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变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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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的客体和客体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计的客体环境发生了变化。现在我国处在积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变革时期,而且是在新旧制度差别极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均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国有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政府用行政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而现在政企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原则下,实行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使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管理国有企业。

二是审计的客体内容发生了变化。过去国有企业是以厂长、经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而现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这种法律及规章的形式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管理模式。这种变化由过去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从企业的决策开始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整个过程实行负责制。而现在的管理体制形式就不同了,《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只做组织经营决策和检查决策实施情况的决策、督导性工作,而组织实施工作则是由执行机构层的总经理负责了,实行了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因此,过去的审计以厂长、经理个人负责制为主体,现在的审计是董事长领导下的董事会集体负责制为主体。过去厂长、经理的职权是比较大的,往往个人说了算,容易出现问题。而现在同样作为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的个人职权相对减少了,《公司法》对董事长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因此,董事长超出《公司法》规定行使权利,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所作出的决策、决定将是违法的,或者说是无效的。所以尽管审计的客体都是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但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了。

(二)评价的依据和体系发生了新变化。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而且目前的审计评价依据比较多,相对之下也比较细了。就《公司法》来说,对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职权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就为审计评价提供了层次较高而又细致的评价依据。过去企业的经营目标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现在这些目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这些评价依据就由过去的外部评价依据变为内部评价依据。另外,过去一般没有将企业的章程作为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而现在企业的章程应该作为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主要依据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章程以较高的地位,所以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和议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就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较重要的依据。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依据发生了全新的、深刻的变化。

(三)经济责任的划分多元化了。现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当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划分的单一性的评价原则,实行审计责任划分多元化的原则。其主要理由:^一是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经理行使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让其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在这一制度下,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董事长的职权较之以前是有限的,既然职权是有限的,权责是分明的,权力是多元的,所以审计责任的划分和评价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二是《公司法》注重了集体决策的责任。所以,在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时,要改变过去那种与以往企业管理模式相一致的决策和经营成败都由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的审计评价作法。现在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时,就要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管理模式进行审计评价,在重点考虑董事会集体决策责任的同时,分清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的经济责任。

三是企业的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应负重要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为,企业的监事会是平行于董事会的监督机构,如果监事会不履行其监督职责,是违背现代企业制度的,也是违反《公司法》的。所以,在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一定责任,如果监事会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经济责任,这就与法律权责对等原则不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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