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的起源与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起源论文,产权制度论文,产权论文,作用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产权的产生、演变与发展大体
经历了三大阶段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形成史实质上是一个外在性内在化的过程。新的产权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预期进行调整的回应。产权形成的内在机制在于: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或形成)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张五常和巴塞尔先后论证过,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只有当界定权利的费用与权利带来的好处在边际上达到相等时(也就是均衡时)才会产生。这里之所以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是因为在人类历史上有些产权及其制度的形成并不是经过成本—收益计算后的结果,而是国家暴力及其政治的产物。
我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权及其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个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的历史;二是建立可转让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转让是与社会分工、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三是与各种组织形式创新联系在一起的产权制度。如各种股份公司制度的建立使产权的分割、转让、交易等更加容易,从而使产权制度效率不断提高。
产权的形成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技术。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结构的建立是以技术为条件的。私有产权的确立特别需要的条件是:产权所得者得自产权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这一产权的费用。当费用过高时,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一些技术的发明降低了实行所有权的费用。例如,牧场由于围栏费用方面的原因可能属于共同所有。然而,由铁构成的低费用围栏的创新,却引起美国西部公共牧场中出现私人所有和牧场出租。在人类社会,技术因素是制约产权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道格拉斯·C·诺思在分析历史上为什么所有权并没能让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等时,他发现了两个普遍原因,第一,可能缺乏技术阻止“搭便车”或强迫第三方承担他对交易成本的份额。为了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保密、报酬、奖金、版权和专利法在不同时代被发明出来;但使局外人不得受益的技术直到今天仍一直是代价很高和不完善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对财产产权保护的程度,这并不是人们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是因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要求更高。第二,对任何团体和个人来说,创造和实施所有权的费用可能超过收益(道格拉斯·C·诺思等著《西方世界的兴起》,学苑出版社1988年第6、7页),而这又或多或少与技术有关。
2.人口压力。历史上存在着两个重要的人口与资源比例的转折点。诺思称之为第1次和第2次经济革命。在影响制度和产权的成本与收益的多种参数中,“那种最重要的参数的变化就是人口的增长,它可以导致制度的创新从而给西方世界的起源提供一种说明”(同上书第11页)。人口变化与产权形成之间的关系确实有许多课题值得我们研究。在人类社会早期,公共土地象空气和水这类免费资源也逐步开始变得稀缺起来。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必然促使人们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当动植物相对于人类人口的需求还算丰裕的时候,就没有激励机制去承担因建立对动植物的产权产生的费用。人口变化还通过影响土地和劳动的相对价格,从而在改变经济组织和产权中起着同样的作用。在人类社会早期,离开了人口这个因素,我们就很难解释产权的起源。
3.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的稀缺程度是人口变化的函数,某一资源稀缺程度的增长也必然伴随其价值的上升,从而对其产权的界定是划算的(即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稀缺性是正统经济学分析经济问题的前提。在正统经济学看来.成本核算、价格调节、市场分配能把稀缺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利润最高的地方,从而使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但是正统经济学家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离开有效的产权制度,任何稀缺资源并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如阿尔钦所说,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制度产权的研究。人类社会早期所建立的排他性产权就是从最稀缺的资源开始的。因为只有在稀缺性增大的过渡时期内,才值得去承受建立和行使产权所必需的费用。
4.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把新古典经济学那一套工具用于分析制度和产权的演变方面是比较成功的。某种要素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包括建立更明确的排他性产权)使用更具有吸引力。如土地价值的上升导致人们为形成排他性的所有制和可转让性的权力而努力。土地价值的上升更加激发人们去变动和影响产权变迁的方向、速度及其规模。如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变,按诺思和托马斯的观点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相对价格提高的结果。又例如,在英国,食品价格的提高使得把开放地带和共同牧场圈为私人经营单位有利可图。据克劳斯基估计,尽管围栏的费用很高,但圈地所产生的年收益率达17%。正统经济学家们忽略了,在人类历史上,相对价格变动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往往伴随着产权及其制度的变迁。换言之,一些价格变动如果不伴随产权及其制度变迁,不仅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可能导致资源的更低效使用。如英国食品价格上涨不伴随圈地运动,那么可能会导致公共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这是因为现存产权结构引导着人类的经济行为,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不同于另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史前人类劳动与自然资源结合起来进行谋生,自然资源不论是狩猎的动物还是采集的植物,开始都是作为公有财产而被占有的。这种类型的产权意味着所有人都能自由使用这些资源。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无限制地使用一种资源会导致其无效率性。当对资源的需求增加时,这种无效率使用会导致资源的枯竭。
在人类历史上,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很缓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制度的变迁也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如前所述,没有技术的进步,许多排他性产权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排他性产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它为以后产权的分割、转让、交换以及重组建立了基础。
在人类社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国家充当什么角色,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二、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如果假设一个“中立”的国家存在,那么在给定现行技术、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约束条件下,各个“经济人”在稀缺与竞争世界中以最小成本解决方案而形成的产权将是有效率的。但实际上国家不可能是“中立”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的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以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率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从“诺思悖论”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具有二重性。用诺思自己的话说就是“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见《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政府的权威,很难想象所有权会普遍地实现。尽管许多民间组织能够为其所有权提供小规模的保护,但是不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现财产的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因此,各级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政府严格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的条件下,才愿意付出得自贸易的收入(即税金)。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和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是由公众出资的公共物品。过去我们的财政理论只是抽象地谈论财政支出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而忽视了国家为公众实现所有权提供服务这个基本的职能。国家要想履行这种基本职能就需要相应的成本(即财政支出)。
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产权的界定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度量费用、信息费用等。度量费用非常高的东西将是一种共有财产的资源。哪里资源测量成本高于其收益,哪里就会存在公共产权。度量衡标准化的出现几乎同政府的历史一样悠久,并通过国家得以发展。国家的标准化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是产权的界定、转让和交易的过程。私人(包括企业)所有者之间通过市场契约转让的产权必须是排他性的权利。产权转让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交换没发生时界定和管理独占权的费用;第二阶段,费用是就权利交换和转让的契约进行谈判和行使而引起的。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对产权的更完整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一国产权有效转让和交换的前提。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以及产权的转让都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过高的交易费用往往限制了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产权的转让。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当交换的基本规则确立以后,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
3.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与运作中的作用还取决于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革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甚至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有人把国家与产权制度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产权安排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国家权力的介入仅仅在于承认这种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依据这种合约进行的正当的产权交易。这种产权安排主要发生在那些分权化体制或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第二种,产权的变更和取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安排,这样形成的产权就是对另外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第三种,国家干预产权交易。由于干预方式、干预对象和干预强度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产权安排(张曙光:《产权关系和国家权力》,《经济学消息服》1995年7月8日)。国家是否应该直接干预产权的界定、转让和交换的过程?这不能一概而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产权内容的改变,取决于统治集团对改变现有的产权安排所带来的收益的事前估计和执行权利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成本的事前甚或事后估计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缔和禁止产权交易,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产权安排是低效率的。因为它违背了权利的本性,同时造成了一种根本的和巨大的扭曲,使得国家把产权当成一种政策变量而非制度变量,随意改变产权关系,既然今天可以根据政治需要把产权给你,明天也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把产权从你手中拿走,这样虽然能够实现统治者集团的租金最大化,但却破坏了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导致经济的衰退。新制度经济学的这种分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例如在公元最初两个世纪里,产权稳定性的增加产生了地中海市场。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这种分析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当一种产权制度(或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国家此时对产权制度变革的干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效率的。过分地强调产权制度的“自然深化”过程,是当今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缺点。
在研究国家对产权干预的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引入“所有制残缺”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由经济学家阿尔钦与巴塞尔在1962年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分析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根源。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和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科思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实际上不同产权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在当今世界上,不受限制的产权是不存在的。国家通过对所有制权利束中一些权利的删除、限制以及管制来保护其他人的利益。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在所有制残缺中,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两种权利的“残缺”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最深刻的了。笔者认为,产权制度的排他性、可让渡性、稳定性是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国家对产权的干预不应该损害产权的排他性、可让渡性和稳定性。
三、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及其产权二元结构的形成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是沿着两条路径进行的,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外资经济等)的产生、发展及其扩大,在这个路径中主要是提供制度保障;另一个路径是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在这个路径中,国家(由政府作为其代表)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参与者(或者是博弈中的一方),国有经济的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博奕”过程。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的过程要比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复杂得多。这是因为,第一,如前所述,在人类历史上,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除了技术等方面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人类社会初期缺乏一种具有暴力潜力的组织(如国家)来降低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的费用。改革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家提供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分不开的。第二,这些年来国有经济改革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存在着“制度刚性”,即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制度,如就业制度等很难一下子从计划经济的轨道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道格拉斯·C·诺思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轨迹依赖”)。第三,为什么这些年我国政企总是难以分开。笔者认为,我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着“政企分开悖论”的问题。所谓“政企分开悖论”是指,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实行政企分开,那么国有企业有什么需要改革呢?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一旦实行了政企分开,那么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了(国家所有变为企业所有)。那么,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不就变成了消灭自身吗?从“政企分开悖论”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这些年政企难以分开的根源了。从实际改革进程来看,我们不但没有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而且还造成了分开与分不开之间的“真空”状态,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都与这种“真空”状态有关。
这些年来我国产权制度就是沿着上述两大路径进行的,从而形成了我国产权制度的“二元结构”(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如在就业渠道、财政收入等方面都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二元结构”已经开始不对称了。我们可以把我国这种“二元结构”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即在我国改革初期及其以后的一段时期内,非公有制经济刚刚产生和发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如从人们的观念、收入、福利以及地位等),公有制经济在这个时候都占有绝对优势;第二个阶段是公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地位处于“相持”阶段,这个时候两种经济形式在产值、劳动者的收入等方面可能处于“旗鼓相当”的境地。这个时候可以说两种经济形式各有优势。如果我们不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且按目前的“自然演进”过程发展下去,第三个阶段我们很难预料哪一种经济形式将占有优势。因此加快国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任务,而且还是一个政治任务。