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决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全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4—0036—10
现实民主政治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直接民主的复兴。 如同Brian Beedham所说, 人们对民主自身含义的理解发生了变化……这一迟到的变化表现为从“代议制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变。他认为,直接民主能为如下问题提供一个非常明确、毫不含糊的答案:人民究竟想要什么?
很多社会科学家都对通过全民公决和公民创制权而实现的直接民主欢呼雀跃。Romer和Rosenthal认为,全民公决能防止公共机构的过分开支。Matsusaka 则证明,相对那些仅存在代议制民主的国家而言,那些存在公民创制权的国家,其公共开支的水平更低。如果假设在那些存在公民创制权的国家中,其财政政策的结果应该接近中位数选民(median voter)所做的选择,那么可以认为,立法机关并没有选择中位数选民所要选择的结果。Gerber建立了一个一维的模型来说明,在那些允许公民创制权的国家内,源于公民创制权的威慑能迫使公共政策更接近中位数选民所持有的立场。Gerber所得到的结论是,如果(投票)采取的是普遍计数程序,同时考虑到多数决规则的实质,若法律是通过公民创制权制定的,则相应的结果应该能充分反映公民中绝大多数投票人的意愿。所有这些研究都假定:全民公决能产生符合绝大多数投票人偏好的结果。
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反对直接民主。那些对全民公决持反对意见的人,通常都对普通公民进行政治决策的能力表示怀疑。他们还担心公民创制权和全民公决可能对政治制度带来不良影响,比如对政党和立法机构的影响。虽然绝大多数反对全民公决的人对普通民众理解政治问题的能力表示怀疑,却很少有人对全民公决代表普通民众意愿的能力表示怀疑。简而言之,他们认为全民公决的问题根源在于民众,而并非全民公决制度本身。
我们在这篇论文中对全民公决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批评,我们认为全民公决作为一种准确反映投票人偏好的工具是有问题的。当一张选票上有好几个需要表决的议题时(multiple propositions), 全民公决这个办法将迫使民众对所有的议题进行个别投票,而这些议题在民众头脑中很可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被人为区隔开的(separated)。我们在这篇论文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 在投票人对全民公决要讨论的那些不同议题持有不可分割的偏好(non- separated prefer- ences)的情况下,即使存在着孔多塞胜者(Condorcet winner),通常情况下的做法,即针对每个议题独立投票,有可能无法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更糟糕的情况是,全民公决还可能选择孔多塞失败者(Condorcet loser), 或者被其他任何一个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Pareto inferior outcome)。如果这种结果出现, 那将是对多数决规则的彻底颠覆;同时,这种情况也证明那种认为全民公决能反映“民众需求”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在展示了在多项议题投票上的几个悖论之后,我们将考察一系列其他投票方法,看这些方法是否能确保在孔多塞胜者存在的情况下,最终选择这一结果;同时避免最终选择的结果是孔多塞失败者,以及被其他任何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一个议题接一个议题的贯序投票(issueby-issue voting)、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以及投票交易(vote trading),是最有希望能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的投票方法。相对全民公决而言,立法机构更容易、也更具备能力推动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的贯序投票、策略性投票以及投票交易。虽然全民公决增加了决策过程中参与者的数量,却因为它没能采取一个议题接一个议题的贯序投票方式,以及妨碍了民众在投票过程中的协调,而削弱了民主参与的质量。立法机构虽然减少了决策参与者的数量,却因为允许投票交易和对议案一个接一个的考虑,而提高了民主参与的质量。
一、定义与符号
我们把全民公决定义为针对一系列二元议题,1,2,3,4,……,n的投票, 其中有关任何一个二元议题的最终结果都依照多数决规则加以确定。任何一个议题k通过全民公决可能存在两种结果,o[,k]={x[,k],x[,k]′},其中x[,k] 既可以表示该议题在全民公决中得到了通过,也可以表示该议题未能通过全民公决;而x[,k]′则表示相反的结果。X是针对n个议题进行投票后的结果的一个n元向量。为了简化上述表达方法,我们视X[,k]为全民公决结果的一个(n-1)元向量,其中包括对除了第k个议题外所有议题的全民公决结果。全民公决的结果依照多数决规则确定:如果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投票人投票赞成x[,k]而不是x[,k]′,那么x[,k]即成为社会选择的结果。
为了能正式定义不同投票人可能持有的不同偏好,我们假定每个投票人对任何可能的一对结果,X,Y,X,均持有明确的偏好关系φ[,i]。
如果某个人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如果他在某个议题k上觉得x比x′好,那么不管其他议题的投票结果如何,他在这个议题上的偏好都不会改变。但是,如果某个人在议题k上的偏好取决于其他议题的结果,那么他的偏好就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这个人的偏好是部分可分割的,那么此人仅在某些议题上的偏好取决于其他议题的结果。如果这个人的偏好是完全不可分割的,那么他在任何一个议题上的偏好,都取决于其他议题的结果。
我们还定义了全民公决的投票规则。
定义四:如果在其他议题投票结果没有公布前,不公布各别议题的投票结果,那么这种针对多项议题投票的方式被定义为同时投票(simulta- neous voting)。
定义五:如果在其他议题投票前已经公布某个议题投票的结果,那么这种针对多项议题投票的方式被定义为贯序投票(sequential voting)。
贯序投票又被称为“一项议案接一项议案”的投票,或者Plott-Levine议程。
二、人们究竟想要什么
一种通常用来为全民公决辩护的说法是——全民公决为“人们究竟想要什么”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当人们针对某一个议题的三个或更多可能的结果进行投票选择时,有关“人们究竟想要什么”的答案可能是不清楚的,而且人们在这个议题上已经发现了很多非常著名的投票悖论(voting paradox)。尤其是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孔多塞胜者;或者,即使存在孔多塞胜者,在相对多数(Plurality)或者两轮淘汰(Runoff)的投票机制下,最终的选择结果也并非孔多塞胜者。
如果针对某个议题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那么多数决规则具有很多吸引人的优点。针对二元议题的多数决规则能够消除孔多塞悖论(Condorcet paradox), 因为投票是决定性的,而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投票人偏好最终选择的结果。如果投票人的偏好能够在一个一维空间利用一个单峰、对称的效用函数加以表达(R[1]),那么多数决规则的结果将同中位数投票人在这个一维空间所占据的位置吻合,而且就是孔多塞胜者。假设在全民公决中,如果投票人仅需要对两个可能结果进行考虑,那么最接近中位数投票人位置的结果就是社会选择的结果。绝大多数有关全民公决的分析都是基于此种一维空间的模型,暗示所有的投票人仅需要针对单一的某个议题投票。
可是一旦投票人需要对多项议题投票时,问题就出现了。绝大部分的相关文献集中讨论的问题是,在一个多维的选择空间(R[2]或更高),不存在一个稳定的投票结果。如果投票人在多项议题上的偏好能在一个多维的欧氏空间(二维,或以上)加以表示,那么仅当投票人的偏好满足某种严格分布的情况下,才存在孔多塞胜者。更糟糕的情况是,如果不存在孔多塞胜者,许多不同的结果都可能因为某种投票顺序而出现,甚至包括被其他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
虽然在针对多项议题的投票中,一般情况下很难找到孔多塞胜者,但投票人所持有的期望是,只要孔多塞胜者存在,就应该是最终的结果,毕竟多数决规则的最广泛的理性基础就是,大家相信这种方法能揭示“人们究竟想要什么”。此外,投票规则还应该避免最终选择被其他结果帕雷托占优。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哪种情况下,应用到多项二元议题上的多数决规则能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同时避免选择孔多塞失败者,或者被其他结果帕雷托占优。
一些重要的文献曾描述过在所有投票人偏好可分割情况下,多数决规则应用到多项议题上可能的结果。Kadane证明,假设所有投票人的偏好都是可分割的,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那么对多项议题的分开投票,或者一个议题接一个议题分开统计选票的方法,总会选择孔多塞胜者。Schwartz证明,如果在多项二元议题上存在一个孔多塞胜者,那么不管投票人是真诚投票(sincere voting)还是策略性投票,以及不管投票是同时的还是顺序进行的,
多数决规则都会选择孔多塞胜者。Schwartz的结果成为证明全民公决投票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Kramer同样也证明,如果投票人是一个议题接一个议题投票,那么多数决规则总能选择孔多塞胜者。Kramer的结论特别假设那些进行策略性投票的投票人的偏好在欧氏空间是可分割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是那些在孔多塞胜者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这一结果的议题。投票的结果还可以依照别的标准加以考察,比如选择出帕雷托最优(Pareto optimal)的结果。如果投票人的偏好在R[1]空间是单峰的,那么多数决规则的选择结果就是帕雷托最优的。在一个多维的欧氏空间,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那么它就会被多数决规则选取,并且是众多帕雷托最优结果中的一个。如果不存在孔多塞胜者,多数决规则选择的结果可能会被其他结果帕雷托占优。
三、因为不可分割偏好而引发的问题
在相当一部分研究针对多项二元议题的多数决投票规则的文献中,对投票人偏好性质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是:所有的投票人针对不同议题所有可能结果的偏好必须是可分割的。如果一个投票人具有不可分割的偏好,那么他在某个议题上想要的结果,就取决于在另外一个议题上的结果。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他在任何一个议题上想要的结果,都独立于其他任何一个议题的结果。
对任何两个结果为YES或NO的议题而言, 四种结果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可能的:YY,NY,YN和NN。如果我们假设投票人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对任何给定最优的结果而言,仅存在两种可能的完全偏好顺序。如果最偏好的结果是YY,那么剩下的可能偏好顺序就只能是[YNNYNN]或者[NYYNNN]。如果最优的结果是NY,那么剩下的可能偏好顺序就只能是[YYNNYN]或者[NNYYYN]。不管一个人最偏好的结果是什么,为了确保其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这一结果的相反结果就一定是他最不喜欢的结果。对两个二元议题而言,仅存在8个可分割的偏好顺序, 而不可分割的偏好顺序则有16个。不可分割偏好顺序的例子包括“要么全拿,要么全无”,[YYNNNYYN],或者“要么全无,要么全拿”,[NNYYNYYN],或者“要么这个,要么那个”,[NYYNYYNN]。假设投票人的偏好可分割,针对两个二元议题而言,实际上就消除所有可能的偏好顺序中2/3的可能。许多这些偏好顺序不仅从直觉上而言是可信的,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很常见。
然而,我们对某些具有不可分割偏好的投票人在多数决规则下投票可能的结果却缺乏相应的认识和了解。在本论文的剩余部分,我们将证明,如果某些投票人的偏好不可分割,全民公决式的投票方法将是如何不稳定以及缺乏效率。即使存在孔多塞胜者,全民公决可能也不会选择这个结果;相反,孔多塞失败者却可能成为社会选择的结果。
表1展示的是就两个二元议题进行全民公决的情况,其中YN表示投票人对第1个议题表示赞成,对第2个议题表示反对。投票人能对任何一个议题投赞成或反对票,投票人在任何一个议题的结果上的偏好都是给定的。
表1 全民公决依照多数决规则产生的结果
排序
第1投票人 第2投票人 第3投票人
1 YNNYNN
2 YYYYYY
3 NYYNNY
4 NNNNYN
如果每位投票人都按照自己的偏好投票,那么结果将是NN。第2和第3投票人将在第1个议题上投反对票,第1和第3投票人将在第2个议题上投反对票。如果选举中每位投票人都不知道其他投票人的偏好,那么我们就有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这一结果是非常明显的:YY是孔多塞胜者,NN是孔多塞失败者。如果多数决规则最终选择了孔多塞失败者,而并非孔多塞胜者,那么这一结果同其初衷就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即使全民公决针对“人们究竟想要什么”这一问题提供的答案不是彻头彻尾错误的,也是非常含糊的。我们把这作为本文得到的第1个结论。
结论1:如果针对多项议题进行投票, 而某些投票人在这些议题上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投票人并不知道其他投票人的偏好,而且针对不同二元议题的投票是按照多数决规则同时进行的,那么投票最终可能并不会选择孔多塞胜者,而可能选择孔多塞失败者。
虽然导致结果的情况可能比较极端,但却切实描述了绝大部分全民公决进行的情况。投票人针对多项二元议题投赞成或反对票,但他们却只有在所有投票都完成后,才能知道针对每个议题的投票结果。考虑到选民的数量,投票人不可能知道其他选民的偏好,因而也就不具备进行策略性投票所需要的信息。全民公决中使用的计票办法的一个核心假设是,所有的投票人在所有这些议题上的偏好是可分割的;或者说,如果某个投票人在某个议题上投了赞成票,那么这就意味着不管其他议题的结果如何,该投票人都希望这个议题能获得通过。一旦某些投票人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全民公决的悖论就可能出现。
全民公决的结果可能比结论1的情况还要糟糕。我们下面来看看表2中展示的公债投票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3位投票人要针对三种公债进行投票。所有的3位投票人都希望通过一份包含两种公债的预算。他们虽然同意通过两种公债,但在究竟选择哪两种公债这个议题上意见不一。所有投票人都希望看到最终选择两种公债,而并非一种公债;而且所有投票人都最不希望看到选择三种公债。投票人可能认为,如果最终选择三种公债,将增加国家的债务,从而需要增加税收;相对而言,如果选择一种或两种公债,就不会为国家增加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
表2 全民公决依照多数决规则产生的结果
排序第1投票人
第2投票人 第3投票人
1 YYN YNYNYY
2 YNY NYYYYN
3 NYY YYNYNY
4 NNY NYNYNN
5 YNN YNNNYN
6 NYN NNYNNY
7 NNN NNNNNN
8 YYY YYYYYY
如果投票人不了解其他投票人的偏好,只依照自己最偏好的结果投票,上述计票方法将导致最终选择三种公债,虽然没有任何一位投票人希望看到这一结果。换句话说,全民公决最终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被其他任何一个可能的结果帕雷托占优,这就是我们得到的结论2。
结论2:如果针对多项议题进行投票, 而某些投票人在这些议题上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投票人并不知道其他投票人的偏好,而且针对不同二元议题的投票是按照多数决规则同时进行的,那么投票最终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被所有其他结果帕雷托占优。
如果所有投票人的偏好都是可分割的,上述结果就是不可能的。
结论3:如果所有投票人的偏好都是可分割的, 社会选择的结果将不可能被所有其他可能的结果帕雷托占优。
结论1和结论2就证明了全民公决作为一种集体选择方法的不足。全民公决不但在孔多塞胜者存在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不选择它,而且还可能导致最终选择孔多塞失败者,或者被其他任何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非常关键的实际问题就出现了:在什么情况下投票人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呢?如果要确定投票人的偏好是否可分割,我们最起码需要一份投票人在多项议题最终可能结果上的部分偏好顺序。
这几次全民公决中, 很可能许多投票人在这些议题上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1978年瑞士举行的全民公决中包含了有关退休年龄的议题,同时还有一个议题是针对养老金的修正。1990年瑞士举行的另一次全民公决其中的一个议题是对核能电厂的建设提供十年的延期支付,另一个独立的议题则是要求停止使用核能。如果政府能为核能电厂的建设提供十年的延期支付,某些投票人则可能希望能继续使用核能。1988年11月加利福尼亚举行的投票中包含有针对汽车保险改革的五份不同的提案。因为所有这些提案讨论的都是相似的议题,很可能有不少投票人在这些提案上存在不可分割的偏好。任何一系列有关政府债券的全民公决中,都非常可能找到那些偏好不可分割的投票人。然而,全民公决中的投票方法却不能处理这些因为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带来的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我们需要其他的方法来作出集体选择。
四、针对因偏好不可分割而引发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我们下面来讨论一些针对全民公决中因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引发的问题的可能的解决方法。我们将集中讨论投票过程中的3个因素:策略性投票、 贯序投票以及投票交易。一些重要的文献已经表明,在投票人偏好可分割的情况下,这些因素对最终投票结果的影响。我们的目标在于确定,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哪种投票机制能确保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以及哪种投票机制能避免选择孔多塞失败者及被其他任何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
1.策略性投票。
迄今为止,我们都假设投票人将选择自己最喜欢的结果,因为他们不知道其他投票人的偏好顺序。但如果投票人掌握了有关其他投票人偏好顺序的完备信息,投票人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可能会改变他们的投票选择,从而改变投票的最终结果。我们把“策略性投票”定义为:某些投票人因为自己最偏好的结果胜出机会较小,从而选择那些自己次偏好但却胜出把握很大的结果。当然,一个进行策略性投票的投票人也可能会实际选择自己最偏好的结果。策略性投票和复杂的投票并不是某种选举机制,但它们却是选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变量,需要考虑在内。如果在选举过程中能让投票人充分了解有关其他投票人偏好顺序的真实信息,那么这种环境就可能有助于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
表3中的例子表明,在同时投票中,即使孔多塞胜者存在, 策略性投票也并不确保投票会最终选择这一结果。
表3 未能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的策略性投票
排序 第1投票人 第2投票人 第3投票人
1NYYN NN
2YYYY YY
3NNNN NY
4YNNY YN
为了证明策略性投票在全民公决中的影响,我们必须首先描述那些偏好可分割的投票人的投票行为。
结论4:如果针对多项议题进行投票, 而某个投票人在这些议题上的偏好是可分割的,如果该针对不同二元议题的投票是按照多数决规则同时进行的,那么选择自己最偏好的结果永远是一上策。
在表3的例子中,第1和第2投票人的偏好是可分割的,第3投票人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最终的投票结果是NN,但YY才是全局的孔多塞胜者。按照结论4的内容,第1投票人选择NY,第2投票人选择YN。第3投票人的选择对这两个议题中的任何一个而言都非常关键,面对其他投票人的选择,第3投票人的最佳策略就是选择NN。虽然YY是孔多塞胜者,但社会选择的结果却是NN。简而言之,策略性投票自身并不足以解决选举中因为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产生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结论5 中要阐述的内容。
结论5:即使有关投票人偏好情况的信息是完备的, 如果某些投票人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在同时投票的情况下,即使孔多塞胜者存在,实施策略性投票也不能确保最终投票的结果会选择孔多塞胜者。
结论5 表明即使投票人能通过了解选举前民意调查的结果来估计每个议题在选举中可能通过的概率,即使孔多塞胜者存在,针对多项议题的同时投票也可能最终不会选择这一结果。
2.贯序投票。
如果我们希望能在全民公决中仍然把每个议题分割开投票,那么一种可行的、能避免因为投票人不可分割的偏好而产生的问题的方法就是,针对多项议题贯序投票。贯序投票为投票人提供了他们需要的信息,因为投票人在投下一个议题前,已经知道了前一个议题的投票结果。这些信息对那些偏好不可分割的投票人而言异常关键,因为对这些偏好不可分割的投票人而言,在不知道其他相关议题的投票结果的情况下,让他们表达自己对某个议题的真实偏好是非常困难的。
绝大多数的立法机关会在投票之后立即宣布投票结果,而并不是等到工作日结束,或者整个议程结束后才公布结果。立法机关之所以选择贯序投票的一个原因可能是要为立法者随后的投票提供充分的信息。贯序投票为表1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在这个例子中,任何其他选项都比NN好。假设每个投票人最初的策略都是在第1个议题上选择自己最偏好的结果,那么针对第1个议题的投票结果将是N。一旦N被宣布为针对第1个议题的投票结果,第1投票人和第2投票人将在第2个议题上选择Y,从而使得最终的投票结果为NY。如果我们把投票顺序颠倒过来,那么针对第2个议题(首先投票)的投票结果将是N。针对第1个议题的投票结果将是Y。在贯序投票中,第一次投票的结果将是N,第二次投票的结果将是Y,从而使得YN或NY成为可能的结果。贯序投票将避免最终选择孔多塞失败者,我们将在结论6中说明这一内容。
结论6:如果针对多项二元议题依照多数决规则进行贯序投票, 不管投票人的偏好是否可分割,社会选择的结果将不可能是孔多塞失败者。
贯序投票不仅能防止最终选择孔多塞失败者,如果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那么贯序投票的结果可能还会更好。一旦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如果存在孔多塞胜者,那么贯序投票的最终结果会选择孔多塞胜者。假设所有的投票人对表1中所有可能的结果一一加以考察。如果首先针对议题1投票,并且最终的投票结果是Y,那么第2投票人和第3投票人将在第2个议题上投赞成票Y,那么最终的投票结果将是YY。如果针对第1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N,那么第1投票人和第2投票人将在第2 个议题上投赞成票,最终的结果将是NY。所有的投票人都能提前得出判断,如果针对第1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Y,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YY;如果针对第1 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N,那么最终的投票结果将是NY。因为第1投票人和第3投票人在YY和NY之间更偏好YY,因此他们将在第1个议题上投赞成票,然后在第2个议题上投赞成票,最终的结果就成为YY。基于同样的理由,假设首先针对第2个议题投票,而且结果是Y。第1投票人和第3投票人将在第一个议题上投赞成票,最终结果将是YY。如果针对第2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N,那么第1投票人和第2投票人将在第1个议题上投赞成票,最终的结果将是YN。鉴于所有的投票人都能依照这种顺序对可能的结果进行判断,他们都知道如果针对第2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Y,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YY;如果针对第2个议题的投票结果是N,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YN。因为第2投票人和第3投票人在YY和YN之间更偏好YY,他们将在两个议题上都投赞成票,从而使得YY成为最终的投票结果。这样的结果就表明,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在贯序投票程序中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就能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针对这一贯序投票中策略性投票问题的一般性阐述就是结论7的内容。
结论7:不管投票人的偏好是否可分割,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 那么针对多项二元议题的策略性贯序投票将最终选择这个孔多塞胜者。
结论7实际上是对有关策略性投票结果中Farquharson定理的一个扩展,这一结果表明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偏好不可分割的投票人通过策略性贯序投票就能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而在真诚投票或者同时投票中,投票最终的结果可能就不是孔多塞胜者。
虽然策略性贯序投票能解决因为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带来的问题,在全民公决中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可能是一种不太合理的期盼。实施策略性投票要求投票人对其他投票人的偏好顺序有很好的了解。要求一个州或者国家全民公决中的投票人实施策略性投票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不管投票人是否实施策略性投票,贯序投票程序中一个遗留的问题是,整个投票程序耗时太长。如果在公众中实施贯序投票程序,那么就需要对任何一个议题的投票结果都必须在针对下一个议题投票之前加以公布。这样投票人在针对下一个议题投票前就已经知道之前的投票结果,那些偏好不可分割的投票人因而能够在随后的投票中准确表明自己的偏好。在这种程序下,投票人在投票站投票的成本,以及政府在好几天内持续投票的成本都会非常高,从而使得贯序投票往往难以实现。
新西兰在1992年9月的全民公决中,利用贯序投票程序选择了一个全新的选举系统。投票人需要针对两个议题进行投票:(1)他们是愿意保持现在的选举制度(相对多数票),还是愿意选择新的选举制度;(2)如果他们愿意选择新的选举制度,在4种可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更偏好哪种。一年后,投票人们拿到了一张选票,需要他们拿现存的选举制度同前一年全民公决中以相对多数胜出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是一种类似德国的混合比例制度,MMP)。MMP在这第二次公决中再次胜出。很多投票人只是在选举制度能依照他们偏好的方式加以改变的情况下才选择更改现状。通过贯序投票的方式,新西兰可能避免了最终选择孔多塞失败者,假设孔多塞胜者存在,那么这种方法还确保了选择这个结果。
尽管贯序投票的成本很高,而且在大规模选举中实施策略性投票也非常有限,如果投票人的偏好不可分割,且孔多塞胜者存在,那么这种策略性贯序投票方式就能确保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如果孔多塞胜者存在,策略性贯序投票并非惟一确保最终选择这一结果的机制。其他的方法,比如投票交易,也能发现稳定的社会选择结果。
3.立法机构中的投票以及投票交易。
在全民公决中实施策略性投票,以及协调不同投票人之间的投票往往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投票人的数量太大,而且投票人之间的互动非常有限。立法机关的存在则解决了政治参与中参与人太多带来的问题。代议制政府存在的一个基础就是,大家相信,相对于显而易见的普通大众而言,那些通过选举制度挑选的并对其他大众负责的一小群人能更好地进行社会选择。相对于直接民主而言,代议制民主的一个优势在于投票人(或立法者)能在投票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并能在就下一个议题投票前了解之前的投票结果。
投票交易,或者互投赞成票,在立法机关中是很常见的现象。立法者经常达成不同的约定,从而彼此支持各自偏好的政策。投票交易实际上是一部分投票人实施的策略性共谋,往往得到的结果是次优的,或者是集体非理性的。反对互投赞成票的人指出,这种投票交易实际上是立法者为地方选民争取项目,并导致不断增长的政府开支的驱动力所在(Riker and Brams,1973)。他们还指出,正是因为投票交易的存在,一些好的提案才会因为反对者的共谋策划而流产。在这些人看来,互投赞成票是一种阴谋,是一种对那些相信政府“清廉”的人的诅咒。
Schwartz(1977)曾证明,投票交易并非大家想像的那样具有破坏力。如果投票结果中存在一个孔多塞胜者,而且立法者在不同议题结果上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惟一稳定的投票交易结果就是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所有其他的投票交易可能会被某些立法者的联合所击败。换句话说,Schwartz证明了,如果存在一个稳定的结果,而且立法者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互投赞成票并不会损害最终的结果。
Schwartz在证明上述结果时假设所有立法者对需要投票的法案中涉及的不同议题的结果具有可分割的偏好,而且投票是一个议题、一个议题分开投票的。如果某些立法者的偏好是不可分割的,那么整个法案就必须作为一个集合来加以评估,而不能针对其中的不同议题单独评价。如果在多数决规则下比较不同的议题集合,而且允许投票交易,那么孔多塞胜者和联合投票的核心结果是吻合的。任何一个议案如果不是孔多塞胜者,也就是说这个议案并不在联合投票的核心结果中,那么这个议案就会被一个由多数立法者组成的联合所偏好的另一个议案击败。
一旦在众多议案集合中存在孔多塞胜者,那么投票交易就能确保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虽然互投赞成票的名声不是太好,但在某些投票人的偏好不可分割的情况下,互投赞成票确实能带来好的结果。假设多数投票人所推崇的议案是一个全局的孔多塞胜者,那么没有任何其他可能的议案能击败这一结果。如果少数投票人实施了投票交易,那么这些少数人将被那些偏好孔多塞胜者并反对投票交易的多数人击败。如果提出的议案并非孔多塞胜者,那么偏好孔多塞胜者的多数人就能协调彼此的投票,从而确保最终的选举结果是孔多塞胜者。在表1中,如果第1投票人和第2投票人能协调彼此的投票,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YY。在表3中, 惟一稳定的投票交易将最终选择YY,也就是孔多塞胜者(Schwartz,1977)。当某些投票人的偏好不可分割时,投票交易就不再简单只是“不坏的事情”了;它能成为好事。相对全民公决而言,投票交易显然是一种进步。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假设孔多塞胜者的存在,或者核心结果的集合是非空的。如果孔多塞结果并不存在,那么不管投票人的偏好是否可分割,任何投票交易的结果都将在一系列无法多数占优的可能结果中循环。
如果某些投票人的偏好是可分割的,那么投票交易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来选择不被帕雷托占优的结果,或者稳定的社会选择结果(如果这种结果存在的话)。投票交易需要投票人之间的交流、协调,以及投票人彼此间可信的承诺,然而这些条件在全民公决那种大规模的公众投票中是很难实现的。即使缺乏必要的协调和可信的承诺,如果能实施策略性的贯序投票,那么最终仍能得到稳定的社会选择结果。因为参与的人数众多,大规模的公众选举中很难有效地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
如果我们能把民主决策中的参与人数削减到一个容易处理的程度,并让这些决策参与人交流彼此的偏好,建立不同的协议,并贯序投票,那么许多因为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带来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然而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很多政治评论家都陷入了认为政治参与是一维的这样一个思维陷阱中,认为如果决策中参与的人越多,那么参与的水平也就越高。但政治参与也应该在另一个维度上加以衡量:政治参与的质量。如果某种政治程序允许甚至要求不同参与者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那么即使参与者的数目较小,这种政治的参与水平也是很高的。在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能通过直接民主,在贯序投票中经过充分的考虑来加以解决,但这种程序在时间和精力上所需要的投入太大,因而很难在实际中应用。如果我们承认政治参与并非一维的,而是存在另外一个衡量维度,即政治参与的质量,那么我们简单增加政治参与者的数目,并不能直接转变为政治参与水平的提升。直接民主虽然在参与者数目这一维度上表现突出,但在政治参与质量上却较低;代议制民主虽然在参与者数目上不如直接民主,但其参与水平却很高。
五、结论
我们在这篇论文中找到了现在经常实施的全民公决这一制度的一个问题。当某些投票人在议题上存在不可分割的偏好时,全民公决的结果就不能反映这些复杂的偏好。全民公决并非多数决民主的化身;相反,全民公决还可能制造不理想的集体选择结果,而这些结果同多数投票人,甚至所有投票人的意愿是背道而驰的。
经常有人称赞全民公决能发现人民究竟需要什么。我们回顾大量的社会选择文献发现,稳定的集体选择结果,对我们而言就是孔多塞胜者,往往是不存在的。但如果某种情况下存在孔多塞胜者,全民公决可能不会选择这一结果,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全民公决会选择孔多塞失败者,或者被其他任何可能结果帕雷托占优。
一些针对全民公决存在的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却因为全民公决自身的特点——大规模的民众参与——而带来了一系列其他的问题。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议题需要同时考虑,策略投票或贯序投票是解决全民公决问题的办法,但这种方法对投票人和政府而言成本都太高。
把一系列的重大社会选择议题交付给立法机关,为解决因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产生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非常有希望的解决方案。相对直接民主而言,立法机关最重要的优势在于,立法机关中的投票人能交流彼此的偏好,协调彼此的投票。这种情况往往是那些支持直接民主的人所忽视的,但这种参与形式对当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时选择最优的社会选择结果是非常关键的。参与全民公决的人都被迫投“盲票”,因为他们在投票时既无法考虑针对相关议题的投票结果,也无法得知其他投票人的偏好。
立法机关作为一种社会选择的工具,其最主要的缺陷在于,立法者可能会依照他们自己的偏好投票,而不是依照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的偏好投票。立法机关并非揭示以及综合社会偏好的最佳工具。但我们也证明,全民公决同样不是最好的工具。
随着对直接民主呼声的增长,以及全民公决在地方和国家政治中地位的增加,因为投票人偏好不可分割而带来的问题可能会更加明显。只有在所有投票人偏好都可分割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全民公决才能有良好的表现,最终选择孔多塞胜者。如果某些投票人的偏好不可分割,那么全民公决作为一种综合个人偏好并作出社会选择的工具而言,显得有些过分强求了;而且在回答“人民究竟需要什么”这个问题时,全民公决提供的答案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是非常含糊的。
[收稿日期]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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