。其特点是商业保险公司与医保局“合署办公”,通过统一征缴、统一政策、统一支付标准、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系统管理和统一医疗管理,实现社保与商保共同运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双方约定一个盈亏区间,盈亏区间内亏损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盈利归大病医保基金所有,以此实现风险共担。以苏州为例,市医保中心与东吴人寿保险公司合署办公,由市政府公共财政向商保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且对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此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好处(微利);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社保与商保之间约定每年年终双方共同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测算与评估,以确定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同时对当年盈亏结果进行回算。当基金运行超出盈亏区间,超出部分由东吴人寿保险公司与苏州市人社局共同承担。 目前,我国各地正在推进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但在大病医保制度实施中商保渗透的程度不一,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虽然,有些城市在探索商业保险介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确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增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但部分地区已显现出一些问题,如商业保险公司趋利性明显损害参保者权益、或因无盈利而退出;某些地区直接从大病医保基金中支付商保公司运营经费等。也有部分地区对原本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大病医保交由商保运行,持不理解的观望态度,或者仍然由政府主导的社保部门运行。但不管怎样,我国大病医保已然踏上社保与商保的公私合作之路。 二、大病医保实行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运行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国家推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承担着高医疗风险人群的医疗保障托底功能,起到保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福利性作用。对于通过共同管理、服务外包、差异化发展等方式与商业保险开展协作,促使商业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补充与完善的作用。大病医保引入商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一)从社会医保制度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社会医保与商保基本属性不同的角度,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有二 理由一:当前,我国实行的大病医保制度,其保险基金获取渠道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划拨而构成的(大部分地区设置的基金提取比例为5%)。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派生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险种。其用途也主要是对于城乡居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部分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虽然其积极意义指向以统筹共济、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目标,但与起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制度衔接关系。 显然,我国大病医保应然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已然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以此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新险种。因此,大病医疗保险概念的界定与定位,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与覆盖范围的程度,并不存在进行公私合作的基础。为此,将大病医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层面割裂开来,甚至有些地区完全将大病医保交由商保是错误的。 理由二,大病医保和商保制度属性不同。虽然它们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损失进行补偿,但是两者无论从性质、目的、投保、保费来源、保险范围、参保条件、经营机构还是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区别(具体见表1)。而其中两者运行目的本质上的不同,使得公私合作下的大病医保基金承担较大风险。 商保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机构,其无论是开展保险业务还是业务经办,根本目的是为了盈利,一旦出现损亏将立即退出,而大病医保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以满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基金运行费用和基金亏损则应由社保部门承担。因此,商业保险介入大病医保的公私合制,必然面临私营部门营利性需求与公共部门社会性需求的冲突。 (二)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完善经办管理费用,由此支持商业保险介入大病医保的理由有二 如今,我国制度设计大病医保引入市场机制,向商保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运行服务,通过合同的方式交由商保机构承办,实行专业化运作。实质上是指政府应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让商保介入社会医保领域,通过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完善经办管理费用机制、加强监管和专业人才建设、鼓励商保公司开发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等方式,完善在社会医保领域开展与商保之间的公私合作[1]。 理由一,两种保险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从起源来看,医疗保险机制的建立源于人们对减少因疾病发生导致的风险的需求。商业保险先于社会医疗保险出现,人们通过自愿选择决定是否参加。但由于保险双方(保险方、参保者)均存在“逆向选择性”,双方博弈的结果很容易造成交易的失败:健康的人不参保,不健康的人不能参保。这时,国家通过法律强制社会成员必须参加,最大程度降低“逆向选择性”以形成稳定的风险分担机制,由此产生了强制性的大病医保。因此大病医保和商保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 理由二,商保精算技术。随着参保人数、险种的增多,经办人员、固定资产、信息网络等成本投入也会相应增加,这些都将由财政负担。与之相比,商保公司有着专业化的一系列相关业务的人员和服务网络,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将大病医保部分转移给商保,既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政府的监督下按照预期开展业务,也可以节省人力和财力。 三、大病医保公私合作运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全国各地区均开展了大病保险的试点,试点县、市、区共1468个,覆盖人口5.08亿。其中,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河北、重庆、青海和宁夏8个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共补偿了156万人次,补偿金额60.1亿元,大病医疗保险取得了比较好的试点成效。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尤其是部分罹患恶性疾病群众的大病报销水平远远超过了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因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基本医保基金保障效益得到放大,参保群众得到了实惠。大病医疗保险正在向全国推进,覆盖群体正在扩大。据《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数据显示,2013年,11家保险公司在25个省144个统筹地区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覆盖城乡居民3.6亿人。 同时,由于商保介入,其审核制度有效低于医疗消费的刚性增长率,基本排除诱导医疗消费,降低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例如太仓在没有改变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合规费用、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年平均结余率在9.1%;由于引入商业保险的精算技术,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平稳,例如青海省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已累计为14.8万名大病患者支付大病医疗费用6亿多元。大病基金收支基本平衡,资金使用率在95%左右,保险公司依托就医服务监督机制,控制和审核虚假医疗消费,已查出就医虚假案件数十起,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2]。 虽然在大病医保领域开展社保与商保的公私合作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有理论支持和政策保障,但是作为保险中的两个不同体系,当商保体系与社保体系相互介入时,由于体系内部的差异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出现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偏离制度目标的风险、削弱制度社会公平性的风险,以及降低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风险等的问题,已经直接或间接影响大病医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一)大病医保制度的增设,加大了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 原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以保大病为目的的,再来一个大病医疗保险“再保险”保大病,制度目标重复,公共政策资源浪费,社会医保制度体系不完整性更趋严重。并且,增加了社会医保基金统筹管理的难度。 (二)大病医保基金提取商业保险运行经费,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 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契约模式”、政府委托的“商代模式”,或是合署办公的“共保联办模式”,实现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私合作”的各城市,都会存在商保公司不同程度地、以合法的身份提取医保基金管理运行费,或是通过政府财政支付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选择。其结果,不是动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商保运行成本(太仓:不论亏盈商保提取基金运行管理费额在100万),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与风险,就是增加公共财政支出(苏州市姑苏区:合署办公费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不可以提取管理经费的。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商业保险运行经费,直接损害了参保者的切身利益。 (三)商业保险公司纷沓而至,追逐盈利,大病医保基金安全危机重重 一方面,国家鼓励商保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另一方面,省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统一招投标,选定以省为单位的某一商业保险公司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及统一的公私合作方式,而是任由各地市自主竞标选择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与商业保险公私合作方式。人保健康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均已进入政商合作领域,其运行方式以及网络系统都各不相同,易导致跨区失灵的医疗保险“孤岛现象”。在此利益分肥、互不信息交通的条件下,商业保险的网络优势并不存在,因此,寄予即时结算和异地结算的希望是无法实现的。 在社会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模式下,医保基金处于封闭运行状态,盈亏仍由财政兜底,结余完全留存在医保基金中,商业保险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且管理费用由财政另行支付,不占用社保基金。但在保险合同模式下,部分医保基金以再保险的形式被划拨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势必产生营利性问题:如果实现盈利且盈利归商保公司所有,将有违大病医保的经营目的;如不允许其盈利,商保公司将失去合作动力,“湛江模式”的困境正是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的集中体现。 (四)商保介入存在降低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风险 在我国的医疗保险领域,大病医保与商保处于此消彼长的耦合状态。大病医保发展会对商保产生挤出效应,大病医保保障水平越完善,人们对商保的需求就越低;反之亦然。现在,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将商保引入大病医保的这种制度设计,降低了原有社会整体医疗保障能力,甚至将成为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五)商保自身发展不成熟带来的风险较大 我国商保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真正发展不过短短二三十年时间,从整体水平和社会认可度来看,商保在我国仍属于一个新兴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大部分保险公司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技术落后,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程度不高,对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监控能力弱。加上中国保监会成立不长,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审计制度不健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很难了解商保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交由商保公司也会遭遇“失误”。目前,有的地区因为基金经营亏损商保公司已经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暂停合作[3]。 四、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路径研究 国家积极推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救济因大额医疗费用濒临经济困境患者,使其免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福祉。国务院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将商业保险引入大病医疗保险领域的思路。2014年8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鼓励将商业保险发展作为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国务院首次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指出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探索符合资质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险服务,为大病医疗保险引入商保提供了依据。但是大病医疗保险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的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可回避的。为此,立足于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角度,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何去何从已然是放在我们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路径选择 按照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环境以及发展趋势,制度实施有三个选择。 一是将大病医疗保险回归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中。以完善国家制度顶层设计、维护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完整性为出发点,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补偿水平,使患有大病者,在发生大额费用时,按照分段报销的方法,在高额费用段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比例,以消解因病致贫的风险。也即以制度调整的方式,在原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完善,而不是从该制度上切割其原有的大病统筹共济功能,以此保持制度的完整性,降低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压力。 二是由社会保障部门的医保中心推行大病医保制度实施。对于已出台并加以实施中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坚持该险种筹资渠道、保险资源分配、受益补偿和基金管理等均由政府主办,这样既延续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安排,又避免了商保的盈利渗透而增加基金风险。 三是对已经实施现行的社保+商保的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模式,要加强规制和有效监控。只允许在大病医疗保险领域以公私合作的方式,将商保的先进技术引入其中,以提高基金的效用,杜绝损害参保者的基本利益,以此改变全国商保渗透大病医疗保险有利可赚则一哄而上、无利可图就纷纷撤退的无序状态。 (二)现行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模式面临的挑战与路径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保+商保运行方式设计实施,但社保监管失控、商保过度趋利与参保者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受损,已使全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承受巨大的发展压力。如何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保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符合国情的大病医疗保险公私合作模式,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完全的社保+商保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又称公私伙伴关系构成的各种运行模式,是基于政府、市场“双失灵”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通过合作共同完成公共事项的一种制度总称。萨瓦斯认为公私合作首先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进行物资生产及提供服务的安排;其次,是指一些复杂的、由多方共同参与且已被民营化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是指企业、社会精英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现状而进行的正式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有效结合,共同完成行政任务,以弥补“政府”、“市场”各自存在缺陷[4]。为此准确定位社保与商保公私合作双方地位,合理选择社保与商保的合作模式,谨慎提取基金运营经费,以及防范制度风险尤为重要。 1.准确定位社保与商保公私合作双方地位 大病医保与商保合作过程中,如何定位两者关系,建立何种合作模式,直接决定了合作成功与否。在世界范围内,只要医疗筹资体制的主干是全民免费/基本医疗制度或大病医保制度,商保则主要扮演补充性角色[5]。有效发挥商保在大病医保中的补充作用,可更好地实现大病医保的基础保障作用。一是通过引入商保,增加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丰富医疗保障层次、满足个性化医疗需求;二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大病医保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大病医保基金筹资压力;三是通过合作增加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力和监督力,约束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医疗资源和服务的效率。很明显,具有以上三点内涵的合作模式不同于我国现行的社保+商保,商保直接渗透在社保中的合作模式。可见,正确定位商保介入大病医疗保险也即社保体系内,只能是限定购买其运行服务的范畴,借以其精算、审核、信息处理等技术,完善大病医保基金运行管理。 2.政府合理支付商保运行经费,杜绝商保侵损社保基金 商保机构的金融企业本质决定了,他们除了获得委托代为运行的必要经费以外,追逐更多的盈利,这些“商业利益追求者的目标是促使政府开支更多地转向他们,从而揽取更多的生意”[6]。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商保介入的时候,如何杜绝商保侵损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值得引起人们的警觉。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构成。其中有政府与参保居民共同出资筹集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其经营目的是对参保人员因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再次补偿,而非从基金运行中获利,这是与商保的重要区别。建立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模式,引入市场运行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大病医保市场;相反,政府与市场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建立既有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和成本可控性,又具有市场高效性和灵活性的机制[7]。其中,合理支付商保运行经费需要有规范的进行控制。现阶段,5%左右的管理成本率是否合理,则需要精确测算。而且这笔经费更应该从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作为购买商保运行服务费,使其获得利益的同时又不涉及侵占基金而具有合法性。 3.合理选择社保+商保公私合作模式,降低制度风险 以大病医保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有效救济发生大额医疗费用,阻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途径,首先需要遵循良策善行的基本规律,加强制度建设以降低制度风险的程度。很明显,在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框架下,一些原由公共部门承担的责任被转移到私人部门,但公共部门仍然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以及可以付出的公共资源;二是制定所需服务的价格、质量、标准及绩效;三是监督执行并对违规情况实施裁决和处罚。在大病医保领域开展公私合作并不是要将社会医疗私有化,而是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充分认识和功能运用,通过政策和市场双重调控手段,达到公私之间的有效合作、实现大病医保的政策目标,向公众提供公平的、符合国情的医疗保障服务。由此,社保部门应该主导并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公私合作模式、准确定位公私合作双方地位、合理规划公私合作项目与范围,以精确设计社保+商保的公私合作模式之最佳选择路径。 我国现行比较广泛的尚可借鉴运行的社保+商保公私合作模式有:契约服务模式、商代合同模式和共保联办模式。三种方式各具特点(见表2)。契约服务模式合作方式简单,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只通过收取管理费用提供被委托的运行技术服务。在这一模式下,虽然合作深度有限,对保险公司缺乏激励作用,但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公益性与政府的主导地位。 商代合同模式则是政府通过与商保签订合同,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委托商保公司主导经营。承保的商保公司自负盈亏,发生年度内的亏损全部由商保公司承担。允许按一定比例提取保费,实现保本微利。这一模式对商保有激励作用,但难以监控损害参保者基本利益的行为。 共保联办模式下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合作比较深入,与政府合作比较稳定,并且允许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获取微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保公司起到了激励作用;同时,政府和参保人员在没有增加支出的情况下,为参保人员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补充待遇。 共保联办模式是三种模式中合作方式最复杂也是合作最深入的方式,以一定的管理费(或保费)来提供事先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在这一模式下商保与社保风险共担,共同对医保基金负有管理责任,合作稳定性最强,不仅允许商保公司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且由于合作的深入,保险公司将获取更多基本医疗资料,有利于长期发展,对保险公司的长期激励作用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从有利于分散医疗风险和长期合作的角度看,共保联办模式更具有优势,从商业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深度介入,可以打造一种可以复制、难以取代的医疗保险经营模式[8]。 4.加强社保+商保公私合作的风险监控,提升大病医保制度效能 建立公私合作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社会医保市场;相反,政府与市场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建立既有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和成本可控性,又具有市场高效性和灵活性的机制[9]。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商保经办大病保险的资质要求,提高基金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承担大病医保运行评估标准体系及预警机制,并设定奖惩制度及退出机制。同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效果最大化。经由此平台,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主动公开基金的运行与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基金收入、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保+商保的医疗保险基金在阳光下运作。标签:医疗保险论文; 商业保险论文; 保险论文; 合作医疗论文; 社保大病保险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医保异地结算论文; 基金风险论文; 转社保论文; 医疗体系论文; 社会风险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医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