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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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5)02-0005-04

民族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手段和方式,是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我国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订的,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政策有着鲜明的价值取向。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最高价值标准: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凝聚力增强的前提是平等的民族关系。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问题是民族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它随民族的产生而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内容。阶级社会中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歧视和压迫。而“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1]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仅仅在政治上、法律上消灭了民族压迫,实现了民族平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处于落后状态,使他们没有必要的力量和手段享用政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可能和先进民族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只要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存在,民族之间就有民族问题。民族政策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行为准则。列宁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绝不是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文学,以便清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2]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将“平等、团结、互助”作为制订民族政策的最高价值标准。建国伊始,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凝聚力增强的根本是保证各民族的自主权利。邓小平同志指出:“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3]1952年8月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把国内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新时期又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和义务作了系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当地少数民族人员。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党和政府为了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第一,通过民主改革,保护少数民族人身自由,保证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确认少数民族成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第三,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我国坚持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4]各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都得到了尊重,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信任和认同,从而形成了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民族大团结格局,使中华民族对56个民族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二、基本价值原则:维护和确保国家统一

1.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权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由于社会政治不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国家有很大不同。我国是个有集中统一传统和悠久历史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说,不把当地经济发展起来,这个自治也是空的。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着眼于民族地区发展,而不仅仅是自治权力的大小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分权,地方各行其是,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就没有保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经验是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把国家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结合起来,较好地处理了集中与分权的矛盾问题。国家一方面保证基本政令在全国的畅通,一方面又给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自主权。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又可以依法行使自主权力。按我国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第一把手要由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可以依法自主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自主地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地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发出的不适合当地情况的决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一独具特色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与一些国家搞的地方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珍视中国民族格局统一性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并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巩固和发展这种统一性;另一方面,不因强调一体而忽视甚至否认多元性,而是尊重中国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在何种风险和考验面前,56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血肉相连、声息相通,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因而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并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2.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能够妥善处理本国民族关系的国家之一,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从新中国建立开始,中国共产党就不断进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在民族政策的制订上也鲜明地体现出这一功能取向。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是对抗民族分裂主义的强大武器,它保证了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睦和社会政治稳定。但是,由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多变性,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出现了新的动向:民族分裂主义浪潮涨声又起,泛民族主义思潮愈演愈烈,种族主义阴魂不散,民族极端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有增无减等等,有些已经对我国产生了影响;国际上霸权主义以民族问题为借口,打着“人权”、“人道”的旗号,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在这种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了在我国西藏、新疆地区的渗透、分裂活动。达赖集团在西方国家的支持和操纵下,竭力在国际社会中扩展活动空间,并和“台独”分子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破坏祖国统一;并提出所谓用“大藏区”、“一国两制”的模式解决“西藏问题”。中国共产党一直旗帜鲜明地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斗争,坚决打击一切在民族、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那些分裂祖国、背叛国家和民族的罪人,不论是哪个民族的都依法进行处理。

三、最终价值目的:为各民族人民谋利益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为谋取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而展开的。特别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民族理论,形成了取向于民族平等与和睦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利益。它与中国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从“贵中华,贱夷狄”的民族观出发而形成的损害少数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是根本不同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一方面批判大汉族主义,一方面指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访问。”周恩来要求“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中,不能剥削人家,也不能只做到平等互利。由于过去对不起人家,今后就应该多补贴、多支出一些,让少数民族同胞多得一些利益”。民主改革是消除剥削制度的必然途径,但在改革中党却始终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考虑各民族的特殊情况,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坚持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商量,等待上层人士的觉悟,“他们点头,我们就干,他们不点头,我们就不要干。”这种彻底平等的政策、博大无私的胸怀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没有真心诚意为少数民族谋利益的精神是做不到的。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问题,邓小平多次指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使全国各族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只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而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人仍然贫穷落后,那就不是社会主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也多次强调,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就没有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文明昌盛;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中国的现代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中国发展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是中华民族利益的一部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任何纲领政策中都是不含糊的。现在世界上到处讲“人权”,讲维护“少数人”的特殊权益,但恐怕没有哪一个政党和国家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真正尊重少数民族的人权,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得到少数民族的拥戴,取得解决民族问题成功实践的关键。

在改变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处理国家整体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的关系,即既要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又要兼顾民族地区利益。新中国建立时,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散杂居少数民族,生活都很贫困。为帮助他们发展生产,逐步摆脱贫困状态,国家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一根本原则,而且就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问题专门发布了文件,采取了具体措施。例如,仅从1953年9月到1954年3月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共中央就批转了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回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报告》、河北省民委《关于在过渡时期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当前民族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解决办法的报告》、河南省委统战部《关于开封市回民自治区在粮食计划供应后情况的报告》、蒙绥分局统战部《关于回民就业失业情况的报告》等4个报告,不仅推动全国各地解决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面的许多实际困难,而且把帮助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确定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整个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如何扶持和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逐步实现脱贫致富,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任务。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4]

198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这里,当然也包括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在内。而且,该通知还规定:“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认真做好。”对城市和民族乡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做出了规定;对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指示各有关地区“要注意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搞好团结。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扶持和帮助城市和民族乡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政策,规定从财政、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5]

上述这些规定,一方面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十分注意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另一方面,规定的内容具体而且全面,无疑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起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使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

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在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做出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当代的中国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战略举措。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讲,这一战略举措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战略工程。而对于少数民族来讲,这一工程是促进繁荣的工程。因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占西部总面积的86.47%,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96.72%,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西部地区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四分之三。因此,西部开发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为我国的民族团结提供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是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5]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目的是使各族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确保少数民族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实惠,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对我国国情的正确把握和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认识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由此而制订的民族政策,具有很强的人民性、民族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旺盛的生命力,它使我国成为统一、独立而又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的多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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