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训诫制度研究_灵乌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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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0)03-0097-08

“谏官”又称“谏臣”,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孔子家语·子路初见》有“为人君而无谏臣则失正”的名论;《白虎通·谏诤》论及朝廷职官时说,“设辅弼,置谏官”,谏官被看作是与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

“谏”字包含多重意蕴,而要义在“直言以劝正”。《说文》曰:“谏,证也。从言柬声。”《广雅·释诂一》曰:“谏,正也。”《字汇》曰:“谏,直言以悟人也。”综上所述,“谏”的基本内涵是,以正直之言启悟别人。谏官之“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给各类人提意见,而是针对君主,“谏朝政之得失”。“廷诤”(在朝廷当面向君主直言)与“上封事”(书面向君主提意见)是谏官将批评上达君主的两种形式。

白居易说:“国家立谏诤之官,开启沃之路久矣。”[1](P1371)中国的谏官制度源远流长,自周代设“保氏”以降,各朝皆有谏官设置,虽然其名称有异,作用各别,但谏议制却一以贯之。究其原由,则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属性所使然。大略言之,人类社会所出现的政体(政权构成形式)有三种类型——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中国历史上虽然出现过氏族民主制,但自从跨入文明门槛以后,则只有不发达的贵族制和发达的君主制两种政体。由战国发其端,秦汉定型的专制主义君主集权政体在中国延续达两千多年之久。这种专制政体的最显著特点是,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集于帝王一身。在这种体制之下,帝王不受法律的制衡,其“一动之几”不仅可以给任何人以生杀予夺,而且会导致国家大政方针的倾斜。为了弥补这种由帝王独断所可能造成的对王朝根本利益的损害,列朝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而谏官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那些敢于“犯颜直谏”的谏官和善于纳谏的帝王,都是这一机制的产物;而一切阿谀逢迎之徒和不纳良谏的帝王,则破坏那种弥补机制,加剧专制体制的危机。

谏官制度固然是为专制君主的长治久安效力的制度,但由谏官和帝王演出的“进谏”与“纳谏”(或“巨谏”)的种种活剧,却蕴藏着丰富的政治智慧和人生哲理,给后人以启迪。

一、历代谏官制度述略

(一)先秦谏官的设立

谏官的设立始于周代,盛行于秦汉至唐宋时期。但相传于舜帝时,已有“纳言”一职。《尚书·孔氏传》说:“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这种纳言之官,是谏官的初始。纳言可直接向皇帝反映下情。《吕氏春秋·自知》记载,商汤王时已有“司过之士”,皇帝有过错,可以由“司过之士”提出或者纠正。司过之士已近似于谏官。

周文王时,周王室内设有“保氏”一职。“保氏”,可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谏官。《周礼·地官》:“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保氏掌谏王恶”。据《周礼注疏》卷十四“地官保氏”:“保者是保安之义,故使王谨慎其身而归于道”,“谏者以礼义正之文王”,“王有恶则谏之,故云掌谏王恶”。也就是说,“保氏”的职责是司掌规谏王的过错。周文王庶子召公曾任过保氏一职。王安石《谏官》:“尝闻周公为师,而召公为‘保矣’。”

春秋战国时,直接以“谏”命官,称为谏官。齐桓公设“大谏”之职,其他各国均有类似的设置。齐国中央官制的主体是在相的下面,设置五个行政部门,即所谓“五官制度”。齐国的五个主要部门是:

可以看出,谏官处在相当显著的位置,他是齐国中央相府的五个职掌之一。《吕氏春秋·勿躬篇》载:管仲对齐桓公说:“早入宴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重富贵,臣不若东郭,请置以为大谏。”其他国家如赵、魏、韩三国相府直属官有左右“司过”,掌谏议。谏官处在君王身边,专司其过,找君王的缺点毛病。

(二)秦汉谏官制度

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各项制度有较大的变革,但谏官不能不设。秦初置谏议大夫,其谏官制度对后世影响至深,谏议之职直沿至宋元时期。

《通典》卷二十一说:“谏议大夫,秦置,掌论议。”秦置谏官,真正的名称是“谏大夫”,隶属郎中令,无定员,多至数十人,职掌议论。郎中令是诸郎官的总头领,而郎是侍从官的统称,郎官的主要职责是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及差遣。郎中令下属有谏大夫若干人,郎中近千人。其中谏大夫专掌备顾问应对,司谏议之职。

汉武帝时沿袭秦制,仍设“谏大夫”,东汉光武帝时增“议”字,始称“谏议大夫”,置三十人。汉时,谏议大夫是光禄勋的专职谏官,其职责是“直言极谏”,匡正君非,谏诤得失。汉文帝属善纳谏言之君,曾下诏,察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凡任谏职者,须进行“直言”之士的对策,策试成绩优秀,则可任职。汉时的著名谏官有刘辅、王褒、贡禹、匡衡、王吉、何武、夏侯胜、严助等人。这些谏官均敢直言,颇有政声。

秦汉除谏议大夫为专职谏官外,光禄大夫、议郎、博士等均有谏议之责,其他中央官员若加有侍中、散骑、中常侍等官衔,亦可在皇帝身边起到谏议的作用。

(三)隋唐谏官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有谏议大夫以及散骑常侍、给事中等设置,有谏议之责,但作用不显。

隋唐时,谏官机构不断扩大,谏诤职能不断加强,特别是唐代,是谏官制度的兴盛时期。唐太宗积极倡导,恐人不言,“导人而使之谏”,“赏人而使之谏”[2](P58),使谏诤一时成为风气,犯颜直谏、面折廷诤的事例屡见不鲜。

唐代所设置的谏官主要有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左右散骑常侍等。右隶中书省、左隶门下省,分职劝谏皇帝,履行谏诤职能。唐代中书、门下两省的官员都有进谏的职责,但专门行使谏诤职能的则是这些谏官。

谏议大夫是最重要的专职谏官,定额四员,秩正五品上。贞观时中书门下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得闻政事。有所开说”,太宗“必虚已纳之”。[2](P59)名臣魏征、王珪、褚遂良等都曾担任过谏议大夫之职。谏议大夫总的职责是:“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凡谏有五:一曰讽谏,二曰顺谏,三曰规谏,四曰致谏,五曰直谏。”[3](卷23)唐李景伯为谏议大夫,中宗宴侍臣,景伯独为箴规语以讽帝,中书令萧至忠称赞说:“真谏官也。”[3](卷23)

补阙与拾遗都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二月创置的谏职。初置时,左右补阙各二人,从七品上;左右拾遗各二人,从八品上。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增至各五人。“补阙”的本义是替皇帝弥补过失,即源于《诗经·大雅·丞民》“衮职有缺,惟仲山甫补之”。拾遗的意思是把皇帝遗忘的东西拾起来,免得因遗忘而做错了事。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1](P1558)白居易在任左拾遗时有《谢官状》曰:“谏官,古今所重。位当星象,职在箴规。”[1](P1558)补阙、拾遗,官阶甚卑,但其地位却极其重要。白居易《初授拾遗献书》:“倘陛下言动之际,诏令之间,小有遗阙,稍关损益,臣必密陈所见,潜献所闻。”[1](P1229)“若贤良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4](卷43)

谏官言事,一是廷诤,二是上封事。“诤”,是以言止人之失;“廷”,即朝廷,也就是在朝廷当皇帝面直言得失。《新唐书·崔玄亮传》:“玄亮率谏官叩延英(指延英殿)苦诤,反复数百言。”又如万岁通天二年(公元697年)契丹寇陷河北,事后武懿宗请族诛河北百姓,左拾遗王求“廷折之”。上封事是书面陈列为政得失。唐玄宗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敕:“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如须侧门讼事,亦任随状而奏,即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抑在人,并极论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5](卷55)后来又规定:“两省谏官十日一上封事。”[5](卷55)这里也可以看出唐代对谏官的重视。

谏官可以就某些具体问题向皇帝提意见,也可以就当前的时政指陈宰相得失,因此唐代规定“宰相之子不合为谏诤之官”。也就是说,宰相的儿子不得做谏官,因为“父为宰相,而子为谏官,若政有得失,不可使子论父”。[5](卷56)另外,唐德宗时,还规定史官不得兼谏议之职,认为“谏官谏朝政得失,史官书人君善恶,则领史职者,不宜兼谏议”。[4](卷149)唐太宗时,就有类似的规定。《新唐书》里载,有嫉妒魏征的人向唐太宗告状,状告魏征曾经把谏唐太宗的话抄送给了史官褚遂良。可见谏官与史官有着严格的界限。谏官言事还有先于他官的优越权,若“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1](P1560)

唐代谏官制度颇具特色的是掌知匦事。武则天时,广开言路,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采纳一个叫鱼保家的人的建议,于朝堂置铜匦四只,以受四方上访的书信。据《旧唐书·则天皇后记》:“垂拱二年三月,初置匦于朝堂,有进书言事者,弃投之。”“匦”,即匣子、小箱子,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意见箱”、“检举箱”之类。匦有四种颜色:青色、丹色、黑色、白色,分别置于朝堂的东、南、西、北四面。青曰“廷恩”匦,事关养民劝农者投之;丹曰“招谏”匦,论时政得失者投之;黑曰“通玄”匦,告天文密策者投之;白曰“申冤”匦,陈诉不白之冤者投之。铜匦的设置是广开言路的一个措施,因而以谏官为知匦使,另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一人为理匦使。知匦使专门负责受状,以达其事于上;事关紧要的当时处断,一般情况则出付理匦使据状申奏。为了防止伪滥,匿名投状需先具副本,由知匦使检勘,发现诈伪,可不予受理。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李涉为巴结宦官授匦于疏,谏议大夫知匦使孔揆览其副章,即不予受理,并将其逐出。

唐代著名谏官甚多,例如王珪、魏征、褚遂良、孙伏伽、萧钧、朱敬则等。唐代著名诗人杜甫、陈子昂、元稹等都任过谏官之职。也由于唐太宗开了“纳谏”之风,做到了“从谏如流”,因而唐代皇帝一般都比较重视谏官的作用。

(四)宋及宋以后谏官制度

宋代也重视谏官,曾专门从“三省”中的门下省分出一个谏院与三省并行,以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加上门下省的“给事中”,合称为“给谏”。另外,改唐时“补阙”为“司谏”,改“拾遗”为“正言”,仍分右左而置。宋设“司谏”,表示专司谏诤之职;“正言”,表示向皇帝说正确的话,纠正皇帝的错误言论。正所谓“正言之为官,以谏救遗失”。司谏、正言都是很重要的专职谏官。王安石《上田正言书》谓正言者“不矜宠利,不惮诛责,一为天下昌言,以寤主上;起民之病,治国之症,蹇蹇一心,如对策时”[6](28)。

宋专置谏院,并置谏官六人,以“司谏”、“正言”充任;另有许多以他官兼领者,谓之“知谏院”、“同知谏院”,带有加官性质,但也是很重要的谏官。司马光在迁起居舍人时,就是同知谏院,并有《谏院题名记》一篇。宋代谏官职权很大,“朝夕耳目天子行事”,一切是非“无不可言者”,对各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王安石说:“欲行其志,宜莫若此时。”

他官兼领谏官,是宋代谏官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谏官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唐宋以前,言官与察官是分立的。谏官司言,御史司察;谏官掌规谏讽谕,献可替否,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谏官监督政府,纠察皇帝,御史监督官吏,纠弹大臣。唐代的御史不得言事,谏官也不得纠弹。宋代初期,御史和谏官也分别职司,并不兼领职务,后谏院独立,权力扩大,并且规定谏官由皇帝亲擢,不得用宰相所荐举,谏官虽然可以谏诤皇帝,但也有纠绳宰相之责。据宋史载:凡朝廷缺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谏官皆得谏正。宋神宗以后,谏职更加扩大,以两省给谏权,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自正言而上,皆给右谏议大夫权。宋神宗初年,规定他官可以兼领其谏官职务,并以知杂侍的御史邓绾为中丞,除谏议大夫。唐代重谏官,轻御史,而宋代的御史多由谏官兼权,谏官又往往分行御史的职权,这样对皇帝的箴规阙失、规谏就削弱了。

另外,谏官与宰相,谏院与政府的矛盾也日趋激烈。在汉代,谏官禹光禄勋隶属于宰相,谏议大夫当然是宰相的下属。唐代,谏官属门下省,仍是宰相的下属,总之是专门向皇帝谏诤过失的。唐制,皇帝朝见文武百官后,通常没有特殊的事情,很快就散朝。散朝后,皇帝另和宰相从容讨论,这时旁人不得参加,而门下省的谏官们独在例外,他们可以随从宰相列席参加,而且规定要有谏官列席。宰相有时不便同皇帝直接讲的话,可以由这些“言者无罪”的谏官来讲。谏官讲的对固然好,讲的不对,也无妨大体,因为谏官的职责就是开口讲话,这样也就可使宰相免同皇帝直接冲突,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艺术,即君权、相权之间相互调节。这一关系是: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谏官,谏官又谏诤皇帝。但谏官职权扩大,御史兼领谏职以后,就形成了谏院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谏官往往不是纠绳天子,而是纠绳宰相。

当然这种制度也有积极的一面,如司马光在同知谏院时,以谏官之职,进行揭露奸邪佞妄,严整吏治。包拯在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任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时,以谏官名义“三弹张尧佐”,就是很有名的事件。但不管怎样,谏官的主要任务应是谏诤皇帝,监察政府有御史台。谏官对政府官员有监察权以后,就形成了台官、谏官共同纠察政府官员,宰相再也不好借谏官之口向皇帝发表意见,谏官反而成了政府的掣肘。谏官、台官也渐渐不分,称呼也逐渐合流为“台谏”。王安石新政的失败,就与谏院同政府丞相水火很有关系。神宗元丰年间(公元1078年)改革官制,废除谏院,正式以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分隶于门下、中书二省,专供谏职,不得越职言事。谏议大夫赵彦若侵御史论事,左转秘书监。

宋代著名谏官也很多,如司马光、欧阳修、范仲淹、王禹偁、苏辙等。宋代的谏官也敢谏、善谏,谏疏有时多到令人吃惊的程度,如神宗时,张舜民做谏官才七日,就上了六十封奏疏;徽宗时任伯雨做谏官半年,上疏一百零八封。范仲淹曾有《灵乌赋》,“宁鸣而死,不默而生”,是其谏官生涯的真实写照。

元代废门下省,谏议、司谏、正言也随之俱废,因而未设专职谏官。但御史却承宋制,得兼谏职。

明代亦无专职谏官,而由“给事中”兼任谏职,流俗为“给谏”。

清代言谏之官的建置大体如明代,有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两班人马。康熙初年,撤销巡按御史,雍正开始又将给事中划隶都察院。凡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给事中、监察御史,都许风闻言事。凡政事得失,民生疾苦,制度利弊,风俗善恶,皆能以耳目官的资格,尽量陈奏。故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上谕:“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陈奏,直言无隐。”形式如此,事实上清代谏官等于虚设。

以上历代谏官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几乎自周及春秋战国以后,各朝于谏官设置均有重视,尤其以唐代谏官机构最为齐全完备。谏官制度是制约皇帝的制度,虽然其制约性极其有限,但不能不说是一个奇特而重要的历史现象。

二、谏官的“特权”与职业道德

谏官,是劝谏皇帝的。中国古代的皇帝总是以龙作为象征,称真龙天子,这就难免会触忌讳,“逆龙鳞”,说对了固然好,说错了皇帝要加罪,那么谁还敢做谏官呢?于是就有几项不成文的制度和谏官所拥有的特权。同时,谏官亦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一)谏官言者无罪

谏官,是专司谏诤之职的,国家设立谏官的目的,就是让他讲话,所以谏官是言者无罪的,讲错了也不要紧,所谓谏言不咎,谏官不罪。

这里有两件史实很能说明问题。一件是:唐元和三年(公元880年)四月,白居易初授拾遗时,朝廷发生了一件大事。依照惯例,在四月举行的“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的科举考试中,皇甫湜在对策中,抨击时政,语言激切。牛僧儒、李宗闵也力诋宦官和权贵。当时的考官是吏部侍郎杨玉陵、吏部员外郎韦贯之,他们主持正义,不仅录取了这三个人,而且还使他们名列前茅。这就激怒了宦官和旧官僚李吉甫。据《资治通鉴》说:“李吉甫恶其直言,泣诉于上。”宦官和旧官僚一齐合力攻击这次考试。于是宪宗命裴垍、白居易等六人复查。复查结果,同意杨玉陵、韦贯之的“策为上策”。可是宦官集团不肯罢休,继续“泣诉,请罪于上”,结果唐宪宗听信谗佞之言,黑白颠倒,罢黜杨玉陵、韦贯之,对参加复查工作的裴垍罢翰林学士,除户部侍郎,其他参加复查工作的人也都受了处分,而白居易也参加“考复”工作,而且慷慨陈词为杨玉陵、韦贯之、裴垍等人辩护,却未受处分。裴垍出翰林院时,白居易遂上《论制科人状》说:“臣伏以裴垍、王涯、卢坦、韦贯之等皆公忠正直,内外咸知,所宜授以要权,致之近地。”用这些人“则必君子之道长”,退这些人,“则必小人之道行。”“臣职为学士,官是拾遗,日草诏书,月请谏纸;臣若默默,惜身不言,岂惟上辜负圣恩,实亦不负神道。所以密缄手疏,潜吐血诚;苟合天心,虽死无恨。”[1](P1230)这是多么激烈的言词!也足见白居易忠于谏官之职守,以致唐宪宗不能容忍。但由于白居易是谏官,而谏官是“言者无罪”的,“不宜阻居易言”,所以唐宪宗只能怒而哀叹道:“白居易小子,是朕拨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1](1560)只能“难奈”而已,不能治罪。但是白居易为太子左赞善大夫时,即唐宪宗元和十年(公元815年)七月,宰相武元衡被盗杀,白居易“首上疏论其冤,急请捕贼以雪耻”。由于他已不是谏官了,唐宪宗以“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1](P1560),而贬其为江州司马。二是:范仲淹在不任谏官而拜礼部员外郎以后,奸相吕夷简就曾威胁他说:“汝即非谏职,不得妄议军国大政”。但范仲淹面对奸相,无所畏惧,继续向仁宗皇帝谏诤,最后被仁宗皇帝以“越职言事”,罢知饶州。

白居易和范仲淹的经历充分说明,谏官的职责就是直言以谏。既然是直言以谏,就不能因直言而罪之。相反,如果不任谏职,话说错了或不合朕意,就随时都有被杀头、贬官的危险。谏官谏诤,然后皇帝善择,“言之当者,朕有厚赏,言之不当,朕不加罪”。王安石在论《谏官》一文中说:谏官其所以极言以谏,就在于他是谏官,即“盖已其官而已矣,是古之道也”。[6](P379)因此,言者无罪,也就成为谏官的“特权”。

(二)官卑秩微,任选青年

谏官不罪或者言者无罪,这只是一种礼法制度,实际上只是皇帝的一种道德规范。不遵循礼法,就会落得一个诛杀谏臣的罪名,有了这个罪名就是一个昏君。所以,遵守制度的皇帝是不能随意诛杀谏臣的。但要每一个封建皇帝都不去诛杀、贬谪那些“逆鳞”的人又谈何容易?孔子说:“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逊。”因此在选用谏官时,往往需要选用那些敢说直话不怕杀头的年轻人,同时官卑秩微。

所谓“官卑”,是指官位不高;“秩微”,是说待遇不厚。谏官,跟随皇帝左右,地位相当重要,白居易谓之“位当星象”。但官阶甚卑,其秩甚微。谏议大夫作为谏官之长,也没有超过四品官的。其它诸如拾遗、补阙、司谏、正言,均没有超过七品的。唐代对谏官是很重视的,但谏议大夫为正五品,而左右拾遗和左右补阙仅为八品之官位,这在九品官位制度中几乎是最末的。

为什么谏官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官位却很低呢?关于这一点,王安石曾为之大鸣不平。他在《谏官》一文中说:“今之谏官者,天子之所谓士也,其贵则天子之三公也”。然而,“今命之以士,而责之以三公,士之位而受三公之责,非古之道也”。[6](P379)因此,王安石提出要为谏官正名。其实王安石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谏官其所以责之三公,命之以士,其秩甚微,官职甚卑,就在于官位低下,说话就没有什么顾虑,不会珍惜官位而不敢直言,说错了大不了不干这个差事。但官位一高就不行,为了保其官位,免丢乌纱帽,该说的可能也不说了,该谏的一看皇帝的眼色也不敢谏了。白居易对此看得很清楚,他对于“其秩甚卑”很能想得通。他在《初授拾遗献书》中指出:谏官“其选甚重,其秩甚卑。所以然者,抑有由也。大凡人之情,位高则惜位,身贵则爱其身。惜位则偷合而不言,爱身则苟容而不谏,此必然之理也。故拾遗之置,所以卑其秩者,使位未足惜,身未足爱也。所以重其选者,使上不忍负恩,下不忍负心也。夫位未足惜,恩不忍负,然后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谏”。[1](P1228)这就充分说明了谏官职位不高的原因。

谏官除位卑秩微以外,在选人上一般选年轻人担任。汉时的终军十八岁任谏大夫,刘向二十岁任谏大夫。唐宋时期的谏官,大多是在初进士后,就委以谏官之职,年龄都是在二十几岁左右。如陈子昂二十四岁迁右拾遗,元稹二十七岁为左拾遗。谏官选拔年轻人担任,这一方面同位卑有联系,进士以后,首先从小官做起,被皇帝认为是正直敢言,然后再予以升迁。这里有意思的是古代帝王有时也将能正直敢言作为任官的标准,汉唐举士都设“能言极谏”科,就是例证。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年轻人不那么世故,“后生可畏”,初生之犊不怕虎。年轻人火气大,敢想、敢说,临事不怕冒风险,这些也正是作为谏官之职所必需的。在敢谏上,年轻人实属可爱。

(三)谏言不露

谏官之所设,在于纠正皇帝的缺失,谏官的使命就是挑皇帝的错误和毛病,向皇帝进忠告。皇帝设谏官,当然也就有希望他们挑自己错的一面,否则,谏官恐怕也就难以存在。但封建时代的皇帝绝没有让人当众批评的勇气,也没有将缺点错误公开的胆魄和胸怀,因而就出现了一项制度,这就是“谏言不露”、“谏书人莫窥”。谏官言事要“密陈其奏”。白居易《初授拾遗献书》中说,谏官言事要“密陈所见,潜献所闻”,“密缄于疏,潜吐血诚”。魏征就曾为公开在朝廷上“辱”唐太宗,而险遭杀害。

谏言之不露恐怕有两个原因:

第一,怕影响皇帝的威信。皇帝者,天赐之子,金口玉言,哪会有缺点错误?但历史无情,自然有道,纵然真龙天子,也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不可逆转历史的规律,于是乎欲盖其恶,悄然改正,神不知,鬼不觉,保全了龙颜脸面。但欲盖弥彰,既然连公开承认缺点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又何以能真正纳其谏言而改正呢?

第二,欲毁灭“罪恶”史。封建皇帝一般都想为自己树碑立传,有哪一个君主想将自己的“罪恶”史传之于后世呢?谏言,自然大多是讲皇帝的坏话,如果公开出去,传之于后世,岂不有损于荣耀?司马迁著《史记》,只是记载了一点点汉武帝的坏话,结果到后汉的时候,大臣王允就埋怨“武帝不杀司马迁,使谤书流于后世”。[7](P23)所以唐代严格规定,“领史职者,不宜兼谏议”。但历史终究是历史,历史存在于人民的心目之中。统治者做了坏事,要瞒是瞒不了的,正史不传,还有野史,“流芳”还是“遗臭”,历史自有公论。

(四)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按照礼法,谏官是言者无罪的,但不遵守制度的皇帝却是大有人在,于是就形成了谏官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这就是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当然,这种道德的指导思想又是“忠君”,正所谓“忠臣不避重诛”。

这种职业道德的形成最早当然与远古时圣贤者的求谏纳谤分不开。《孝经·谏诤章》:“天子有诤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子。”《荀子·臣道》篇曰:“君有谋过事,将危国家、殒社稷之惧也,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诤。”《说苑·正谏》:“君有过失者,危亡之萌也。见君过失而不谏,是轻君之危亡也。夫轻君之危亡者,忠臣不忍为也。”这就为直言敢谏,以死而诤奠定了理论基础。夏桀及商纣时的关龙逄、比干又在行动上开了先河,成为以后谏官及谏臣们学习的榜样。

同时,从封建统治者来讲,也需要这样“披腹心而效愚忠”的忠良之臣,“夫国之匡辅,必待忠良,任使得其人,天下自治”。[9](P238)故汉唐选士设“能言极谏”科,选敢于直言者为谏官。古代圣贤更是做出了榜样,“先王知勇者不可常得,故以赏为千金,从刑为猛虎,使其前有所趋,后有所避,其势不得不极言规失”。[9](P385)做谏官的也都以尽忠和谏以死诤为荣。《艺文类聚》载:楚庄王时,三年不听朝,并对文武百官下命令说:“寡人恶为人臣谏其君”,“有谏即死无赦”。有数百人因进谏而被杀,苏纵却不怕死,对楚庄王强谏。他说:“处君之高爵,食君之厚禄,爱死(惜身怕死)不谏,则非忠臣也。”历史上以死相谏的史例不胜枚举。范仲淹因谏而三次被贬官,诗友梅尧臣曾寄诗《灵乌赋》,希望他拴紧舌头,锁住嘴唇,但范仲淹却回赠同名的《灵乌赋》,表示“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三、谏官制度的思想基础

谏官及谏官制度作为封建国家的政体构成部分之一能够绵延几千年,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尧舜禹等古代圣贤的求言纳谏作出了榜样。由于各种舆论影响,古代皇帝不能不以尧、舜、禹的圣明作为皇制的思想目标,这种目标或有真意(如唐太宗),或不得不表面假具(如秦始皇言自己德超三皇、功盖五帝),但不管怎样,不能不以尧舜先王为先驱。第二,沿袭谏官例制。历代帝王无不想留得从言纳谏的美名,因而谏官例制不敢轻易取消。第三,谏官对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以及皇权的巩固,的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归根结底是同当时的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古代圣贤早知谏的重要并且躬行于实践,尧舜“设谏鼓、立谤木”,以为“治世之音”就是例证。“谏鼓”之设,“谤木”之置,可以说是古代氏族社会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实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当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后,君主专制取代了民主,但统治阶段为了统治的需要以及古代效法先王的思想,使得谏诤理论得以发展,谏诤现象得以存在和绵延。

春秋战国时期,言谏之事被提到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上来认识。《新序·杂事》载:晋平公问叔向:“国家之患孰为大?”叔向作为晋国的大夫回答说:“大臣重禄而不极谏,近臣畏罚而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也。”叔向认为,大臣不极谏,是国家最大的灾难。

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古代一些帝王,客观上也就需要别人的进谏,忠臣的规劝,所谓“天子之耳不能自聪,天子之目不能自明”,“木从绳则正,后(君主)从谏则圣”。

另外从思想理论来看,“以多物,务和同”的和谐理论观念,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国语·郑语》中有《史伯论兴衰》篇。史伯是周的太史,他认为将许多不同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而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平衡,这叫做和谐。和谐能使事物丰盛起来,成长起来,而产生出新的东西。如果一定要在相同的东西之上,再添加相同的东西,即加到不可再加的时候,就会被抛弃了。“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钢四肢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性,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10](P147)这里讲到,先王任用大臣,选取敢提不同意见的谏臣,其目的在于求取“和谐”,协调矛盾。这种“和谐”观,很有一些辩证的道理。

从这种“和谐”观念出发,于是谓谏为忠。做臣子的不能不忠,而忠的体现是谏,谏和忠形成了辩证的统一。《晏子春秋》中,记载有晏子和齐景公的一段对话,很能说明问题。晏婴认为,君臣之间的和谐绝不是同一,绝不是唯君是从,而是相反,“所谓和者,君甘则臣酸,君淡则臣咸”。晏婴是齐景公的谏臣,“忠”和“谏”在他那里达到了最完美的统一。由于晏子的才干和能言善谏,而得齐国三代国君重用,于是大夫梁丘据不解地问:“晏子事三君,君不同心,而子俱从焉,仁人固多心乎?”晏子说:“一心可以事百君,百心不可以事一君。”[11](P366)这里的一心,就是“忠”,忠与谏的和谐统一,应该说是构成谏官制度及其得以延伸的重要思想基础。

关于谏官制度的思想根源,我们还可以从先秦许多广开言路、谏与纳谏的事例中得到启示,这里不赘述。周代及春秋战国时的谏诤之风对谏官制度的形成和延续亦有很大影响。秦汉以后,随着谏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谏诤的思想理论更加风行起来,其中不乏专门的谏论文章,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谏论体系。这些都说明一个道理:治世之君,当以重谏;建功立业应用谏臣。纳谏者兴,拒谏者亡。

收稿时间: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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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训诫制度研究_灵乌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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