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全管理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384(2012)01-0031-03
制度分析
一、学生接送车接送学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接送车接送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实施学生接送专用车及其驾驶员准入制度。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按照《草案》规定,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校车安全标准;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后,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获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校车;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草案》还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方可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
(二)学生接送车接送过程中的专人跟车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引导、指挥学生有序上下车;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等。
二、完善学生接送的交接制度
(一)与学生家长签订《交接协议》
为了明确学生监护人和学校各自的职责,同时也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后双方互相推卸责任,学校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接送的《交接协议》。
1.《交接协议》的签约主体
协议的一方是学校,另一方是学生的监护人。
2.《交接协议》的条款内容
(1)交接时间。交接时间一般指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上学、放学的时间规定,以利于家长按约准时接送孩子。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有两种情形应当予以注意:一是因学校的临时安排而需要提前放学或临时放假,导致交接学生的时间发生变化的,学校一定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家长调整接送时间。二是如果学生家长或其指定的接送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来接孩子,学校不能让孩子自行离校或将孩子交给无关人员(如其他学生的家长等),而应当坚持让孩子留在学校等候接送人,以确保孩子的安全。
(2)交接地点。不需要学生接送车接送的学生,交接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门口;需要学生接送车接送的学生,则一般选择在学生接送车途经的某一个固定地点进行交接(如《草案》中规定,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在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应随意变更交接地点。
(3)接送人。接送人一般是学生的监护人本人,也有可能是监护人指定的其他亲属或相关人员。《交接协议》中约定的接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接送人。在实际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一旦约定的接送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校接孩子而需委托他人代为接送的,学校应当让学生的监护人给受托人出具代为接送孩子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到学校代为接送孩子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交给学校,学校应当立即向学生的监护人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因时间紧迫,学生的监护人未来得及向代为接送的受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而仅仅是进行口头委托的,学校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通话联系,就委托关系是否存在进行核实,并保留好通话录音,以防他人假借学生家长名义将学生从学校带走。事后,学校还应当让学生的监护人及时补交授权委托书。
(4)交接方式。上学时,学生上了学生接送车或进入校园,即视为家长已将孩子交给学校,交接工作完成。放学时,接送人在指定地点(如校门口、约定的学生接送车途经地等)将孩子带走,即视为学校已将学生交给家长,交接工作完成。
(5)保护职责(安全责任)的转移时间。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理解上的争议,《交接协议》最好约定保护学生职责的转移时间。一般而言,以交接时间为分界线,在上学过程中,交接之前由家长自行承担学生的安全保护职责,交接之后安全责任即转移至学校;在放学过程中,交接之前由学校承担学生的安全保护职责,交接之后安全责任即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
(二)实行接送卡制度
目前,有些学校实行了接送卡制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接送卡,家长(接送人)凭卡接人,学校凭卡放人。这一制度的施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接送交接的效率。需要注意的是,接送卡上既要注明被接送学生的相关信息,又要注明接送人的相关信息(如照片、身份证号、与学生的关系等,若学生的监护人指定多个接送人,则可办理多张接送卡),并应盖有学校的印章,以防不法之徒冒用接送卡。
(三)明确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教育部等十部委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的小学生、幼儿园的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关于中、高年级小学生的接送问题则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关于中、高年级小学生的接送问题,学校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做出书面约定,以明确是否接送。如果确定不接送,双方则约定学生自行上下学,上下学途中的安全问题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负责。这既是为了督促家长和学生重视安全问题,也是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